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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中国矿业大学文法学院,第二章,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的法治化,【,本章主要内容,】,第一节 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法治化的意义,第二节 国家公务员法的形式与性质,第三节 国家公务人员的法律地位,第四节 国家公务人员管理机构的职责权限,【,本章重点,】,1.,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法治化的基本内涵;,2.,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法治化的地位与作用;,3.,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国家公务员法的形式与性质;,4.,国家公务人员的法律地位。,第一节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法治化的意义,1,、法治,人们是以法的精神和意志作为行动的指南。当法律与个人意志发生矛盾和冲突时,是以法律的原则解决矛盾,是法律的权威高于个人意志。,一、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法治化的内涵,2,、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的法治化,是指政府在人事管理过程中,以法律的精神和原则调整与公职人员的工作关系,按照法律规定的人事管理权限,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管理,保护公职人员的合法权益,并约束公职人员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正确履行行政管理职责。,3,、法治化要实现两项基本功能,第一,对于,公职人员,这一管理对象,政府组织和人事主管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规范行使人事管理权,,使公共部门的人力资源得到合法、合理的使用;,第二,对于,公民和社会,这一管理对象,政府组织和人事主管部门要,监督并约束公职人员依法行政,,不能违反或超越法律规范的界限。,二、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法治化的作用,1,确立政府人事行政管理的标准和规则,维护政府人事管理运行的秩序。,2,塑造公共部门人力资源成长和发展的良好环境,提高政府的管理绩效。,3,依法行使政府人事行政管理权,有效地维护公职人员的合法权益。,有法必依,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三、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法治化的要素,1,、建立完善法律、法规体系。,2,、严格依法进行管理。,3,、依法追究违法行为。,4,、制约和监督权力使用。,第二节 国家公务员法的形式与性质,一、国家公务员法的渊源,二、国家公务员法的体系,三、国家公务员法的基本内容,四、国家公务员法的制定,五、国家公务员法的实施,【,思考,】,为,什么,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与,2005,年,公务员法,对于公务员范围的调整差距很大?,一、国家公务员法的渊源,1,、宪法。,2,、法律。如,公务员法,。,3,、行政法规。如,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4,、行政规章。如,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暂行办法,5,、地方性法规。如,福建省国家公务员培训规定,,,2002,年,5,月,13,日省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7,、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以及其他法律中有关公务员的法律规定等。,6,、与公务员法有关的法律解释。如,公务员法律法规与相关司法解释,(30,件,),二、国家公务员法的体系,公务员的总法或基本法规,一般是制定公务员管理的总则,权利、义务法律关系,管理体制,监察、监控手段以及各基本管理环节和制度。,它主要集中于管理基本原则、组织机构、人事管理权限划分、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法律地位等,是制定其他配套法规的指导和依据。,1,公务员总法或基本规范,2,公务员的各种配套法规,在总法或基本法规上制定的公务员管理综合或自行法规,是,对总法或基本法规的延伸、补充或解释。,大致有三种情况:,配套法规与总法或基本法的关系,代表国家,作为总法或基本法规的补充。,日本,单项法规代替总法发挥重要作用,美国,只有一系列单行的法规,没有制定完整的公务员总法规或基本法规,一切管理制度和措施均由单行法规阐明。,英国,3,地方公务员法,各个国家在中央与地方的公务员法制关系上有共性,也有差异。,中央与地方公务员法的关系,代表国家,统一,统一集权制国家,如法国,中央、地方两个体系,但人事行政的基本原则统一,日本,存在地方公务员法,但少实质意义。,中央、地方各自有不同公务员法,联邦制国家,如美国、英国,1,、公务员的范围和法律地位。,2,、公务员职务关系运行的条件以及法律事实的规定。,3,、公务员的行使职权的保障与应遵守的纪律。,4,、对公务员责任的追究,,5,、人事纠纷的仲裁和处理。,6,、公务员法规的效力及解释权。,三、国家公务员法的基本内容,四、国家公务员法的制定,公务员立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被授予立法权力的行政部门,依照国家宪法和基本法律的原则和精神,制定对行政机关公职人员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总称。,由于公务员法属于行政立法,(,或人事行政立法,),,在大多数情况下,此项立法往往主要指国家行政机关代表国家的名义,制定公务员管理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是一种准立法行为。,行政机关制定的公务员行为规则同样具有普遍性、规范性和强制性。,在公务员立法中,我国立法权限划分如下:,立法部门,负责内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公务员法总法的审议和批准,国务院,负责公务员法总法的审议和上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公务员法各项具体条例的审议和批准;,国家人事部,负责公务员法及各项具体条例的实施办法的制定,并代国务院起草公务员法的总法及各项具体条例;,国务院各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与本部门、本地区有关的落实公务员法规、条例的具体性规定。,在行政机关内部:,涉及全局性、整体性的重要人事法规、条例及细则,由国务院制定;,具体的行为规则、标准,一般条例实施细则和办法,由国家人事部制定;,涉及地区性、部门性的人事规章和实施办法,由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作出规定。,公务员法通过两种基本形式得以执行。,第一,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行政机关人事部门和公务员依据公务员法律的规定解决具体问题。调整各种关系,这称为,法律的适用,;,第二,国家人事部门和公务员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管理活动和行为,这称为,法律的遵守,。,五、国家公务员法的实施,不同机构在公务员法执行中的分工,机构,作用,在公务员法的执行中的具体分工,司法机构,拥有国家法律执行和监督守法的权力。,对公务员法执行具有监督、适用解释、审判违法案件等作用。,人事行政机构,人事行政机关是对国家人事行政事务进行专门管理的归组织。,它一方面要对公务员进行依法管理,另一方面又要依法检查公务员及其在行政机关执行公务员法的情况。,监督检察机构,包括党的纪律检查机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审计机关的监督和群众与社监督等。,第三节 国家公职人员的法律地位,(,一,),公务员法律关系的主体,又是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指承担一定法定权利、义务的双方,。,(,二,),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在公务员的法律关系主体中,法律关系的参加者的权利、义务所指的对象。,一、公职人员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企业与职工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后,就构成了双方的劳动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内容,(,权利义务,),和法律关系客体三要素构成。,(,一,),公务员法律关系的主体,在公务员的法律关系中,国家及代表国家的行政机关或人事政主管机关,公务员,公务员法的法律关系主体的双方,一方面,国家和代表国家的行政机,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具有独特的法律地位,这源于国家的权威性和主动性,它拥有的调控者的法律身份,享有完全的、充分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另一方面,公务员也被赋予了充分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权利,成为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因此,在国家与公务员的法律关系中,主体双方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是对等的。,公务员与国家的法律关系形成的内容,1,行政机关拥有的职权、职责和优先权一概溯及到公务员。即行政机关的职权成为公务员的职权,优先权也成为公务员的当然权利。,2,公务员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中,在形式上必须以行政机关的名义,因为行政主体是一个组织,而不是个人。,3,行政机关对公务员的过错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定,(,二,),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客体,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在公务员的法律关系主体中,法律关系的参加者的权利、义务所指的对象。它包括公务员享有的消费性生活资料,精神财富,人身,行为。如国家行政机关的行为和公务员的行为等。其中,行政行为和公务员的行为是公务员法律关系客体中的重要方面。,行为,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公务员行为,作为,不作为,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客体,消费性生活资料,精神财富,人身,第一,行政行为是各级政府的人事部门及政府各工作部门的人事管理机构的行为,这是行政行为的主体要素,明确了公务员管理的归属;,第二,行政行为是公务员管理机构行政管理的行为,这是行政行为的职能要素,明确了公务员管理机构行为的目的与方向;,第三,行政行为是法律行为,这是行政行为的法律要素,明确了公务员管理是依法的管理行为。,行政行为有三个基本要素,第一,公务员行为是公务人的行为,而非一般公民的行为或私人的行为,这是公务员行为的主体要素;,第二,公务员行为是公务员为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而从事的作出或不作出的行为,这是公务员公务行为的目的;,第三,公务员行为能够直接或间接地引起一定的公务员法律关系效果,即当公务员行为引起一定的公务员法律关系产生和变更时,才成为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客体。,公务员行为的关键是,必须明确区分公务员的个人行为和公务行为。,公务员的行为三个基本要素,二、公职人员的行政职务关系,一旦公民担任了国家的行政职务,就意味着他接受了国家委托,成为政府公务人员,从而与国家构成了一种新的、特殊的法律关系,行政职务关系,只有担任行政公职的公民才在这一法律关系中。这就是公务员的行政职务关系。,公职人员的行政职务关系的内容,1,代表国家的行政机关赋予公务员一定形式的职权,使其可以以国家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权。,2,国家行政机关规定公务员负有一定的义务和职责,规范其行政行为。公务员必须依法履行其职责,否则,国家可以追究法律责任。,3,公务员必须忠诚地服务于国家、政府,接受公民的监督和批评,同时享受国家赋予他们的优先权和受益权。,4,一切公务员以其行政职务的特别要求区别于一般公民,但同时没有任何对于公民的特权。,行政职务的产生方式,方式,具体方法,适用范围,选任,由权力机关通过选举产生的行政职务。,我国一级政府的组成人员,按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以选任方式获得行政职务,实行任期制。,委任,由有任免权的机关任命公民担任行政公职,产生行政职务关系。,在我国,可以由权力机关委任,也可以由行政机关委任。,考任,通过行政机关人身主管部门组织的公开考试,择优录用公务员,使公民与国家形成了行政职务关系。,一般初任公务员以考任方式获得国家的任用。,调任,通过政府人事主管部门直接的调配,担任行政公职。,聘任,行政机关通过招聘渠道吸收公务员,形成行政职务关系。,除各级政府的组成人员以外的公务员,实行常任制,行政职务关系根据国家公务员法规规定产生和管理。,行政职务的变更或消失,变更是指在公务员任职期间,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职务关系的内容发生变化;包括罢免、撤职、辞职,(,指在辞职申请被批准之前,),、免职、降职、转职、调职、升职等。,行政职务关系消失一般有:离休、退休、退职、辞职、辞退,(,指在辞职申请被批准以后,),、死亡、丧失国籍、开除公职、被判刑等。,三、公职人员的双重身份,公民,公职人员的双重身份,公务员,接受了国家的授权,担任了一定的行政公职,享有和履行国家规定的公职权利与义务。,享受法律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同时履行法律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公务员的双重行为,不同行为,特征,个人行为,个人行为是以,行为人自己的名义,从事的活动,它只能代表行为的本人,,不具有强制性,,行为的效果只属于行为本人。,公务行为,公务行为的特征:,第一,公务员有资格作为国家的代表,,以国家行政机关的名义,从事公务活动。,第二,公务行为具有,国家的强制性,。公务行为引起的效果由所属的国家行政机关承受。公务员执行公务中的个人过错行为,其所属,行政机关负有连带责任,。,第三,公务员在从事公务行为时,,享有行政职权和行政优益权。,划分个人行为和公务行为的三个标准,1,公务员的行为,以所属单位名义,作出的,属公务行为;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则属个人行为。,2,公务员的行为是在他的,职责范围内,作出的,属于公务行为;如果超出了职责范围,必须结合第一条标准和第三条标准综合认定。,3,公务员的行为是,执行单位的命令和委托,,不管单位的命令和委托是否越权,一概属于公务行为。,第四节 国家公职人员管理机构的职责权限,1,制定规范权,即根据国家有关公务员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比较具体的管理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的权力。一般只限于中央政府的公务员管理职能部门所有。,2,录用权,将非公务员按法定条件和程序吸收为公务员。,3,考核权,按法律规定对公务员的德才情况进行日常考核和专门考核。,4,奖励权,依法对工作成绩优异或有其他突出贡献的公务员予以奖励。,5,行政处分权,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公务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一、公务员管理机构的职权,6,任免权。,依法对应当任命或免去行政职务的公务员予以任命或免职。,7,辞退权,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公务员予以辞退。,8,人事纠纷裁定权,依法对公务员人事行政管理中出现的纠纷和争议予以裁判和决定。,9,其他人事决定权,包括依法决定公务员的转任、轮换、回避、退休、退职,以及决定和批准公务员的离职培训或请假等,.,二、公务员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1,撤销违法决定,包括宣布有关决定无效,并停止该决定的执行。,2,纠正处理不当之处,如果决定是有关部分违法或不当,应对错误或不当的部分予以纠正不能全部撤销。,3,履行职责,如果管理机构的违法或不当,是由于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造成的,应立即履行有关职责。,4,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如果有错误决定时,无论是否对公务员造成了实际损害,有关机关都应向公务员承认错误,赔礼道歉。如果造成公务员名誉损害的,应负责恢复其名誉,挽回不良影响。,5,恢复原状,撤销错误决定后,应恢复公务员原有的职务、行政级别、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等。,6,经济赔偿,赔偿因执行错误决定给公务员带来的经济损失。,三、公务员管理机构的组织形式,1,、从公务员管理机构与行政系统的关系看,2,、从公务员管理机构承担的职能范围看,3,、从国家结构形式这一标准看,部外制,部内制,折衷制,单一功能机构,复合功能机构,单一制国家公务员管理机构,联邦制国家和地方自治国家公务员管理机构的设置,部外制:是指在行政系统之外,设立相对独立、地位超然的公务员主管机构。,部内制:在各行政部门内设立公务员管理机构,掌管各部门内部公务员的考试录用、考核、奖惩、任免、交流、工资、培训等管理事务。,折衷制: 折衷制结合了部外制和部内制的优点,它一方面独立行使考试权,以便不受政党和行政首长的影响,客观公正地选拔人才;另一方面,政府部内人事管理机构拥有考核、晋升、奖惩、培训等权力,可以配合行政机关的工作性质和需要,进行人事管理,保证用人与治事的统一。,1,从公务员管理机构与行政系统的关系看,(1),单一功能的公务员管理机构。是指在同一个行政层级上,设立若干个专职的公务员管理机构,分别行使人事管理的决策、协调、执行、监督和仲裁等职能。,(2),复合功能的公务员管理机构。是指在一个行政层级中,只设立一个公务员的管理机构,它同时担负着决策、执行、监督、仲裁、协调多种功能。,2,从公务员管理机构承担的职能范围看,(1),单一制国家公务员管理机构的设置。在单一制国家中,地方政府的公员管理机构设置与中央政府的设置如出一辙,上下对口。,(2),联邦制国家和地方自治国家公务员管理机构的设置。在这些国家中,务员系统被分为国家,(,或联邦,),公务员和地方公务员两大序列。,3,从国家结构形式这一标准看,四、公务员管理机构组建的发展趋势,1,部外制和部内制出现趋同化,向折衷制方向发展,强化了人事管理价值与管理目标的统一。,2,公务员管理机构功能重新分化组合,协调咨询和公务员仲裁与权利保障机构发展迅速。,1,、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法治化的基本要素有哪些方面,?,2,、国家公务员法的渊源和性质是什么,?,3,、国家公务员法的体系和主要内容是什么,?,4,、如何理解国家公务员的法律关系和行政职务关系,?,5,、国家公务员管理机构的职责、职权各是什么,?,6,、国家公务员管理机构的组织形式是怎样的,?,【,本章思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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