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的法律制度chz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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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十章 清朝的法律制度,(公元1644-1840年),1,第一节 清初法制的指导思想,一、保持法律制度的连续性,二、“正人心、厚风俗”,2,第二节 立法概况,一、大清律例,(一)大清律例 的制定过程,1.大清律集解附例,清世祖福临顺治三年(公元1646年),制成大清律集解附例颁行全国。这是清朝第一部完整的成文法典。除个别条款有所增删改并外,其余基本上是明律的翻版。,3,2.,现行则例,康熙即位后,对大清律律文作过多次校正修改,于康熙十八年命刑部编成现行则例刊刻通行。,3.大清律集解,雍正即位之后,命大学士朱轼等人,对大清律作重新修订,于雍正五年(公元1727年),颁行大清律集解,成为后来大清律律文的定本。,4.,大清律例,乾隆时,重修大清律,对原有律例逐条考正,折衷损益,于乾隆五年(公元1740年)完成修订工作,定名大清律例,“刊布中外,永远遵行”。,一、大清律例,4,康熙简介,清圣祖仁皇帝,爱新觉罗玄烨,(1654-1722),8岁,登基,14岁,亲政,69岁,驾崩,在位,61年,年号,康熙,5,准噶尔叛乱,沙俄入侵,鳌拜专权,台湾割据,三藩叛乱,6,民族英雄郑成功收复台湾,7,1683年,,清军进入台湾,郑成功的后代归顺清朝。,1684年,,清政府,设置台湾府,,隶属福建省,实现了统一。,8,(二),大清律例的结构及历史地位,1.大清律例的结构,大清律例简称大清律,在结构形式上与大明律相同,分为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因“以例附律”,故称律例。,2.大清律例的结构及历史地位,大清律作为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是历代封建法律的集大成。因此,它在中国封建法典的制定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一、大清律例,9,。,清朝的“例”又称“条例”,既有皇帝的诏令,又有经皇帝批准的有关法令和成例。,从雍正五年颁行的大清律集解始,律文便被确立为子孙世守的成法,不再修改,只是因时制宜,根据情况随时编例来补充和修改律文的不足。由于例逐渐凌驾于正律之上。,乾隆十一年(公元1746年)确定了“条例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的编例制度。修订后的例称为“定例”。乾隆四十四年明确规定:“既有定例,则有例不用律”。,二、条例,10,大清会典:,清朝自康熙时起仿照大明会典编制了康熙会典。其后,雍正、乾隆、嘉庆、光绪四朝均续加修定,合称为,王朝会典,即大清会典。,大清会典详细记载了清代从开国至光绪朝各级行政机关的职掌、事例和活动原则,内容比明会典丰富。是中国封建社会行政法典的集大成。,三、大清会典,11,为了适应巩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统治的需要,加强对少数民族的统治和司法管辖,清王朝还制定了通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单行法规。,主要有回律、番律、苗律、蒙古律、西宁番子治罪条例等等。,四、适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法律,12,一、刑事方面,(一)刑罚制度,1.清朝律例将笞杖刑的刑具改为竹板。对满人、旗人往往适用鞭刑。,2.清朝律例将明条例的“充军”定为重于流刑的刑罚种类,罪犯充军至某地后并不编为军户,所以实际上充军与流刑并无不同,第三节 法律主要内容和特点,13,3.清朝特别创立的刑罚有“发遣”。发遣是将罪犯发配至边疆地区给驻防八旗官兵当差为奴的刑罚。发遣为仅次于死刑的重刑。,4.清律例将死罪(指“真犯死罪”)按是否秋后处决分为绞监候、斩监候、绞立决、斩立决四种,分别在律文之后注明。,5.在附加刑方面,清朝律例大大扩大了刺宇刑的适用范围,受刺宇的罪犯刑满释放后必须充当“巡警之役”三年。,一、刑事方面,(一)刑罚制度,14,1.清律扩大了谋反大逆罪的范围及株连范围。,2.以“文字狱”的形式惩罚异端思想,推行文化专制政策.,“文字狱”,是中国封建社会统治者以文字著述罗织罪名,制造的冤狱,盛行于明清。,(二)犯罪与刑罚的主要特点,15,(一)奉行海禁政策,阻挠对外贸易,清初为了镇压抗清力量,维护政权的稳固,颁布了“,禁海令,”,严令“寸扳不得下海”。接着又颁布了“,迁海令,”,强制闽、粤、苏,浙沿海居民内迁五十里,越界者立斩。从而完全断绝了海外贸易。然而清朝却以严法长期实行海禁,禁止和限制对外贸 易,顿挫了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势头。,三、以封建法律摧残和限制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16,17,(二)推行禁榷制度,实行抑商政策。,禁榷制度,,是指中国封建社会国家对某些重要的商品实行专制。凡属禁榷商品,违禁制造成贩卖者,都要受到刑律的严厉惩罚。这种对工商产品的禁榷制度,在封建社会后期对商品流通和商品生产,都起了极大的阻碍和破坏作用。,18,(三)加强对矿冶业的管禁,限制民间自由开矿。,清朝政府出于政治的原因对矿冶严加管禁,限制民间自由开矿。清政府规定,贵金属的开采、冶炼均由官府经营。铁矿民间开采必须由官府发给执照。严禁无照私自买卖铁器,尤其严禁运销海外。对于铜矿冶,清政府还推行“预借工本,官收铜斤”,由官府垄断铜的买卖,强制矿产主将铜低价卖给“官铜店”,如果私相买卖,一经查获,铜没收,人治罪。,三、以封建法律摧残和限制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19,(一)注重维护宗族族权,清朝法律默认封建宗族及乡绅在一定条件下实行有限度的“自治”,官府不予干涉,从而使“祖宗旧规”、“族规乡规”等规范成为整个封建法制体系的组成部分,。,另一方面,清朝法律也竭力维护宗族的族权。以国法为族规的后盾,又以族规为国法的补充,使得统治者可以集中力量镇压危及封建统治秩序的重大犯罪。,三、法律的主要特点,20,(二)确认和维护满族特权,1.,在政治上,,满人作官不经科举途径,而是靠特权种种。凡是重要的军事、财政部门和地方要冲之地,均为满官垄断。,2.,在经济上,,清律特别制定了保护旗地旗产的条款。,3.,在司法方面,,大清律特别赋予满族人犯罪后享受种种特权,满人犯法不归一般司法机关审理,三、法律的主要特点,21,22,23,24,25,满族语,被联合国下了“病危通知书”,26,27,28,一、司法机关,(一)中央司法机关,清朝沿袭明制,中央司法机关是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1.刑部。,执掌全国法律刑名,管理地方上诉案件,审核地方上报的重案和发生在京师的徒以上案件,并审理中央官吏违法的案件。,2.大理寺。,执掌案件的复审。,3.都察院。,执掌司法监察。,第四节 清朝的司法制度,29,(二)地方司法机关,1.,清朝在地方上以州县为第一审级,,有权决定笞、杖、徒刑案件。,2.,府为第二审级,,受理县上报的徒以上案件。,3.,省按察使为第三审级,,专管一省刑名按劾之事,是督府的下属机构。,4.,总督、巡抚是第四审级,,也是地方最高审级,简称“督抚”。主要审核按察使司判决的案件,并有权审判犯罪的地方官吏。,一、司法机关,30,(三)审理满人案件的司法机关,清朝一般司法机关无权审理满人案件,而由特殊的司法机关负责审理。,1.满族宗室刑名案由,宗人府审理,;,2.内务府所管辖的满人条件,由,内务府慎刑司,审理;,3.京师地区普通满人的诉讼由,步军统领衙门,审理;,4.外省满人诉讼,由,满州将军和副都统,审理。,一、司法机关,31,一、司法机关,(四)理藩院,清朝政府为了加强对少数民族的司法管辖,设立了理藩院,作为朝廷统治各少数民族的重要机关。,少数民族地区判决的重大案件,均须由理藩院审核,方能生效。,但理藩院受理的案件如罪至发遣,则须会同刑部裁决。死罪要经“三法司”会审定案。,32,1.,秋审,:秋审是中央司法机关复审各省死刑案件的制度,因每年秋天举行而得名.秋审案件主要是地方上斩监候、绞监候案件。,2.,朝审,。朝审是对刑部判决的案件以及京师附近斩监候、绞监候案件进行复审的制度,于每年霜降后十日举行,冬至前复审完毕。,3.,热审,。是指每年小满后十日至立秋前一日,由大理寺左右二寺官员,会同各道御史及刑部承办司(称为“小三司”)审理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的审判活动。目的是为了减少署天监狱的在押人犯。,二、清朝会审制的发展,33,1.清朝地方分为州县、府、省按察使司、总督巡抚四个审级。清政府以严密程序,限制越级上诉,。,2.清律还,禁止在押囚犯告举他事,,更加限制良贱在诉讼上的不平等地位。,3.对卑幼、妇女控告尊长、丈夫,以“干,名犯义,”罪处罪。,4.清律还规定地方于每年四月一日至七月三十日间,除重大犯罪外,一般户婚,田土细事,概不受理。,三、对告诉的限制,34,四、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35,(一)清末立法的实质,清末立法具有封建性和买办性的特点,体现着深刻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质。,(二)清末变法的主要内容,1、宣布“预备立宪”,2、改革官制谕和单行行政法规,3、大清现行刑律与大清新刑律,4、商律的修订,5、民律草案的修订,6、诉讼律的修订,36,(三)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1、确定司法独立原则,2、区别刑事、民事诉讼,3、审判权、检察权分立,4、承认辩护制度,(四)司法机构改革,刑部改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而不监理审判,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作为最高审判机关,负责解释法律,监督各级审判。,37,五、清末四大奇案,名伶杨月楼冤案,张汶祥刺马列案太原奇案杨乃武与小白菜案,38,唐律名例律规定:“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关于唐代类推原则,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类推是适用法律的一般形式,有明文规定也可“比附援引”,B.被类推定罪的行为,处罚应重于同类案件,C.被类推定罪的行为,处罚应轻于同类案件,D.唐代类推原则反映了当时立法技术的发达,39,根据清朝的会审制度,案件经过秋审或朝审程,序之后,分四种情况予以处理: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嗣。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正确?,A.情实指案情属实、罪名恰当者,奏请执行绞监候或斩监候,B.缓决指案情虽属实,但危害性不能确定者,可继续调查,待危害性确定后进行判决,C.可矜指案情属实,但有可矜或可疑之处,免于死刑,一般减为徒、流刑罚,D.留养承嗣指案情属实、罪名恰当,但被害人有亲老丁单情形,奏请皇帝裁决,40,中国古代关于德与刑的关系理论,经历了一个长期的,演变和发展过程。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西周时期确立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思想,以,此为指导,道德教化与刑罚处罚结合,形成了当时,“礼”、“刑”结合的宏观法制特色,B.秦朝推行法家主张,但并不排斥礼,也强调“德主刑,辅,礼刑并用”,C.唐律“一准乎礼,而得古今之平”,实现了礼与律的,有机统一,成为了中华法系的代表,D.宋朝以后,理学强调礼和律对治理国家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二者“不可偏废”,41,明太祖朱元璋在洪武十八年(公元1385年)至洪武二十,年(公元1387年)间,手订四编大诰,共236条。,关于明大诰,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大明律中原有的罪名,大诰一般都加重了,刑罚,B.大诰的内容也列入科举考试中,C.“重典治吏”是大诰的特点之一,D.朱元璋死后大诰被明文废除,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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