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造价员培训(省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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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相关内容,53.工程计量和计价,53.1 工程计量和计价的依据工程的计量和计价由造价工程师负责。工程的计量规那么和计价方法以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为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没有规定的,以广东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为准。,造价工程师应按照合同约定,依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广东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制订的有关计价规定进行工程计量和计价。,53.2 已完工程款额报告的提交和核实,承包人应按第65.1款规定向造价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款额报告。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报告后的,14天内核实工程量,,并将核实结果通知承包人、抄报发包人,,作为工程计价和工程款支付的依据,。,53.3现场计量,当造价工程师进行现场计量时,应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派人参加计量,视为认可计量结果。造价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派人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53.4,收到已完工程款额报告的限制,造价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按第65.1款规定提交已完工程款额报告后的14天内,,未进行计量或未向承包人通知计量结果的,从第15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计价和工程款支付的依据,。,53.5,复核计量结果,如果承包人认为造价工程师的计量结果有误,应在,收到计量结果通知后的7天内向造价工程师提出书面意见,,并附上其认为正确的计量结果和详细的计算过程等资料。,造价工程师收到书面意见后,应立即会同承包人对计量结果进行复核,并在签发支付证书前确定计量结果,同时通知承包人、抄报发包人。承包人对复核计量结果仍有异议或发包人对计量结果有异议的,按照第69条规定处理。,53.6,不予计量,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造价工程师不予计量。,53.7,各项工作价款的计算,除工程变更和按第58条、第61条规定所做的调整外,每项工作所适用的单价(费率)或总价应按合同中规定的该项工作的单价费率或总价,并按本条规定计量得到的工程量和适用的单价费率或总价的乘积计算该项工作的价款。造价师根据各个支付期所有各项工作的价款计算该支付期工程价款,并将各支付期的价款汇总计算合同价款 。,60.工程变更价款确实定,60.1 工程变更价款确实定,工程变更,发包人承包人应分别按以下方法调整变更工程的分局部项工程工程费和措施工程费。,分局部项工程工程费,工程变更属于第58.2款规定情况的,按其规定调整;否那么按以下规定调整:,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单价或总价,按合同已有的价格;,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单价或总价,可以参照类似价格;,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单价或总价,由承包人依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那么和计价方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参考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单价或总价。,其中,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中标价格/最高报价值100%;非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报价值/施工图预算100%。,措施工程费,当工程变更将造成措施工程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有权提出调整措施工程费。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工程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监理工程师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工程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并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工程变更局部的措施工程费,由承包人按实际发生的措施工程和本款第1点第3项规定的依据提出调整价款。,该情况下发包人承包人按以下规定计算合同工程结算的措施工程费:,1当工程变更增加措施工程时,由承包人按第67.2款规定在递交竣工结算文件时按下述公式向发包人提出,由造价工程师核实并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M1=M0+M,2当工程变更减少措施工程时,由造价工程师按第67.3款规定核实竣工结算文件时按下述公式向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承包人确认后执行。,M1=M0-ML%,式中:,M1是合同工程结算的措施工程费。,M0是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措施工程费。,M是工程变更局部的措施工程费。,L%是本款第1点第3项规定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如果承包人未按本条规定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监理工程师,那么认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工程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工程费的权利。,60.2删减工作或工程的补偿,如果因为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预期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工程中,也未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那么承包人有权按照本条规定提出和得到补偿。,60.3提交工程变更价款报告及其限制,承包人应在工程变更确定后的14天内向造价工程师提出工程变更价款报告;如承包人未在工程变更确定后的14天内提出工程变更价款报告,那么造价工程师可以在报经发包人批准后,根据掌握的实际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以及调整的金额。,60.4工程变更价款的核实与支付,造价工程师在,收到工程变更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对其核实,并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造价工程师在收到工程变更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工程变更价款报告已被确认。,造价工程师提出修改意见的,双方应在承包人收到修改意见后的14天内进行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造价工程师暂定工程变更价款,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工程变更价款被确认或被暂定后列入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62 支付事项,62.1支付工程款项,发包人应按以下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各种款项:,预付款按第63条的规定支付;,平安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按第64条规定支付;,进度款按第65条的规定支付;,竣工结算款按第67条的规定支付;,质量保证金按第68条的规定支付。,62.2,延迟支付的利息计算,如果发包人支付延迟,那么承包人有权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利率计算和得到利息。,计息时间从应支付之日算起直到该笔延迟款额支付之日止。专用条款没有约定利率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62.3,承包人提供支付凭证,如果造价工程师有要求,承包人应向造价工程师提供其对雇员劳务工资、分包人已完工程和供给商已提供材料设备的支付凭证。如果承包人未能提供上述凭证,视为承包人未有向雇员、分包人、供给商支付。,62.4承包人不按规定支付款项的限制,如果承包人不按雇员劳务合同和政府有关规定支付雇员劳务工资、或不按分包合同支付分包人工程款、或不按购销合同支付材料设备供给商货款的,可认为承包人违约。,假设在造价工程师书面通知改正之后的7天内,承包人仍未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可在不损害承包人其他权利的前提下,实施以下工作:,立即停止向承包人支付应付的款项;,在合同履行相应时期的工程价款范围内,直接向雇员、分包人和材料设备供给商支付承包人应付的款项。,发包人在实施上述工作后的14天内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抄送造价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在签发下期支付证书时,应扣除已由发包人直接支付的款项。因上述工作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损失。,63 预付款,63.1 约定预付款,发包人承包人可以约定预付款,预付款金额、支付方法和抵扣方式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63.2,预付款支付申请的核实与支付,承包人在完成以下工作后,应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向造价工程师发出预付款支付申请,并抄送发包人。,1按第23.1款规定提供履约担保并签订本合同协议书;,2向发包人提供与预付款相等额的银行保函的正本。,造价工程师应对支付申请进行核实,并在收到支付申请后的7天内报发包人确认后向发包人发出支付证书,同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在造价工程师签发支付证书后的7天内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并通知造价工程师。,63.3,预付款支付的限制,发包人没有按时支付预付款的,承包人可在付款期限满后向发包人提出付款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付款要求后的7天内仍未按要求支付的,承包人可在提出付款要求后的第8天起暂停施工,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63.4,预付款的扣回,发包人不应向承包人收取预付款的利息。,预付款从应支付或将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回,。造价工程师应依据专用条款约定的抵扣方式,在签发支付证书时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回。,63.5,退还预付款保函,承包人的预付款保函在预付款全部扣回之前一直保持有效。发包人应在预付款扣完后的14天内将预付款保函退还给承包人。,64 平安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64.1内容、范围和金额,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平安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内容、范围和金额,并按第38条规定做好平安防护和文明施工工作。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平安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内容和范围应以现行广东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规定为准。,64.2,约定支付方式,发包人承包人应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专用条款中明确平安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预付金额、支付方法和抵扣方式。,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的28天内预付平安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总额的50%,其余局部在该预付款扣完之日起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64.3,管理要求和使用限制,平安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那么造价工程师有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65 进度款,65.1,约定支付期限和提交支付申请,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进度款的支付期的时限。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支付期间按月为单位。,承包人应在每个支付期间结束后的,7天内向造价工程师发出由承包人代表签署的已完工程款额报告和支付申请一式四份,,详细说明此支付期间自己认为有权获得的款额,包括分包人、指定分包人已完工程的价款,并抄送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各一份,该支付申请的内容包括:,已完工程的价款;,已实际支付的工程价款;,本期间完成工程价款;,本期间完成的零星工作工程价款;,本期间应支付的预留金价款;,根据第56条规定本期间应扣除的误期赔偿费;,根据第59条和第60条规定应支付的工程变更价款;,根据第61条规定物价和后继法律法规的调整;,根据第63条本期间应扣回的预付款;,根据第64条规定本期间应支付的平安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根据第68条本期间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根据合同规定,本期间应支付或扣留扣回的其它款项;,本期间应支付的工程价款。,65.2,签发期中支付证书,造价工程师在收到上述资料后,应按第53条的规定进行计量,并根据计量结果和合同约定对资料内容予以核实,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28天内报发包人确认后向发包人发出期中支付证书,同时抄送承包人。如果该支付期间应支付金额少于专用条款约定的期中支付证书的最低限额时,造价工程师不必按本款开具任何支付证书,但应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上述款额转期结算,直到累计应支付的款额到达专用条款约定的期中支付证书的最低限额为止。,65.3,进度款支付,发包人应在造价工程师签发期中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按期中支付证书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并通知造价工程师。,65.4,签发期中支付证书的限制,如果造价工程师未在第65.2款规定的期限内签发期中支付证书,那么视为承包人的支付申请已被认可,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14天内,按承包人申请支付的金额支付进度款。,65.5,进度款支付的限制,发包人未按第65.3款和第65.4款规定支付进度款的,承包人有权根据第62.2款规定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并可向发包人提出付款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付款要求后的7天内仍未按要求支付的,承包人可在提出付款要求后的第8天起暂停施工,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 .,65.6,修正支付证书,造价工程师有权在期中支付证书中修正以前签发的任何支付证书。如果合同工程或其任何局部没有到达质量要求,造价工程师有权在任何期中支付证书中扣除该项价款。,67 竣工结算与结算款,67.1 约定结算程序和时限,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办理竣工结算的程序和时限。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竣工结算按第67.2款至第67.7款的规定办理。在办理竣工结算期间,按第62条规定的支付不停止 。,67.2 递交结算文件及其限制,工程竣工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根据国家、省规定的格式向造价工程师递交由承包人代表签署的竣工工程款额报告、竣工支付申请和竣工结算文件一式四份,并附上完整的结算资料,详细列出以下内容,同时抄送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各一份:,1根据合同完成全部或所有工程的总造价;,2承包人认为根据合同规定发包人应付的所有款项。,在未取得延期的情况下,承包人未在本款规定的时间内递交工程结算文件的,造价工程师可根据自己掌握的情况编制竣工结算文件,在报经发包人批准后作为竣工结算和支付的依据,承包人应予以认可。,67.3 核实结算文件及其限制,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按第67.2款规定递交的文件和资料后的28天内进行核实,并向承包人提出核实意见包括进一步补充资料和修改结算文件,同时抄报发包人。,承包人在收到核实意见后的28天内按造价工程师提出的合理要求补充资料,修改竣工结算文件,并再次按第67.2款规定递交竣工工程款额报告、竣工支付申请和竣工结算文件。,造价工程师在收到文件和资料后的,28天内未提出核实意见的,视为造价工程师对承包人递交的竣工工程款额报告、竣工支付申请和竣工结算文件已核实无误,。,67.4 复核再次递交结算文件和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按第67.3款规定递交的文件和资料后的28天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承包人、抄报发包人。,经复核无误的,除属于第69条规定的争议外,,发包人应在7天内予以认可并在竣工结算文件签字确认,竣工结算文件生效,;造价工程师在随后的7天内,按生效的结算文件向发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同时抄送承包人。,经复核认为有误的:无误局部按本款第(1)点规定办理不完全竣工结算,签发无误部份的结算支付证书;有误局部由造价工程师与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或按照第69条规定处理。,67.5 竣工结算款支付,发包人应在造价工程师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后的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竣工结算款,并通知造价工程师。,67.6 竣工结算款支付的限制,发包人未按第67.5款规定支付竣工结算款的,承包人有权依据第62.2款规定取得延迟支付的利息,并可催揭发包人支付结算款。,竣工结算支付证书签发后56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商将该永久工程折价,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该永久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永久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67.7 拖延结算的工程交付,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及完整的结算资料,拖延工程竣工结算的,发包人要求交付永久工程,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永久工程,承包人承担照管永久工程责任。,约定结算特殊要求,因工程性质或政府管理等方面的需要,发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有特殊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68 质量保证金,68.1,质量保证金的用途和限制,质量保证金是用于承包人对工程质量的担保。承包人未按约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质量保修义务的,发包人有权从质量保证金中扣留用于质量返修的各项支出。,68.2 约定质量保证金,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为合同价款的3,发包人将按该比例从每次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留。,68.3,质量保证金返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二年后的28天内,发包人应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剩余质量保证金的返还,并不能解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质量保修责任。,祝各位顺利通过考试!,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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