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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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表述民法的基本属性和基本价值、为民法所固有并对民事立法与司法活动具有最高指导意义的标准。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全部民事规范的价值主线和灵魂所在。也就是说,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基本精神与基本价值的体现。,二、民法基本原则的作用,(,一,),昭示民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精神,目的就是要昭示民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精神,如契约自由、过错责任、所有权绝对、权利本位等均昭示了民法对自然人的尊重和关怀。,(,二,),填补法律漏洞,因人的理性的有限性及客观情况的难以预见性,任何法律均有许多盲区。法律的基本原则可以对这些盲区进行填补。所以,许多国家正是靠发展和解释基本原则来使自己的法律适应不断发展的社会的。,三、民法基本原则的性质及界定,(,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性质,民法基本原则具有强制性特征,是民法的强行性规定。所谓强行性规定,是指不能由当事人自由选择而必须无条件地遵循的规定。,(,二,),民法基本原则的界定,民法的基本原则应当有:意思自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私有财产权神圣原则、权利本位原则、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第二节 意思自治原则,一、意思自治原则的基本含义(私法自治,自愿原则)民法通则第四条,意思自治是指民事主体可以按照自己的判断设定自己的权利义务,法律尊重这种选择。,二、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领域,意思自治原则在整个以意思为核心的法律行为支配的私法领域内均普遍适用。,三、意思自治原则在民法上的作用与意义,意思自治原则在民法上的作用与意义主要体现在:,1.,既然在契约、婚姻与遗嘱中,权利义务的发生根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那么,如果意思上具有瑕疵,法律就应当给予救济。,理解:约定优先与法定(限于任意性法律规范,而非强制性法律规范,即意思自治的合理界限,体现在对合同自由的限制上),2.,在格式合同中,因相互磋商的被否定,故在合同法中规定,(,如我国,合同法,第,42,条,),:当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采用非格式条款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四、意思自治原则的规制,由于许多因素的影响,特别是民法中的主体地位的差异,使得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在形式上与实质上脱节,民法不得不采取措施予以规制。这些规制的领域主要是:劳动法领域、消费领域等,体现在法律对于劳动者,消费者的特殊保护。,第三节 过错责任原则,一、过错责任原则的基本含义,所谓过错责任原则,是民法上的重要的责任分担的归责原则,是指如果一个人的行为造成了他人的损害,只有当他具有过错时才被课定责任,而没有过错就没有责任。,二、过错责任原则的理论基础,过错责任原则理论基础可以归结如下:,1.,最能体现侵权行为法的各种功能。,2.,最能体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统一。,3.,最能体现道德与逻辑的力量。,5.,最合于个人主义理性。,三、过错责任原则的贡献,此一原则在人类发展史上的贡献主要有二:,.,扩大了侵权行为法的适用范围。,2.,保障个人自由,促进社会经济的增长。,四、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与公平原则,无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只要给他人造成损失,不问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应承担的责任。,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公平责任,,是指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无过错,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要求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不赔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又显失公平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依公平原则判由双方或多方分担损失的一种责任方式。,民法通则,第,132,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第四节 私有财产权神圣原则,一、私有财产权神圣的含义,私有财产权神圣,是指私人财产权是当然和自然的权利,权利人对于财产具有排他性和专断性权利,任何人不得侵犯。在现代社会中,私人财产之所以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与理论说明,主要是基于两方面的原因:,财产权是个人人格与自由发展的基础与保障,没有财产权,个人的自由与人格完整将无从实现;,私人财产权是对抗国家权力的工具,只有对个人支配的财产赋予排除一切人,(,包括国家权力,),的干预,人的自由意志才有一个安全的空间。,二、私有财产权神圣的意义,财产权是人格权发展的基础,是人格的物化。私权神圣不是要降低公权的地位,而是把私权上升到应有的位置。在社会中,恰恰是私人的权利需要特别的保护,因为个人是社会的弱者,往往受到国家权力的侵犯和来自他人的侵犯。,讨论:我国,物权法,的颁布对于保护私有财产的积极意义。,第五节 权利本位原则,一、权利本位的含义及质疑理论,民法以权利为核心,民法体系是以权利为基础而构建的,民法体系实质上就是权利体系。假如从民法中把权利概念抽掉,整个体系将顷刻坍塌。这一现象,学者称之为“权利本位”。,二、权利本位的实质,权利本位实质是体现了法律对于人的关怀。为了保证人永远是主体而不至于沦为客体,民法规定了一系列具体制度加以保障,其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民法规定了人格权,(,二,),民法规定了债权,(,三,),民法规定了物权,第六节 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一、民事主体地位平等的概念,民法通则第,3,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民事权利能力平等,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国家作为民事主体),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二、主体地位平等面临的威胁,民法虽然规定和宣称民事主体地位平等,但是,当法人这种团体主义产物出现后,民事主体地位平等面临真正的威胁,这种威胁的根源是法人垄断地位。法人的垄断地位主要表现为法律上的垄断与事实上的垄断。,三、主体地位平等在民法上的意义,主体地位平等是意思自治的前提和基础,如果没有主体地位的平等,意思自治也就无从谈起,也就会导致以意思自治为核心的所有法律行为制度的消灭。,民法在其功能范围内要保护弱者,在一定范围内限制形式上平等而事实上的不平等。例如,对于借款利率的限制,合同法,204,条,,211,条;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合同法,41,条。,讨论:如何协调民法的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第七节 诚实信用原则,一、对诚实信用原则之含义的界定(道德规范),我们大致可以归纳出,(,而不是定义,),关于诚实信用的含义:,要求当事人言而有信,遵守已经达成的协议,保护对方的合理期待;,善意并尽合理的告知义务与披露义务;,任何一方不得以不合理的方式导致另一方的不利益;,诚实信用可以以公平合理的方式调整当事人之间的不合理与不公平的权利义务。,二、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上的功能,1.,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及法官裁判的依据。(例如民法上的附随义务),合同法,第,60,条第,2,款、,92,条;,婚姻法,第,42,条,2.,法官解释合同、遗嘱等法律行为,进而调整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社会利益冲突的原则和依据。从这一意义上说,它是法官手中的衡平武器。,3.,法官解释法律、补充法律漏洞的原则与依据。,三、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评价,如果诚实信用原则能够运用得当,它能够很好地平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纠正概念法学的偏差,避免恶法的出现;如果诚实信用原则被法官滥用,就会成为破坏法律的利器,真的成为魔鬼。,诚实信用原则侧重于对民事主体的主观要求,但是衡量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需要客观地衡量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来认定。,通过案例理解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1,、债务人交付的商品瑕疵很小,债权人据此主张退货;,2,、债务人履行迟延,30,分钟,债权人(没有)因此受损失,债权人拒绝受领;,3,、借款合同的甲乙双方约定偿还借款可以在任何地点,后来甲乙一起旅行,途中遭遇强盗,此时债务人提出还款。,4,、甲遗失贵重物品,登报称:拾得人送还遗失物时,给付酬金,10000,元。乙将拾得的该物送还给甲时,甲以登报给付酬金是出于无奈,不是真实意思表示为由,拒绝给付酬金。,关于民法的基本原则的其它学说,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公平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各原则之间的关系总结,案例,1,案情:,张甲在甲市临街工农路有房屋一间,约,30m2.,由于地自比较偏僻,此地商贸活动不发达。张甲多次欲出租此房,均因租金问题而未能与客户达成协议。,1996,年,7,月,经朋友介绍,刘乙前来张甲处洽谈租房之事。张甲向刘乙询问租房用途时,刘乙说给大家寻找下一个剌激的地方,不在乎租金,图的是个安全,省得大家赌兴正浓时被警察给端了。张甲对刘乙租房没有异议,但一再声明,用做赌博场地,自己有风险,因而租金方面,应充分考虑进去。经协商,双方达成一致,并缔结租赁协议:,(,1,)张甲将其临工农路的房屋一间租给刘乙;(,2,)月租金为,100,元,/,m2,房屋面积按,30 m2,计算,每月租金为,3000,元,每月,27,日交付;(,3,)租房用途:刘乙开办游艺厅,内设游戏机,15,台,开办游艺厅的一切责任由刘乙负担,与张甲无关;(,4,)刘乙不得对房屋进行破坏性装修。刘乙如约交付了,1996,年,8,、,9,月的租金,以后再未交付。,1996,年,12,月间刘乙因利用开游艺厅之名为赌博提供场所而被公安机关拘留,其所开办游艺厅的,15,台游戏机被没收。张甲多次向间乙索要,10,月至,12,月的租金,刘乙对此置之不理。张甲遂于,1997,年,1,月,5,日起诉到该市东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刘乙给付,3,个租金共计,9000,元。,问:,根据民法基本原则分析,张甲与刘乙之间的租房协议是否有效?张甲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案例,2,雇工合同“工伤概不负责”问题:,天津市塘沽区张学珍、徐广秋开办新村青年服务站,于,1985,年,6,月招雇张国胜(男,,21,岁)为临时工,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次年,11,月,17,日,该站在天津碱厂拆除旧厂房时,因房梁折落,造成张国胜左踝关节挫伤,引起局部组织感染坏死,导致因脓毒性败血症而死亡。张国胜生前为治伤用去医疗费,14 151.15,元。为此,张国胜的父母张连起、焦容兰向雇主张学珍等索赔,张等则以“工伤概不负责”为由拒绝承担民事责任。张连起、焦容兰遂向法院起诉。分析该案中的做法是否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并说明理由。,参考答案,该案中“工伤概不负责”条款违反了宪法和有关劳动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也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是无效的。对劳动者实行劳动保护,在我国宪法中已有明文规定,这是劳动者所享有的权利。张学珍、徐广秋身为雇主,对雇员理应依法给予劳动保护,但他们却在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这种行为既不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也严重违反了,民法通则,第,7,条所规定的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即学理上所说的“公序良俗”原则应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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