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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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国际法学,参考书目,1、王铁崖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95,2、王铁崖著:国际法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3、陈致中著:国际法案例,法律出版社1998,4、邵沙平主编:国际法院新近案例研究(19902003),商务印书馆,2006,5、朱文奇主编: 国际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6、布朗利著:国际公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7、詹宁斯 瓦茨修订:奥本海国际法,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主要学术网站,(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American Society of International Law),(Europe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第一章 导论,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第二节 国际法的发展,第三节 国际法的主体,第四节 国际法的渊源,第五节 国际法的编纂,第六节 国际法的效力根据,第七节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第八节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一、国际法的名称、定义,jus gentium(万民法),law of nations (万国法),international law,public international law,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中文:万国公法,国际法,(一)几种主要的定义:,1、自然法学派,2、实在法学派,3、主体角度,International law, maybe defined as the body of rules and principles of action which are binding upon civilized states in their relations with one another.,4、阶级性,(二)国际法的定义涉及三个问题:是国家之间的法律还是国际社会的法律?国际法的效力来源?国际法的主体 ?,二、国际法与国际关系,(一)国际法否定论的主要依据,1、认为主权国家不能受国际法的约束,因为它们之上并无更高的掌权者对它们发号施令,2、法律是有上下位的,3、国际法不能被认为是一种真正的法律,而属于一种实在的国际道德;,4、违反国际法的事例时有发生,而国际社会对违法行为却无法防止和制裁,所以在实际上并无有效的国际法,(二)从文明的发展进程看,美国国际法学者亨金:在各国的关系中,文明的进展可以认为是从武力到外交,从外交到法律的运动。,三、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四、国际法的特征、作用,(一)特征:教材第2页,(二)作用,1、国际法是国际社会成员,主要是国家享有国际权利和履行国际义务的法律依据;,2、国际法主体进行自我约束和相互约束的工具;,3、是国际社会区分合法与非法、解决国际争端、进行国际裁判的法律标准。,五、国际法的分类,1、传统国际法与现代国际法 traditional international law ,contemporary international law,2、普遍国际法(一般国际法)与特殊国际法、区域国际法,Universal international law, binding on all legal subjects, may be distinguished from particular international law , which is binding on a limited number of states only. General international law refers to the body of law which is binding on most, but not all, subjects.,3、协定国际法与习惯国际法,conventional international law, 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第二节 国际法的发展,一、古代国际法(1648年以前),二、近代国际法(1648-1914),三、现代国际法,现代国际法的发展趋势:,第一、国际社会的组织化,第二、国际法的全球化,第三、国际法的领域进一步扩大,第四、国际法刑事化现象,影响国际法新发展的因素:,1、科学技术;2、国际政治;3、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第三节 国际法的主体,一、国际法主体的概念,王铁崖:国际法主体是指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在国际法上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并具有独立进行国际求偿能力者。,二、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三、国际组织是国际法的主体(派生性),1、依据:自身存在论 、缔约国授权论、隐含权力论,2、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的特性:,a职能性 b派生性 c差异性,四、争取独立的民族(过渡性),五、个人不是国际法主体(包括法人),1、 理论依据:组成国家和社会的基本粒子是个人,所以只有个人才是国际法的主体。,2、实践依据:即国际法中包含着有关个人的规则.,(1)关于外交代表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规定;,(2)关于惩处个人国际犯罪行为的规定;,(3)关于个人在国际法庭中诉讼权的规定。,六、台湾的国际法律地位,第四节 国际法的渊源 Sources of International Law,一、国际法渊源概述,1、含义,2、对38条的分析,国际法的渊源是否有层次?,是否穷尽?,二、国际条约 Treaty,三、国际习惯,(International custom/,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一)国际习惯与国际惯例的区别,王铁崖:应使用“国际习惯”一词称呼国际法的一种渊源,它是各国重复类似的行为而形成具有法律拘束力的结果,它必须具备“常例”与“法律确信” 主客观两方面的因素。,韩德培:国际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不成文的法律规范,包括强制性国际惯例与任意性国际惯例两大类。,陈安:“惯例”是由“习惯”而形成的规例,应用“国际惯例”来称呼已取得法律拘束力的习惯或惯常做法。,我国立法:,民法通则1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票据法第95条: 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84条,海商法 268条,Article 38 of Statute of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international custom, as evidence of a general practice accepted as law.,奥本海国际法:规约的规定是被用以强调指出国际法的这项渊源的实质在于各国实践。,(二)构成因素,1、物质因素 The material element:惯例的存在,A、时间性(temporality):,北海大陆架案,B、连续性 (continuity):,庇护权案,C、一般性(generality),2、心理因素 The psychological element:,法律确念 opinio juris :,荷花号案,(三)国际习惯效力的排除,doctrine of persistent objectors,(四)国际习惯形成方式的新发展,The Courts opinion:,Even if the rarity of the judicial decisions to be found among the reported cases were sufficient to prove in point of fact the circumstance alleged by the Agent for the French Government, it would merely show that States had often, in practice, abstained from instituting criminal proceedings, and not that they recognized themselves as being obliged to do so; for only if such abstention were based on their being conscious of having a duty to abstain would it be possible to speak of an international custom.,Judgment of the ICJ:,The Colombian government has referred to a large number of cases in which diplomatic asylum was in fact granted and respected.The facts brought to the knowledge of the Court disclose so much uncertainty and contradiction,that it is not possible to discern in all this any constant and uniform usage,accepted as law,with regard to the alleged rule.,英,国,挪 威,丹 麦,德 国,荷 兰,64年丹德荷分界线。,65年英挪丹荷分界线。,66年丹荷兰分界线。,未定大陆架分界线。,1967年丹德荷将大陆架划界争端提交国际法院,69年法院据大陆架公约审判。,71年丹荷德协定大陆,架, 分界线失效。,北海大陆架案,In the North Sea Continental Shelf case,the ICJ held that:,Even without the passage of any considerable period of time,a very widespread and representative participation in the practice might suffice of itselfAlthough the passage of only a short period of time is not necessarily,of itself,a bar to the formation of a new rule of customary lawwithin the period in question,short though it might be,state practiceshould have been both extensive and virtually uniform.,四、一般法律原则 General principles of law,A、认为一般法律原则是国际法的一般原则,或者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B、把一般法律原则视为“一般法律意识”或者所谓“文明国家的法律良知”所产生的原则。,C、一般法律原则为各国所共有的原则。并非所有的一般国内法原则都有资格成为38条意义上的“一般法律原则”,只有那些适用于国际关系或国际事务的一般国内法原则才能够成为国际法意义上的一般原则。,五、国际法的辅助渊源,司法判例 公法家学说 国际组织的决议,第五节 国际法的编纂,第六节 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一、自然法学说,(1)社会连带学说。,(2)国家基本权利说。,(3)规范法学派。,二、实在法学说,(1)自我限制说。,(2)各国共同意志说。,(3)政策定向说。,三、折中学派,四、我国(王铁崖),法律依据,国际法的效力是依据于国家的同意的。,事实依据:国家是不能单独存在的, 遵守已知的国际法规则成为对国家的一个要求。,第七节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一、理论方面:,1、二元论,2、一元论,A、国际法优先说,B、国内法优先说,3、我国学者的观点,王铁崖,国际法和国内法都是法律,但是,它们是不同的法律体系,二元论过分强调了国际法和国内法之间的不同,一致造成两者的对立。,(一)从国际法方面来看:,国际法如果只有原则的规定,就往往要求国内法有具体的规定;国内法的规定不能改变国际法的现有原则、规则和制度,而另一方面,国际法也不能任意干预国家在其主权范围内制定的国内法。,(二)从国内法方面来看:国际法在国内是有法律效力的;为了在国内实施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国际法可以被视为国内法的一部分,或者在国内法上作出明文的规定。,二、实践方面:,1、国内法在国际上的适用,2、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A、原则,B、方式:转化、纳入、混合,C、冲突的解决,D、中国的实践,第八节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含义,王铁崖:所谓国际法基本原则,不是国际法个别领域的基本原则,而是那些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效力范围的、构成国际法的基础的法律原则。,二、强行法,1、是否存在强行法,2、定义,1969年条约法公约: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3、识别标准,4、强行法的作用,5、与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关系,它们都是大多数国家所承认和接受的,而且它们的法律拘束力都是优于其他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这两个概念都与国际公共秩序或公共政策或国际道德有关。,区别:1、强制法见于条约法公约的规定,从而使强制法规则主要适用于各国之间的条约关系。2、强制法是由国家实践和国际法院判例发展而来,而国际法基本原则则已经明确规定在国际法律文件中。3、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普遍意义,而有些强制法则不是。,三、主要的国际法基本原则,(一)互相尊重主权与领土完整原则,1、近代国家主权理论,2、主权理论与中国,19世纪末,sovereignty传入中国,译成“萨威棱贴”。,公车上书:大雪国耻,耀我威棱,3、对主权的理解 (state sovereignty),指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 表现为对内的最高权,对外的独立权,防止侵略的自卫权。,(1)国家主权的固有性、平等性。,(2)绝对主权与相对主权。,(3)领土主权的不可分性与可分性、主权的 让与性。,(4)主权高于人权与人权高于主权,(5)国家主权优于民族自决权与民族自决权优于国家主权。,(6)国家主权与政府管理权一致与不一致。,(7)主权有效论与主权过时论,(二)互不侵犯原则,侵略的定义:1974年12 月14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侵略定义的决议第1 条规 定,侵略是指一个国家(包括“国家集团”)使用武力侵犯另一个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 治独立,或以本“定义”所宣示的与联合国宪章不符的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武力。 1、一个国家的武装部队侵入或攻击另一个国家的领土,或因这种侵入或攻击而造成的任何军事占领,不论时间如何短暂,或使用武力对另一个国家的领土的任何吞并。2、一个国家使用武装部队封锁另一个国家的港口或海岸。3、一个国家使用武装部队对另一个国家的领土进行轰炸或使用任何武器。4、一个国家使用武装部队攻击另一个国家的陆、海、空军或商船或民航机。5、一个国家违反其与接受国签定的协定所规定的条件,使用其在另其在另一个国家上的武装部队,或在协定终止后,延长该武装部队的驻扎时间;6、一个国家允许另一个国家使用其领土对第三国进行攻击;7、一个国家或以其名义派遣武装小分队、武装团队、非正规军和外国雇佣军,对另一个国家进行其严重性相当于上列各项行为的武力行为,或者该国实际上卷入了这些行为。,(三)互不干涉内政原则,1、1793年法国宪法规定:法国人民不干涉其他国家政府事务,也不允许其他民族干涉法国的事务。这项原则原是为反对封建势力干涉资产阶级革命和掌握政权的,后为各国资产阶级所接受,形成国际习惯法规则。,2、干涉指把自己的意志的强加与他国的行为。,“要构成干涉,必须是强力的或专断的,或者是胁迫的,在实际上剥夺了被干涉的国家对有关事项的控制权。单纯的干预不是干涉。”(奥本海),3、内政指国内管辖(domestic jurisdiction) 的事项,非地域概念。判断标准及主体?,4、人道主义干涉 与国际干涉,(四)民族自决原则,1、含义:被外国奴役和殖民统治下的被压迫民族有自由决定自己命运、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2、民族的概念,3、与国家主权的关系。,台湾能否举行公投?,(五)平等互利原则,1、平等指国家不分大小强弱,政治制度、经济发展如何,在国际关系中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2、互利指在国家关系中,不得以损害或牺牲他国根本利益来满足自己的要求,应是双方有利。,(六)真诚履行国际义务原则,是在“条约必须遵守”这一国际习惯法规则上,以条约的形式将这一原则固定下来。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宣言都明确了这一原则。义务来源:,1、履行联合国宪章所规定的义务;2、履行依公认国际法原则与规则所负的义务;,3、履行有效国际协定所负的义务。,(七)和平共处五项原则,1、把五项重要的国际法原则放在一起,形成了一个有系统和连接在一起的整体,以奠定国际法的基础;,2、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是一种提法,既强调了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有突出了相互的概念,从而表明主权不是绝对的,而是属于相对性质的原则;,3、把平等和互利联系在一起,使有法律平等和经济平等相结合的效果,从而平等是实质的,而不单纯是形式的。,4、反映了发展中国家对现代国际法的影响。,5、它与联合国宪章的宗旨与原则精神高度一致,成为指导国家关系的基本准则。,第二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第一节 国家概说,第二节 国际法上的承认,第三节 国际法上的继承,第一节 国家概说,一、国家的概念,二、国家类型,三、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四、国家管辖豁免,第一节 国家概说,一、国家的概念,1、定义:,国际法上的国家是指定居在特定的领土之上,并结合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权力之下的人的集合体。,“当人民在他们自己的主权政府下定居在一块土地之上时,一个真正意义的国家就存在了。”,奥本海国际法,2、国家的构成要素,(1)、1933年美洲国家间关于国家权利和义务的公约第一条。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对外交往的能力,(2)、一般认为构成国家的四个要素为:,A、定居的居民,(permanent population);,B、确定的领土(defined territory);,C、政府(government);,D、主权(sovereignty);,二、国家类型,确立永久中立地位有两个要件:(1)、自愿承担永久中立义务。 中立义务:除自卫外,不得对它国进行战争,也不得参加它国的战争;不得缔结与中立地位不相容的条约或协定;不得采取任何可能使其卷入战争的行动或在这方面承担任何义务。,(2)、其永久中立地位由国际条约保证。三、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独立权、平等权、自保权、管辖权,自保权(right of self-preservation),国家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的权利。,包括:,国防权,(right of national defence);,自卫权,(right of self-defence);,对恐怖主义认识的分歧:,1、主体:国家能否成为主体,2、目的,主要存在三种不同的认识:,A、恐怖主义犯罪只能基于政治目的。 ,B、恐怖主义犯罪可以基于政治目的或其他社会、个人目的。,C、恐怖主义犯罪的目的就是制造社会恐怖或恐慌。,3、关于反政府的暴力活动。,4、关于被占领土上的人民反抗外来侵略的暴力活动。,6、关于打击哪些目标属于恐怖主义活动。,7、关于暴力威胁是否可纳入恐怖主义范畴。,8、关于恐怖主义是否是有组织的活动。,四、国家管辖豁免: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公约2004年,龚刃韧:国家豁免问题的比较研究(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一)概念、根据,(二)豁免的主体:国有企业能否豁免?,(三)豁免范围,1、主张:,绝对豁免原则(the doctrine of absolute immunity);,限制豁免原则( the doctrine of relative or restrictive immunity);,2、区分标准:统治权行为、商业行为,(四)豁免的放弃,1、明示放弃:,A、条约,B、合同(否定、承认、以签定合同行为本身作为放弃豁免的根据),C、单方面事先放弃,2、默示放弃,A、提起诉讼,B、参与诉讼,C、提起反诉,第二节 国际法上的承认,一、承认的概念,二、承认的性质,三、承认的对象,四、承认的方式,五、承认的效果,六、不承认原则,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第二节 国际法上的承认,一、承认的概念,广义的承认被界定为:现存国家对国际关系中任何事实或情势的接受。,狭义的承认被定义为:现存国家对于新国家或新政府的出现以某种形式表示接受的政治和法律行为。,特征:(1)承认的主体是现存国家;(2)承认是现存国家单方面的任意行为;(3)承认主要是一种政治行为;(4)承认具有一定的法律效果。,二、承认的性质,1、构成说(constitutive theory)认为承认可以创造新国家的法律人格,即新国家只有经过承认才取得国际法上的人格。,2、宣告说(declaratory theory)认为某一实体只要具备了国家的基本要素,就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承认只是对新国家已经存在这一事实的宣告。,各国与我国建交公报就台湾的法律地位的承认采用了下面不同的语言表述:,(1)注意到(take note of)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部分,(2)注意到(pay attention to) (3)充分理解和尊重(fully understand and respect),(4)认识到(acknowledge) (5)支持(support),(6)尊重(respect) (7)承认(recognize),三、承认的对象,(一)对新国家的承认,1、新国家产生的情形:独立、合并、分离和分立。,2、国家承认的条件:,具备了国际法上的国家要素,必须符合国际法原则而产生,3、承认的时机:过急的承认、过迟的承认,(二)对新政府的承认,1、标准,有效统治,正统主义,反,对,艾,斯,特,拉,达,主,义,托巴,主义,威尔逊,主义,非,宪,法,程,序,产,生,的,新,政,府,2、对政府的承认与对国家的承认的联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承认新国家是承认一个国际法主体的产生,而承认新政府不涉及国际法主体问题,只是承认该政府为代表该国家的政府,而不涉及国家承认问题。但同时,当新国家产生时,总是同时建立政府,因此,承认了新国家同时也就承认了新政府;反之,承认了新国家的政府,当然也就承认了它所代表的新国家。但政府不同于国家,在既存国家仅仅发生政府的更迭的情况下,则只发生对新政府的承认,而不发生对国家的承认。,3、对流亡政府的承认,(三)对叛乱团体和交战团体的承认,四、承认的方式,1、法律上的承认和事实上的承认,2、单独承认和集体承认(承认和加入国际组织),3、明示承认和默示承认,4、附条件的承认,五、承认的效果,(1)两国关系正常化,为建外交奠定基础;,(2)双方可以缔结各种方面的条约;,(3)承认并尊重被承认国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判决的效力,(4)被承认国及其财产在承认国的法院享有管辖豁免;,(5)承认新政府即意味着对旧政府的承认的撤销;,(6)承认有追溯的效果。,六、不承认原则,不承认是一项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其实质内容是指国家对违反国际法所造成的情势有不予承认的义务。,后果,:(1)不承认不影响被拒绝承认的国家或政府在其国内法律秩序中的地位;,(2)不承认一个国家的政府,并不影响该政府所属国作为国际人格者的继续存在;,(3)不承认新的情势往往意味着继续承认过去的情势。,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 属于对新政府的,承认,逆条件的承认,相互承认,第三节 国际法上的继承,一、继承的概念,二、国家继承,三、政府继承,四、国际组织的继承,第三节 国际法上的继承,一、继承的概念,国际法上的继承是指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由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所发生的法律关系。,发生继承的原因,是由于国家领土的变更、政府的变更或国际组织的变更。,国际法上的继承可以分为国家继承、政府继承和国际组织的继承。,二、国家继承,(一)原因:国家继承是由于领土变更引起的。 (1)转让或交换领土;(2)合并;(3)分离;(4)分立;(5)独立。,返回,(二)继承规则,1、条约,(1)条约继承的一般原则A、政治、人身条约一般不继承原则B、经贸条约酌情继承原则C、非人身条约一般继承原则,(2)条约继承的具体规则 A、 部分领土变更。被继承国条约对继承所涉领土失效,继承国条约对所涉领土生效。,B、合并。被继承国条约仍然对原来有效的领土继续有效。,C、分立或分离。被继承国的所有条约继续对所有分裂或分离出来国家的领土有效。,D、独立。新对出来的国家对原宗主国的一切条约都可以不予继承,即所谓的“白板”原则。除非条约另有规定或另经确定。,2、国家财产继承,(1)一般规则,a、不动产适用“随领土转移原则”,b、动产适用“所涉领土实际生存原则”,(2)具体规则,(3)新独立国家,协议不得违反继承规则,3、国家债务继承,(1)债务继承的一般原则,A、地方债务不继承原则。国家债务、地方化债务、地方债务概念,B、恶债不继承原则。,(2)债务继承的具体规则,A、部分领土变更。协议原则公平原则B、合并。全部继承原则C、分离或分立。协议原则公平原则D、独立。白板原则。,4、国家档案的继承,5、国际组织成员资格的继承,A、合并:继承国可继承任一被继承国的国际组织的成员资格,而无需另行履行加入程序。,B、分立:各继承国需分别履行加入手续,始得成为该国际组织的成员国。国际组织不应拒绝接纳。,C、分离:由于被继承国仍继续存在,分离出来的领土部分即使单独成立国家,也不应继续被继承国的国际组织成员资格。,D、独立:新独立国家不能继承被继承国的国际组织成员资格,三、政府继承,1、与国家继承的区别:,(1)引起继承的事实不同。,(2)变更的主体不同。,(3)继承的范围不同。,2、具体规则,(1)条约的继承:新政府一般都根据条约的具体内容作出是否继承的决定,(2)国际组织代表权的继承,(3)国家财产的继承 :都应转属新政府,(4)债务的继承:恶债不继承,四、国际组织的继承,国际组织的继承的原因主要有(1)被继承者与继承者达成继承协议(2)原国际组织作出决议并为继承的国际组织所接受(3)有关国际组织或国际会议就有关继承事宜作出决定等。,甲国发生的判乱运动已被甲国政府和国际社会承认为判乱团体。该判乱在其控制的一些地区,强行掠夺或占用外国侨民和外国国家的财产。根据国际法,下列关于甲国政府是否承担责任的说法是哪个正确?A、承担直接责任 B、承担间接责任C、甲国政府和判运动共同承担直接责任D、不承担责任,甲国与乙国相邻,为谋求共同发展,多年来,两国间签署了若干个双边协议、协定。后甲国分立为东甲、西甲两国。现问,如果所涉各方之间尚没有新的相关协议达成,那么,根据国际法中有关国家继承的规则,对于东甲、西甲两国,下列哪项条约可以不予继承? A甲乙两国间的大陆架划界条约 B甲乙两国界河航行使用协定 c甲乙两国和平友好共同防御条约 D甲乙两国关于界湖水资源灌溉分配协定,亚金索地区是位于甲乙两国之间的一条山谷。18世纪甲国公主出嫁乙国王子时,该山谷由甲国通过条约自愿割让给乙国。乙国将其纳入本国版图一直统治至今。2001年,乙国发生内乱,反政府武装控制该山谷并宣布脱离乙国建立亚金索国。该主张遭到乙国政府的强烈反对,但得到甲国政府的支持和承认。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国际法中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要求乙国政府在解决亚金索国问题时必须采取非武力的方式,B国际法中的民族自决原则为亚金索国的建立提供了充分的法律根据,C上述18世纪对该地区的割让行为在国际法上是有效的,该地区的领土主权目前应属于乙国,D甲国的承认,使得亚金索国满足了国际法上构成国家的各项要件,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居民,第一节 国籍,第二节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第三节 引渡和庇护,第四节 难民及其法律地位,参考书目:,1、李双元主编:现代国籍法,湖南人民出版社1999年,2、翁里:国际移民法理论与实务,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一节 国籍,一、国籍,二、国籍的取得和丧失,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立法,一、国籍与国籍法,(一)国籍的概念和意义,1.概念:指一个人属于某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表明一个人同一个特定国家间的固定的法律联系,是国家行使属人管辖权和外交保护权的法律依据。,2.意义,A、国籍是国家区分本国人和外国人、确定其法律地位的依据。,B、国籍对于国家行使管辖权具有重要意义。,C、国籍是个人和国际法之间的主要联系。,(二)国籍法,国籍主权原则限制:,1、一个国家只可以给予有密切实际联系的人以本国国籍。,2、国籍立法受到国际条约的限制,3、领土的占领并不产生被占领领土上居民国籍必然变更的法律后果,二、国籍的取得和丧失,血统原则,申请入籍,婚 姻,收 养,加入取得国籍,出生取得国籍,出生地原则,混合原则,单系血统,双系血统,交换领土,(一)国籍的取得,(二)国籍的丧失,自愿丧失,非自愿丧失,自愿退籍,自愿选择放弃,因取得外国国籍而丧失,剥夺国籍,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立法,(1)兼采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2)不承认双重国籍;,(3)避免国籍抵触原则。,(4)平等原则:各族人民平等地具有中国国籍原则和男女国籍平等原则。,高某出生在甲国,其父亲是乙国人,母亲是丙、丁双重国籍人,假设对原始国籍的获得,甲丙两国采取纯粹的出生地主义,乙丁两国都采取纯粹的双系血统主义。此时,根据有关国际法规则和国际实践,对于高某此时国籍状况,下列何种表述是正确的?,A.高某可能拥有甲乙丙丁四国的国籍,B.高某仅可能拥有甲乙丙三国的国籍,C.高某仅可能拥有甲乙丁三国的国籍,D.高某仅可能拥有甲乙两国的国籍,中国公民陆某2001年通过其在甲国的亲戚代为申请甲国国籍,2002年获甲国批准。2004年5月陆某在中国因违法行为被刑事拘留。此时,陆某提出他是甲国公民,要求我有关部门通知甲国驻华领事。经查,根据甲国法律陆某持有的甲国护照真实有效;陆某本人到案发时从未离开中国,也从未申请退出中国国籍。根据中国国籍法有关规定,下列哪一项判断是正确的?,A陆某仍是中国人,B陆某是中国境内的外国人,C陆某是中国法律承认的具有双重国籍的人,D陆某的国籍状态不确定,中国人姜某(女)与甲国人惠特尼婚后在甲国定居,后姜某在甲国生下一女。根据我国国籍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如姜某之女出生时未获其他国家国籍,可以获得中国国籍,B姜某之女一出生就无条件获得中国国籍,C如姜某之女出生时已获得甲国国籍,她也可以同时获得中国国籍,D姜某之女出生地在甲国,因而不能获得中国国籍,第二节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一、外国人的概念,二、,外国人的入境、居留和出境的管理,三、,外国人的待遇,四、,外交保护,一、外国人的概念,(一)从一般广义上讲,外国人是指不具有某一特定国家本国国籍的自然人。,(二)从更为广泛的法律意义上讲,外国人不仅包括外国的自然人,还包括外国的法人。,(三)从狭义上讲,外国人仅指不具有某一特定国家本国国籍而具有其他国家国籍的自然人。,(四)我国立法和实践中关于外国人的概念采用的是上述一般广义上的含义。,二、外国人的入境、居留和出境的管理,(一)入境:,根据国家主权原则,一国没有允许外国人人境的一般义务,也没有要求他国允许本国人入境的一般权利。,(二)居留:对于合法进入一国境内的外国人,可以根据居留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国际条约或协定的规定,在该国作短期、长期或永久居留。一国自由决定是否允许外国人在本国居留,并规定居留的条件和手续,(三)出境:一国不得禁止其境内的外国人合法离境,但在特定情况下,可以限令外国人离境,或将其驱逐出境。,三、外国人的待遇,(一)理论争议:国内标准主义、国际标准主义,(二)具体待遇,1、国民待遇:是相对于外国人与本国人而言的,其实质意义有两个方面:一是外国人享有不低于本国人的待遇,二是外国人不得要求高于本国人的待遇。国民待遇的范围是有限制的,一般限于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而不包括政治权利。,2、最惠国待遇,(1)概念:一国给予某外国的国民的待遇不低于它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2)特征:通过条约规定;无条件性或自动性;适用的多边性,(3)地位:多边贸易体制的基石,(4)不适用的情形,A、边境贸易,B、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成员对非成员的贸易建立统一的关税及其他管制措施;自由贸易区成员对非成员可自行设定关税。,C、普惠制,3、差别待遇,4、互惠待遇,四、外交保护,(一)定义,1、属人管辖权的重要体现;,2、外交保护本质上是处理国家间关系的制度;,3、无论本国公民是否作出请求,国家都可以自行作出保护或拒绝保护的决定,。,(二)行使外交保护的条件,1、有损害事实的存在,2、国籍持续原则,并具有真实联系:,诺特波姆案,3、“用尽当地救济”原则,(三)新问题:公司、股东以及其他法人的外交保护问题;洁手原则(“干净的手”理论),诺特波姆案,诺特波姆是德国人。1905年他离开德国,开始在危地马拉定居,并把危地马拉作为其事业的中心。1939年10月,他去列支敦士登探望其兄弟时申请入籍。按照列支敦士登国籍法,外国人入籍,必须已在该国居住至少3年,但在某些例外情况下可以免除这个限制。诺特波姆交了一笔费用后获得该限制的豁免,从而取得列支敦士登国籍。而按照德国国籍法,他同时丧失德国国籍。当时,德国已挑起第二次世界大战。,1939年12月,危地马拉驻苏黎世总领事在诺特波姆的列支敦士登护照上签证,准予其重返危地马拉。他返回危地马拉后,即向危政府申请将其,登记簿上的国籍由德国改为列支敦士登,并经过危政府批准。此后,他一直在危地马拉活动。1941年12月,危地马拉向德国宣战,德国被列入敌国。1943年11月,诺特波姆被危警方以敌国侨民为由逮捕,后被移交给美国。1944年12月,危地马拉当局撤销了把他登记为列支敦士登公民的行政决定,随后扣押和没收了他在危地马拉的财产。1946年,诺特波姆获得释放,他向危地马拉驻美领事申请回危,遭到拒绝,随后他赴列支敦士登定居。1946年2月,他又向危政府提出撤销1944年作出的关于取消对他的国籍登记为列国籍的行政决定的请求,也遭到危拒绝。1951年12月7日,列支敦士登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甲国公民詹某在乙国合法拥有一幢房屋。乙国某公司欲租用该房屋,被詹某拒绝。该公司遂强行占用该房屋,并将詹某打伤。根据国际法中的有关规则,下列救济方式哪一项是正确的?A詹某应向乙国提出外交保护请求B詹某可以将此事件诉诸乙国行政及司法当局C詹某应向甲国驻在乙国外交团提出外交保护的请求D甲国可以立即行使外交保护权,第三节 引渡和庇护,一、引渡制度的历史沿革,最早的引渡活动,1280年埃及国王与赫梯族国王签定和平条约,互相谴返逃到对方境内的逃犯,早期的引渡,是封建君主进行政治交易的手段,1833年比利时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禁止引渡外国政治犯的引渡法,二、引渡方式,1、签订引渡条约,2、通过有关的国际公约,3、通过某一国际组织的协助而将嫌犯引渡回国,4、适用“对等原则”,三、请求引渡的主体,1、罪犯国籍国、犯罪行为发生地国和受害国,2、发展:国际组织,四、请求引渡的条件、程序、效果,1、必须是普通刑事犯罪 :政治犯不引渡,2、本国国民不引渡,3、相同原则,又称双重犯罪原则,4、“可引渡的犯罪,5、程序:双重审查制,6、效果:罪行特定原则、转引渡问题,五、中国引渡法评价,(一)有待改进的两点:,绝对的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被请求引渡人的损害赔偿权,(二)三个立法空白:死刑不引渡;或引渡或起诉原则;简易引渡制度,六、庇护,(一)庇护的概念及历史沿革,1. 庇护(Asylum)是指一国对因政治原因而遭受他国追诉(包括可能追诉)或处罚的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给予保护并拒绝将其交还或引渡的一项国际法制度。,2. 庇护行为涉及的国家有两种:,(1)向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提供此种保护的国家,一般又称为庇护国。,(2)对请求庇护者进行追诉或处罚的国家,一般又称为追诉国。,3. 庇护制度是随着“政治犯不引渡”的确立而得到广泛认可的。,(二)庇护权及其性质,1. 庇护权包括两方面内容:,(1)这项权利的行使首先意味着庇护国拒绝将被庇护者引渡给任何其他国家。,(2)庇护国对被庇护者给予法律上的积极保护,使被庇护者在庇护国免受任何法律上的追究和制裁。,2. 关于庇护权的另一种主张,即认为它是国际法赋予个人的一种权利。,(1)许多国家立法规定,外国人在本国享有庇护权。,(2)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第14条宣称,人人有权在其他国家寻求和享受庇护以避免迫害。,(三)庇护的一般规定,1. 关于庇护权的客体,即庇护的对象只能是政治犯。,2. 关于庇护权行使的空间范围。,(1)根据一般国际法的原则,除非有关国家间另有约定,一国只能在其领土范围内行使庇护权。,(2)所谓“另有约定”是指有关国家之间(主要是拉美地区的国家)通过订立条约或通过对某一习惯的共同认可而承认和接受的域外庇护。,3. 关于被庇护者的法律地位和庇护国对被庇护者的责任。,(1)庇护一旦成立,则处在庇护国的被庇护者享有与同国籍的一般外国人相同的法律待遇。,(2)庇护国必须承担责任以保证被庇护者在其领土内不得从事反对其他国家的活动。,(四)域外庇护,1. 域外庇护(Extraterritorial Asylum)包括外交庇护,是指一国在其驻外国的外交使馆、领事馆等设施内或在停降于外国领域内的本国舰船和飞机上庇护外国人。,2. 域外庇护的本质特征在于,它是庇护国在外国领土内庇护外国人。,3. 从现代一般国际法的理论和原则来看,域外庇护是对所在国属地优越权和国家主权的侵犯。,第四章 国家领土,第一节 国家领土概述,一、国家领土的概念,(一)在国际上,领土主要是指国家所领有的土地,即国家领土。国家领土是指处于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相对于国家领土的是国际领土,即国家主权管辖范围外的区域。,(二)国家领土对国家具有重要意义:,1. 国家领土是国家主权独立的物质表现,是居住其上的人民赖以生存的基础。,2. 领土是形成国家的要素之一,是构成国家必不可少的条件。,二、国家领土主权,(一)国家领土主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土所享有的所有权、处分权、支配权和管辖权。,(二)一般情况下,领土所有权和领土管辖权是统一的。,(三)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中把“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列为第一项原则。,三、领土的构成部分,(一)领陆(Territorial Lands):一国疆界以内的陆地。,(二)领水(Territorial Waters):内水和领海。,(三)领空(Aerial Domain):国家领陆和领水之上一定高度的空间。,(四)底土(Subsoil):领陆以下的底土和领水的水床和底土。,四、内陆水,(一)河流,1. 国内河流。,(1)国家对国内河流享有完全的管辖权。,(2)国家有权决定是否对外国开放全河或某一河段等。,2. 界河。,(1)界河是指流经两国之间并分隔两国疆界的河流。,(2)不可航行的河流以河道的中心线为界,可航行的河流以主航道的中心线为界。,3. 多国河流。,多国河流是指流经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领土的河流。,4. 国际河流。,(二)运河,1. 苏伊士运河。,2. 巴拿马运河。,(三)湖泊,1. 湖泊是指被陆地环绕的水域。,2. 湖泊如完全被一国陆地所包围,则属于该国领土的一部分,是该国的内水,由该国行使主权管辖。,3. 如果湖泊被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陆地所包围,该湖泊的划分和利用应由有关沿岸国协议安排,或者按照惯例确定有关沿岸国的拥有部分,各沿岸国对划归本国的部分水域拥有管辖权。,第二节 领土的取得与变更,一、传统国际法上的领土取得方式,(一)先占,先占是一个国家有意识地取得当时不在任何其他国家主权之下的土地的主权的一种占取行为。,(二)时效,(三)添附,(四)割让,(五)征服,二、现代国际法上的领土变更方式,(一)民族自决,指一个民族从殖民地国家或宗主国脱离出来成立独立主权国家或加入他国而发生的领土变更。,(二)全民投票,指由某一领土上的居民以充分自主的投票方式决定其领土的归属。,三、对国家领土主权的限制,国家领土主权的限制有两种情况:,(一)适用于一切国家或者大多数国家的一般性限制。,(二)适用于特定国家的根据条约对其领土主权施加的特殊限制。此类限制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四种:,1. 共管。,2. 租借。,3. 国际地役。,4. 势力范围。,第三节 国界与边境,一、国家的边界,(一)边界的形成,1. 因传统习惯形成的边界。,2. 因条约形成的边界。,3. 因继承形成的边界。,(二)划界的方法,1.自然划界法。,2. 几何学划界法。,3. 天文学划界法。,(三)划界的程序,通过双边条约划定边界通常经过两个阶段,即定界(Delimitation)和标界(Demarcation)。,二、边境制度,(一)界标的维护,相邻国家对界标的维护负有共同的责任,使界标的位置、外貌、形状、型号、大小和颜色等符合有关边界文件中规定的一切要求,并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界标遭受移动、损坏或者毁灭。,(二)界水的利用和保护,沿岸国对界水有共同的使用权。国家在使用界水时,不得损害邻国利益,如不得使河水枯竭或泛滥,更不得故意使河水改道。,(三)边境土地及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四)边民生活的照顾,(五)边境争端的处理,三、中国的领土与边界问题,(一)中印边界问题,1. 中印边界纠纷是历史遗留问题。,2. 对于中印边界问题,中国政府一贯主张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照顾历史与现实的情况,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和平解决两国边界问题。,(二)南海诸岛,(三)钓鱼岛,1. 钓鱼岛等岛屿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早在明代它们就被作为台湾的附属岛屿纳入中国的海防区域。,2. 中国政府不承认日本的行为具有任何法律效力。,第四节 南极与北极,一、南极,(一)南极的概况,(二)南极条约体系和南极的法律地位,1. “南极条约体系”的主要内容有:,(1)南极专为和平目的所利用。,(2)国际合作和科研自由。,(3)冻结领土主权要求。,(4)“协商会议”制度。,(5)环境保护和生物资源的保护。,2. 南极的法律地位:南极属于全人类。,二、北极,(一)北极地区是指北极圈以内的区域,主要部分是北冰洋。,(二)历史上曾有国家提出用“扇形原则(Sector Principle)”来作为各国对北极岛屿主张主权的基础。所谓扇形原则,是指以有关国家的海岸线为底线,以极点为顶点,以底线两端的线为腰所形成的扇形区域为该国的管辖范围。,(三)目前,北极地区还没有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也不存在专门规定北极地区法律地位的公约,主要以一些双边协议来确定其法律地位。,国际海洋法,一、,概述,二、,基线,三、,内水,四、,领海,五、,毗连区,六、,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七、,群岛水域,八、,大陆架专属经济区,九、,公海,十、,国际海底区域,十一、,国际海洋法庭,国际海洋法庭,与国际法院的关系,为什么还要设立国际海底分庭,返回,国际海底区域,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概念是国际海底制度的基础。这个概念被公认为最早是马耳他常驻联合国大使帕多在,1967,年正式提出来的,内涵:应归全人类所有;全人类共同使用;共同分享;和平利用海底,这是前提保证。,平行开发制,返回,公海,公海六大自由,公海上的管辖,船旗国的专属管辖,普遍管辖(包含登临权),紧追权,返回,紧追权,紧迫必须从追逐国的内水、群岛水域、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开始;,紧追必须继续不停,未曾中断;,被追逐的船舶进入其本国或第三国领海时,紧迫必须立即终止;,紧迫权只能由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有清楚标志可以识别的为政府服务并经正式授权紧追的船舶或飞机行使。,返回,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联系:范围上的重叠、法律制度上的雷同,区别:,沿海国对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权利的依据不同;其次,二者的范围不同;再次,沿海国在这两个区域的权利义务不同。最后,专属经济区涉及“剩余权利”的分配问题。,划界问题,返回,划界问题,专属经济区划是否应与大陆架划界共一条边界 ?,划界方法,北海大陆架案,中日大陆架划界,返回,国际法院审理的第一个大陆架划界的案例。,1、阐明了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领土在海下的自然延伸,自然延伸原则是与大陆架有关的所有法律规则中最基本的规则;,2、指出所谓的等距离原则,不是大陆架划界问题上的一项习惯国际法规则。,3、提出依照公平原则,以协议划界的原则,即相邻或相向国家间大陆架划界,应根据公平原则并考虑一切有关情况通过协议解决的原则。,海洋法公约第83条第1款规定:“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的界限,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指的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大陆架图,返回,群岛水域,概念:群岛基线所包围的水域。其法律地位主要是:群岛国对群岛水域享有主权,这种主权及于群岛水域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以及其中的资源;,通行制度:无害通过制度、群岛海道通过制,返回,群岛水域图,返回,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海峡是指两端连接海洋的狭长水道,按法律地位来分,可分为:,内海海峡,、,领海海峡,和,非领海海峡,。,标准:地理标准、功能标准,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特点,航行制度:,过境通行制度,、,无害通过制度,、特殊条约规定的制度,返回,适用,无害通过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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