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上传人:无*** 文档编号:244041590 上传时间:2024-10-02 格式:PPT 页数:45 大小:150.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_第1页
第1页 / 共45页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_第2页
第2页 / 共45页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_第3页
第3页 / 共4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5,号,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3,月,23,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部长 高强,二七年六月三日,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为了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制定本办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二条(,调整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放射工作单位及其放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放射工作单位,是指开展下列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一)放射性同位素(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放射源)的生产、,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理;,(二)射线装置的生产、,使用和维修;,(三)核燃料循环中的铀矿开采、铀矿水冶、铀的浓缩和转化、燃料制造、反应堆运行、燃料后处理和核燃料循环中的研究活动;,(四),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放射工作场所的辐射监测;,(五)卫生部规定的与电离辐射有关的其他活动。,本办法所称,放射工作人员,是指在放射工作单位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条(,执法主体,),卫生部,主管全国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四条(,管理相对人职责,)放射工作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单位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管理符合本办法和有关标准及规范的要求。,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五条 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二)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三)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四)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五)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六条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向为其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开展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所列活动以及非医用加速器运行、辐照加工、射线探伤和油田测井等活动的放射工作单位,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其他放射工作单位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规定,由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放射工作人员证,的格式由卫生部统一制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七条(,岗前培训:初训,)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培训时间不少于,4,天。,第八条(,岗中培训:复训,)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放射工作人员,两次培训的时间间隔不超过,2,年,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九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建立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训档案。,培训档案应当包括每次培训的课程名称、培训时间、考试或考核成绩等资料。,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十条 放射防护及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应当由符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条件的单位承担,培训单位可会同放射工作单位共同制定培训计划,并按照培训计划和有关规范、标准实施和考核。,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将,每次培训的情况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云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卫发,【2008】355,号),放射工作人员的放射防护培训:,委托云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统一管理、统一教材、统一培训师资、统一考试和考核试卷、统一制证。,各州、市开展放射工作人员培训工作,需向省卫生厅提出申请,经认可后方可开展相关工作。,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安排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为,30,天,最长不应超过,90,天;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按照有关标准执行;,(二),建立并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三),允许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十二 条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应当包括:,(一)常规监测的方法和结果等相关资料;,(二)应急或者事故中受到照射的剂量和调查报告等相关资料。,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二)操作结束离开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时,按要求进行个人体表、衣物及防护用品的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发现污染要及时处理,做好记录并存档;,(三)进入辐照装置、工业探伤、放射治疗等强辐射工作场所时,除佩戴常规个人剂量计外,还应当携带报警式剂量计。,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应当由具备资质的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承担。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卫生部组织实施。,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和卫生部有关规定执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技术规范开展监测工作,参加质量控制和技术培训。,个人剂量监测报告应当在每个监测周期结束后,1,个月内送达放射工作单位,同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规定时间和格式,将本行政区域内的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数据逐级上报到卫生部。,第十七条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卫生部拟定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程序和标准,组织实施全国个人剂量监测的质量控制和技术培训,汇总分析全国个人剂量监测数据。,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放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标准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后的放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2,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第二十条 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对参加,应急处理或者受到事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健康检查或者医疗救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医学随访观察。,第二十二条 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自体检工作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将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送达放射工作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应当客观、真实,并对职业健康检查报告负责。,第二十四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有可能因放射性因素导致健康损害的,应当通知放射工作单位,并及时告知放射工作人员本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疑似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病人应当通知放射工作人员及其所在放射工作单位,并按规定向放射工作单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在收到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7,日内,如实告知放射工作人员,并,将检查结论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放射工作单位,对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的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安排。,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放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妇女参与应急处理和有可能造成职业性内照射的工作,。哺乳期妇女在其哺乳期间应当避免接受职业性内照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照射接触史;,(二)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评价处理意见;,(三)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疗、医学随访观察等健康资料。,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第二十九条,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医疗救治和医学随访观察的费用,由其所在单位承担。,第三十条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工作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执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 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以享受保健休假,2,4,周。,享受寒、暑假的放射工作人员不再享受保健休假。从事放射,工作满,20,年的在岗放射工作人员,可以由所在单位利用休假时间安排健康疗养。,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一)有关法规和标准执行情况;,(二)放射防护措施落实情况;,(三)人员培训、职业健康检查、个人剂量监测及其档案管理情况;,(四),放射工作人员证,持证及相关信息记录情况;,(五)放射工作人员其他职业健康权益保障情况。,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第三十五条 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检查时,应当保守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第三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举报后应当及时核实、处理。,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处罚:,(一)未按照规定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培训的;,(二)未建立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的;,(三)拒绝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其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职业病防治法,),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处罚。,第六十四条(,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处罚:,(一)未按照规定进行个人剂量监测的;,(二)个人剂量监测或者职业健康检查发现异常,未采取相应措施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管理文书 > 施工组织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