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第二讲 合同成立--要约ci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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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合同法第二讲,-合同成立,刘胜江,本讲内容,合同成立概述,要约;,承诺。,一、合同成立概述,1.,合同成立概念,概念:当事人达成合意;,法律的表达方法:意思表示的一致;,意思:,内心意思:有订立该合同的意愿,该合同条款为其真实想法;,法效意思:当事人愿意改合同收到法律约束;,表达意思:当事人将这些意思表达出来。,一、合同成立概述,2.合同成立的相关制度,要约与承诺是分析合同是否成立的重要分析工具;,合同成立的其他方式以及与要约和承诺之间的关系;,合同成立的时间、地点、条款。,二、要约,1.概念,要约是当事人意欲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成为有效要约的条件是:,(1)有愿意受到法律约束的意思表达;,(2)内容相对具体,,当事人;,标的物;,价款。,二、要约,2.,要约与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订立合同的一种意向,但缺乏受法律约束的意思表达,或者缺乏具体内容,-合同,普通的商业广告;,-向客户单位发送的商品价目表格;,-招股说明书,-招标公告;,-拍卖公告,二、要约,3.要约的生效,(1)要约生效的时间,到达主义-到达要约人时起生效;,电子邮件:到达对方指定系统的时间;,二、要约,3.要约的生效,(2)要约的撤回与撤销,取消要约通知是否在要约生效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撤回,要约发出日期,要约到达日期,承诺发出日期,2009.1.1日,2009.1.8日,2009.1.15日,取消要约到达日期,撤销,二、要约,3.要约的生效,(2)要约的撤回与撤销,撤回:向受约人发出取消要约效力的通知,只要在要约生效之前,被称为撤回;,要约人对撤回行为不承担责任。,二、要约,3.要约的生效,(2)要约的撤回与撤销,撤销:向受约人发出的取消要约效力通知,在要约生效之后,受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约人。,由于要约已经生效,所以,有些要约不可撤销。,载明承诺期限的要约,如要求受约人应当在某某日期之前答复,或者有效期限;,以某种方式表明不可撤销,如明确表示不会撤销要约;,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二、要约,3.要约的生效,(2)要约的撤回与撤销,甲于3月1日致函于乙,谓:“,愿意出售画,价金10万元,须于3月10日前函复,。”函于3月3日到达乙。乙于3月7日函复,决定购买该画,该函于3月9日至甲。甲于3月4日获知丙愿以12万元购买该画,当即致函于乙,表示撤回前函,于3月6日到达。,问题:(1)甲的函件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2)甲是否可以撤回要约?,二、要约,3.要约的生效,(2)要约的撤回与撤销,案例:被告在海南日报刊登广告“,从1999年8月8日开始,,选择范围达十万个号码8990000089999999,免收选号费,电话预订号码,当天预订可保留至第二天的18时,全省免费预订热线8008768199,。,销售地点为各市县电信局营业厅及社会代办点。”,原告8月8日预订号码为19989999999的寻呼机,得到确认,第二日到营业网点办理申领手续被拒绝。经查明,该号码已经于8月9日被第三方购走。,问题:(1)广告是否是要约?,(2)被告拒绝行为是撤销还是撤回?,二、要约,3.要约的生效,(3)要约的失效要约效力消灭。,要约失效的原因包括:,受约人拒绝要约;,要约有效期间经过;,要约人撤销要约,且不违反合同法关于撤销的规定;,受约人的复函对要约作了实质性变更。,三、承诺,1.概念,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发出承诺的人必须是受约人;,-若第三方-非受约人发出,是一项新要约;,必须包含明确的同意要约的意思表达,即诺言;,-若是以磋商、谈判方式复函,不是承诺;,必须是向要约人发出承诺函;,承诺应当在有效期间内到达要约人。,承诺应当以通知要约人的方式作出。,三、承诺,2.如何理解承诺定义中的“同意”?,(1)对要约的实质性修改,一般对合同当事人利益影响重大的条款为实质性条款。,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对合同条款作实质修改的复函,为新要约。,三、承诺,2.如何理解承诺定义中的“同意”?,(2)如果要约人在要约中明确表示,“,不得修改要约,”,那么,对要约内容任何修改,都不可以。任何修改要约内容的复函,都是新要约。,三、承诺,2.如何理解承诺定义中的“同意”?,(3)对要约的非实质性修改,若要约中没有“不得修改本要约”类似字句,那么,对除实质性条款之外的其他条款修改,为非实质性修改。,该函件是有效承诺;,合同的内容将以承诺函为准。,三、承诺,2.如何理解承诺定义中的“同意”?,(3)对要约的非实质性修改,区分实质与非实质的原因:促进合同达成;,这种规则是否对要约人有不利影响?,要约人可以表示拒绝,只要这种拒绝及时。,三、承诺,3.如何理解“在有效期间内到达要约人”,(1)承诺的生效时间,承诺生效的时间点-到达主义,即在要约的有效期间内到达要约人。,“有效期间”由谁确定?,如果要约规定,“本要约有效期间为10日”,那么,“有效期间”的起算点如何确定?,三、承诺,3.如何理解“在有效期间内到达要约人”,(1)承诺的生效时间,“有效期间”由谁确定?,由要约人确定承诺的期间或者要约有效期间;,比如“在.日期之前答复”,或者“本要约在日期之前有效”,“本要约有效期为10日”。,如果要约人没有载明有效期间,怎么办?,按照法律规定。,对话方式发出要约,非对话方式发出要约,对话的当时承诺,合理期限内承诺,三、承诺,3.如何理解“在有效期间内到达要约人”,(1)承诺的生效时间,非对话要约“有效期间”的起算点如何确定?,要约信件载明的起算日,信件,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速通讯方式,要约投寄的邮戳日,电报,要约电报交发日,要约到达受约人日,要约的方式,三、承诺,3.如何理解“在有效期间内到达要约人”,(2)承诺如果超过有效期间到达要约人,是否无效?答:“不一定”。,是否在有效期限内发出承诺?,一般情况是否能够到达?,承诺迟到是否因为非承诺人能控制的?,承诺是一个新要约,否,否,是,承诺有效,除非承诺人及时拒绝,三、承诺,3.,如何理解“在有效期间内到达要约人”,(2)承诺如果超过有效期间到达要约人,是否无效?,如果承诺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为新要约,要约人可以表示接受,也可以告知失效;,如果要约人接受迟到承诺,应当及时通知承诺人;,如果承诺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而且,一般情况情况能按时到达要约人,那么,该承诺有效;,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三、承诺,4.如何理解以“通知”的方式承诺?,(1)“通知”是指明确地告知;,(2)通知是一般的承诺方式,允许有例外:,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那么,行为也是一种承诺方式。,如果允许以行为作出承诺,那么,什么时候是承诺生效的时间呢?,作出承诺的行为时作为承诺生效的时间,。,(3)“沉默”一般不能作为有效的承诺方式。,三、承诺,案例:,.陈某在马路上碰到老朋友姚某。陈某了解到姚某急需一台笔记本电脑,于是说“,我有一台笔记本电脑,性能配置都还不错,如果你需要,我以15000元的价格出售给你,。”姚某一听很高兴,说很好,但先得与老婆商量一下,才能决定。,问题:姚某是否作出承诺?,三、承诺,案例:,吴某丢失一只宠物狗,在小区贴上告示,描写了宠物狗的特征,并载明“哪位女士/先生若发现,请告知或者帮助送回,,本人将给予1000元的感谢费”。陆某发现小狗之后,看到告示,打电话通知了吴某。吴某确认,陆某发现的小狗确属自家宠物。,问题:陆某的行为是否为有效承诺?,陆某承诺的时间是什么时候?,案例:要约与承诺,案例:,2001年5月 13日,原告陈某与被告房产公司签订上海京城大厦*单元*室购房预定协议书一份,双方约定价款,并约定原告于签订预定协议书时向被告支付定金1万元,约定原告于签订预定协议书之日起21日内(6月3日前)签订预售合同并交付第一期房款。原告5月13日交付定金。,8月16日,原告至被告处,在预售合同书上签字并递交给被告,但被告未在该合同文本上签字盖章。8月20日被告收取了原告交来的11万元第一期房款并出具了房款发票。8月22日,被告致函原告,由于已超过应签合同日期,原预定协议书已经失效;并通知原告一周内领取已付款项。,问题:(1)预定协议书是否有效?,(2)房屋预售协议书是否有效?,案例:要约与承诺,案例:,1.,分析预定协议书的方法:看双方是否达成合意。原告、被告双方签订协议书,原告支付定金,表明预定协议书已经成立。,预定协议书:原告与被告的签字视为要约和承诺。,定金合同:自支付定金时起,定金合同成立。,2.,分析房产预售合同的方法:看要约与承诺,预定协议书已经过期,原告已经失去预定书中的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权利;,原告8月16日签订预售合同,为一项新要约。(为什么?),原告将预售合同交给被告,要约已经生效。(为什么?),对此新要约,被告可以签字,也可以拒绝,或者沉默。,被告8月20日收取11万元房款,是一种承诺,承诺的方式是行为,承诺生效的时间是收取房款当时。(为什么?),合同法第二讲,-合同成立,刘胜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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