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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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报告人:张炎,体系,一、涉外物权及其法律冲突,二、物之所在地法原则,三、国家财产豁免权,四、涉外国有化及补偿问题,一、涉外物权及其法律冲突,(一)涉外物权的概念,物权关系的诸因素中存在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因素涉及外国,:,(,1,)主体的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有时是国际组织或者外国国家;(,2,)物权的客体位于国外;(,3,)引起物权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二)涉外物权的法律冲突,原因:各国立法存在较大差异,1.,物权客体的范围,(,1,)物是否限于有体物,仅指有体物(德日);包括有体物和无体物(法荷);英美不使用物权的词汇,认为财产权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只包括不动产和有体动产(我国),(,2,)哪些物可以作为自然人、法人、国家的客体,2.,物权的内容,法国法:所有权、用益物权、使用权、居住权、抵押权、地役权,德国法:新增了地上权、动产质权、权利质权、留置权、土地债务、土地负担,3.,物权取得、变更、消灭的条件,(,1,)时效占有,德国:,10,年,只适用于动产,日本:,20,年,善意又无过失的为,10,年,美国:只适用于不动产,且要有,12,年的善意占有,(,2,)变更和消灭,所有物被抛弃、自然灭失、强制措施、合同、侵权行为、破产清算,4.,动产和不动产的区分,动产:展览用房(德),不动产:池塘的鱼、森林的野兽、土地权利证书(英),5.,物权的保护方法,排除妨害、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原物、消除影响、损害赔偿、确认物权,二、物之所在地原则,物之所在地法,即物权关系客体物所在地的法律。,(一)“物之所在地原则”的产生和发展,1.,巴托鲁斯的“法则区别说”,把物权分为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动产物权适用人之住所地法。,原因:动产的种类不多,经济价值小;国际民商事关系相对简单,2.,萨维尼的“动产三分说”,(,1,)不能确定其所在地的,如随身行李、运输中的商品,适用所有者住所地法,(,2,)能够确定其住所的,如家具、图书、美术品,适用物之所在地法,(,3,)所有者在住所地以外不定期托人保管的商品或旅行者在国外暂时寄存的行李,根据具体情况适用所有者住所地法或物之所在地法,3.,物权法则的理论依据,(1),主权说:梅因(法),主权对其境内的物享有属地管辖权,国家不愿外国法适用其境内的物。,(,2,)法律关系本座说:萨维尼,物权关系的本座在标的物的所在地,任何人要取得、占有、使用、处分某物,必须委身该物的所在地,并自愿受制于该地所实施的法律。,(,3,)利益需要说:冯,.,巴尔,(,德,),、毕叶持,是集体利益和全人类利益的需要,否则物权的取得和占有都会陷入不确定的状态。,(,4,)客观需要说:我国学者,由物权关系的本身性质决定的,归根到底取决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A,物权关系是人与人的关系,各国希望以自己的法律来调整和支配与位于本国境内的 物有关的物权关系。,B,权利人为了最圆满地实现人对物的直接利用的权利。,C,只有标的物被置于其所在地的法律的控制下,物权才可以得到最有效的保障。,D,权利人对物权享有直接支配权,只有借助标的物所在地的法律才能实现。,E,对处于某一国家的物去适用其他国家的法律,技术上存在困难。,(二)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1.,动产和不动产的识别,2.,物权客体的范围,3.,物权的内容,4.,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5.,物权的保护方法,(三)“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例外,1.,运输途中的物品,(,1,)适用运输目的地法(意),(,2,)适用起运地法(西),(,3,)适用所有人本国法(泰),(,4,)物品在运输途中被扣押或滞留在某地,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凶),2.,船舶、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登记注册地法或旗国法,3.,与人身关系密切的财产,分割制: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动产适用属人法,4,国家财产,原因:涉及豁免权问题,适用财产所属国法,(四)我国涉外物权法律适用制度,1.,关于不动产,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1,条: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2.,关于动产,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37,条、,38,条、,39,条、,40,条,3.,涉外物权的诉讼时效,我国现行立法把诉讼时效当作实体问题加以规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7,条:“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三、国家的财产豁免权,(一)国家财产豁免权的概念和内容,国家享有财产豁免权,是指国家作为一个主权者在参与涉外民事活动时,其财产享有免受任何外国司法管辖和免除适用外国法律的特殊权利。,1.,司法管辖豁免,2.,诉讼程序豁免,3.,强制执行豁免,(二)国家财产豁免原则的适用,1.,国家财产豁免权原则的不同主张,(1),绝对豁免论,(,2,)限制豁免论,(,3,)废除豁免论,2.,我国在国家财产豁免上的立场,(,1,)反对限制豁免论和废除豁免论,(,2,)坚持绝对豁免论,(3),把国家本身的活动与国有公司或企业的活动相区别,(,4,)赞成通过达成国际协定来消除各国在豁免问题上的分歧,(,5,)外国国家无视国际法,任意侵犯中国的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中国可以采取报复措施。,(,6,)中国在外国法院的特别出庭抗辩,不视为接受外国法院的管辖。,四、涉外国有化及补偿问题,(一)涉外国有化的概念和意义,1.,概念,涉外国有化,即含有涉外因素的国有化,主要涉及外国人财产和本国人境外财产的国有化问题。,2.,意义,主要表现为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二)国有化法令的适用范围,1.,国有化法令的域内效力(属地效力),(1),对于本国人在境内的财产,具有完全的效力,(2),对于外国人在境内的财产,有补偿的征收、征用,是主权行为,具有域外效力,无补偿的没收,是惩罚行为,不应承认其域外效力,2.,国有化法令的域外效力(属人效力),(,1,)肯定论,国有化法令具有主权性质,对于本国人在境内和境外的财产,具有绝对的属人效力。,(,2,)否定论,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国有化法令具有惩罚性,(三)涉外国有化的补偿问题,1.,不予补偿,“卡尔沃主义”的基本原则:,(,1,)各主权国家是自由、独立、平等的,享有不受其他任何国家干涉的权利;,(,2,)外国人对投资或其他商事上的争议,只能由当地法院进行司法解决;,(,3,)外国人无权要求享有比国民更优惠的待遇,2.,予以“充分、有效、及时”补偿,(1)“,充分”指补偿的数额应与被国有化的全部价值相等,(2)“,有效”指立即支付受偿者可以兑换的硬通货币,(3)“,及时”指立即给予支付,3.,给予“适当、合理”补偿,(,1,)给予的补偿是合理的补偿,并适合实行国有化国家财政能力的状况;,(,2,)补偿的具体数额应当通过平等协商,为各方同意接受。,(四)我国对涉外国有化问题的立场,1.,新中国成立后,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实行了国有化措施,并不给予补偿。,2.,随着国际交往的深入,实行“适当补偿”原则,反对发达国家要求的不合理的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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