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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金诺律师事务所 徐永革,*,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三,章,公民基本权利,第,三,节,人身性权利,一、,生命(健康)权,二、迁徙自由权,三、隐私权,孙志刚案(2003年),我们有迁徙自由的权利吗?,二,、,迁徙自由,权,(一)迁徙自由权的内涵,广义:自由离开原居住地到外地(包括国内和国外)旅行或定居,狭义:在国籍所属国领土内自由旅行和定居。,一般采狭义,(二)我们为什么需要迁徙自由权?,1、迁徙自由是人身自由的体现,2、迁徙自由是平等权的必然要求和逻辑延伸,迁徙自由权的本质:迁徙者能得到与迁入地居民同等的权利。,3、迁徙自由有利于人的全面发展,4、迁徙自由可以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二,、,迁徙自由,权,(三)世界范围内的迁徙自由权,迁徙自由作为一项宪法权利最早确立于1215年的英国自由大宪章,该宪章第42条规定:,“,自此以后,任何对余等效忠之人民,除在战时为国家与公共幸福得暂时加以限制外,皆可由水道或旱道安全出国或入国。,”,1791年的法国宪法最早以成文宪法的形式规定了公民的迁徙自由权利,其第1篇第2款规定:,“,各人都有行、止和迁徙的自由。,”,19世纪以来,世界各国宪法普遍对居住和迁徙自由作了直接或间接规定。,二战后,迁徙自由不仅成为各国国内法所普遍确认和保障的基本权利,而且也成为国际人权宪章和人权公约所确认的国际人权之一,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3条规定:,“,(1)人人在各国境内有权自由迁徙和居住。(2)人人有权离开任何国家,包括其本国在内,并有权返回他的国家。,”,1966年12月16日通过的联合国人权公约(即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也把公民的自由迁徙和居住作为基本人权予以确认和保障。,二,、,迁徙自由,权,(四)我国的迁徙自由权,1、历史及现状,古代,迁徙主要表现为官方的惩罚手段或是因天灾人祸而造成的难民流动,近现代(1949年前),最早承认迁徙自由的是1912年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该约法第二章第6条第6款规定,人民有居住迁徙之自由。此后北洋政府和国民党时期的宪法性文件均承认公民有迁徙自由。中国共产党1941年也在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中规定了迁徙自由。,二,、,迁徙自由,权,(四)我国的迁徙自由权,1、历史及现状,新中国(1949年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5条把自由迁徙作为人民的11项自由权利之一。1954年宪法第90条第2款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居住和迁徙的自由。,1958年1月9日,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91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其第10条规定:,“,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自此,户籍管理制度成为对迁徙自由的主要限制。与此相对应,强制性收容遣送制度也随之建立。,1975年宪法取消了迁徙自由的规定,1978年宪法以及1982年的现行宪法均未恢复公民的迁徙自由权。,http:/ v.Connecticut(1965)和Roe v.Wade(1973)两个判例确立了隐私权在宪法上的地位。,宪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隐私权。一般认为,宪法第一修正案(关于表达自由、信仰自由和集会请愿自由的规定)、第四修正案(,“,人人具有保障人身、住所、文件及财物的安全,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第五修正案(关于禁止自证其罪的规定)、第九修正案(关于保留权利之声明)以及第十四条修正案(关于正当程序)可以为宪法隐私权提供保护依据,现今的隐私权保护立法已呈专门化趋势,制定和实施了如隐私权法、家庭教育权利及隐私法、财务隐私法、联邦有线通讯政策法案、计算机对比和隐私权保护法、联邦电讯法等一系列法律规范。,三,、,隐私,权,(三)他国对隐私权的保护,2、德国,经历两次世界大战,遭受了人性尊严被践踏和摧残的历史,对德国的隐私权保护产生了重要影响。,作为宪法意义的隐私权往往通过个案中一般人格权和个性发展自由获得司法保护。,3、日本,学说与司法实务中倾向于将隐私权作为宪法权利予以保障,但宪法中未明文规定隐私权,主要以宪法第13条,“,幸福追求权,”,作为规范依据。,三,、,隐私,权,(四)隐私权在我国,学界对民法隐私权有较深刻的认识和讨论,而对宪法隐私权则缺乏系统研究。,宪法未直接规定隐私权,但一般认为,宪法第38条(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第39条(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住宅)及第40条(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反映出了隐私权的内容。,三,、,隐私,权,(四)隐私权在我国,隐私权在实践中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例1、延安,“,黄碟,”,案,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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