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 八讲 医疗损害责任,一、医疗损害责任,(一)医疗损害责任的概念,第54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外国:医疗人员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活动。医院只是合伙性质的,护士被认为是医生的被雇人员。,医疗损害责任与医疗事故责任的关系处理 统一,近年来,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审理中存在两大问题:即两个“二元化”问题。,1、法律适用的二元化,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民通、人身司法解释 实践中做法:是否构成医疗事故,2、鉴定的二元化,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医疗过错的司法鉴定,审限长、纠纷的主要原因。,各有利弊:中立性和专业性,侵法未规定,也不易规定。鉴定体制需要改革,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体制。,导致的结果:赔偿结果差异悬殊,不公平,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和统一性。,比较 医疗事故 医疗过错赔偿,举证责任 医院 原告,赔偿项目和标准 少 、低 高一倍,适用的法律 条例 民通 人身解释,评价:两张皮的做法极不合理,结论:统一适用侵权法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 如何确定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的案由?,以前混乱。08年最高法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例:夫妻因生育技术选择告医院,当事人选择,法院可以释明,涉及到法律的适用、时效、举证责任、损害赔偿计算等方面。,(二)医疗损害责任的特征,1、发生在医疗活动中,2、因患者人身等权益受到损害而发生的责任,3、行为主体是医务人员,4、因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过错行为而发生的责任,5、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6、基本责任形态是替代责任,(三)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类型,1、违反告知义务,2、违反诊疗义务(勤勉、高度注意、忠实等),3、因使用有缺陷医疗产品,4、违反保密义务,5、因实施过渡医疗,二、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一)归责原则:过错责任,* 01年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八)项: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 过错推定,理由:避免过渡治疗,加重患者负担;,如“看病贵”现象,避免保守治疗,不利于医学技术的发展;,不得过于加重医疗机构的责任,平衡与患者的利益,(二)构成要件,1、医疗机构和义务人员的诊疗行为,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和个人诊所。,义务人员:专业和社会义务人员,不属诊疗行为的:,(1)医院设施有瑕疵导致患者摔伤或在医院自残、自杀;,(2)医院管理有瑕疵导致损害;抱错婴儿,(3)医生故意伤害患者;做试验,(4)非法行医致人伤害。,2、患者的损害,人身、财产、精神损害,3、诊疗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如、骨折后夹板固定,嘱不得负重,两周后复查。数月复查,自行拆除甲板,畸形愈合,影响了手腕的功能。,案例:术后将纱布留在体内,盆腔炎无因果关系 精神损害3000元,4、医疗机构及其义务人员的过错,故意:前女友做阑尾手术,将子宫切除,过失:疏忽大意:术前未查血糖,导致糖尿病患者术后刀口不愈合;术后将纱布留在体内,过于自信:外科医生对组织结构认识不清情况下,误伤了神经、血管。,判断标准: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57条 “理性的、合理之人” 例:看到障碍物,58条:推定有过错:原告举证(明显的、鉴定),(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如、青霉素不过敏,医生相信,未做皮试输液,(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1)将违法行为和过错高度统一起来;(2)(3)具有客观性。,三、免责事由,第60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如不如实告知病史误诊;过早的活动或进餐、不按遗嘱服药或私自服药。强调因果关系。,(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案例:“丈夫”肖志军拒绝在剖腹产手术同意书上签字,致怀孕9个月的李丽云死在北京朝阳医院案,(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经患者实施试验性诊疗发生不良后果,患者签字同意的,不承担责任,但必须说明使用的目的可能会产生的不良后果或副作用,* 诊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第29条: 不承担责任,案例:术中停电导致手术无法继续致患者死亡,四、违反告知义务的责任-患者知情同意权,1、第55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案例:山西农民做肝脏移植手术,后维持费用1个月10万。30多岁。解放军301医院告农民搬出,反诉胜诉。判给200万维持费。,告知义务的特殊规定-告知义务的免除,第56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1、本条是权利而不是义务,广州某医院每年近300万花费用于流浪、无家可归等人员。应当政府买单。院长说:口碑好了,医闹少了。,2、“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不包括明确拒绝的情况 如、肖志军案 意见不一致。原为“难以取得”,3、后果: 不承担责任,五、违反诊疗义务的责任,第57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高度注意义务,2、判断过失的标准: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适应的注意义务,在当前,应当适度考虑地区、医疗机构资质、医务人员资质等因素。,案例:杨某胎死腹中案/202页,五、医疗产品侵权责任,第59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1、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存在缺陷:,(1) 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仍可能具有缺陷。如、感冒药;医疗器械已经植入体内无法取出的,是否达到一般同类产品的使用年限。,(2)血液、血液制品属于产品,美国:血液免责法 担心对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产生不良影响。弊端:输血者利益保护不到位;阻碍了控制病毒技术的开发和推广。,我国:实则承认 输血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甲型除外)、梅毒等,2、责任承担,(1)生产者 血液提供者 或 医疗机构(销售者),* 患者自行购买的产品有缺陷,医院免责。必须医院提供的产品。,(2)追偿权:向终局责任人,(3)责任形态:不真正连带责任,六、违反填写、保管、提供病历资料义务的责任,第61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1、病历:主观和客观病历 ; 门诊和住院病历,重要性:,2、义务:填写:,保管:门诊15年; 住院30年,提供:查阅、复制权,3、不提供的救济:条例:行政救济,侵法:起诉民事诉讼,七、违反隐私保护义务的责任,第62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1、责任性质:泄露病人隐私不属于医疗损害,属于普通侵权。,2、侵犯形式:泄露 擅自公开,案例:做人流实习生观摩案,科研教学目的也必经同意,3、限制:即免责 (1)公共利益:通缉(2)与本人有关的第三人利益:结婚时不宜结婚的疾病,八、过渡医疗的责任,第63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过渡医疗:过渡诊断:手术,过渡检查:透视- CT - 核磁共振,过渡治疗:用药,认定:困难 , 但明显背离适度医疗要求,案例:哈尔宾 “天价住院”,“7、5米账单”,危害:遗患关系紧张、浪费医疗资源,责任:退还;致新的人身损害的,赔偿,九、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的保护,第64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没必要的条款、基于政治压力加上的,不属侵权法问题。,背景:遗患关系紧张:医闹现象、职业医闹。“打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不闹不赔、越闹越赔、越赔越闹”的怪圈。头戴钢盔上班。,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