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产品质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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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二章 产品质量法,思考,1,、造成我国当前假冒伪劣现象盛行的原因有哪些?我国有哪些现实国情,可能会制约对假冒伪劣现象的有效打击?,2,、要保障和提高产品质量,在市场的方式和政府管制的方式之间如何进行抉择?,3,、产品标准一定要通过国家制定国家标准吗?(如所谓馒头标准、元宵标准、早餐标准),内容,一、产品质量法律制度概述,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法律制度,三、产品责任制度,四、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概述,思考题,1,、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下列何种产品属于该法所称的产品?,A,、芝麻油,B,、大坝,C,、冰毒,D,、电力,2,、下列各项中属于我国,产品质量法,所称的产品的有,A,未投入流通的试用产品,B,经过工业加工的工业产品,C,建设工程,D,经过制作的农副产品,一、产品与产品质量的概念,(一)产品的概念和特征,1,、自然属性意义上的产品,2,、法律属性意义上的产品,思考:自然属性意义上的产品如何成为法律属性意义上的产品?,分析:从产品的加工、制作到产品的流通,我国,产品质量法,对产品的规定,2000,年修订的,产品质量法,第,3,条规定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不包括建设工程产品和军工产品,但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可以属于产品的范围。,由此可知,“产品”范围不包括:,(,1,)未经加工制作的天然物品和初级农产品;,(,2,)虽经加工、制作,但不用于销售的产品;,思考,1,、服务产品适用,产品质量法,吗?,2,、为什么建设工程和军工产品不适用,产品质量法,?,3,、血液制品适用,产品质量法,吗?,4,、销售中的赠品、奖品适用,产品质量法,吗?,(二)产品质量的概念,是指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产品能够满足合理使用用途要求所必须具备的性能或特性的总和。,我国,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质量的要求,1,、产品的安全性,不存在产品缺陷,(,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2,)符合已制定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2,、产品的适用性,一般:具备该有的使用性能。,特殊: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3,、产品的担保性,(,1,)明示担保,(,2,)默示担保,二、产品质量法,(一)调整范围,调整在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因产品质量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空间,在我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包括销售进口商品)。,客体,只适用生产、流通的产品,即各种动产,而不包括劳务、服务及不动产。,经营者主体,一般是生产者、销售者,运输、仓储、保管者等也有可能成为被处罚的主体。,(二)包括制度,包括产品监督管理制度和产品责任制度。,发达的工业国家多以产品责任立法为主。,我国表现为全面的产品质量管理立法。,思考:我国进行全面产品质量立法的原因何在?,(三)国内外立法概况,1,、国外,(,1,)民法(主要是侵权法、合同法)的扩展,(,2,)专门的产品责任法,(,3,)在相关的立法中,对产品责任作出若干规定,2,、国际化趋势:国际性或地域性的公约,关于产品责任适用的海牙公约,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3,、我国,(,1,)产品质量基本法:,1993,年(,2000.7.8,修订),产品质量法,(,2,)与产品质量相关的或特殊产品质量管理法律,如,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等。,思考:,如何处理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第二节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法律制度,思考,1,、国家对产品质量如何进行监督管理?,2,、如何认识政府在产品质量工作中的责任?,各级政府应当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产品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对产品质量依法进行监督管理。,采取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产品质量管理体制。,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要公正执法。,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以及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不得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不得以对产品进行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思考题,1,、关于产品质量认证,以下表述正确的是,A,国家对特殊产品实行强制认证,B,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才有权对产品质量进行认证,C,产品经认证以后,必须经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企业方可在其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认证标志,D,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2,、,2001,年,7,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总局对某著名企业,A,生产的产品进行了抽查检验。下列说法中不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是,A.,同年,9,月,按照全省统一部署,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对,A,企业产品再次进行了抽查检验,B.,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对,A,企业产品抽查检验,并要求,A,企业交纳检验费用,C.,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抽查后,未将抽查检验结果告知,A,企业,D.A,企业收到检验结果后第,10,天向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复检,但县技术监督局回复说,,A,企业没有申请复检的权利,一、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的类型,(一)评价型制度,认证制度: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标准化制度,(二)强制型制度,产品质量检验制度,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等,二、产品质量监督的主要形式,(一)企业自我监督,(二)社会监督,(三)国家监督,1,、抽查型质量监督:抽查检验,2,、评价型质量监督:产品认证,三、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产品质量管理体制。,(一)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三)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案例,1995,年,7,月,28,日,四川省技术监督局根据举报得知,四川夹江县彩印厂正在非法印制四川的名优产品彩虹灭蚊药片的包装盒,立即会同公安干警前去检查。在行动过程中,执法人员遭到了夹江彩印厂业主万建华及其职工的围攻。夹江县公安局、检察院、工商局的同志闻讯赶来,他们对万建华造假应承担法律责任认识一致,但在究竟该由谁来处理此事的问题上,却与省技术监督局发生了分歧,最后双方不欢而散。,1995,年,8,月,8,日,夹江县彩印厂向夹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四川省技术监督局超越职权为由,请求撤销该局作出的封存财产的行政强制措施,同时提出了停止该局作出的封存财产决定的申请,并要求被告赔偿其停产损失,3,万元。,思考:如何有效配置产品质量(典型的如食品安全)的监管权?,1,、,2001,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质检总局和工商总局的“三定方案”,形成了“质检部门管生产环节,工商部门管流通环节”的格局。,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2005,年,1,月,1,日起实施)确立的食品安全监管原则是:“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采用“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分工格局为: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流通环节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查处重大事故。,3,、,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1,)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全国层面的监管议事协调机构。,(,2,)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3,)要求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管负总责,。,4,、全国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的行业管理由商务部负责。 (参考:,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商务部制定,,2007,年,5,月,1,日起施行),主要制度:,(,1,)销售商应与供货商签订食品安全保证协议制度 (,2,)销售商应建立供货商档案管理制度 (,3,)索证索票制度 (,4,)购销台账制度 (,5,)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参考:,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7,月,26,日起施行);,食品安全法,(,2009,年,6,月,1,日起施行),了解:食品安全约谈制度,参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0,年,12,月,22,日发布的,关于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人约谈制度的通知,(食品安全监管司负责起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1,年,9,月,26,日发布的,食品药品安全责任约谈办法,(,征求意见稿,),(政策法规司负责起草),四、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一)产品质量认证制度,1,、含义,是指认证机构依据产品标准和相应的技术要求,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检验,对符合相应标准、技术要求的产品颁发认证证书和标志予以证明的制度。,2,、认证机构,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3,、认证依据,已制定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4,、认证原则,自愿性原则,思考:国家对特殊产品可以实行强制认证吗?强制认证制度与现行的,产品质量法,有冲突吗?,参考:,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2002,年,5,月,1,日起施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简介,是各国政府为保护广大消费者人身和动植物生命安全,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它要求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法规。政府利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作为产品市场准入的手段,正在成为国际通行的作法。 我国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是通过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和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程序,对列入,目录,中的产品实施强制性的检测和审核。从,2003,年,5,月,1,日起,所有列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产品,将统一为新的“中国强制认证”(,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即“,CCC”,标志,未经认证的相关产品将不能生产、流通、进口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材料:药品认证,GMP,(,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的缩写,直译为良好的药品作业规范)认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是国际上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是在药品生产的全过程中实施科学的全面管理和严密的监控来控制产品质量的全面质量管理制度。,GSP,(,GoodSupplyingPractice,的缩写,直译为良好的药品供应规范)认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是一个国际通用概念,是指在药品流通环节控制药品所有可能发生质量事故的因素,从而防止质量事故发生的一整套管理程序和管理标准。,了解:关于食品的,HACCP,认证。,5,、认证方式,第三方认证,6,、认证内容,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7,、认证的法律效果,准许企业在其获准认证的产品上使用规定的产品质量认证标志。,思考:产品获得质量认证之后,是否就成为免检产品?,申请产品免检的条件,1,、企业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产品质量长期稳定,并且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2,、产品市场占有率、企业经济效益在本行业内排名前列;,3,、产品标准达到或者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4,、产品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连续三次以上(含三次)监督检查均为合格;,5,、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国家产业政策。,参考:,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制定,,2001,年,12,月,4,日起施行,,2008,年,9,月,18,日废止),思考:免检制度有必要存在吗?,(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1,、含义:是指认证机构根据申请,对企业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和质量管理水平进行综合性检查和评定,对符合质量体系认证标准的企业颁发认证证书的活动。,2,、认证依据:,GB/T19001,ISO9001,,,GB/T19002,ISO9002,,或者,GB/T19003,ISO9003,三种质量保证标准模式。某些特殊行业的质量体系认证,还可依据其他国际公认的质量体系规范性标准。,材料:什么是,ISO9001,?,ISO9001,是,ISO9000,族标准所包括的一组质量管理体系核心标准之一。,ISO9000,族标准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在,1994,年提出的概念,是指由国际标准化组织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技术委员会制定的国际标准。,ISO9001,用于证实企业具有提供满足顾客要求和符合法规要求的产品的能力,目的在于增进顾客满意。标准的推行可以减少重复检验、在很大程度上削弱和消除贸易技术壁垒、维护生产者、销售者、用户和消费者各方权益。凡是通过认证的企业,在各项管理系统整合上已达到了国际标准,表明企业能持续稳定地向顾客提供预期和满意的合格产品。,3,、产品质量认证与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比较,相同点:,(,1,)都是通过颁发认证证书的形式来保证企业产品质量的活动。,(,2,)都是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监督措施;,(,3,)都实行自愿认证和第三方认证。,不同点:,(,1,)认证对象不同。,(,2,)认证标依据、方法不同。,(,3,)认证目的不同。,(三)标准化管理制度,1,、管理机构:国家标准监督管理委员会,2,、标准类型,(,1,)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2,)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思考:霸王洗发水含“二恶烷”事件。,(四)产品质量检验制度,是指检验机构根据特定标准对产品品质进行检测,从而判断合格与否的制度。,1,、目的:主要是为产品质量执法和纠纷解决提供证据。,2,、方式:主要是第三方检验。,3,、检验机构资格的取得:省级以上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4,、特殊产品的检验: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五)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1,、方式:以抽查为主要方式 。,2,、重点监督检查三类产品,(,1,)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如药物、食品等;,(,2,)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如钢铁、石油制品等;,(,3,)消费者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3,、有关问题,(,1,)不得重复抽查,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2,)抽查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不得向企业收取。,(,3,)不得超过规定的数量索取样品或者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4,)产品质量抽查的结果应当由国家指定的报刊负责公布。,4,、行政处罚和权利救济,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进行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 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作出复检结论。,第三节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和责任,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一)对产品质量的担保义务,1,、明示担保义务,(,1,)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2,)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2,、默示担保义务,(,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2,)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3,)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二)产品标识义务,思考题:,1,、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某食品加工厂生产袋装奶粉,应当在奶粉的包装袋上标明,A,奶粉的生产日期即可,B,奶粉的保质期即可,C,奶粉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和失效日期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D,奶粉的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2,、下列哪些产品的包装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要求,? A,某商场销售的“三星”彩电只有韩文和英文的说明书,B,某厂生产的火腿肠没有标明厂址,C,某厂生产的香烟上没有标明“吸烟有害身体健康”,D,某厂生产的瓶装葡萄酒没有标明酒精度,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第,27,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第,28,条 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参考:,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国家技术监督局,1997,年,11,月,7,日发布),思考,1,、怎样理解产品标识与消费者知情权的关系?,2,、王英因其丈夫喝某品牌的白酒过量致死,而以酒厂未在白酒的包装打上“饮白酒过量会危害人体健康”的警示标志为由状告酒厂,要求酒厂在酒的包装上打上这样的警示标志,并对其丈夫的死亡作出赔偿,请问法院对这样的诉讼会作出如何的判决?本案对我们有什么启示?,参考:,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国家质检总局发布,,2006,年,10,月,1,日起实施),推荐在酒标签上标示“过度饮酒有害健康”。,(三)生产者禁止行为,产品质量法,明文禁止生产者有下列行为:,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伪造产地、伪造和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和冒用认证标志或质量标志、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一)进货检查验收义务,1,、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2,、查验、索取票证。,票证包括:营业执照(身份证明)、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质量认证证书、商检证明、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和销售发票(凭证)。,建立进货台帐(食品),相关档案保管期限不少于,2,年。,3,、查验核对包装标识、观感检查。,4,、按照广告指引进货时,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参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规范食品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的指导意见,(,2007,年,10,月,29,日发布),(二)销售产品质量保持义务,(三)对产品标识的负责义务,(四)销售者禁止行为,三、生产者与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一)民事责任,1,、产品责任,即产品缺陷损害赔偿责任:包括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以及精神损害赔偿。,2,、产品瑕疵担保责任(合同法),参考:,合同法,第,111,条、,产品质量法,第,40,条,(二)行政责任,思考题:,下列哪些经营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应该承担法律责任,A.,亮洁公司生产伪造的中华牌牙膏,B.,快捷运输公司长期为亮洁公司运送伪造的中华牌牙膏,C.,安保订舱中心常年为亮洁公司伪造的中华牌牙膏提供仓储服务,D.,利群小卖部销售伪造的中华牌牙膏,而小卖部老板并不知情,主要是行政处罚。,方式:责令改正,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几个应注意的问题:,1,、罚款基数是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的货值金额,幅度:,50,3,倍。,单价:,生产单价,销售明示的单价;,销售单价,销售货签标明的单价;,没有标价的,按被查处时该地区市场零售价的平均单价计算。,2,、对为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也要给予处罚。,3,、销售者销售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4,、在经营性服务活动中(如美容美发、餐饮、维修、娱乐业等)使用假冒伪劣产品的,比照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对经营者给予处罚。,5,、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三、刑事责任,主要有两种罪名:,1,、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2,、暴力抗法罪。,注: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第四节 产品责任制度,思考题,1,、,1999,年,1,月,李某妻子刘某到某商场买了两瓶熏鱼罐头,,2000,年,2,月,李某见未过保质期,便起开罐头,发现微微有些异味,也未在意。李某与刘某食用后呕吐,邻居将其送至医院抢救,才脱离危险。,2000,年,3,月,经医院化验表明,李某、刘某是食用了变质的罐头而引起食物中毒。李某、刘某二人共花去医疗费,2000,元,交通费,150,元,陪床费,200,元。经技术鉴定查明,该罐头由于添加防腐剂过量而致熏鱼变质产生毒性。,2000,年,4,月,李、刘二人向法院起诉。商场认为责任应由生产厂家承担,但又不能指明该熏鱼罐头具体生产厂家,也未能说明是否是其他供货商提供的。商场是否应承担责任,?,A,不应当承担责任,因为致损的瑕疵并非商场的过错而生,B,不应当承担责任,因为产品缺陷致损要求赔偿的时效期间为一年,本案中原告起诉时已过时效期间,C,不应当承担责任,因为进货时商场尽了检验义务,但不能检查出这种隐蔽瑕疵,D,应当承担责任,因为根据,产品质量法,,销售者在既不能指出生产者也不能指出供货者时,应当自己赔偿消费者损失,2,、张某从甲商场购买一电热毯,电热毯为乙厂所产。使用中电热毯发生漏电,致使房间着火,烧毁价值,5000,元的财产,张某本人也被烧伤致残。下列何种表述是正确的?,A.,甲商场和乙厂应对张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B.,张某因身体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年,C.,张某可以向被告请求精神损害赔偿,D.,张某遭受的财产损失不属于产品责任,而属于违约责任,3,、,1998,年,3,月,20,日,李女士在本市人民商场购买了一只电吹风机。当日,李女士在正常使用该电吹风机过程中,因电吹风机漏电而被电流击伤,虽救治及时仍造成手指残废。,1999,年,4,月,2,日,李女士以人民商场为被告在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人民商场对其因触电致残承担赔偿责任。 人民商场在答辩状中称:第一,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因身体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因此原告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第二,原告触电是由于电吹风机存在质量缺陷,被告作为产品销售者没有过错,因此原告无权要求人民商场承担赔偿责任,而应向电吹风机的生产者某省,B,电器厂要求赔偿。,法院认为,被告的两条答辩理由均不成立,最后判人民商场败诉。 请回答以下问题: (,1,)被告人民商场的第一条答辩理由和第二条答辩理由为什么不成立? (,2,)如果经鉴定,电吹风机漏电确系由于该产品的设计与制造工艺缺陷所致,人民商场赔偿后,对某省,B,电器厂享有什么权利?,4,、下列关于产品责任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缺陷产品的生产者应对因该产品造成的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B,缺陷产品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该产品的销售者和生产者承担连带责任,C,因缺陷产品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1,年,D,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其供货者的,应承担赔偿责任,5,、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对不符合认证标准的产品进行认证,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该怎样承担民事责任?,6,、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对产品质量作出承诺、保证,而该产品又不符合其承诺、保证的质量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该怎样承担民事责任?,一、产品责任制度概述,(一)产品责任的含义,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其生产、销售的产品有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该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而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又可称为产品侵权责任。,思考:产品责任与产品瑕疵担保责任如何进行比较?,不同点:,1,、责任构成条件。,2,、责任性质。,3,、责任主体。,4,、赔偿范围。,5,、诉讼时效。,(二)与产品质量责任的比较,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责任的综合性:,包括民事责任(产品瑕疵担保责任和产品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主体的广泛性:,不只是生产者、销售者。,既是事前责任,也是事后责任,。,而产品责任属于产品质量责任中的民事侵权责任,是一种在产品造成实际损害后的消极责任,由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二、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一)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发展,1,、归责依据:违约,侵权,突破“无合同、无责任”的限制,2,、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3,、演变过程:合同责任,一般侵权责任,过错推定责任、违反担保责任,严格责任,与之相适应,举证责任也由原告逐渐转向被告。,思考:为什么要让生产者承担严格责任?,(二)我国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1,、对生产者适用严格责任原则。,2,、对销售者适用过错(过错推定)原则。,3,、对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的责任分配采取过错原则。,注:以上是最终的归责原则。,另:不管属于谁的过错,生产者与销售者都应该首先向消费者承担法定的连带责任。,我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第,41,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42,条: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43,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侵权责任法,的特别规定,第,44,条 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第,45,条 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三)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1,、产品有缺陷,产品在离开生产者或销售者之前就已经存在不合理的危险。,产品质量法,第,46,条: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产品缺陷一般包括:(,1,)设计缺陷;(,2,)制造缺陷;(,3,)警示缺陷。,2,、有损害事实存在。,3,、产品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案例,2005,年,1,月,9,日发生在杭州的一起车祸中,一辆广本雅阁(时作婚用喜车)被撞成两截,导致,3,死,2,伤。车主对雅阁车身质量产生强烈质疑,认为其存在质量或设计缺陷问题,遂提起诉讼。专家组对该车作了技术分析后得出结论:“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未发现异常情况;安全气囊是在撞击水泥隔离墙端面时弹出,属正常弹出;车身断裂部位的结构、制造工艺符合图纸和有关标准要求。发生断裂的原因是车身右侧与狭窄的刚性隔离墙端面猛烈撞击所致,其碰撞力度超过了车身结构本身的设计强度。” 据了解到事发为止,我国尚没有汽车侧撞的国家和行业标准。,问题:本案该如何处理?,案例:童车咬人案,2002,年,1,月,20,日,四岁男童韦某在骑着由某玩具厂生产的“小明星”牌童车玩耍的过程中,右手拇指被裸露在外的车链与齿轮卡住,造成右拇指末节基底部横断骨折,导致九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其父母曾向广东省消委会投诉,通过消委会与生产者和销售者多次交涉,均未能解决争议。 在这起案件中,该童车完全符合国家标准,童车安全要求,,该标准在,1993,年制定时起点是很高的,参照了,ISO8090,儿童自行车的国际标准,但经过,10,多年,这个标准已经过时,部分童车生产厂家利用这一漏洞,在不存在任何技术问题的情况下,为节约,5,元钱的成本,赚取更多利润,根本不考虑消费者的安全,致使童车链罩因陋就简,齿轮和链条外露,再加上其特殊的消费群体,屡屡酿成血案。,思考,1,、如何评判危险的“不合理性”?,消费者,对产品安全的合理期待,生产者,现有科技水平的制约,2,、如何认识不合理危险标准与国家、行业标准之间的矛盾?,无法解决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却存在缺陷的问题。,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属下位法,将之凌驾于“不合理的危险”的一般法律标准之上,不符合法理。,要么采取国际上通行的一般标准,要么由制定该标准的政府承担责任。,思考题,1,、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在下述哪些情况下,生产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A,产品的修理者对其进行改装前没有缺陷的,B,事故是由于外购件存在缺陷引起的,C,产品是按国家标准组织生产并达到标准要求的,D,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技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2,、甲药店销售乙制药厂所生产的药品,丙消费者服药后因药品中含有病变物质造成对人体健康的危害,要求赔偿。在下列哪些情况下乙制药厂或甲药店不承担最终的赔偿责任,A.,乙制药厂证明药品出厂时引起丙消费者病变的物质在该药品中不存在,B.,乙制药厂证明药品投入流通时的科技水平并未发现该物质病变,C.,甲药店证明在保管和销售过程中无过错,D.,甲药店和乙制药厂证明该病变物质是因消费者丙对药品保存不妥所造成,产品责任排除事由的相关规定,产品质量法,41,条: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产品责任的减免事由,减免事由是在产品责任成立或者已经构成的前提下法律明文规定的减轻或者免除的事由。,主要体现为受害人在损害形成时有过错:,1,、故意。(,1,)自甘冒险;(,2,)非正常使用产品;(,3,)修改或更改产品。,2,、过失。因受害人自己的疏忽未能发现产品中的明显缺陷或者已经发现了产品缺陷但没有对缺陷可能引起的损害采取适当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第,4,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三、产品责任诉讼与产品责任保险,(一)产品责任诉讼,1,、诉讼时效,(,1,)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时起计算。,注意:,民法通则,第,136,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思考:如何处理上述两种规定的关系?,(,2,)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思考:这样规定有何不足?如果损害是由于长期的、 连续的受缺陷产品的影响而造成的,但产品交付,10,年内造成的损害,10,年后才显露出来,对这种情况怎么办?,2,、产品责任赔偿,思考:,1,、是否可以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怎样确立?,侵权责任法,第,47,条: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2,、是否应建立补偿基金制度?(如食品安全事故补偿),3,、消费者团体是否可以提起独立的公益诉讼?,(二)产品责任保险,思考:,1,、投保这种风险转嫁机制对经济的发展有何促进作用?,2,、对于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国家可否实行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第五节 产品召回法律制度,思考,1,、为什么要建立产品召回制度?,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第,2,款规定:如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思考:怎样理解上述规定?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具体应该是什么样的措施?,一、产品召回法律制度概述,(一)产品召回的含义,指缺陷产品的生产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通过警示、补充或者修正消费说明、撤回、退货、换货、修理、销毁等方式,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缺陷产品可能导致损害的活动。,(二)产品召回制度的性质,关于产品质量的消费者特别保护制度。,美国是第一个确立产品召回制度的国家,产品召回范围广泛。,(三)产品召回制度的功能特点,1,、防患于未然的预防性。,2,、生产者承担更为严格的义务和责任的主动性。,3,、对同类缺陷产品的所有消费者提供保护的广泛性,公益性。,思考:产品召回制度与产品责任制度的区别。,二、产品召回法律关系,(一)客体,能引起危害的缺陷产品,1,、缺陷,系统性缺陷(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产品存在着相同的缺陷),区别于产品责任法中“缺陷”。,2,、危害,广泛性和严重性:消费者、社会公众、环境,(二)主体,1,、产品召回的监管者,相关政府机构,2,、产品召回的实施者,生产商和进口商,3,、产品召回中的协助者,销售商、租赁商,4,、其他参与者,新闻媒体、消费者团体以及缺陷产品质量鉴定机构等。,(三)权力(利)与义务,1,、消费者的权利,产品召回请求权,请求对象:,(,1,)厂商;,(,2,)消费者团体;,(,3,)政府主管部门;,(,4,)法院。,思考:消费者的产品召回请求能否直接通过法院实现?,2,、厂商的产品召回义务,(,1,)停止缺陷产品生产、销售义务。,(,2,)产品缺陷报告义务。,(,3,)制定召回计划义务。,(,4,)产品缺陷警示和公布召回信息义务。,(,5,)修理、更换或退货义务。,(,6,)召回总结义务等。,3,、政府在产品召回监管中的权责,(,1,)对厂商的产品缺陷报告进行登记备案,评估产品危害。,(,2,)对厂商制定的召回计划、即将公布的产品缺陷警示和召回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充分性进行审查。,(,3,)配合厂商进行产品缺陷警示,在政府网站上定期发布产品缺陷警示和召回信息。,(,4,)对厂商的修理、更换、退货等行为进行监管,对不合法的召回行为进行纠正。,(,5,)在厂商不主动提起产品召回时,依法实施指令召回。,(,6,)对召回过程中厂商与销售商、消费者提交的纠纷依法进行调解和裁判。,三、产品召回方式,1,、主动召回方式(自愿),2,、指令召回方式(强制),注:,无论哪种召回都要在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一般都要经历的程序:缺陷报告或投诉、初步危害评估、产品缺陷鉴定、召回确认和召回计划的制定、召回信息发布、实施召回、验收和终止召回等,。,四、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建设,(一)主要立法,1,、,2004,年,3,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商务部联合发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2,、,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7,月,26,日)对产品召回进行了相关规定。,3,、,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制定,,2007,年,7,月,24,日起施行)。,食品安全法,(,2009,年,6,月,1,日起施行)关于食品召回的规定。,4,、,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2007,年,12,月,10,日实施)。,5,、,侵权责任法,(,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相关规定。,第,46,条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相关规定,第,2,条本规定所称产品除食品外,还包括食用农产品、药品等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 第,9,条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第,53,条 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二)立法完善,1,、提高立法层次。,2,、扩大并明确规定产品召回的适用范围。,3,、明确召回主体,“,生产者”(如代工现象)。,4,、明确执法主体,加大处罚力度。,5,、配套法律机制的建立,如产品缺陷预警制度、产品缺陷和召回信息披露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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