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解读与证据应用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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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分 类 浏 览,“医疗损害赔偿 从章节名称开场的争议,医疗损害 VS 医疗事故,?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向何处去?,二元化能否彻底消灭?,鉴定问题有没有好的解决方法?,卫生部正在请示,司法解释将清理,【个人见解】,理想中的“衔接不可能实现,条例不会废止但一定会弱化,二元归一不可防止,建议彻底放弃“事故,归责原那么及过错标准相关条文,第54、58、57、60条,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明确了医疗损害侵权归责原那么, 过程责任原那么特殊条件下过错推定,举证责任倒置被改变了吗?, 改变说,未变说,推进说, 有待司法解释的进一步澄清,有过错就要承担责任吗?, 侵权的四个要件缺一不可,此条文排出了将医务人员列入被告的可能性,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以下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标准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注意!这时例外地实行“推定过错的情形,推定直接认定,其中每一条都会成为将来医患矛盾的焦点,即使推定成立,也只是“过错被认定,侵权构成的其他要件还可以争论,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时包括“当地、“当人吗?,时间因素必须考虑,地域和资质等因素以不考虑为原那么,以考虑为例外,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以下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展符合诊疗标准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知情告知相关条文,第55、56条,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注意第一个“。,“;与“。之争。,告知要求与书面告知要求是不同的,高度关注“替代医疗方案,我们现在有这样的告知吗?,请关注中国医院协会医疗法制专业委员会正在拟议中的?告知书范本?,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拒绝是“取得了还是“不能取得,本条文回避了李莉云问题,谁是“负责人?谁是“授权的负责人,是否应当建立授权决策制度,应当明确决策标准一般医务人员标准,药品器械血制品责任相关条文,第59条,第五十九条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此条实际上将医院和厂家之间的责任设定为“连带责任。增加了医院责任,以往曾规定为“协商赔偿,后被取消,从便利受害人角度出发,医疗界应当理解这一规定,病历及隐私相关条文,第61、62条,第六十一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等是列举完毕还是列举未完,第二款中明确规定“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属于应当提供的范围,立法者的本义是只列客观病历,但最终选择回避问题,现实效果是所有病历都可复印,医疗界坚持只复印客观病历意义何在?,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是关于隐私权的最明确的规定,“造成损害同意是承担责任的必要条件,患者的近亲属属于不得泄露的范围吗?,公开“如何理解,过度医疗相关条文,第63条,第六十三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标准实施不必要的检查。,以往的规定是“过度医疗,改为“不必要的检查更贴切,但同样不好操作,违反诊疗标准是认定“不必要检查的前提,应当通过鉴定得出违反诊疗标准的结论,保护医疗界的宣示性规定,第64条,第六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对法律的再度剖析,法律实施要解决的问题,三个归责原那么之争,过错责任原那么患方须证明医院过错,过错推定原那么先假定医院有错,但允许医院证明无错,无过错原那么责任原那么无论医院有无过错都需要赔偿,三个双轨制的局面,医疗事故还是医疗损害,事故鉴定还是司法鉴定,条例赔归还是民法赔偿,三个利益关系,受害患者的利益,医疗机构的利益,全体患者的利益,侵权责任法解决了哪些问题,所有医疗纠纷统一到“医疗损害责任,在民事责任、民事赔偿领域完全抛弃了“事故,?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被彻底边缘化,对三类医疗损害明确了归责原那么,第一类损害医疗伦理损害知情同意,例如:未经患者同意切除其器官、组织,后果:按照过程责任给予物质和精神赔偿,例如:违背患者已经输血治疗,后果:给与名义上象征性精神赔偿,第二类损害医疗技术损害,明确了必须证明“过错才能有赔偿,世界上十三个主要国家都是“过错责任原那么,判断过错的标准是当时的医疗水平,医疗水平医学水平,认定“医疗过错需要进展鉴定,但采取何种鉴定是悬而未决的问题,赔偿标准适用民法标准因为是“医疗损害赔偿而不是“医疗事故赔偿,【预测法律实施后果】,整体形势对医方有利,赔偿标准大幅提高9万和49万,过失参与度成为决定赔偿金额的重要因素,第三类损害产品责任损害,对医院而言责任更加严格,适用“无过错责任原那么,属于“不真正连带责任,医院管理层如何应对,从适应法律角度,强化知情同意,立即修订知情同意书模版和流程,高度重视病历,详尽、慎重,绝不能有任何违规,关注药品、器械和血制品,保存证据,积极维权,从转移风险角度,充分利用保险,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善用法律工具,公证、律师见证等,从改善管理角度,解决好“油门和“刹车的问题,防止“丰田门,改“说教管理为“流程管理,革新理念,创立“病人平安文化,医疗管理到底管什么,油门和刹车是医院管理的全部学科建立与平安管理,油门和刹车是不能同时踩下去的,丰田“刹车门的启示,医疗界可能正面临“平安隐患爆发期,医疗案件证据应用策略,民事诉讼证据简述,什么是民事诉讼证据,民事诉讼证据是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民事诉讼证据材料是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或者法院依职权收集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材料,病历是医疗纠纷诉讼案件中记录医疗过程真实情况的至关重要的证据材料,只要没有相反的证据,病历所记载的医疗过程即被认为是真实的医疗过程,民事诉讼证据简述,民事诉讼证据的构成要件,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真实性,必须与待证事实存在联系关联性,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合法性,1收集证据的合法性,2证据形式的合法性,3证据材料转化为诉讼证据的合法性,民事诉讼证据简述,法定证据制度,当前普遍应用的证据制度,建立在对法官不信任的根底上,在法律中预先对证据的证明力做出规定,有利于防止审判权滥用,缺点在于无视了个案证明的特殊情形,自由心证制度,对证据的取舍、证明力的大小等法律并不预先做出规定,让法官凭“良心和“理性自主做出判断,依据心证形成的内心确信对案件事实做出认定,民事诉讼证据简述,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 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病历作为民事证据的应用,病历属于民事证据中的书证,以其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有国家实行书证优先主义,我国法律也成认书证证明作用的显著性,病历作为民事证据的应用,病历作为书证实现证据效力的两个条件:,病历本身是真实的形式上的证据效力,病历所记载的内容对待证事实能起到证明作用实质上的证据效力,病历作为民事证据的应用,提供病历证据的时间,法律规定不明确,一般法庭辩论终结前都可以提供,注意举证期限,对“证据突袭的防范和利用,二审案件中的新病历证据问题,病历作为民事证据的应用,对病历证据的质证,质证:是诉讼当事人在法庭主持下对所提 供的证据进展宣读、展示、识别、 质疑、辩驳的活动,质证的程序:三个步骤,出示病历证据,识别证据,对证据质询和辩驳,证据应用实务策略,什么时候需要收集证据,医疗行为的开场与证据收集的开场同步,重点病例重点照顾,医疗隐患出现时的证据收集是否重要,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共同留存证据,医疗案件的主要证据,证明医疗过程事实的证据,证明医疗过程合理性的证据,证明医疗机构和人员资质的证据,证明医疗器械、产品、药品合格的证据,证明知情同意义务履行的证据,证明医方曾为支付的证据,什么时候需要出示证据,医疗纠纷协商谈判中,医疗纠纷第三方协助解决过程中,医疗诉讼的法庭质证阶段,必要时在媒体报道中,常见的证据问题,签 字,签字医师无资质,医师的签字被代签,签字医师被证明当时不在工作岗位,患者的签字被代签,签字的患者家属不完全,签字人与患者没有真正的关系,修 改,病历中出现非正常修改,机打病历被“无痕修改,修改人未签名或未签日期,遗 失,病历丧失,病历被抢夺,影像证据无法出示,近期典型案件分析,产妇拒绝剖腹产案件,2007年的未做手术和2021年的强行手术,这是否是医德医风问题,是否有人提出建立性的方案,标准流程建议,当患者本人做出明显不合理决定时,如果患者是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那么应以尊重其选择为原那么,以不听从其选择为例外,当患者本人无法做出决定,其监护人做出明显不合理的决定时,以不听从其监护人意见为原那么,以尊重监护人决定为例外,医方所做的任何处置均以非暴力为原那么,眼科用药致感染案件,没有批准文号的药物能否使用,违规应用的严重后果,医学伦理与法律冲突时的选择,药品说明书是否诊疗标准,谢谢大家!,谢谢大家!,结 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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