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上传人:宝**** 文档编号:243748510 上传时间:2024-09-30 格式:PPT 页数:21 大小:11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经济法——反不正当竞争法_第1页
第1页 / 共21页
经济法——反不正当竞争法_第2页
第2页 / 共21页
经济法——反不正当竞争法_第3页
第3页 / 共2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主讲人,郭广辉,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定义和调整对象,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从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竞争立法来看,较为完整的现代经济竞争法体系应该包括反垄断、反限制竞争和反不正当竞争等内容。,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规范不正当竞争行为。将部分限制竞争的行为纳入了自己的调整范围。这样规定对于有效地制止现实经济生活中已经存在的部分限制竞争行为是十分必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的概念和特征,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的规定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在参与市场交易过程中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其特征为:,1主体特征。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指经营者,即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非经营者不能作为竞争的主体。但是,如果政府及其所属职能部门滥用行政权力妨碍经营者的正当竞争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也应视为不正当行为。 ,2客体特征。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侵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从整体上讲侵害的是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而且严重地损害了国家的利益,破坏了市场秩序,阻碍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3具有违法性。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性,主要表现在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既包括关于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各种具体规定,也包括违反了该法的原则规定。经营者的某些行为虽然难以被确认为该法明确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只要违反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或者违背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也应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1采用假冒商标,伪造、冒用标志等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将这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归纳为下列几种:,(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标识。,(3)擅自使用他人的名称。,(4)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和商品产地。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2贿赂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根椐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只有“账外暗中”的回扣,才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还对折扣和佣金作了明确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人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人账。”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6条的规定,“销售退让、销售折让和销售折扣作为营业收入的抵减项目记账”,冲减当年营业收入。,3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广告的设计、制作和发布必须严格遵守1995年2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3款规定,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1款的规定,经营者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为不正当竞争行为:(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上述手段所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2款规定:“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5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产品。,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其特点,经营者必须具有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的故意和以亏本为前提销售商品。否则,不能认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第2款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1)销售鲜活商品;(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3)季节性降价;(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6经营者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推销商品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其特点,必须是以违背购买者意愿为基础,搭配某种商品或满足某种要求为条件。否则,不能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市场交易,必须贯彻自愿、平等、公正的原则,经营者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和经济的优势,向购买者提出某些不合理的条件,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在销售活动中,违背购买者的意愿,硬性搭配销售质次价高的滞销商品,致使购买者在经济上蒙受损失等,都是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7,违法进行有奖销售行为,有奖销售是市场竞争的商业性行为,在国际上均予以认可。但有奖销售必须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消费者的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反对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的有奖销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1)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2)利用有奖销售的办法,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的。前两种属于禁止性有奖销售,后一种属于限制性的有奖销售。,8经营者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是经营者的生命线,是其能否存在和发展的前提。,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其特点是:以散布虚构的事实为手段,以达到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从中获利为目的。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关键是捏造并实施散布虚伪事实的行为,即商业诽谤。在客观上能否直接造成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后果,无关紧要。,9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了维护正常的招标、投标秩序,防止投标者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5条明确规定了两种不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1)投标者之间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的行为。这种行为直接损害招标者的经济利益。,(2)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行为,这种行为直接侵犯了其他经营者的正常活动和经济利益。,10公用企业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排挤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这里所指的经营者包括两类:一是公用企业,如电力、自来水、煤气和公共交通等企业;一是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在特定的市场上处于无竞争情况,或者具有排除竞争的能力,它区别于国家规定的专卖制度,如盐业。至于具有独占地位经营者的具体内容,将由国家通过立法予以规范。,11政府机关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同时,还明确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限制他人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商品,实质上是一种行政性垄断,限制商品进入或外流是一种地区封锁、封建割据,是破坏全国统一市场的行为,概由国家法律所禁止。,三、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一种侵犯消费者利益以及国家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各国立法都规定了严厉的制裁措施。,从我国现行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看,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要分别承担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具体内容是:,1仿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仿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仿造产地,对产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按商标法和产品质量法规定处理。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以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商品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3经营者以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4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5违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6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其中标无效。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7经营者有违反被责令暂停销售,不得转移、隐匿、销毁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的行为的,检查监督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被销售、转移、隐匿、销毁财物的价款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8检查监督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9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明知有违反反不正当竞争规定构成犯罪的经营者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 > 商业计划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