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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行政强制法,培训,2012,年,3,月,2,*颁布及实行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年月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3,*培训的提纲,一、行政强制的概念及特征,二、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及特征,三、行政强制行为的种类,四、,行政强制法,的立法过程,五、,行政强制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与基本原则,六、行政强制的种类与设定,七、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的程序,八、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九、行政强制与相关概念的区别,十、行政强制违法的法律责任与救济,十一、烟草专卖法执法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十二、行政强制法实施后需要关注的几个问题,一、行政强制的概念及特征,1、概念: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财产、人身自由等予以强制而采取的措施。,广义:包括行政处罚中的拘留、罚款、吊销等,狭义:行政处罚以外的强制行为,2、行政强制的特征,行政强制的主体是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强制的对象是违反了特定的法律、法规或是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行政强制的目的是保证法定义务的实现。,行政强制行为是一种具有可诉性的具体行政行为。,1,、概念:指行政法律关系中,作为义务主体的相对人不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的活动。,2,、特征:以相对人故意不履行义务为前提;,目的:履行法定义务;,根据是行政处理决定;,强制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不得进行执行和解,;,二、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及特征,:,1、按照执行措施是否由执行机关直接实施为准,(,1,)间接强制:代履行、执行罚,代履行:指义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行政机关可以自己或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行,向义务人征收代履行费用。,执行罚:指义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由行政机关迫使义务人缴纳强制金以促使其履行义务。,(,2,)直接强制:表现形式有: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缴,抵缴;强制收购,现价出售。,三、行政强制行为的种类,2、按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为标准,(,1,)对人身的强制:强制拘留、强制扣留等,(,2,)对财产的强制:冻结、扣押、查封扣缴等,(,3,)对行为的强制,四、,行政强制法,的立法过程,1,、该法涉及公权与私权的平衡,涉及特定相对人权益、自由、安全与他人、社会公众的权益、自由、安全的平衡,此种平衡很难拿捏,必须慎之又慎;,2,、该法涉及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权力配置的调整或重构,各方在立法过程中博弈不断;,3,、该法旨在加强对行政强制权的限制、控制和规范,这不能不影响有关执法部门、执法者的利益,从而必然会遇到各种有形或无形的阻力;,9,该法为什么经历了那么长的立法过程?,10,六、,行政强制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与基本原则,(一),立 法 目 的:,1,、长时期以来,行政强制存在严重的“乱”“滥”、,“软”,,为保障人权和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需要制定,行政强制法,。,2,、行政强制的“乱”、“滥”,“软”,,严重影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为规范行政强制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需要制定,行政强制法,。,11,3,、行政强制的“乱”和 “滥”,导致了严重的滥权和行政侵权,为防止滥权和行政侵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需要制定,行政强制法,。,4,、制定行政程序法典是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法治政府的必须,为制定行政程序法典提供基础和积累经验,需要制定,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12,(,二)适用范围,: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13,(三)行政强制设定和实施的基本原则,1,、法定原则: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权限:法律;范围、条件:法律、法规;程序:法律、法规、规章),2,、比例原则: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必要性、适当性、比例性),3,、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先教育,后强制;目的达,不强制),4,、平衡原则:保障行政权有效实施,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社会公众权益与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统一、平衡。,5,、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强制为单位、个人谋利;实施行政强制应当说明理由,听取相对人陈述、申辩。,6、,救济原则:相对人不服行政强制,有权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因违法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14,15,六、行政强制的种类与设定,(一)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3、扣押财物;,4、冻结存款、汇款;,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二)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2、划拨存款、汇款;,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5、代履行(代执行),6、其他强制执行方式,16,17,七、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的程序,(一)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程序的一般规则:,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不实施强制。,2,、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定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不得委托。,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18,*强制法条款引用,(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19,(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第十九条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20,21,(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程序,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特别程序,*强制法条款引用,第二十条 依照法律规定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二)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三)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2,、涉嫌犯罪移送程序,*强制法条款引用,第二十一条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一并移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3,、查封、扣押的特别要求(限于涉案场所、设施或财物;不得重复查封;制作和交付决定书及清单;查封扣押期一般不超,30,日;不应或不需查封扣押的应立即解除;造成损失应补偿等,)(,强制法 第二节 查封),*强制法条款引用,第二十二条 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第二十三条 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第二十六条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第三十一条 依照法律规定冻结存款、汇款的,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冻结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冻结的理由、依据和期限;,(三)冻结的账号和数额;,(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第三十二条 自冻结存款、汇款之日起三十日内,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冻结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冻结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冻结决定:,(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二)冻结的存款、汇款与违法行为无关;,(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冻结;,(四)冻结期限已经届满;,(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冻结措施的情形。,行政机关作出解除冻结决定的,应当及时通知金融机构和当事人。金融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解除冻结。,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决定的,金融机构应当自冻结期满之日起解除冻结。,4,、冻结的特别要求(只限法定行政机关实施;冻结存,款汇款一般限,30,日,,30,日后不批准延长的应作出解冻决,定。(强制法第三节 冻结),*强制法条款引用,第二十九条 冻结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冻结存款、汇款。,冻结存款、汇款的数额应当与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相当;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决定实施冻结存款、汇款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规定的程序,并向金融机构交付冻结通知书。,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冻结通知书后,应当立即予以冻结,不得拖延,不得在冻结前向当事人泄露信息。,法律规定以外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要求冻结当事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应当拒绝。,27,28,(三)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1、行政强制执行的,一般规则:,(,1,)事先书面摧告,(第,35条,),;,(,2,)当事人陈述申辩,(第,36条,),;,(,3,)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并交付或送达,(第,37-38条,),;,(,4,),中止执行与终结执行,(第,39-40条,),;,(,5,)可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第,42条,),;,(,6,)一般不得夜间或节假日执行;不得以停水、电、热、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第,43条,),;,(,7,),违建在限期后可依法强拆,(第,44条,),;,29,2、,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1,)依法加处罚款或滞纳金不得超出原给付义务数额,(,第,45条,);,(,2),执行罚超,30,日后可行政强制执行(可查封、扣押、冻结),没有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申请法院执行,但对当事人不复议、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可拍卖原查封、扣押的财物(,第,46条,);,30,3、代履行,(,1)当事人不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代履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第,50条,),;,(,2),代履行决定应送达当事人;代履行,3,日前催告当事人,其自履行的,停止代履行;,(,3),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及其他非法方式,,(4)代履行费用按成本合理确定;,(,5),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污染物,可即时代履行(,第,52条,),31,32,八、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1、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救济,又不履行行政决,定,无自行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第,53条,);,2、行政机关,申请前应催告当事人自履行,催告,10,日后,当事人仍不履行的,方申请法院(所在地有管辖权法院、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执行(,第,54条,);,3、,法院接到申请后,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裁定,,对不予受理裁定,行政机关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第,56条,);,4、法院,对申请进行书面审查,,7,日内作出执行裁定,(,第,57条,);,5、法院,对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法律法规依据、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应自受理后,30日,在听取双方意见后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对不予执行裁,定,行政机关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第,58条,)。,33,6、,紧急情况行政机关可申请法院立即执行,经院长批准,5,日内执行(,第,59条,);,7、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行政机关不缴纳申请费.,、划拨、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或划入财政专,户,,不得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第,60条,);,34,(一)行政强制与行政诉讼强制措施的区别,(1)适用的主体不同。行政诉讼强制措施只能由人民法院对有妨碍诉讼行为的人适用,;,(2)适用的目的不同。行政诉讼强制措施的适用是为了排除影响行政诉讼活动的障碍,;,(3)所依据的法律规范不同。一个是实体法,行政诉讼强制措施是程序法,;,(4)适用的法律后果不同。行政强制大都具有可诉性,;,九、行政强制与相关法律的区别,(二)行政强制与行政处罚的区别,(1)性质不同。性质强制是为实现行政目的服务的,行政处罚则具有制裁性,(2)目的不同。行政强制是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行政处罚是处罚和教育,(3)法律后果不同。行政强制是为保障行政执法的目的得以实现,行政处罚是制裁相对人,(4)适用的频率不同。行政强制可以适用一次,行政处罚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5)诉讼结果不完全相同,。,十,、行政强制违法的法律责任与救济,1、行政强制违法的法律责任61-64,条,(1)违法、野蛮强制责任(,第61条,),(2)在强制过程中违法责任(,第62条,),(3)在强制过程中私分 、变相私分、侵占、谋取私利责任(第,63-64,条,),37,2、行政强制违法的救济,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强制行为违法,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强制行为造成损失的,有权申请国家赔偿(第8条、68条以及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的相应规定)。,38,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不当法律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变更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法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的。,39,第六十六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由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七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变卖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烟草专卖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的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40,第六十八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违法实施检查等执法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九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送,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由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1,以上是我们对不当行政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的一些讨论,但为了开展烟草专卖市场执法检查,营造和保障健康、和谐、平稳发展的卷烟市场经营秩序。,结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为避免出现以上的不当行为,我们对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日常过程提出了以下几点意见:,42,十一、烟草专卖法执法过程中的注意事项,(一)执法主体不合法,指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没有处罚资格,有时烟草行政机关为了管理需要,设置许多队所,但从职权执法自个看,队所没有行政执法权,但往往各队所各自办案;应该移交的案件不移交,如无证经营烟草专卖品案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应该移交给工商行政主管机关处理,但出于各种原因不移交;或执法人员少于两人进行市场检查。在烟草专卖员执法过程中,时常出现一人执法或虽有两人执法,但其中一人没有执法资格的现象,在此种情况下对违规的卷烟零售户进行处罚。,43,(二)事实、证据方面,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并不注重证据的收集,不当场对证据进行检查、勘验、拍照、采集等证据保全措施,往往等到处罚时再临时收集证据,制作现场勘验笔录,而此时收集的证据并非案发现场的原始的、第一手的证据材料,可称之为“伪证”。,在认定案件事实中,执法人员在没有有效的、充分的证据材料,事实认定不清,案件定性不准的情况下,对涉嫌违规卷烟零售户进行处罚,从而造成错误。,44,(三)处理方面,在行政处罚中,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对卷烟零售户进行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的自由裁量权违反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处罚的幅度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不符。在对当事人处以罚款时,并未实行罚缴分离,无论罚款数额多少,全部当场收缴。,45,(四)重实体、轻程序,有些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执法程序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执法的随意性很大。查扣涉嫌违规烟草专卖品时,不先请示主管领导批准,先斩后奏,或回机关后不及时补办相关手续;在对卷烟零售户检查时不出示合法的行政执法证件,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不按照法律规定告知当事人应该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的具体方式不符合,行政处罚法,及,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要求。,46,十二、行政强制法实施后需要关注的几个问题,(一)其范围包括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是指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或者不履行生效的行政决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权利予以限制或者处分,直接执行或者迫使当事人履行由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法律上的义务。,因此,行政强制法是一部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一部重要法律。,目前我国行政强制制度主要存在两个方面问题:一方面是“乱”,包括“乱”设行政强制和“滥”用行政强制,侵害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是“软”,就是行政机关的强制手段不足,对有些违法行为不能有效制止,有些行政决定不能得到及时执行。,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五次会议审议的草案,终于走完从起草到通过的漫漫,12,年立法之路,最终成为法律。结合其立法过程和颁布后的法律,值得我们注意一下几个问题:,据了解,行政强制立法的指导思想有两个方面,一方面赋予行政机关必要的手段,保证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同时,对行政强制进行规范,避免和防止权力的滥用,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本法的调整范围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两方面内容。其中,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本法调整范围有例外: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另外,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有其特殊性,需要适用特别规定。因此,本法明确规定,对上述几种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二)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适当,行政强制涉及公民、法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实施行政强制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本法为此规定了以下原则:,一是法定原则。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并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二是适当原则。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专家解释,从实体上说,行政主体依法实施行政强制,应当以实现行政管理所要求的目标为限,应该冻结部分资金的,不能冻结整个账户。从程序上说,行政强制主体所采取的手段与要达到的目标之间必须有对应关系,要扣押商店里的违禁品,不能扣押违禁品以外的其他商品。,三是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规定“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专家指出,行政强制只是促使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的一种手段,不是目的。当事人经教育自觉改正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的,就不应再采取行政强制。,四是不得为单位和个人谋利原则。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本法同时强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三)明确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本法对现行法律、法规中的行政强制种类进行了梳理,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同时,本法规定了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其他强制执行方式。,(四)严格限制行政强制措施设定权,明确行政强制的设定权,是从源头上解决行政强制“乱”的关键。过去由于没有统一的行政强制法,立法法也没有对行政强制的设定权作出明确划分,行政强制的设定权不明确,不仅法律设定行政强制,法规、规章也在设定行政强制,甚至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也设定行政强制。其后果是,行政机关在实施管理过程中“滥”用行政强制,侵害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也不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对此,本法明确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截止,2010,年上半年,行政法规中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的有,96,件。其中,,17,件是在法律对特定事项作了原则规定,同时授权国务院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情况下,国务院在行政法规中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为与此相衔接,本法规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行政强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财物和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为保证法制统一,本法还规定: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范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但是,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关于行政强制执行,本法规定也应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五)设定行政强制应事前进行论证,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本法规定了设定行政强制的事前论证和实施中的评估程序。,本法规定:“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强制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强制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同时,规定了行政强制实施中的评估程序:,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强制进行评价,并对不适当的行政强制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行政强制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强制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反馈。,(六)加强规范明确规定代履行范围,代履行是在当事人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为维护公共利益而代为履行的一种执行方式。现有,13,部法律和,19,件行政法规规定了代履行,主要涉及维护交通安全、治理环境污染和保护自然资源等事项。,为此,本法明确了代履行的范围,加强对代履行的规范,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同时规定,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行为进行了严格的规范,同时在具体条文中充分体现法律的人文关怀。,(七),不得查封扣押公民生活必需品,现行法律、法规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没有统一的规定。通常的做法是,由实施强制的机关自行规定程序,不一致,不统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法院进行实质审查还是形式审查,是由行政庭受理还是由执行庭直接执行,实践中各地做法也不统一。由于缺少统一的程序规定,执行中随意性大,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时有发生。,群众反映强烈的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侵害公民、企业合法权益的情况,主要原因是程序不规范。法律在规定行政机关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同时,也应当从程序上加强对公民、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为此,本法对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程序作了明确规定,对执法实践中用得比较多的查封、扣押和冻结等程序提出了具体要求,对行政机关查询企业财务账簿、交易记录、业务往来等明确了具体规范。,本法规定,:“,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本法还规定,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对查封、扣押的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专家指出,这些规定将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法对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并规定,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八),不得在夜间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目前的执行难,包括行政决定的执行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执行率不高;法院审查过多,程序不规范;执行的期限过长,影响行政效率;申请法院执行,行政机关要向法院交执行费。,针对上述问题,本法对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分别作出了规定。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关于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本法对申请前的催告、申请要求、法院审查期限、执行方式以及收费等均作出具体规定。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本法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本法特别强调,除情况紧急外,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为防止权力滥用,本法规定,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九),行使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目前,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主体比较庞杂,有的地方和部门将行政强制权委托给社会组织和不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有的甚至雇用临时人员执法,执法的随意性较大,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影响了法制的严肃性和政府形象。,为对行政强制的执法主体进一步加以规范,本法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十)加处罚款或滞纳金数额有限制,在执行中行政机关与当事人达成协议,既保证了行政决定的执行,又减少了社会冲突,符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为此,本法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本法还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培训到此结束谢谢大家!,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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