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与产品损害赔偿责任

上传人:苏**** 文档编号:243751308 上传时间:2024-09-30 格式:PPT 页数:71 大小:107.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产品质量法与产品损害赔偿责任_第1页
第1页 / 共71页
产品质量法与产品损害赔偿责任_第2页
第2页 / 共71页
产品质量法与产品损害赔偿责任_第3页
第3页 / 共7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九章 产品质量法,本章重点,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本章难点,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责任的不同,严格责任,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概述,一、产品与产品质量,(一)产品,1、产品的概念,产品是指凡与自然物相对的一切劳动生产物,是人类用生产资料对劳动对象加工、改造而成的物质成果,是人们和社会需要的物化体现。,在理解产品这一定义时需注意:,在法律上,一般对产品多作狭义理解,并非任何产品都在产品责任法调整范围之内。,在国际上,各国法律对承担产品责任的产品都进行了一定的限制:,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规定: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和狩猎物以外的所有动产,即使已被组合在另一动产或不动产之内。初级农产品是指种植业、畜牧业、渔业产品,不包括经过加工的这类产品。产品也包括电。,英国1987年颁布的消费者保护法令规定:产品是指任何可移动的有形物品、电及组装于其他物品内的部件及原材料。,美国1979年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规定:任何具有内在价值,能够整体或部分转让,用于贸易或商业销售的物品,但人体组织、器官、血液组成成分除外。,目前,国际上对产品责任法的调整范围有扩大化的倾向。,中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是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根据这一规定,产品质量法调整的产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以销售为目的,通过工业加工、手工制作等生产方式获得的具有特定使用性能的物品。所谓加工、制作是指改变原材料、毛坯或半成品的形状、性质或表面状态,使之达到规定要求的各种工作的统称。,2、初级农产品(指种植业、畜牧业、渔业产品等,例如小麦、鱼等)及未经加工的天然形成的产品(如石油、原煤、天然气等)不适用该法的规定。但不包括经过加工的这类产品。,3、虽然经过加工、制作,但不用于销售的产品,纯为科学研究或为自己使用而加工、制作的产品,不属于该法调整的范围。,4、建设工程不适用该法规定。但建设工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适用该法的规定。,5、军工产品不适用该法的规定。,(二)产品质量,1、产品质量的概念,产品质量是指产品在正常的使用条件下,为满足合理的使用要求所必须具备的物质、技术、心理和社会特征的总和。产品质量一般应包括以下性能:,(1)功能性,即产品在一定的条件下实现预定目的或规定功能的能力。,(2)安全性,即产品在使用过程中不知危害人身、财产和环境的能力。,(3)可靠性,即产品在规定条件下和规定时间内完成规定功能的能力。,(4)经济性,即最经济地提供使消费者满意的产品质量。,(5)可维修性。,二、中国的产品质量法,1、产品质量法的概念,产品质量法是调整因产品质量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调整两大类社会关系:,(1)在国家对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产品质量管理关系;,(2)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与产品的用户和消费者之间因产品缺陷而产生的产品质量责任关系。,2、中国产品质量法体系,中国产品质量法体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有关产品质量的其它法律规范组成。,(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使基本法;,(2)其他法律规范,如计量法、标准化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等专门法;,(3)其他法中的相关规定,如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3、中国产品质量法的特点,中国产品质量法是一部综合性的法律规范。他调整的社会关系相当广泛,不同于国际上仅仅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产品责任关系的产品责任法,他把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和产品责任合二而一,他的立法宗旨是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体现了国家干预市场的经济法精神。,中国的产品质量法是经济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三、产品责任和产品质量责任,(一)产品责任,1、产品责任的概念,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因生产、销售有缺陷产品致使他人造受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产品责任属于民法范畴。,2、各国关于产品责任立法的大体模式:,(1)扩大解释,适用合同法、侵权法中的有关规则,如法国、荷兰等;,(2)在相关立法中,对产品责任作出若干规定,如英国、加拿大等国;,(3)制定专门的产品责任法,如德国、意大利等国家;,(4)中国没有专门的产品责任法,有关产品责任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中。,(二)产品质量责任,1、产品质量责任的概念,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对产品适用、安全和其他特性的要求,给用户造成损失而应承担的一种综合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2、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的区别,(1)两种责任的性质不同,产品责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责任;而产品质量责任,既包括产品质量违约和侵权的民事责任,也包括产品质量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2)判定承担责任的依据不同,判定承担产品责任的依据是产品是否存在缺陷,即产品是否存在不合理危险,其依赖于法律法规的直接规定,并不考虑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判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依据是是否违反默示担保或明示担保以及产品是否具有缺陷。挤出了依赖于法律法规的直接规定外,还可根据当事人之间是否具有合同关系来判断,如果由于生产者或销售者的过错造成违约,即使没有给对方造成损失,也应承担违约责任。,(3)承担责任的条件不同,承担产品责任的条件是产品存在缺陷,并且造成了他人的损害。产品责任是一种事后救济。,产品质量责任可以存在于产品生产、销售过程中任何环节,只要违反质量义务的行为,无论是否造成了损害,均应承担产品质量责任。既有救济功能,也有预防功能。,第二节 产品质量监督,一、产品质量的监督体制,(一)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概念,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是指各级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据法定权限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活动。,(二)我国产品质量监督体制,国家产品质量监督体制,中央产品质量监督,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地方产品质量监督,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县级以上政府各有关部门,省级以下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垂直领导,1、中央对产品质量的监督,(1)国家产品质量监督主管部门对产品质量的监督,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是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拟定并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和发布规章、制度。组织实施相关法律、法规,指导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管理与质量技术监督有关的技术法规备案。,管理质量监督工作。管理和指导质量监督检查。管理产品质量仲裁的检验、鉴定。组织协调依法查处生产和经营假冒伪劣商品活动中的质量违法行为;,宏观管理和指导全国质量工作。组织实施质量振兴纲要。研究拟定提高我国质量水平的发展战略。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协调建立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负责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统一管理国家标准的计划、审批、编号、发布。组织制定国家标准(含标准样品),协调和指导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制定,管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备案。监督标准的贯彻执行。管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组织建立、审批和管理国家计量基准和标准物质。制定计量器具的国家鉴定系统标、鉴定规程和计量技术规范,组织量值传递。规范和监督商品量的计量行为;,统一管理和监督认证认可工作。研究制定认证认可工作的规章、制度,审批、指导认可机构和认证人员注册机构。协调与监督是强制性管理的安全认证。依法对质量检验机构授权和监督管理,对于质量技术监督相关的社会中介组织实行认可和监督管理;,综合管理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监督工作,制定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对锅炉、压力容器实施进出口检查;,组织制定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行业和专业的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管理和指导质量技术监督科技工作。组织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的宣传、教育、培训、信息工作。,(2)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产品质量的监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2、地方产品质量监督,(1)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2)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3)全国省级以下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实行垂直领导。,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产品质量标准制度,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一)产品质量标准制度,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我国实行产品质量标准制度。其主要内容是:,1、产品质量应符合一定的标准;,2、产品均应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3、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1、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概念,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是指国务院质量监督部门或由他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依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对企业的质量体系和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审核,通过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书,证明企业的质量体系和质量保证能力符合相应要求的制度。,2、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法律依据和程序,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法律依据是产品质量法。该法规定: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认证程序是:(1)企业根据自愿原则申请质量体系认证;(2)认证机构接受企业申请;(3)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法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3、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目的,(1)在合同的条件下,是为了提高供方的质量信誉,向需方提供质量担保,增强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2)在非合同的条件下,是为了加强企业内部的质量管理,实现质量目标。,4、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标准,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GB/TI9000ISO9000系列国家标准。该标准等同于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推荐采用的ISO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国际标准。,(三)产品质量认证制度,1、产品质量认证的概念,产品质量认证是指依据具有国际水平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经过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形式,证明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技术要求的活动。,2、产品质量认证的法律依据是:国家产品质量法和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国家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的主要内容是:,(1)认证标准,第一,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第二,我国名、特产品,依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确认的标准;,第三,对于我国和国外认证机构签订了双边、多边认证合作协议的产品,依据协议中规定的标准。,(2)认证原则,企业自愿申请认证的原则。,(3)认证机构,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由其授权的部门。,(4)认证形式,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对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的认证;,产品质量合格认证。对产品的质量符合要求和达到某一水平的认证。,(5)认证标志,认证标志是由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设计,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发布的一种专用标志。国际上比较著名的认证标志有:英国的风筝标志、德国的VDE标志、美国的UL标志;中国的认证标志有:长城认证标志、PRC认证标志、方圆认证标志。,(6)产品质量认证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区别:,前者认证的对象是某种特定的产品;后者认证的对象是企业保证产品质量的综合能力。,(四)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第一,国家监督。,国家监督是指国家对产品质量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1、抽查的对象,(1)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2)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3)用户、消费者和有关组织反映的有质量问题的产品。,2、监督抽查的组织,中央,监督检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地方,监督检查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内组织监督检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的法律的规定执行。,3、抽查的样品,抽查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由被抽查者无偿提供;,检验合格的样品除因检验造成破坏或损耗之外,在检验工作结束且无异议后一个季度内必须返还,同时通知被检查单位解封作备样的封存样品;,对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拒绝。,4、抽查规则,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国务院和省级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其监督抽查产品的质量状况公告。,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以及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不得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不得以对产品进行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对抽检产品检验,禁止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捡,由受理复捡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作出复捡结论。复捡合格的,不再收取检验费;复捡不合格的,应当缴纳检验费。,第二,社会监督,1、社会监督的形式,(1)消费者监督,(2)社会团体监督,2、社会监督的权利,(1)建议处理权,(2)支持起诉权,第三节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的责任和义务,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一)保证产品内在质量的义务,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做出说明的除外;,3、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二)产品标识应当符合法律要求,1、产品标识的概念,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或其特征、特性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产品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号、标记、数字、图案等表示。根据不同的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产品标是可以标注在产品上,也可以标注在产品包装上。,2、产品质量法对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的规定:,(1)应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2)应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家和厂址;,(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应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4、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6、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有关标识的具体标注方法,应当按照产品标识标注规定执行。,(三)生产者对某些特殊产品的包装应当履行的义务,1、产品包装的概念,产品包装是指为在产品运输、储存、销售过程中保护产品,方便运输,促进销售,按一定技术方法而采用的容器、材料及辅助物并在包装上附加有关标识的总称。,2、产品质量法对某些特殊产品包装的规定:,对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出警示标识或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四)法律禁止生产者从事的行为,1、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是指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依据其行政职能,对消耗能源、污染环境、疗效不确、毒副作用大、技术明显落后的产品,按照一定的程序,采用行政措施,通过发布行政文件的形式,向社会公布自某日起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2、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产品产地是指在甲地生产的产品,而在产品标识上标注乙地的地名的质量欺诈行为。,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是指非法标注他人厂名、厂址标识,或者在产品上编造、捏造不真实的生产厂名和厂址以及在产品上擅自使用他人的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行为。,3、生产者不得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质量标志是指标明产品质量状况的证书、标记。,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知识质在产品、标签、包装上,用文字、符号、图案等方式非法制作、编造、捏造或非法标注质量标志以及擅自使用未获批准的质量标志的行为。,4、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掺杂、掺假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造假,进行质量欺诈的违法行为;,以假充真是指依此产品冒充与其特征、特性等不同的他产品,或者冒充同一类产品中具有特定质量特征、特性的产品的欺诈行为;,以次充好是指以低档次、低等级产品冒充高档次、高等级产品或者以旧产品冒充新产品的违法行为;,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1、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如果在验收中发现产品的质量、品种、规格、产品标是不符合规定,销售者应当提出书面异议,要求供或方予以解决;如果需方不提出异议的,责任由其自负。,2、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销售者应当根据产品的特点,采取必要的防雨、防晒方没变,对某些特殊产品采取控制温度、湿度等措施,确保其销售的产品不是销、不变质。,3、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4、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法律对生产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的规定。,5、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6、销售者不得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7、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四节 产品损害赔偿责任,一、产品损害赔偿责任的概念,产品损害赔偿责任是指生产者和销售者因生产或销售的产品由缺陷,造成用户、消费者或第三人人身和财产损害而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二、规责原则,1、规责原则的概念,规责原则是指确定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和依据。,2、产品责任规责原则在国际上大体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1)合同责任阶段。在这个阶段,奉行“无合同即无责任”原则;,(2)一般侵权责任阶段。在这个阶段,奉行“过错责任”原则;,(3)严格责任阶段。即无论生产者有无过错,只要因产品存在缺陷知识他人人身、财产发生损害,生产者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0世纪以来,这一原则已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和采用。,3、我国实行的规则原则,(1)对生产者实行严格责任原则,即无论生产者有无过错,只要因产品存在缺陷知识他人人身、财产发生损害,生产者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对销售者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即销售者由于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才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一)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的法律依据,1、民法通则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2、产品质量法规定,因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二)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1、产品存在缺陷,产品缺陷包括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及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具体包括:,(1)设计上的缺陷,设计上的缺陷是指产品的设计不符合安全性能指标,对人身、财产安全具有潜在的危险。,(2)原材料的缺陷,原材料的好坏对产品质量影响很大,尤其在食品、药品等方面常引起副作用,甚至影响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3)制造上的缺陷,制造上的缺陷是指引产品生产中的不当,致使产品质量未达设计或预期的要求。,(4)指示上的缺陷,指示上的缺陷是指产品的性能、用途、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未作充分、适当、正确的使用说明和警示说明。,产品缺陷的范围比产品质量不合格的范围要宽。,2、存在人身伤害、财产损害的事实。即“无损害,无责任”。,3、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第一,损害事实是由产品缺陷造成的,而不是由其它原因造成的,例如,外力的破坏、受害人的故意等;,第二,损害赔偿责任不以生产者、销售者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作为前提条件,只要生产、销售的产品有缺陷,并且因此造成了人身、财产损害的,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四、损害赔偿范围及责任形式,(一)生产者、销售者的损害赔偿责任,1、生产者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1)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承担赔偿责任。,(2)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生产者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2、销售者的损害赔偿责任,(1)销售者承担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售出的产品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不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不符合以产品说明书、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依法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销售者未按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工商部门责令改正。,对于修理、更换、退货或赔偿损失等问题,如果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产品购销、加工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受害人的求偿权与先行赔偿人的追偿权,(1)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2)因产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先行赔偿,若责任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若责任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二)损害赔偿范围,1、人身伤害赔偿范围,(1)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2)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2、财产损害赔偿范围,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受害人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三)时效和争议的解决,1、时效,(1)诉讼时效,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限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时起计算。,(2)赔偿请求权时效,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自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2、争议的解决,(1)通过协商解决,(2)调解解决,(3)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4)当事人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第五节 行政和刑事责任,一、生产者、销售者的行政和刑事责任,(一)生产不合格产品的行政和刑事责任,1、生产和销售不符合标准产品的行政和刑事责任:,(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或未售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2)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3)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生产销售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政和刑事责任,(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或未售的产品)货值金额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2)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3)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或未售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2)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3)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4、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或未售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2倍以下的罚款;,(2)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3)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以欺诈手段生产、销售产品的行政法律责任,生产者、销售者伪造产品的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三)产品标识不当的法律责任,产品标识不符合对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的要求的,应依法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有关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规定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质量法的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一)政府及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定情形及法律责任,1、包庇、放纵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质量法的行为;,2、向违法生产、销售活动的当事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3、阻挠、干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造成后果的。,具有以上情形之一的,以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质量监督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违反质量法的法律责任,1、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产品监督抽查中超过规定的数量索要样品或者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的,由上级监督管理部门或监察部门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违法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3、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违反规定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收入1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质量检验资格。,4、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的诉讼权利,1、申请行政复议权,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法院起诉;,2、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做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3、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练 习 题,1、什么是产品?,2、什么是产品责任和产品质量责任,二者有何区别?,3、生产者和销售者有哪些产品质量义务?,参考书目,一部颇具经济法理念的产品质量法 徐孟洲、谢增毅著 载法学家2001年第5期,中国产品责任法兼论假冒伪劣之根源和对策 梁慧星著 在法学(沪)2001年第6期,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 > 商业计划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