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法律适用da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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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ick to edit Master title style,Click to edit Master text styles,Second level,Third level,Fourth level,Fifth level,*,*,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一节 知识产权概述,第二节 保护知识产权的冲突法原则,第三节 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与国际组织,第四节 我国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第十章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法,律适用,第一节 知识产权概述,一、知识产权的概念,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是个人或集体对其在科学、技术、文学艺术领域里创造的精神财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知识产权是财产权的一种,但它与有形财产权有不同之处,其主要表现在:,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是智力成果,它本身具有无形性与非物质性;,知识产权具有在相同或不同地域同时或先后被多人使用的特点;,知识产权具有公开性,发明人必须公开其发明内容,才能获得专利权。,二、知识产权的法律特点,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主要有国内立法(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也有国际条约。从法律的角度看,知识产权具有三个特点:,1专有性。也称独占性或垄断性。,2时间性。即法律对知识产权有一定的保护期,过了有效的保护期,这种专有权就停止了,这种智力成果就变成了人类社会的共同财富。,3地域性。即依某一国法律而取得的某一专利权,只在该国境内有效,在其他国家无效。除非有条约规定,否则其他国家没有保护的义务,,三、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精神财富和智力成果具有流动性。这种知识产权的流动性与地域性是矛盾的,特别是对西方工业发达国家来说,严格的地域性对其很不利。所以,他们希望在本国取得的这些权利,同样也能够得到有关外国的法律保护。这样,就出现了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问题。,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是指在一国所取得的某项知识产权如何才能得到有关外国的法律保护。具体来说包括:,外国人如何在内国取得知识产权以及对外国人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应依据什么法律,是内国法、外国法,还是国际条约。,内国人的知识产权如何在外国得到法律保护。,返回,第二节 保护知识产权的冲突法原则,一、知识产权的法律冲突,传统的国际私法很少涉及知识产权的法律冲突及法律适用问题。但从19世纪以来,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受到了严重的冲击。在国际经济贸易和文化艺术交流中,知识产权的法律冲突也日益突出。知识产权的法律冲突主要表现为:,(一)专利权的法律冲突,各国的国内立法对专利权的保护不尽相同,其分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授予专利的范围不同。,2取得专利的实质要件不同。,3授予专利的优先顺序的规定不同。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一发明申请专利,且都符合专利授予条件,那么,专利权应授予谁呢?目前国际上采取两种处理原则:,申请在先原则。,发明在先原则。,4外国人在内国申请和取得专利权的待遇不同。,5专利审查制度不同。有的国家对专利申请只进行形式审查,即只对专利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手续进行审查。世界上多数国家采用这种制度。还有一些国家实行的是延迟审查制度。,6专利的保护期限不同。,7专利代理制度不同。,(二)商标权的法律冲突,至目前为止,世界上已有120多个国家颁布了商标法,对商标用法律加以保护。但各国商标法的基本内容存在差异与冲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问题上:,1商标权的取得。关于这个问题国际上有三种不同的原则:,使用在先原则。,注册在先原则。我国商标法第29条的规定也体现了这一原则。,混合原则。它是前两个原则的折中使用。,2商标审查。各国商标法都规定,对商标注册申请要进行审查,有的国家只进行形式审查;有的国家还要进行实质审查。外国商标若向我国申请注册,则由我国商标代理机构负责形式审查,由我国商标局负责进行实质审查。,3外国人在内国申请和取得商标注册的待遇。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了国民待遇原则。但在具体执行时,各国的规定又有所不同。,4商标的保护期限与续展。各国法律对注册商标的保护期限长短不一:最长的为20年,如美国、瑞士、意大利等,而最短的在英国以及一些英联邦国家则规定为7年。,商标注册的有效期届满后,可以申请续展,续展的期限一般与注册的保护期相等。但也有些国家规定续展期长于注册的有效期,如英国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7年,而续展后的期限却为14年。,(三)著作权的法律冲突,1著作权取得方式不同。,2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不同。如对文学、艺术、音乐等作品,多数国家规定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有的国家规定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25年;有的国家规定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30年。保护期从何时算起,各国的规定也不同:有从开始创作之时起算的;有从作品完成之时起算的;有从作品登记之时起算的;也有从作品首次发表之时起算的。,二、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原则,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原则,随着知识产权的发展而发展变化。19世纪之前,知识产权完全受国内法调整。随着资本主义从自由向垄断的发展,专利、商标和文学艺术作品冲破一国界限在全世界范围内广为传播和使用。为了公平、合理地保护外国人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原则逐步发展起来。,(一)专利权的法律适用,1适用专利授予国法律。,2适用被请求国法。,3适用行为地法,即专利权实施地或侵权行为地法。,4分割适用法律,即主张依据专利权的权能进行分割,不同的方面适用不同的法律。,(二)商标权的法律适用,1适用商标注册国法律。这是采用注册在先原则的国家一般采用的做法。,2适用商标首先使用地法。,3商标权的保护,适用被请求保护国的法律。,4商标权的侵权诉讼,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三)著作权的法律适用,1适用著作最初发表地法,即作品来源国法。许多国家的著作权法规定了“作品国籍原则”。,2未发表作品的著作权,适用作者的属人法。,3适用被请求国法。在原始国取得的著作权,如要想在另一国得到保护,应当依据被请求国的法律。,4、适用著作权的实施地或侵权行为地法。,返回,第三节 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与国际组织,一、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一)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巴黎公约于1884年7月7日生效。截至2004年4月,已有168个成员国。我国于1984年11月决定加入巴黎公约,1985年3月15日该公约对我国生效。巴黎公约以其历史悠久、成员多、影响大而成为保护工业产权的最主要的国际公约。,巴黎公约并没有给缔约国提供一套统一适用的专利法和商标法。它仅仅为缔约国规定了相互保护工业产权的几项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是:,1国民待遇原则。,2优先权原则。,3强制许可原则。,4独立性原则。,巴黎公约对商标权的国际保护:巴黎公约规定的国民待遇原则、优先权原则同样适用于商标权的国际保护。此外,公约还专门规定了以下有关商标权的内容:,1商标的独立性。,2不得因商品的性质而影响商标的注册。,3对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4对厂商名称、假标记、不正当竞争的规定。,5禁止当作商标使用的标记。公约规定有两种标记禁止当作商标使用:,外国及成员国的国徽或其他象征国家的标记;公约成员国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及缩略语。,(二)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巴黎公约解决了专利权国际保护的基本原则,但是没有解决专利权的国际申请问题。为了简化专利申请和审批手续,加强国际间的专利合作,由美国发起,于1970年6月在华盛顿举行的一次有78个国家和22个国际组织的代表参加的外交会议上制定并通过了专利合作条约,该条约于1978年1月24日生效。条约规定只有巴黎公约成员国才可以参加这个公约。它的主要宗旨是统一和简化缔约国之间的专利申请和审批手续。,专利合作条约的优点是:,简化了成员国之间申请专利的手续,使原来的分别申请变为一次性的统一申请。,减轻了成员国专利局的工作量,统一的国际检索、初审报告可供各成员国利用。,靠国际检索和国际初审,可以提高专利审查的质量,特别是有的发展中国家缺乏检索和审查能力。,延长了申请人可以享受的优先期。条约第22条规定:从申请人取得优先权之日起20个月内,还可以单独向其成员国提交申请书译本,交纳规定的手续费。这样就比巴黎公约的优先期多了8个月。,我国已于1993年9月15日加入该条约,从1994年1月1日起,该条约对我国生效。,(三)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Madrid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Trade Marks),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于1891年4月14日在西班牙首都马德里签订,以后经过6次修订,现行的文本是1971年7月14日斯德哥尔摩文本。该协定要求其参加国必须是巴黎公约的成员国,到2004年4月为止,已有74个成员国。我国已于1989年7月4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递交了加入书,该协定1989年10月4日对我国生效。,(四)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Bern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此公约简称伯尔尼公约,于1886年9月9日在瑞士首都伯尔尼签订。伯尔尼公约于1887年12月5日生效,到2004年4月为止,共有155个国家参加了该公约。我国于1992年7月15日加入该公约,从1992年10月15日起该公约对我国生效。伯尔尼公约从1887年生效以来,曾经过7次修订和补充,共有8个文本。比较有影响的是1971年的巴黎文本。共有139个国家执行该文本。伯尔尼公约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是:,1双国籍的国民待遇原则。,2自动保护原则。,3最低限度保护原则。,4独立保护原则。即各成员国依本国法律给予其他成员国的作品进行保护,不受该作品在原始国保护条件的约束。,(五)世界版权公约(Universal Copyright Convention),世界版权公约是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主持下,于1952年8月9日在日内瓦政府间代表会议上讨论通过的。该公约于1955年9月16日生效,到1997年为止,已有95个成员国,其中有46个国家同时也是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我国已于1992年7月1日加入该公约。该公约于1992年10月30日对我国生效。,世界版权公约规定的主要原则有:,1双国籍国民待遇原则。这一点与伯尔尼公约相同。,2有条件的自动保护原则。,3独立保护原则。,4最低限度保护原则。,(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关贸总协定第八轮谈判的重要成果之一是达成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1TRIPs的宗旨。,2TRIPs与其他知识产权公约的关系。,3适用范围。,4基本原则。,5实体权利。,6知识产权执法,7关于争端的解决与防止。,8关于过渡期安排。,二、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组织,(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简称WIPO),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建立。,2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宗旨与职权。,3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组织机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有四个机构:,(1)大会,由参加本公约的成员国组成,是该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2)成员国会议,由参加本公约的成员国组成,不论其是否为任何同盟的成员国。,(3)协调委员会,是保证各同盟之间的合作而设立的机构。,(4)国际局,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各种机构和各同盟的秘书处,亦即常设办事机构。,二)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简称WTO),该组织是根据1994年4月15日在摩洛哥乌拉喀什签订的世界贸易协定成立的。截至2004年4月,共有147个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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