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基础知识与旅游法概述be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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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人员管理法规,第,8,章,旅游饭店管理法规,第,9,章,旅游交通运输法规,第,10,章,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章,保险与旅游保险法律制度,第,12,章,税收法律制度,第,13,章,公司法律制度,2,第,1,章,法律基础知识与旅游法概述,1.1.1,法的起源,法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其产生和发展有着深刻的经济根源和阶级根源。,1.1.2,法的本质,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2,)法是以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统治阶级的意志;,3,)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1.1,法的本质,4,1.1.3,法的特征,1,)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特殊社会规范;,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3,)法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调整社会关系;,4,)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1.1,法的本质,5,1.2.1,奴隶制法,)奴隶制法的本质,)奴隶制法的特征,()奴隶制法严格保护奴隶制生产关系,特别是维护奴隶主对生产资料和奴隶的占有权;,()奴隶制法的惩罚措施极其残暴;,()公开确认自由民之间的不平等地位。,1.2,法的类型,6,1.2.2,封建制法,1,)封建制法的本质,封建制法是封建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建立在封建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2,)封建制法的特征,(,1,)封建制法严格保护封建土地所有制和农民对封建主的人身依附关系;,(,2,)封建制法积极维护封建等级制;,(,3,)封建制法处刑残酷。,1.2,法的类型,7,1.2.3,资本主义法,1,)资本主义法的本质,资本主义法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上的上层建筑,是代表资产阶级利益和意志的法律。,2,)资本主义法的特征,(,1,)宣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2,)确认契约自由,(,3,)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4,)确认法制原则,1.2,法的类型,8,1,)社会主义法的本质,社会主义法是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需要而产生的,是由社会主义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2,)社会主义法的特征,(,l,)广泛的人民性,(,2,)广泛的社会性,(,3,)真正的民主性,(,4,)高度的科学性,(,5,)真正的正义性,1.2,法的类型,1.2.4,社会主义法,9,法和国家的关系极为密切,这种关系可以,从两方面说明。,1,)法有赖于国家,(,1,)法本身是国家意志的体现;,(,2,)国家的性质及其发展变化则是法的性质及其发展变化的直接标志;,(,3,)法的作用和任务也是由国家的职能和任务规定的;,(,4,)法的创立、存在的形式以及实施方面的特点也直接受到国家形式的影响。,1.3,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1.3.1,法与国家,10,2,)国家必须有法,(,1,)国家的各项基本制度需要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2,)国家的形式和国家机构体系也需要通过法加以确定和连结;,(,3,)国家职能需要借助法予以实现;,(,4,)法可以进一步完善国家制度。,1.3,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11,1,)法与政策的一致性,在阶级社会里,政策主要是指统治阶级的政策。统治阶级的政党为维护其所代表的阶级利益,为处理一定的政治、经济关系制定了政策。因此,法与政策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都由相同的经济基础所决定,并共同反作用于经济基础。,1.3,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1.3.2,法与政策,12,2,)法与政策的区别,(,l,)它们分属于两种不同的统治手段,(,2,)它们的实施方式不同,(,3,)它们的表现形式不同,(,4,)它们的稳定性程度不同,3,)正确认识法与政策的相互关系,法与政策既有共性又有个性,由此也就构成了它们之间相互影响、相互补充、相互作用的密切关系。一方面,政策是国家立法的直接依据。另一方面,法是政策的定型和规范化。,1.3,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13,1.3.3,法与道德,1,)法与统治阶级道德的一致性,一方面,法律积极保护统治阶级道德,在必要时把某些道德规范提升为法律规范加以推行。另一方面,统治阶级道德又积极地替法律作辩护,影响社会舆论,要求人们遵守法律。,1.3,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14,2,)法与道德的区别,(,1,)存在的时间不同,(,2,)调整的范围不同,(,3,)实施方法不同,(,4,)表现形式不同,(,5,)存在的体系不同,1.3,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15,1.4.1,刑事责任,1,)刑事责任的概念,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主体由于其行为触犯刑法,构成犯罪而导致受刑罚处罚的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相比较,刑事责任具有严厉性的特点。,2,)追究刑事责任的要件,(,1,)犯罪客体,(,2,)犯罪的客观方面,(,3,)犯罪主体,(,4,)犯罪的主观方面,1.4,法律责任,16,3,)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1,)主刑,指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我国的主刑有五种: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2,)附加刑,附加刑是指既能附加于主刑适用也能独立适用的刑罚方法。我国的附加刑有三种,即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1.4,法律责任,17,1.4.2,民事责任,1,)民事责任的概念,在民事活动中,因从事不法行为,或者不履行合同义务,从而侵犯了对方的权利或者使对方的民事权利得不到实现,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称为民事责任。,2,)追究民事责任的要件,(,1,)行为的违法性;,(,2,)有损害事实的存在;,(,3,)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有过错。,3,)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1.4,法律责任,18,1.4.3,行政责任,1,)行政责任的概念,行政责任是指因行政违法行为而承担的法律责任。,2,)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1,)行政处分,(,2,)行政处罚,(,3,)劳动教养,1.4,法律责任,19,第,1,章之,旅游法规概述,2.1,旅游法的产生及其调整对象,2.1.1,旅游业的发展和旅游法的产生,)旅游业已经真正形成了一个产业门类;,人类的三次科技革命,以原子能、电子计算机、空间技术为标志的第三次科技革命把人类社会推进到信息时代,世界发生深刻变革。科技迅猛发展推动经济发展,旅游业的成长与世界经济紧密相关。经济发展促进旅游业发。,客观原因:二战之后,生产机械化、自动化程度提高,商品经济高度发展。一方面人们生活的节奏越来越快;另一方面,收入也随之提高,带薪假日延长。,主观原因:为了调节精神生活减轻心理负担,恢复体力和脑力,以便再生产出质量高的劳动力,投入新的生产过程,旅游便成为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不分。于是各种类型的旅游者纷纷加入国际旅游的行列。,)旅游已经成为人们广泛参与的社会文化活动;,)旅游业的发展也给社会带来了一些消极的因素,:旅游者和旅行社、饭店、交通等经营者之间矛盾冲突不断发生;旅游景点过度开发导致环境污染或生态失衡;旅游者自身与目的地民族文化、宗教、风俗习惯冲突形成的文化污染等。,21,旅游者和旅行社、饭店、交通等经营者之间矛盾冲突不断发生;旅游景点过度开发导致环境污染或生态失衡;旅游者自身与目的地民族文化、宗教、风俗习惯冲突形成的文化污染等。(举例说明图片,+,例子),22,2.2.2,旅游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1,)旅游法的概念,旅游法是调整旅游活动领域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旅游法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旅游法是指旅游基本法,即规定一个国家发展旅游事业的根本宗旨、根本原则和旅游活动各主体根本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广义的旅游法是一个法律规范体系。,2.1,旅游法的产生及其调整对象,23,我国广义的旅游法应当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旅游法律;,国务院制定的旅游行政法规;,国家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地方旅游法规;,我国政府缔结、承认的国际旅游公约和规章等。,2.1,旅游法的产生及其调整对象,24,(2),旅游法是一个法律规范体系,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实体性规范和程序性规范;,私法性规范和公法性规范。,(3),旅游法是用以调整旅游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体现了旅游活动的特点。这是旅游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一个基本标志。,2.1,旅游法的产生及其调整对象,25,2.1,旅游法的产生及其调整对象,2,)我国旅游法所调整的主要社会关系,(,1,)政府旅游行政管理机关与旅游企业之间关系;,主要指国家旅游局,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县旅游局,与中国境内旅游企业间关系,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各级部门依法监督管理,(,2,)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与旅游者之间关系,工商、公安、海关、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与旅游者关系,保护与被保护。,(,3,)旅游者与旅游企业间的关系;,平等主体,(,4,)旅游企业与企业间关系;,旅行社、交通、餐饮、住宿、工艺品,(,5,)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游、行、食、住、购、娱分属不同行政管理部门,(,6,)外国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进入我国旅游市场所产生的关系。,26,2.1.3,我国现行旅游法规的主要内容,1),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法规;,2),旅游行业和企业管理法规;,3),旅游交通运输法规;,4),旅游者权益保护法规;,5),旅游市场管理法规。,2.1,旅游法的产生及其调整对象,27,2,)国外旅游立法的三种类型,(1),在基本法里设专章规律有关旅游活动和旅游业务的法律条款。,如德国民法典,前南斯拉夫的债务关系法。,(2),制定旅游基本法:,一国旅游事业发展的根本方针,针对旅游业经营或旅游发展中具体问题而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如日本、美国。,(,3,)制定单行法规:,如法国旅行社法令,2.2,旅游立法,28,2.2.1,旅游立法,)旅游立法的概念和范围,立法又称法的制定,是指国家机关依照其职权范围,通过一定程序制定、修改、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它既包括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又包括被授权的其他国家机关制定从属于法律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2.2,旅游立法,29,旅游立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修改、废止旅游法律法规的活动是国家加强对旅游事业管理的手段。,旅游立法的范围包含旅游基本法和调整旅游社会关系的一系列法律、法规;不仅是法律、法规的制定活动,而且包含对原有法规进行修改和废止的活动。,2.2,旅游立法,30,2,),旅游立法机关和旅游法规的效力,我国旅游立法机关是多层次的:,(,1,),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2,),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及其授权的各部、委、办、局,(,3,)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4,),地方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和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权力机关),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还享有单独的立法权,法律效力由高到低:宪法、基本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2.2,旅游立法,31,旅游法律规范的效力由高到低依次为:,宪法,基本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2.2,旅游立法,各类法律法规,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旅游行政法 国务院,旅游行政规章 国家旅游局,地方旅游法规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32,3),旅游立法的作用,(1),通过立法对旅游事业的发展进行宏观调控;,(2),明确参与旅游活动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其合法权益;,(3),规范和引导旅游活动行为;,(4),为旅游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5),产生了新的部门法,丰富了国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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