民事审判权与审判组织-第一节-民事审判权概述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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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民事审判权与审判组织,第一节 民事审判权概述,一、民事审判权的概念,民事审判权,是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通过审理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权力。它是国家司法权的组成部分,属于国家基本权力之一,是国家管理国民和治理社会的一种权力。,从作用上讲,民事审判权是国家用以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国家权利;,从形式上讲,它源于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从本质上讲,民事审判权是民众赋予国家通过法院来行使的一种权力,是服务于当事人诉权的一种权力,是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得以实现的手段。,二、民事审判权的特征,民事审判权的本质,是通过民事审判权的特征来体现的。要正确认识民事审判权的本质,就有必要全面了解民事审判权的基本特征。,特征:,(一)民事审判权的主体是唯一的。,(二)民事审判权对象是特定的。,(三)民事审判权启动的被动性。,(四)民事审判权运行的程序性。,(五)民事审判权行使的独立性。,(六)民事审判权对双方当事人作用的中立性。,(七)民事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结果的终局性。,三、民事审判权的功能,民事审判权的功能是指民事审判权的设立与行使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和对诉讼乃至社会所产生的影响。,(一)是法院参加民事诉讼的根据。,(二)是法院在民事诉讼中进行审判行为的基础。,(三)与当事人的诉权共同构成完整的民事诉讼机制。,(四)保障诉讼的有序进行,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利和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的贯彻执行。,第二节 民事审判权内容,民事审判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法院进行民事审判的基本权能,该权能在民事审判中表现为一系列的审判权力,这些权力构成了民事审判权的基本内容。,一、受理起诉权,受理起诉权,是指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的权力。,具体内容:,(一)对起诉的审查权。,(二)决定是否立案权。,二、调查证据权,调查证据权,是指法院依法对案件的有关证据进行调查的权力。,主要表现为:,(一)自行调查权。,(二)委托其他法院行使调查权。,三、诉讼指挥权,诉讼指挥权,是指法院对民事诉讼活动的指导和控制的权力,具体内容:,(一)确定有关诉讼参加人参加诉讼。,(二)指挥整个诉讼按法定程序和法定方式进行。,(三)指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四、特定事项处分权,特定事项的处分权,是指人民法院对在民事诉讼中的某些特定的事项作出处分的权力。,所谓特定的事项,是指那些在诉讼过程中既不属于实体问题,又不属于程序问题,但又与实体问题或程序问题有关的事项。,法院主要有两种形式处理方式,一是决定,二是命令。,具体涉及:,(一)为了保证审判公正和法院判决的正确性而对有关事项作出处分。,(二)为了保证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的行使,保证诉讼能顺利的进行而对有关事项所作出的处分。,(三)为了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或实现法律文书而作出的处分。,五、民事裁判权,民事裁判权,是民事审判权中最基本和最核心的内容,它是指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就案件的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作出处分的权力。,具体表现为:,(一)法院对案件程序问题的裁定权。,(二)法院对案件实体问题的判决权。,第三节 审判组织,一、审判组织的概念和意义,审判组织,是指代表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和作出裁判的组织机构。,民事诉讼中的审判组织,是指代表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作出裁判的组织机构。,二、审判组织的形式,审判组织的形式,是指审判组织的构成方式。,我国的两种审判制度,审判组织的形式,由一个审判员代表法院行使审判权的独任制,独任制审判庭,由若干个审判人员代表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合议制,合议庭,三、独任制法庭及其适用,独任制法庭,是指由一个审判员代表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审判组织形式。,独任制法庭的审判人员,必须是法院专职的审判人员,即审判员或助理审判员担任,陪审员不可以担任。,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独任制法庭的适用范围:,(一)独任制法庭只适用于对简单的诉讼案件和一般的非讼案件的审理。上述两类案件,或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或是案件的法律事实清楚或法律权利状态较明确,所以可以由一个审判员独任审判。,(二)独任制法庭只在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适用,中级和中级以上的法院不适用独任制。,(三)独任制法庭只在一审时适用,二审时不适用,四、合议庭及其适用,见“民事诉讼基本制度”一章中的合议制度,五、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是我国法院内部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一种组织形式。,其主要的任务是对本法院的审判业务工作进行指导,对审判组织的审判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在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的关系上,审判委员会居于领导的地位,具体表现为:,1,,合议庭审理重大、疑难的案件,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合议庭成员可以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并向审判委员会汇报案件的具体情况,但审判委员会对案件进行表决时,合议庭成员如果不是审判委员会成员的话,无表决权。,2,,合议庭对审判委员会的决议,应当作为对案件作出判决的参考。,3,,独任审判庭和合议庭审结的案件,所作出的裁判如果被发现确有错误,经院长提议,审判委员会有权讨论决定再审。,。,热点:审判委员会的存废,1,,主张废除审判委员会制度的观点认为:,审判委员会的成员不参与案件的庭审,却参与案件的决定,无论从形式上还是实质上讲,都背离了诉讼法的一些基本原理,有失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审判委员会审议案件的程序过程并不受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限制,但其决定则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有重大的影响,当事人如果因此利益受到损害,则无法通过法律上的有效手段获得救济,这对当事人而言,有失公允。,由于审判委员会的成员没有参加案件的审理,而由他们讨论的案件又都是疑难、重大的案件,光通过听取案件主审法官的汇报,就对案件作出决定,其判断的可靠性值得怀疑。,某些法官基于各种原因为偏袒一方当事人,而作带倾向性汇报,由此误导审判委员会,有可能导致法官个人徇私舞弊的行为被审判委员会的集体行为所掩盖。,此外,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的作法,还与回避制度相矛盾,等等。,2,,主张保留审判委员会制度的人则认为:,在法律制度设计方面,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方案;,审判委员会在中国,(,尤其在基层法院,),的存在,具有语境化的合理性;,防止腐败的需要;,有助于统一特定管辖区的司法标准;,减轻法官所承受的压力;,存在着审判委员会并不意味着我们缺少司法独立;,司法独立都不必然表示法官在判决过程中不受外部影响。,3,,我们需要或能够做的,在现有的基础上,进行一步地抑制目前审委会动作过程中的某些缺陷,例如,专业化不足,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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