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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十一章 节约能源法律制度,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深刻领会能源与节约能源的涵义,能源的范围;结合我国特有国情与实际状况,通过实证分析,深入思考我国推行实施节约能源发展战略的动因及其意义,我国节约能源法修订的动因和意义;大致了解我国节约能源立法经历的发展阶段;结合法律条文规定,深刻思考与准确把握我国节约能源法实行的基本管理制度与激励制度。,重点和难点 本章重点为能源与节约能源的涵义,能源的范围,我国节约能源法实行的基本管理制度与激励制度。本章难点为我国推行实施节约能源发展战略的动因及其意义,我国节约能源法修订的动因和意义,我国节约能源法实行的基本管理制度与激励制度。,教学方法 采用课堂讲授与实例谈论结合方法。,第一节 节约能源法概述,一、节约能源的涵义和能源的范围,节约能源法意义上的能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和电力、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而节约能源,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二、我国推行节约能源发展战略的意义,在我们国家,推行节约能源的基本国策与发展战略,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这主要表现在:,第一,推行节约能源的基本国策与发展战略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需要。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同时在资源和环境方面也付出了巨大的代价。长期以来,经济建设走了一条粗放型发展路子,突出的问题是,资源消耗高、浪费大、污染重。我国资源对于支撑这样的经济社会发展模式已经到了难以承受的地步,必须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努力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第二,推行节约能源的基本国策与发展战略是由我国基本国情决定的。人口众多、资源相对不足、环境承载能力较弱,是中国的基本国情。能源短缺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软肋”,淡水和耕地紧缺是中华民族的心腹之患。这种基本国情决定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必须特别重视节约和合理利用资源。,第三,推行节约能源的基本国策与发展战略是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基础与保障。人均资源相对短缺的国情和资源利用效率较低、能源浪费严重的现状,决定我们国家必须从科学发展观出发,积极建设节约型社会,实现资源的永续利用,促进经济循环发展。要想将我们的社会建设真正的节约型社会,就大力推行与实施节约能源的基本国策与发展战略。,第四,推行节约能源的基本国策与发展战略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近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增长,能源、水、土地、矿产等资源不足的矛盾十分突出,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加快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既是当前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重要保障。,第五,推行节约能源的基本国策与发展战略是保障经济安全和国家安全的重要举措。解决我国现代化建设需要的资源问题,要充分利用国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但我们的着眼点和立足点必须放在国内。加快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控制和降低对国外资源的依赖程度,对于确保经济安全和国家安全有着重要意义。,三、我国节约能源法的发展历程,回顾改革开放三十年来的历史,我国节约能源法治的发展历程大致经历了三个时期与阶段:,第一,1980年到1986年是我国节约能源法治的初创阶段。,第二,1986年国务院颁布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是我国节约能源法治的发展阶段。,第三,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出台是我国节约能源法治的成熟阶段。,第四,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修订是我国节约能源法治的进一步完善阶段。2008年7月23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四、我国节约能源法修订的动因和意义,1997年节约能源法在指导思想沿袭了计划经济的思路,既没有形成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强制与激励相结合的机制,也忽略了市场机制指导下政府的定位问题,没有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配置能源、引导消费的作用,因而其实际作用有一定局限性。综合起来分析,1997年节约能源法主要存在四方面的问题和局限:,第一,1997年节约能源法调整范围需要扩大。1997年节约能源法重点对工业节能做了规定。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建筑、交通运输和公共机构等领域的能源消费增长很快,已经成为节能工作的薄弱环节,需要在进一步规范工业节能基础上,对1997年节约能源法的调整范围加以扩展,对建筑节能、交通运输节能和公共机构节能做出规定。,第二,1997年节约能源法的操作性需要增强。根据立法调研和节能法执法检查中了解的情况,1997年节约能源法的一些倡导性条款和原则性要求难以落到实处,特别是缺乏强制性的惩罚措施和执法手段,对无效用能和浪费行为惩罚力度不够。因而需要针对法律实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一些规定加以细化,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进一步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和约束力。,第三,1997年节约能源法的节能监管主体需要明确。目前基层普遍存在节能工作主管部门不够明确、节能管理职责交叉的问题,造成节能监管工作有所削弱。有必要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节能监管主体,理顺相关部门在节能监管中的职责。,第四,1997年节约能源法在管理方式上,一些条款带有明显的计划管理特征,对运用财税、价格、金融、政府采购等调控手段以及利用经济规律激励和引导能源合理消费缺乏具体规定。加强节能工作需要更好地运用市场机制和经济手段引导和推动合理用能。因此有必要修订节能法,从法律层面进一步明确有关节能的政策措施,着力构建促进节能的激励和约束机制。,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二节 节约能源法基本管理制度,一、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修订后的节约能源法规定,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评价考核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省级地方政府每年要向国务院报告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这使节能问责制的要求刚性化、法定化,有利于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节能责任意识,强化政府的主导责任。,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节约能源法规定,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三、落后高耗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淘汰制度,国家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实行淘汰制度。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的目录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生产单位,应当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对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生产单位,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对高耗能的特种设备,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节能审查和监管。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四、能效标识管理制度,新修订的节约能源法将能效标识管理作为一项法律制度确立下来,明确了能效标识的实施对象,并对违规使用能效标识等行为规定了具体的处罚措施。国家对家用电器等使用面广、耗能量大的用能产品,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五、节能产品认证制度,用能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可以根据自愿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节能产品认证的规定,向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从事节能产品认证的机构提出节能产品认证申请;经认证合格后,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可以在用能产品或者其包装物上使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禁止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六、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制度,节约能源法明确了重点用能单位的范围,对重点用能单位和一般用能单位实行分类指导和管理,规定重点用能单位必须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七、重要行业节能规制制度,(1)工业节能。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推进能源资源优化开发利用和合理配置,推进有利于节能的行业结构调整,优化用能结构和企业布局。,(2)建筑节能。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规划。,(3)交通运输节能。国务院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全国交通运输相关领域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分别制定相关领域的节能规划。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指导、促进各种交通运输方式协调发展和有效衔接,优化交通运输结构,建设节能型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八、公共机构节能规制制度,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公共机构应当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带头使用节能产品、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和组织实施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第三节 节约能源法激励制度,(1)中央财政和省级地方财政安排节能专项资金,支持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节能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和表彰奖励等。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讲求效益的原则,加强农业和农村节能工作,增加对农业和农村节能技术、节能产品推广应用的资金投入。,(2)国家对生产、使用列入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推广目录的需要支持的节能技术、节能产品,实行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国家通过财政补贴支持节能照明器具等节能产品的推广和使用。国家实行有利于节约能源资源的税收政策,健全能源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促进能源资源的节约及其开采利用水平的提高。国家运用税收等政策,鼓励先进节能技术、设备的进口,控制在生产过程中耗能高、污染重的产品的出口。,(3)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应当优先列入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4)国家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为符合条件的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产品生产以及节能技术改造等项目提供优惠贷款。国家推动和引导社会有关方面加大对节能的资金投入,加快节能技术改造。,(5)国家实行有利于节能的价格政策,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节能。国家运用财税、价格等政策,支持推广电力需求侧管理、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自愿协议等节能办法。国家实行峰谷分时电价、季节性电价、可中断负荷电价制度,鼓励电力用户合理调整用电负荷;对钢铁、有色金属、建材、化工和其他主要耗能行业的企业,分淘汰、限制、允许和鼓励类实行差别电价政策。,(,(6)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节能管理、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中有显著成绩以及检举严重浪费能源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本章思考题:,.何谓能源,能源的范围包括哪些方面?,何谓节约能源,我国推行节约能源发展战略的意义何在?,我国节约能源法经历哪些阶段的发展历程?,.我国节约能源法修订的动因和意义有哪些?,我国节约能源法实行哪些基本管理制度?,我国节约能源法实行哪些节能的激励制度?,本章参考书目:,郑少华著:从对峙走向和谐:循环型社会法的形成,科学出版社2005年10月第1版。,毛如柏,冯之浚著:论循环经济,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5月版。,王明远著:清洁生产法论,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7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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