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和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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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八章 竞争法,经济法,9/30/2024,1,经济法,竞争和不正当竞争,竞争,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为取得有利的产销条件和生存环境、实现良好的经济效益而进行的以抑制和排斥竞争对手的积极性生产经营行为,市场经济的本质就是鼓励竞争,通过市场竞争促进经济发展,不正当竞争,市场主体实施的不符合公平、诚实的市场规则和竞争立法的竞争行为,9/30/2024,2,经济法,案例,奇安特电器燃具厂仿冒“松下”注册商标案,年月,两名浙江人在香港注册的“香港松下电器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将其“”商标和“香港松下电器”文字标记以许可的方式许可广东顺德市容桂区奇安特电器燃具厂使用。顺德奇安特电器燃具厂随即在其产品及产品包装箱、说明书上使用“”商标和“香港松下电器”文字标记,并冠以香港松下电器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在市场上销售。年月,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到松下电器(中国)有限公司投诉后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了专项执法活动,查封了涉嫌侵权产品。顺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奇安特电器燃具厂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9/30/2024,3,经济法,案例,金育电器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年初,金莱克公司浒关二分厂厂长潘辉跳槽到金育电器有限公司任总经理,组织人员盗用金莱克公司的技术资料,生产与金莱克公司开发的产品相似的牌手持吸尘器。苏州市工商局依法认定金育公司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责令金育公司停止违法行为。金育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经苏州市两级人民法院审理,维持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9/30/2024,4,经济法,案例,海南新大洲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有奖销售案,年月,海南新大洲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了,新大洲之旅促销活动的实施方案,,主要内容是新大洲公司于年月日至月日期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新大洲之旅”促销活动,活动奖项设置为超级大奖,欧洲游名等。海南省工商局经调查认定新大洲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9/30/2024,5,经济法,案例,山东省齐河县电业公司在农网改造中滥收费用限制竞争案,山东省齐河县电业公司在年至年农村低压电网改造过程中,在农民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与村委会签订格式合同的形式,让农民和村委会支付施工费和材料费、电工生活补助费、短途运输费、电能表检验费等费用,这些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由供电部门承担。在农网改造期间,齐河县电业公司共向农民收取了电能表检验费元。山东省德州市工商局依法对齐河县电业公司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元的处罚决定。,9/30/2024,6,经济法,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目的,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对象,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发生在监督管理机构与经营者之间、经营者相互之间以及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社会关系,监督管理机构与经营者之间的监督管理关系,经营者之间的民事赔偿关系,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民事赔偿关系,9/30/2024,7,经济法,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及其特征,概念,经营者违反市场交易的基本原则,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特征,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具有经营性,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违法性,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市场竞争为目的,9/30/2024,8,经济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9/30/2024,9,经济法,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采用假冒或仿冒等混淆手段从事市场交易,商业贿赂,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而销售商品,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商业诽谤,招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交易的行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9/30/2024,10,经济法,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采用假冒或仿冒等混淆手段从事市场交易,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以为是该知名商品,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以为是他人的商品,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9/30/2024,11,经济法,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商标,商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在生产、制造、加工、拣选、经销的商品上或者其从事服务的场所所使用的特殊标志,以便使自己的商品和服务与他人的同类商品和服务相区别,注册商标,经商标局核准注册并刊登在商标公告上的商标,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不仅侵害注册商标的行为不仅侵害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权益,而且会损害消费者和公众的利益,9/30/2024,12,经济法,案例,1986年,日本东陶机器株式会社(以下简称东陶株式会社)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了“TOTO”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卫生陶瓷等。该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后,东陶公司进行了续展注册。2000年6月,国家商标局将“TOTO”商标列入全国重点保护名录。,2001年7月25日,河南省龙头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头公司)在郑州市东建材大世界东区510号设立了龙头公司东陶经营部(以下简称东陶经营部),销售卫生洁具。2002年4月26日,龙头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德良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了郑州东建材大世界永良洁具经营部(以下简称永良经营部),经营范围为卫生洁具的零售。,2002年8月,日本东陶机器株式会社河南总代理发现位于郑州市建材大世界的河南省龙头建材有限公司东陶经营部和郑州建材大世界永良洁具经营部,在其约10平方米的灰色外墙上醒目地标注着“日本TOTO东陶”等字样,其字形、字体、颜色与真正的“TOTO”注册商标、商号“东陶”一致。日本东陶遂委托北京联法律师事务所,以河南龙头、郑州永良洁具共同侵犯了其“TOTO”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专用权为由,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30/2024,13,经济法,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以为是该知名商品,构成要件,名称、包装、装潢须为知名商品所特有,知名商品,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经营者为自己的商品独创的有显著性特点的名称、包装、装潢,是该商品与其他商品相区别的标志,该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相同使用,相似使用,9/30/2024,14,经济法,案例,丰田诉吉利,9/30/2024,15,经济法,丰田诉吉利商标侵权案:被称为“中国汽车知识产权第一案”,(日本)丰田自动车株式会社诉浙江吉利汽车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被称为“中国汽车知识产权第一案”。有评论说,提起本案诉讼是日本确定的知识产权国际战略的一部分。,原告丰田公司诉称,被告吉利公司在其生产汽车的车前盖、轮胎、方向盘、车辆后备箱等显著位置使用的“美日”图形商标构成对原告“丰田”图形注册商标的侵犯,同时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索赔1400万元。,“两个标志十分近似,吉利公司意在搭乘丰田的便车,使消费者造成混淆!”原告丰田公司认为。,“买汽车不等于买袜子,消费者在购买时十分谨慎,你们谁见过一个消费者要买丰田车,却错将吉利车买回了家?”被告吉利公司立即反驳。,“汽车在高速行驶中,人们很难区分两个如此相似的标志!”,“对于飞驰的汽车,人们能够记住的只是它的外观,谁能分辨出一个小小的车标?!”,9/30/2024,16,经济法,100余份证据、持续近7个小时的庭审,120余个旁听座位座无虚席,近30家国内外媒体到场旁听采访。,原告丰田公司是世界知名的汽车和发动机的生产厂商,涉案的丰田图形商标、“TOYOTA”商标、“丰田”文字商标是国内消费者熟知的标识,被告吉利公司也是国内汽车行业的重要企业。汽车制造业作为我们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法官们知道,一纸判决将影响到整个汽车行业的战略和发展,因而对此案十分谨慎。曾主审过多起知名案件的邵明艳也锁紧了眉头。,合议庭经过慎重的思考,结合汽车产品的特点、相关公众对汽车产品的感知规律和注意力程度、丰田图形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丰田图形商标和美日图形商标所存在的差异以及原、被告汽车产品的差别程度等因素,综合认定,被告吉利公司的美日图形商标与原告的丰田图形注册商标不近似,相关公众不会产生混淆或对其来源产生误认,也不会产生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不利的联想。,2003年11月,北京二中院做出判决,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9/30/2024,17,经济法,采用假冒或仿冒等混淆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9/30/2024,18,经济法,案例,Burger King or Burger Queen,质量认证,东北大米盐城产区,9/30/2024,19,经济法,商业贿赂,概念,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为争取交易机会,特别是为争得相对于竞争对手的市场优势,通过秘密给付财物或其它有价报偿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收买客户的负责人、雇员、合伙人、代理人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等能影响市场交易的有关人员的行为,特点,主体:经营者,主观方面:故意、自愿,客观方面:违法性、隐蔽性,形式:回扣等多种方式,9/30/2024,20,经济法,案例,成都市电信局工程总公司收受回扣案,成都市电信局工程总公司自年月至年月,在购进移动电话的经营活动中,与供货方私下串通,暗中约定在谈妥基本价格之后每台移动电话再加价元至元,该工程公司按加价后的价格支付货款。供货方照此价格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每台移动电话元至元暗中支付回扣给工程公司,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成都市工商局对该工程公司做出罚款万元、没收违法所得万元处罚。,9/30/2024,21,经济法,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虚假宣传,商品宣传的内容与商品的实际情况不符,引人误解的宣传,就一般的社会公众的合理判断而言,宣传的内容会使接受宣传的人或受宣传影响的人对被宣传的商品有可能产生错误的认识,从而影响其购买决策的宣传,9/30/2024,22,经济法,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经营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一)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二)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三)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以明显的夸张方式宣传商品,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不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认定。,9/30/2024,23,经济法,案例,天王电子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年,天王电子有限公司在产品简介中对其天王牌手表所获“金桥奖”的评比、颁奖单位及“全国销售量第一”的统计单位作了不真实的宣传。河北省保定市工商局根据查证的事实认定天王电子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天王电子有限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年月,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天王电子有限公司上诉,维持原判。,9/30/2024,24,经济法,侵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种类,技术信息,经营信息,条件,秘密性,实用性,保密性,9/30/2024,25,经济法,侵犯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9/30/2024,26,经济法,案例,长城反诉菲亚特窃取“精灵”研发秘密,菲亚特和长城汽车“结怨”始于两年前。,2007,年,6,月,菲亚特公司曾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长城“精灵”侵犯了其在中国的“新熊猫”外观设计专利权。去年,12,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对菲亚特上诉长城“精灵”外观设计侵权一案不予支持,驳回菲亚特上诉,长城汽车胜诉。不过,此案在意大利的判决是另外一种结果。菲亚特总部所在的意大利都灵一家法院裁定菲亚特胜诉,长城汽车的“精灵”因此被禁止在欧洲地区销售。,此次长城汽车提起反诉的理由是,作为长城汽车的竞争对手,菲亚特通过假扮成长城汽车的客户或采用其他虚构身份,以“商业间谍”的方式,偷偷潜入长城汽车研发场地,刺探到了长城“精灵”的研发进展、研发方向。“菲亚特这种以不正当手段窃取他人研发信息的行为侵犯了其商业秘密。”长城汽车有关负责人称,长城汽车已掌握了确凿的证据,证明菲亚特曾私自到长城厂区的研发场地,偷拍了第一款轿车长城“精灵”在研发期间的照片。据了解,长城公司的反诉已被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目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通过司法途径向意大利菲亚特公司送达起诉状。,9/30/2024,27,经济法,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一)销售鲜活商品;(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三)季节性降价;(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9/30/2024,28,经济法,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而销售商品,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经营者利用其经济优势,违背购买者的意愿,在销售一种商品或者提供一种服务时,要求购买者以购买另一种商品或接受另一种服务为条件,或者就商品或服务的价格、销售对象、销售地区等进行不合理的限制,9/30/2024,29,经济法,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9/30/2024,30,经济法,案例,5000,元以上的物品使用权作为有奖销售奖品的处理,2007,年,7,月,25,日,安徽省石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时,发现上海市南浦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浦公司)为促销其天喔“,Q,猪”系列产品,于,2007,年,6,月开始筹划开展“,Q,猪好大运”有奖销售活动。其中抽奖部分的活动范围为全国,奖项:特等奖,1,名,奇瑞,QQ,汽车,1,辆(,1,年使用权)(限,1,名);一等奖,10,名,品牌手提电脑,1,台。石台工商局认为南浦公司涉嫌违法巨奖销售,立案调查,并于,2007,年,7,月,30,日、,8,月,21,日分别向南浦公司发出询问通知书和听证告知书。南浦公司对询问通知书予以回复,但放弃了听证。石台工商局经,9,月,5,日复核,,9,月,11,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上海市南浦食品有限公司停止该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6,万元整,上缴国库。,9/30/2024,31,经济法,商业诽谤,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9/30/2024,32,经济法,投标招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类型,投标者相互串通,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之间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9/30/2024,33,经济法,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交易的行为,公用企业,电力、自来水、煤气、通讯、公共交通,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无竞争状态,两个以上经营者不进行价格竞争,但在对外关系上具有独占地位和能力,9/30/2024,34,经济法,案例,2004年11月人,宁夏石嘴山矿务局的29、30号宿舍楼的六户居民,早已买好煤气灶具,等待着煤气公司安装供气。同年12月9日,市煤气公司安装了灶具并试火通气,当发现这六户居民使用的煤气灶不是从市煤气公司购买的,前来检查通气的煤气公司工作人员当即拆除了这六户居民的煤气表,并告诉他们不购买煤气公司灶具,一律不予供气。,事发后,六户居民投诉至市消费者协会,2005年4月,宁夏石嘴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调查,下发了关于对石嘴山市煤气公司限制交易行为的处罚决定。认定该公司的做法违反了反不竞争法第6条规定,构成了限制交易行为。,9/30/2024,35,经济法,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9/30/2024,36,经济法,案例,娃哈哈的南京遭遇,1992,年,3,月,娃哈哈果奶初闯南京引起轰动,日平均成交量达,70,多万瓶。,3,个月后,正当众经销单位纷纷赶往杭州排队取货时,南京市卫生防疫站突然亮出“红牌”,判定娃哈哈果奶不符合国家标准,并于,6,月,3,日通过,南京日报,、南京电视台发布消息,禁止上市。娃哈哈一天在江苏市场直接损失,50,多万!令人百思不得其解的是:娃哈哈果奶是新型饮料,并无现成的国家标准可依,但被南京相关部门突然查禁。为此,公司专程赴宁与卫生防疫站恳请申诉,均被断然拒绝。 国家技术监督局、卫生部监督司认真调查后表示:娃哈哈果奶可以生产。然而,南京市卫生防疫站又提出苛刻条件:现已投放市场的果奶必须全部更换新标签,否则只能退出南京市场。,9/30/2024,37,经济法,案例,2001年,辽宁省大洼县专卖事业管理局在发放酒类经营许可证时,按照盘锦市专卖事业管理局的统一要求,公然把经营范围限定为“地产啤酒”。,2004年 ,辽宁锦州市公安局强制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到其指定的公司更换刻制印章,有的地方的民政机关要求新郎新娘办理结婚证必须到民政部门规定的照相馆照相,如果用了其他照相馆拍摄的结婚照就不予办理登记手续,。,9/30/2024,38,经济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技术监督管理部门,食品卫生管理部门,*社会监督,监督检查部门的职权,按照规定程序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查询、复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帐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检查与本法第五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该财物。,9/30/2024,39,经济法,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经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9/30/2024,40,经济法,垄断,概念,排除、限制竞争以及可能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行为,经营者之间达成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经营者之间可能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集中行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行为,9/30/2024,41,经济法,竞争法的立法模式,反垄断法,美国:反托拉斯法,德国:反卡特尔法,日本: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平交易的法律,竞争法律制度,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我国:分立式立法,9/30/2024,42,经济法,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同之处,任务都是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相互联系、相互配合,不同之处,垄断与不正当竞争侵害的对象不同,垄断:限制竞争,危害市场经济,不正当竞争: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侧重不同,反垄断法:维护竞争性的市场结构,反不正当竞争法:维护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及社会经济秩序,9/30/2024,43,经济法,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立法目的,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适用范围,空间范围,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境外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垄断行为,主体范围,9/30/2024,44,经济法,中国或对力拓和必和必拓组建合资企业进行反垄断审查,中国周一表示,可能对矿业巨头力拓股份有限公司和必和必拓的合资铁矿石项目进行反垄断审查。,力拓本月终止了中国铝业公司的195亿美元现金注资提议,并选择与必和必拓在西澳洲开展一个合资项目。,中国商务部发言人姚坚表示,力拓和必和必拓联合必将影响全球的铁矿石供应,中国企业对此表示关切是很正常的。中国是世界第一大铁矿石进口国,而力拓和必和必拓的铁矿石出口量占全球总供应量的36%。,他还表示,一旦企业经营者在中国的总销售额达到一定水平,就将适用於反垄断法。,中国反垄断法规定,如果合并后公司的全球总收入超过人民币100亿元(14.6亿美元),或在中国的收入超过人民币20亿元,则必须经过中国政府批准方能合并。此外,如果合并的双方或各方最近一个财政年度在中国的收入超过人民币4亿元,政府也将对交易进行审查。,9/30/2024,45,经济法,对垄断协议的规制,含义,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与普通合同的区别,表现形式不同,订立方式不同,法律对待两者的态度不同,约定的效力不同,9/30/2024,46,经济法,垄断协议的种类,横向垄断协议,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联合抵制交易,纵向垄断协议,固定转售价格,限定转售的最低价格,9/30/2024,47,经济法,反垄断法的豁免制度,豁免制度的含义,一些垄断行为在形式上与反垄断法禁止的情形相符合,但总体上有利于社会利益,因而不再适用反垄断法禁止性规定的法律制度,利益衡量:利大于弊,我国反垄断法对垄断协议的豁免制度,反垄断法第十五条,9/30/2024,48,经济法,反垄断法第十五条,第十五条,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五)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六)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七)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9/30/2024,49,经济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在相关市场中,占支配地位的企业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实施的垄断行为,不强调行为后果,主体的特定性,行为的反竞争性,9/30/2024,50,经济法,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制的必要程序,界定可能发生的滥用行为所存在的市场,界定企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对竞争有害的具体行为,并确定其在相关市场上的整体影响,9/30/2024,51,经济法,认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因素,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9/30/2024,52,经济法,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9/30/2024,53,经济法,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9/30/2024,54,经济法,中移动被诉垄断案原告获补偿1000元,今年“三一五”消费者权益日前夕,周泽以反垄断法为据,以消费者身份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合称“中国移动”)提起反垄断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强行向包括周泽在内的全球通用户每月收取“月租费”的侵权行为,并退还近两年来收取周泽的“月租费”。,在东城区法院及北京市二中院的庭审中,周泽均诉称,中国移动在中国占有移动通信服务市场超过70%份额,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被告中国移动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在不存在租赁关系的情况下,对作为全球通手机用户的周泽收取每月50元左右的月租费。“我自己买的手机,而且我每个月都为接打电话付通话费。我与中国移动之间并不存在所谓的租赁关系。”周泽说。,针对周泽的诉讼,被告中国移动辩称,不存在对原告附加交易条件和价格差别待遇;移动通信服务市场是有竞争的,中国移动不存在垄断,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周泽认为,被告中国移动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周泽的移动通信服务收费合法,因为这些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的反垄断法的相冲突,不能成为中国移动收费的合性根据。即使严格执行“最古老”以致都成了“化石”的邮电部1994281号文件,收取50元月租费也应是对所有移动通信用户都收取,现在只收取原告这样的全球通移动通信用户,就是对原告实行价格歧视和附加交易条件的垄断违法。,经过两次开庭,原、被告双方都表示了愿意接受调解。周泽表示,经过法官分别做工作,出于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中国移动接受调解实际上已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自己的诉讼请求,周泽遂接受法官建议,与中国移动达成和解协议。在中国移动同意周泽携号转为不收取月租费的移动通信服务并以“奖励”名义支付周泽的1000元补偿后,周泽申请撤诉。“其实就是给中移动一个台阶下,奖励的名目就是我促进了中移动的服务。”周泽笑称。,9/30/2024,55,经济法,中国首例反垄断网络案件一审宣判,上海首例反垄断纠纷案在上海市一中院一审判决。针对北京书生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下称书生电子公司)起诉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下称盛大网络)、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玄霆公司)的垄断纠纷案,上海市一中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认为两被告的行为具有正当性,不构成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原告书生电子公司运营的(读吧网)是经工信部等部门审核批准的经营电子图书的门户网站。被告盛大网络和玄霆公司共同经营的网站(起点中文网)的经营范围与原告相似。,本案纠纷由网络小说星辰变引发,作者笔名为“我吃西红柿”。星辰变在起点中文网上发表后深受广大网友的喜爱。在该作品创作终结后,书生电子公司于2008年5月开始委托寇彬,以笔名“不吃西红柿”创作作品星辰变后传,并在读吧网上陆续发表。,因笔名相似,且沿用星辰变中的人物、情节、环境等要素,盛大网络要求寇彬和李亚鹏停止为读吧网创作并在起点中文网上发表致歉信。寇彬等人应要求这样做了。对此,书生电子公司起诉,盛大网络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定交易,要求确认共同经营起点中文网的盛大网络和玄霆公司构成滥用市场(中国网络文学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盛大网络是否实施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根据2008年8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六条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而一个经营者如果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9/30/2024,56,经济法,中国首例反垄断网络案件一审宣判,读吧网的代理人孙颖律师在6月17日开庭审理时指出:“盛大网络的官方网站数据显示,盛大旗下网站(其网络文学统称为盛大文学)已占到中国网络文学市场份额的80%以上。盛大网络的行为已经构成市场垄断。”,游闽键律师抗辩称,盛大网络专注于网络游戏业务,与读吧网的市场经营范围并不一致,非同一市场,对起点中文网的有关行为也并不知情,与本案无关。玄霆公司的代理人李艳律师表示,该公司既不构成、也未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根本不存在垄断行为。,法院认为,原告指控的被告在中国网络文学市场具有支配地位不成立。理由主要是:第一,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认为“盛大文学”即被告盛大网络;其次,原告将网络上宣传的市场份额等同于实际所占的市场份额,依据不足;第三,原告的读吧网亦自称是全球最大的电子书门户网站,再次无法认定被告在中国网络文学市场已经具有支配地位。,上海一中院亦认为,即便被告在中国网络文学市场具有支配地位,原告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指控亦不能成立。理由主要是:被告要求寇彬等人停止继续创作星辰变后传的行为,是基于寇彬等人采用了与星辰变作者相似的笔名,并在创作时沿用星辰变中的人物、情节、环境等要素这一背景,亦在情理之中。根据中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从被告的行为的正当性判断,法院认定被告未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9/30/2024,57,经济法,对经营者集中的规制,经营者集中的概念,反垄断法第,20,条,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9/30/2024,58,经济法,对经营者集中的规制,经营者集中的特征,经营者集中的主体是独立的出于存续状态的企业,经营者集中必须要有经营者集中的行为,经营者集中的后果是一个企业能够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另一个企业,企业过度集中的危害,适度集中,过度集中,9/30/2024,59,经济法,经营者集中的分类,按集中当事人是否处于相同的生产经营阶段划分,横向集中,纵向集中,混合集中,按经营者集中的不同实现方式划分,企业合并,取得股份,取得财产,交叉任职,9/30/2024,60,经济法,对经营者集中的规制,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第二十一条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强制事先申报,申报的例外,第二十二条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一)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二)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9/30/2024,61,经济法,对经营者集中的规制,申报集中应当提交的文件、资料,申报书,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影响的说明,集中协议,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申报书应当载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预定实施集中的日期和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应当在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期限内补交文件、资料。经营者逾期未补交文件、资料的,视为未申报,9/30/2024,62,经济法,对经营者集中的规制,审查经营者集中,应当考虑下列因素,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9/30/2024,63,经济法,对经营者集中的规制,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将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或者对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决定,及时向社会公布,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9/30/2024,64,经济法,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9/30/2024,65,经济法,禁止可口可乐公司收购中国汇源公司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收到美国可口可乐公司(简称可口可乐公司)与中国汇源果汁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国汇源公司)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根据反垄断法第三十条,现公告如下:,一、立案和审查过程。2008年9月18日,可口可乐公司向商务部递交了申报材料。9月25日、10月9日、10月16日和11月19日,可口可乐公司根据商务部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了补充。11月20日,商务部认为可口可乐公司提交的申报材料达到了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标准,对此项申报进行立案审查,并通知了可口可乐公司。由于此项集中规模较大、影响复杂,2008年12月20日,初步阶段审查工作结束后,商务部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书面通知了可口可乐公司。在进一步审查过程中,商务部对集中造成的各种影响进行了评估,并于2009年3月20日前完成了审查工作。,二、审查内容。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七条,商务部从如下几个方面对此项经营者集中进行了全面审查:,(一)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二)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三)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四)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五)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六)汇源品牌对果汁饮料市场竞争产生的影响。,9/30/2024,66,经济法,禁止可口可乐公司收购中国汇源公司公告,三、审查工作。立案后,商务部对此项申报依法进行了审查,对申报材料进行了认真核实,对此项申报涉及的重要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并通过书面征求意见、论证会、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调查、委托调查以及约谈当事人等方式,先后征求了相关政府部门、相关行业协会、果汁饮料企业、上游果汁浓缩汁供应商、下游果汁饮料销售商、集中交易双方、可口可乐公司中方合作伙伴以及相关法律、经济和农业专家等方面意见。,四、竞争问题。审查工作结束后,商务部依法对此项集中进行了全面评估,确认集中将产生如下不利影响:,1、集中完成后,可口可乐公司有能力将其在碳酸软饮料市场上的支配地位传导到果汁饮料市场,对现有果汁饮料企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进而损害饮料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品牌是影响饮料市场有效竞争的关键因素,集中完成后,可口可乐公司通过控制“美汁源”和“汇源”两个知名果汁品牌,对果汁市场控制力将明显增强,加之其在碳酸饮料市场已有的支配地位以及相应的传导效应,集中将使潜在竞争对手进入果汁饮料市场的障碍明显提高。,3、集中挤压了国内中小型果汁企业生存空间,抑制了国内企业在果汁饮料市场参与竞争和自主创新的能力,给中国果汁饮料市场有效竞争格局造成不良影响,不利于中国果汁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9/30/2024,67,经济法,禁止可口可乐公司收购中国汇源公司公告,五、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商谈。为了减少审查中发现的不利影响,商务部与可口可乐公司就附加限制性条件进行了商谈。商谈中,商务部就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可口可乐公司提出可行解决方案。可口可乐公司对商务部提出的问题表述自己的看法,并先后提出了初步解决方案及其修改方案。经过评估,商务部认为可口可乐公司针对影响竞争问题提出的救济方案,仍不能有效减少此项集中产生的不利影响。,六、审查决定。鉴于上述原因,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商务部认为,此项经营者集中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将对中国果汁饮料市场有效竞争和果汁产业健康发展产生不利影响。鉴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在规定的时间内,可口可乐公司也没有提出可行的减少不利影响的解决方案,因此,决定禁止此项经营者集中。,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二九年三月十八日,9/30/2024,68,经济法,对行政性垄断的规制,行政性垄断的概念,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法律特征,主体: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中央政府除外,本质特征:滥用行政权力,强制性,9/30/2024,69,经济法,对行政性垄断的规制,行政性垄断的分类,表现方式,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对全国统一市场的条块分割,条状分割,行业垄断,块状分割,地区垄断,9/30/2024,70,经济法,对行政性垄断的规制,行政性垄断的危害,阻碍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损害市场主体独立自主的经营权和消费者的利益,阻碍形成自由、公平的有效竞争秩序,极易演化为经济性垄断,9/30/2024,71,经济法,对行政性垄断的规制,打破行业垄断32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打破地区垄断,33,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一)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二)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三)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四)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 (五)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9/30/2024,72,经济法,对行政性垄断的规制,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采取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9/30/2024,73,经济法,反垄断法适用原则,本身违法原则,当某种行为一旦被认定为反垄断法明文规定的类型,无需对其经济理由和经济后果进行进一步调查,便可认定其非法,合理原则,在衡量案件的所有情况下,决定企业的行为是否对竞争有不合理的限制,9/30/2024,74,经济法,反垄断主管机构,竞争法主管机关的特点,法定性,独立性,专业性,广泛性,9/30/2024,75,经济法,反垄断主管机构,主管机构的工作程序,准司法程序,我国反垄断实施机构,双层次多机构,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9/30/2024,76,经济法,反垄断主管机构,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职责,第九条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二)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三)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四)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由国务院规定。,9/30/2024,77,经济法,反垄断主管机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三足鼎立”,商务部,经营者集中,国家发改委,价格垄断行为,国家工商总局,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9/30/2024,78,经济法,反垄断主管机构,执法机构的执法保障措施及义务,第三十九条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二)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三)查阅、复制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单证、协议、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文件、资料;(四)查封、扣押相关证据;(五)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第四十条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进行询问和调查,应当制作笔录,并由被询问人或者被调查人签字。,第四十一条反垄断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9/30/2024,79,经济法,反垄断主管机构,被调查的经营者的配合义务,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拒绝、阻碍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有权陈述意见。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对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对垄断行为的处理,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涉嫌垄断行为调查核实后,认为构成垄断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可以向社会公布,9/30/2024,80,经济法,反垄断主管机构,经营者承诺制度,中止调查,对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涉嫌垄断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为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调查。中止调查的决定应当载明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的具体内容。,终止调查,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中止调查的,应当对经营者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监督。经营者履行承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终止调查。,恢复调查,经营者未履行承诺的,作出中止调查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发生重大变化的,中止调查的决定是基于经营者提供的不完整或者不真实的信息作出的,9/30/2024,81,经济法,法律责任,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行政性垄断的法律责任,妨害反垄断调查的法律责任,反垄断执法机构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9/30/2024,82,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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