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第9章 市政建设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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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规,第九章 市政建设法律制度,第九章,市政建设法律制度,介绍了市政建设法规的概念、分类及立法现状,重点阐述了市政工程、城市公用事业、城市市容与绿化等法规的基本内容,并介绍了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和关于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的趋势。,本 章 提 要,2001,年,5,月,29,日,17,时,中山市市政工程总公司维修管理公司的巡查人员在例行的检查中发现,某路段绿化带上一下水道检查井的井盖被盗,巡查人员及时补上新的井盖。谁知新的井盖又被盗了。当天晚上,9,点多,年幼的女孩萍萍随姨妈在该路段绿化带上玩耍时,没有发现脚下的井盖已经没有了,不小心跌进约,3,米深的下水道里。经抢救无效死亡。,章 前 案 例,究竟是谁盗走井盖?造成萍萍身亡,一时难于破案。萍萍的父母提起诉讼,状告中山市市政管理公司,要求赔偿死亡补偿、赡养费、精神抚慰金及其他费用,359549,元。而该市政管理公司认为,当天才换上新的井盖,公司已尽到了责任,萍萍的死亡纯属意外,自己不应承担被告要求。双方谁的理由充分呢?萍萍父母的诉讼能赢吗?,章 前 案 例,一、市政公用事业的概念及分类,1.,概念,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是为人民生产、生活提供必备条件的公共事业,是城市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与城市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直接为城市生产、生活服务,是城市生产、生活不可缺少的公共事业,也是改善城市环境、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前提。,第一节 概述,2.,分类,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按行业分为,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市容和环境卫生,等四大行业,包括以下几个专业: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园林绿化、市容和环境卫生、排水、防洪等。,一、市政公用事业的概念及分类,上述四大行业中包括以下几种城市的基础设施:,(1),城市道路;,(2),城市桥涵;,(3),城市排水设施;,(4),城市防洪设施;,(5),城市照明设施;,(6),城市供水设施;,(7),城市供热设施;,(8),城市供气设施;,(9),城市园林、绿化设施。,一、市政公用事业的概念及分类,3.,特点,(1),市政公用事业投资大,建设周期长,往往一项设施增加或改建都会影响到其他设施,每项设施一经确定,就不易更改。,(2),市政公用事业更多地表现为服务性、公共性和公益性,即巨大的社会效益和间接的经济效益。,一、市政公用事业的概念及分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工作报告,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二、市政公用事业法律规范,一、城市道路(桥涵)交通工程,(一)城市道路的概念及范围,P192,城市道路:,是城市的骨架,是城市社会经济活动所产生的人流、物流的运输载体,是城市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现代化城市的一个重要构成部分。,第二节 市政工程法律制度,城市道路,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广场、公共停车场、隔离带、路肩、路坡、路堤、边沟;,桥梁 、隧道、涵洞、人行地下通道;,路灯、路标、路牌以及城市道路其他附属设施;,已征用的道路建设用地。,一、城市道路(桥涵)交通工程,(二)城市道路的建设原则,以城市规划为依据,远近期结合、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协调城市空间布局和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进行,;,不得无证或者越级承担设计、施工任务。,一、城市道路(桥涵)交通工程,(三)城市道桥养护维修,1.,城市道桥养护维修原则,城市建设行政主管应当按照管理与养护并重、预防和维修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城市道桥的养护和维修工作,保证城市道桥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一、城市道路(桥涵)交通工程,2.,城市道桥养护维修的职责分工,按照现行规定,一般的城市道路、桥梁,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桥养护维修专业队伍进行养护维修;单位自建的专用道路、受益单位集资建设的自用道路及桥涵,由产权单位负责养护维修。,一、城市道路(桥涵)交通工程,3.,城市道桥养护维修施工管理,养护维修施工应当规定修复期限,施工作业现场必须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保障行人和交通车辆安全。,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范,和有关的技术标准规范。,从事城市道路检查、维修的专用车辆,应当使用统一标志。,一、城市道路(桥涵)交通工程,(四)城市道桥的路政管理,城市道路路政管理的任务就是,:,制定城市道路管理规章,,,负责城市道路的日常管理,,,制止一切破坏城市道路和妨碍城市道路正常使用的行为。,城市道桥行政主管部门应负责管理和保护城市道路、桥涵。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服从城市道路桥梁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自觉爱护城市道桥设施。,一、城市道路(桥涵)交通工程,(五)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用于城市道路、不售票的公园和绿地等处的路灯配电室、变电器、配电箱、灯杆、地上、地下管线、灯具、工作井以及照明附属设备等。,一、城市道路(桥涵)交通工程,(一)城市防洪设施的范围,城市防洪设施,:城市防洪堤岸、侧坝、防洪墙、排涝泵站、排洪道及其附属设施。,城市防洪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河流流域防洪规划的一部分,,做好城市防洪工作,对确保城市各项建设的顺利进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免遭洪水灾害至关重要。,1997,年正式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二、城市防洪设施建设,(二) 城市防洪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编制城市规划应当符合防洪的要求,,在规划中采取相应的防洪措施。,城市防洪设施的建设要根据轻重缓急、近远期相结合、分期分批建设,,真正充分起到抗御洪水灾害的作用。,注意城市防洪设施的综合效益,,,把建设堤防和城市道路建设、园林绿化建设结合起来。,二、城市防洪设施建设,(三),城市防洪设施的维护,在城市防洪设施防护带内,不准进行有损防洪设施的任何活动。,在城市防洪设施保护带内,禁止在非码头区装卸或堆放货物。,在城市防洪堤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窑、葬坟、晒粮、存放物料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城市内河的故道、旧堤、原有防洪设施等,不得填堵、占用或者拆毁。,建立健全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管理。,二、城市防洪设施建设,(一)城市排水的概念,城市排水,:是指城市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大气降水径流和其他弃水的收集、输送、净化、利用和排放。,城市排水设施,:包括城市污水和雨水输送管网的管道、暗渠、泵站、出水口、窨井及附属设施、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场和调蓄排水的湖塘、排污河道等。,三、城市排水工程,(二)排水设施,有偿使用,凡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应当交纳排水有偿使用费,专款专用于城市排水设施的维修养护。,三、城市排水工程,(三)使用城市排水设施单位的管理,专用排水设施需要与城市排水设施连接的,排水单位应报城建主管部门批准,发给,排放污水许可证,后,方可排放。,排水单位应当采取有利于减少污水量和污染物的技术和措施。,排水单位排放污水,应当遵照国家规定的水质排放标准。,严禁向城市排水设施内排放腐蚀物质、剧毒物质、易燃易爆物质和有害气体。,三、城市排水工程,萍萍的父母在讼状中称,萍萍依法享有生命健康权,被告作为市政维修管理公司,承担下水道等的维护、检查、管理义务,由于被告的不作为造成了萍萍的死亡,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章前案例分析,被告认为:井盖酿祸全怪小偷,幼女死亡纯属意外。作为市政维修管理公司,其管理路段范围广,每天派人巡查,发现井盖被盗及时更换新井盖,已尽职尽责。在现有的人力物力的情况下,井盖被盗不是管理者能预防和制止的。此外,萍萍是不满,6,周岁的儿童,其监护人也有过错。,章前案例分析,法院认定:井盖所有者负全责,判赔萍萍父母包括死亡补偿费,4,万余元、精神损失费,20,万元等在内的,5,项赔偿合计,25,万余元。,两原告(市政工程总公司及其维修管理公司)作为市政管理、维修部门,对其管辖地域的市政设施负有管理、维修责任。,章前案例分析,被告所管辖地域的下水道井盖遗失没有及时补上,致使萍萍不慎掉落无井盖的下水道溺水窒息死亡,两原告应为其所管辖的市政设施不作为承担全部责任。遗失井盖的下水道口在公共绿化带,并非在马路上或交通要道,萍萍的父母不可能预见在绿化带上散步时存在危险,所以萍萍的父母没有责任。,章前案例分析,城市公用事业包括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等行业,,,它们都是城市的重要基础设施,,,是城市生产和人民生活不可缺少的物质条件。规范管理好城市公用事业,,,对于提高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第三节 城市公用事业法律制度,一、,城市供水管理,(,一,),城市供水的概念,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城市,供水,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第三节 城市公用事业法律制度,(二),城市供水工程建设,1.,应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进行,并要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2.,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3.,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工程,竣工验收,。,4.,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需要增加城市公共供水量的,应将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设。,一、城市供水管理,(三),城市供水水源,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遵循以下原则:,(1),合理安排利用地表水和地下水;,(2),优先保证城市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3),从城市发展的需要出发,使水资源统筹规划和水长期供求计划相协调。,一、城市供水管理,建设部,1988,年发布,城市节水用水管理规定,城市实行节约用水和计划用水。,二、城市节约用水,城市供热:,是由集中热源厂所生产的蒸汽、热水,通过供热管网向城市供应生活和生产用热。,三、城市供热管理,(一)城市集中供热的方针,城市供热要,因地制宜,广开热源,,并力求,技术先进、经济合理,。,集中供热要根据工业用热和生活用热的需要,采取热电联产,建设集中供热的锅炉房,充分利用工业余热和开发地热等多种方式,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有计划、有步骤地分期实施。,三、城市供热管理,(二)城市集中供热的管理体制,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有:,(1),停止福利供热,实行用热商品化、货币化。将采暖费用由单位统包,改为直接向供热企业缴费采暖。,(2),逐步推行按用热量分户计量收费办法。,(3),采暖扶持政策,加快城镇现有住宅节能改造和供热采暖措施改造。,(4),实行城镇供热特许经营制度,引入竞争机制,深化供热企业改革,积极培育和规范城镇供热市场。,三、城市供热管理,(三)城市集中供热的建设资金,地方自筹;,向受益单位集资;,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适当拿出部分资金补助城市民用集中供热网的建设;,国家根据情况,可给予部分节能投资,以补助热力建设。,三、城市供热管理,(四)城市集中供热的优惠政策及价格政策,城市集中供热是城市公用事业,利润甚微,因此国家要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热力价格要按照热源生产单位、热力公司和用户三兼顾的原则,根据实际成本和效益合理确定。,三、城市供热管理,(一),城市燃气的概念,城市燃气,:,是指供给城市中生活、生产等使用的天燃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等气体燃料。,四、城市燃气管理,(二)发展城市供气事业的原则,发展城市煤气,必须贯彻多种气源、多种途径、因地制宜、合理利用能源的发展方针,优先使用天然气,大力发展煤制气,积极回收工矿煤气,合理利用液化石油气,适当发展油制气。城市煤气的发展应贯彻开源与节流并重的方针,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转化率;要做到合理用气和节约用气;要积极推广节能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四、城市燃气管理,(三)城市煤气的基本建设,城市煤气建设要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编好城市煤气专业规划,要进行可行性研究,列入国家或地方基本建设规划。煤气厂的新建、扩建、改造工程的,“,三废,”,治理必须贯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规定,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工业,“,三废,”,排放标准。,四、城市燃气管理,(一)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按公共汽车、电车、地铁、出租汽车、轮渡等系统划分为专业公司分别进行管理,有的大城市将公共交通公司隶属公用事业局,归口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特大城市、大城市和中小城市管理分级有所区别。,五、城市公共交通管理,(二)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管理,(1),通过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规范公交市场,建立平等竞争、法规健全的统一市场;,(2),发挥公共汽车、电车、地铁、轻轨、轮渡企业在城市公交中的主体和骨干作用,利用国内外各种经济力量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事业;,(3),实行城市公交经营单位和个人的资质认证制度,维护正常的公共交通运营秩序;,五、城市公共交通管理,(4),加强对小型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的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管理,所收费用主要用于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事业;,(5),建立城市公交线路专营权制度,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规定专营单位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6),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各类公交经营企业要实行依法经营、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商品生产和经营,使其成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五、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原告:某工程承包公司,被告:某节约用水办公室,1984,年,某区计划委员会与某工程承包公司协议双方联合建宿舍,由承包公司负责拆迁工作,属于拆迁地区的房屋及附属设施的修缮管理均由负责拆迁的工程承包公司承担。,案 例,1990,年,2,月,,49,号院被拆除,由于院墙共用使,47,号院中一水龙头暴露在街面上。不久,该水龙头滑扣开始漏水,一直无人管理。水表显示,47,号院用水:,1990,年,1,月为,5,吨,,2,月为,49,吨,,3,月为,25,吨,,4,月为,48,吨。区节水办公室得知漏水后,派两名执法人员同承包公司人员共同勘察了现场,由承包公司将水龙头修复。,案 例,1990,年,4,月,21,日,区节水办按市,城镇用水浪费处罚规定,,以承包公司对其管辖的,47,号院水龙头失修失养致使漏水为由,决定处以承包公司,1382.40,元的罚款。,承包公司以自己不是责任主体为由,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消该行政处罚决定。,案 例,法院认为:,浪费用水的责任主体是承包公司;,承包公司应承担失修失养之责;,罚款数额计算准确;,从宏观大局考虑,本市水资源紧缺,应全力支持行政机关对水资源浪费行为的查处。,决定:,维持区节水办行政处罚决定,。,案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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