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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生命伦理学,安乐死,生命伦理学安乐死,安乐死的类型,安乐死可分为,被动的安乐死,和,主动的安乐死,。,主动安乐死又可分为,,主动的自愿安乐死,和,非自愿的安乐死,。,被动安乐死,,是指在认定治疗不再有效的情况下,停止使用延续生命的器械或维持生命的治疗措施,仅采取止疼办法听任病人自然死亡。,被动安乐死不仅医学界、法学界、伦理学界,以及宗教组织和社会团体都表示赞同,而且在临床医学实践中也一直应用着,因此人们对其争议不大。,主动安乐死,,是对在肉体和精神上遭受极端痛苦的人实施的一种直接的、旨在仁慈地提前结束生命的行为。,主动自愿安乐死,,是指被无痛苦结束生命的人,在头脑清醒时有这样的要求。人们谈论的安乐死主要就指主动自愿安乐死。,主动的非自愿安乐死,,是指重病者或濒临死亡者没能力作出安乐死选择,他们被无痛苦的结束生命完全是出于监护人对患者意愿的诠释。包括对患有严重残疾的儿童的处置和撤消对植物人水和营养物的维持。,安乐死的类型安乐死可分为被动的安乐死和主动的安乐死。主动安乐,安乐死一词源自希腊文“euthanasia”,本意是指“无痛苦、幸福地死亡”。,中国学者经认真讨论后为安乐死下过这样的定义:“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濒死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家属的要求下,经过医生的认可,用人为的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的状态下度过死亡阶段而终结生命的过程。”,什么是,安乐死?,安乐死一词源自希腊文“euthanasia”,本意是指“无,实施办法,实施通常有三种方法,注射氰化物,注射,催眠,剂使患者入眠的情况下,注射氰化物而导致患者死亡。,口服安眠药,口服安眠药品,使患者入眠,再注射有呼吸抑制作用的中枢麻醉剂,这里的麻醉剂通常是指一些会导致窒息的强力镇静药品。,注射凝血剂,先让患者以麻醉剂沉睡,再注射凝血剂,堵塞静脉。,实施办法实施通常有三种方法,你认为-主动和被动安乐死有无本质区别?,道德哲学家认为无本质区别,,它们的动机都是相同的,两者都属于有意,但又是无可奈何的行为。杀死和让其死在道德上是相同的。,公共政策学家认为存在根本区别,。(1)被动安乐死,患者死于疾病;主动安乐死,患者死于另一人的行为。(2)主动安乐死排除了纠正误诊的可能,而撤消或终止治疗,还有发现、纠正误诊的可能。,你认为-主动和被动安乐死有无本质区别?道德哲学家认,国内外安乐死案例,国内外安乐死案例,1986年6月23日,患者夏某因肝硬化晚期腹胀伴严重腹水,被送进陕西汉中市某医院。看着母亲痛苦不堪的惨状,患者儿子王某和妹妹觉得母亲既然痛苦得生不如死,那么就要求医生对其母亲实施安乐死。,6月28日,在王某等一再的央求下,医生蒲某开了一张100毫升的复方冬眠灵的处方,并注明是“,家属要求安乐死,”,王某在上面签了字,当天中午至下午,该院实习生蔡某和值班护士分两次给夏素文注射冬眠灵。,同年9月,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将蒲某和王某批准逮捕,,并于1988年2月向法院提起公诉。,中国“安乐死”第一案,中国“安乐死”第一案,1990年3月,汉中市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并报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2月28日批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请求的蒲某,王某故意杀人一案,经高法讨论认为:安乐死的定性问题有待立法解决,就本案的具体情节,不提安乐死问题,可以依照刑法第10条的规定,对蒲某,王某的行为不做犯罪处理。”,1991年4月6日,汉中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在母夏素文病危难愈的情况下,产生并且再三要求主治医生蒲某为其母注射药物,让其无痛苦地死去,,其行为显属剥夺其母生命权利的故意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条,宣告蒲某王某二人无罪。”一审后,汉中市人民检察对一审判决两名被告行为不构成犯罪提起抗诉;蒲某和王某则对一审判决认定其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不服提起上诉。汉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2年3月25日二审裁定:,驳回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和蒲某,王的上诉,维持汉中市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1990年3月,汉中市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另外,事隔近18年后,2004年5月,当初要求为母亲实施“安乐死”的王某患胃癌并转移,,向医院提出安乐死,被医院拒绝。,2004年8月3日,王某病逝。,“请求安乐死”,另外,事隔近18年后,2004年5月,当初要求为母亲实,荷兰3万老人出国躲安乐死,本报综合报道,荷兰,是对安乐死实行,合法化,的国家,每年有,4000人,被安乐死。现在荷兰有许多老年人越来越不相信为他们治病的医生,甚至对亲属也不相信,他们单独或结伴穿越境,逃往国外,以免遭受“安乐死”。在最近4个月中已有3万名荷兰老年人进入德国。,德国格丁根大学最近一份调研报告对荷兰出现的7000起安乐死案例进行了 分析,结果发现不少,医生和亲属联手操纵老年人和病人生命,的案件。根据调查,在接受安乐死的案例中,,41,的死亡者是由,家属提出,希望结束患者痛苦后“合法死亡”的。而且在其中,11,的案例中,患者死亡之前仍然,神志清醒,而且有能力自己作出决定,但是没有人问他们愿意选择活着还是死去。,荷兰3万老人出国躲安乐死 本报综合报道荷兰是,格丁根大学教授、安乐死研究报告顾问曼施教授认为,这份研究报告中所披露的最令人担心的情况是,有,13,安乐死的案例是因为“,家属没有能力继续为病人治病,以使他们活到临终,”。,荷兰规定实施安乐死的病人必须是病痛达到了“难以忍受”的地步,而且缺乏缓解病痛的治疗方法。荷兰国内反对安乐死呼声最高的荷兰天主教运动成员科伊恩霍夫说,在过去实施安乐死的过程中,由于患者家属的压力等因素,“人们对这一法律的解释开始出现偏差,甚至只要病人叫喊疼痛时反复表示愿意结束生命,就可以成为法律依据,并让他死亡”。,格丁根大学教授、安乐死研究报告顾问曼施教授,荷兰婴儿也能安乐死,荷兰婴儿也能安乐死,在对待死亡的问题上,荷兰人态度之宽容令人惊叹,对成年人实施安乐死是合法的,如今,这个国家更进一步,,允许婴儿实施安乐死合法化,。新出台的儿童“安乐死”法律有一个前提,即患病儿童所承受的痛苦已远远超出幼小身体的承受能力。在这种情况下,经患病儿童父母的首肯,有关方面方可对患病儿童实施“安乐死”。但,尽管如此,“婴儿安乐死”依然在世界范围内引起了广泛的争论。,安乐死是一种解脱,家住荷兰首都阿姆斯特丹的弗兰克和安尼塔的女儿查诺出生了,可是这个孩子患有一种不能治愈的疾病,他们知道这个孩子活不长,但还是尽一切努力照顾孩子,但是孩子的痛苦让他们更加痛苦,37岁的安尼塔说:“我们做了一切努力,她老是哭,我每一次触摸她都是一种伤害。”夫妻俩都觉得最好的办法就是让女儿死掉,这对他们和孩子而言,是一种解脱。最后,医生沃哈根也同意在孩子7个月大时帮助她死亡。,在对待死亡的问题上,荷兰人态度之宽容令,第一次尝试,在1988年七届人大会议上,最早在全国人大提出安乐死议案的是,严仁英,和胡亚美,两人分别是中国,妇产科,学和儿科,专业,的泰斗。严仁英在议案中写下这么短短几句话:“生老病死是自然,规律,,但与其让一些绝症病人痛苦地受折磨,还不如让他们合法地安宁地结束他们的生命。”,“安乐死”,的立法之路,第一次尝试“安乐死”,第二次尝试,1994年全国,两会,期间,,广东,32名人大代表联名提出“要求结合中国国情尽快制定安乐死立法”议案。,第三次尝试,1995年八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有170位人大代表递交了4份有关安乐死立法的议案。,第二次尝试,第四次尝试,1996年,,上海市,人大代表再次提出相关议案,呼吁国家在上海首先进行安乐死立法尝试。在随后于1997年首次举行的全国性“安乐死”学术讨论会上,多数代表拥护安乐死,个别代表认为就此立法迫在眉睫。,第四次尝试,安乐死的伦理难题,(一)医道与人道的冲突,“救死扶伤”历来被从医者视为天经地义之事,是医道、医德的体现,古今中外概莫能外。,对于那些生命垂危、倍受病魔折磨的患者,是仍以现代科技手段维持其生命,眼睁睁看其受苦,还是以安乐死帮患者提早结束痛苦,在安详、宁静中与世长辞更人道呢?,反对安乐死的理由,:1)造成伦理原则冲突,观念混乱;2)使医务人员在医疗实践中角色混淆;3)容易使患者产生医务人员草率医治不负责任的忧虑,削弱医患间信任合作的基础。,安乐死的伦理难题(一)医道与人道的冲突,现代观念主张人道主义,并十分强调个人自主原则。既然人有生的权利,就应该有选择死的权利。安乐死可以解脱病人的痛苦,得以尊严的死去。,你是否认为传统观念就是落后的,应该予以破除?,西方学者认为,单纯地强调个人自主,完全出于个人的目的或价值观,难免有“为自主而自主”的无聊意义。人们应该把个人自主建立在良好的生活目标的追求和灿烂的生命意义的追求之上。深层次的自主性应该是对自己、对他人、对社会更好地负起道德的责任。,在中国传统的生死观中,实际上也蕴涵着很可贵的生命意向与精神,是值得我们发掘与弘扬的。中国人浓厚的家庭观念也影响着人们在行事时总是要先考虑家人的感受与利益,充满着浓郁的家庭亲情。,现代观念主张人道主义,并十分强调个人自主原则。既然人有生的权,在西方传统价值观中,一切皆由上帝安排,包括个人的生命。“生命属于上帝,人不能自由主宰生命,否则就是犯罪。”,在中国传统观念里,孝亲、重生、讳死。报导一位老人,其老伴70多岁患肺部肿瘤并转移到骨部,瘫痪在床,整天哭叫难忍。医生也无良策,痛剧了就打止痛针,但效果越来越差,只好改用杜冷丁,吃麻醉药,以求一时的宁静,老伴醒来时便哭叫,说这样活着还不如死。目睹老伴的情境,老人心中很痛楚无处述说,便投书报社,他说:时人近又兴起关于“安乐死”之议论,我也同意此说。但身临其境,面对患难与共的老伴,人毕竟是有感情的动物,又怎忍心断然处之!,(二)传统与现代的冲突,在西方传统价值观中,一切皆由上帝安排,包括个人的生命。“生,我国古代名医孙思邈说:人命至重,贵于千金。生命是无价的,人不可能死而复生。通常把尊重人的生命,维护人的生命,反对任何形式侵害生命称之为“,生命神圣,”。,从医学角度看,生命质量就是人体器官、组织、系统的功能是否健全,特别是意识活动功能的存在和健全的程度。,生命价值更多的指个人对他人、对社会能否作出贡献以及贡献的大小。,(三)生命神圣与生命质量、生命价值,我国古代名医孙思邈说:人命至重,贵于千金。生命是无价的,人不,观点对碰,赞成安乐死符合临终病人利益,赵功名表示,伦理原则是支持安乐死的。该作法尊重了临终病人选择,死亡方式,的权利,相反,违反病人自主原则,是不符合病人利益,另外,实行安乐死,把有限的资源过多地用于临终病人身上而使他人得不到应用的治疗,是不公正的。安乐死有利于病人的最佳利益。他建议,国家可在某个地区、省、市等局部性地点制定有关规范性规定和条例,加强个例研究,作为试点积累经验,然后才逐步向全国推广。,观点对碰赞成安乐死符合临终病人利益,广州市,女,法官,协会会长毛宇峨表示,从个人的角度来说,她是主张安乐死的。安乐死的问题,既是道德问题,又是一个法律问题。从道德伦理方面来讲,中国人儿女讲尽孝,,朋友,讲关爱。市民的普遍看法,总觉得活着比死了好,很多人不愿意接受,不敢接受安乐死。就目前身体健康的人群而言,他们是估计不到要求安乐死的人们群的承受能力,对于他们而言,更是很难预测得到的这种濒临死亡之前的痛苦。就目前的社会氛围而言,社会对安乐死问题关注是不够的。,广州市女法官协会会长毛宇峨表示,从个人的角度来说,她是主张,反对安乐死立法为时过早,全国政协委员、省人民医院心外科,吴若彬,主任介绍,目前,医学专家们都在呼吁出台器官移植法和,脑死亡,法,目的是为了让脑死亡者捐出活体器官救活他人。脑死亡病人从医学的角度上讲,这样的病人即使有呼吸心跳等生命特征,但是已没有任何的生存意义,实施脑死亡,可大大减少医疗资源的浪费,也可以减少医疗负担。,反对安乐死立法为时过早,而安乐死的病人则不同,虽然医学水平已回天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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