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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五,讲:,波兰总统专机坠机事件背后的事件,卡廷惨案与,国,际,法律责任制度,第一节 波兰总统专机坠机事件背后的事件,第,二,节,国际法律责任制度,1,第一节 波兰总统专机坠机事件背后的事件,一、波兰总统专机坠机事件,二、卡廷惨案,2,一,、,波兰总统专机坠机事件,(一)坠机事件简述,2010,年,4,月,10,日波兰总统与其夫人连同其他,80,余名高级官员在内所乘坐的专机坠毁在俄罗斯西部境内斯摩棱斯克市上空坠毁,机上,96,人全部罹难。,斯摩棱斯克市是波兰总统此次出行的目的地,意在参加在当地举行的纪念卡廷惨案,70,周年的纪念活动,悼念二战时发生的卡廷惨案中的波兰死难者。,波兰前总统表示,这次事故是自斯摩棱斯克卡廷森林大屠杀以来波兰人民所经历的第二大灾难,这次悲剧或将为波俄两国本已复杂的关系再蒙阴影。,3,一,、,波兰总统专机坠机事件,(二)坠机原因,波兰总统坠机原因,众说纷纭,莫衷一是。,造成坠机的因素很多,这些因素包括:,1.,图,-154,总统专机机电健康状况问题;,2.,飞机降落的斯摩棱束克机场,浓雾弥漫、可见度很低。,3.,飞行员的俄语水平差,影响与俄方的语言沟通;,4.,卡钦斯基总统急着要赶赴卡廷举行波兰,2.2,万官兵被苏联屠杀,70,周年纪念;,5.,总统与总理是政敌,闹不和。,4,一,、,波兰总统专机坠机事件,卡廷事件,是俄罗斯和波兰极端敏感的政治话题,是最容易燃起民族矛盾情绪的政治事件,双方对此问题,都保持着谨言慎行。这次卡廷事件,70,周年纪念,普京是已经邀请波兰总理图斯克于,4,月,7,日前往卡廷地区与普京共同纪念“卡廷事件”,70,周年的,没有邀请波兰总统,因为总理图斯克与俄罗斯的关系比较缓和,不像总统卡钦斯基那样对俄罗斯充满仇恨。,普京只邀请总理也引起了总统的不满。本来总理图斯克已经代表国家参加卡廷纪念活动了,总统就可以不要来了,但总统不但来了,而且带着大批军政要员随从,这可以看出总统是多么意气用事。这次总统以“不速之客”的身份准备到卡廷举行纪念活动,也有其不可告人的目的,为其波兰即将大选争取连任作准备。,5,一,、,波兰总统专机坠机事件,当总统专机在斯摩棱束克机场盘旋准备降落时,浓雾弥漫、根本就看不清跑道,俄方敦促改道飞往莫斯科或白俄罗斯明斯克降落。所谓飞行员听不懂俄语,是不成立的,即使俄方没有敦促其改道,总统专机的飞行员都有超过,5000,小时的飞行经验,能不能降落,是“胸有成竹”的。,现在大家比较倾向于认为,飞行员是在总统的强迫命令下勉强降落的,因为总统急着要赶赴“卡廷”之故,这可能是这次波兰总统坠机的真正原因。在此之前,卡钦斯基已经犯有前科,,2008,年,8,月,在俄罗斯与格鲁吉亚战争期间,卡钦斯基要求飞行员在第比利斯降落,因为战争危险,飞行员不同意,在阿塞拜疆降落了。于是,卡钦斯基一气之下要对该飞行员惩罚。,6,坠机地斯摩棱斯克位置示意图,7,波兰总统专机坠机现场,8,波兰总统莱赫,-,卡钦斯基,9,波兰代理外交部长,Andrzej Kremer,遇难,10,二、,坠机事件背后的事件,卡廷惨案,卡廷惨案(,Katyn Massacre,),又称卡廷事件、卡廷森林大屠杀,是指“二战”期间,,1940,年春,大约,2.2,万名波兰军人、知识分子、地主、政界人士和公职人员在卡廷森林被苏军集体屠杀的事件。,另外有同名电影,卡廷惨案,,波兰总统专机坠毁后,俄罗斯首次在其国内公映了这部电影。目前,全世界,包括中国,再一次掀起了这部电影的狂潮。,电影,卡廷惨案,描述的是一代人的悲剧,电影讲述的是四个波兰家庭所遭遇的悲欢离合的故事。第二次世界大战开始之时,一大批波兰的战士,他们也是身为他人的父亲、丈夫和兄弟,他们落入了苏联军队的掌控,最后被残忍地杀害了,成为了“斯大林主义”的牺牲品。电影也展现了二战前后的波兰所处的国内外复杂情况。,11,卡廷事件历史照片,12,二、,坠机事件背后的事件,卡廷惨案,1,、事件经过。,1939,年,9,月,1,日,纳粹德国对波兰发动闪击战,占领波兰西部地区。,9,月,17,日,苏联从东部进入波兰,占领寇松线以东的全部波兰领土,俘虏约,25,万名波兰军队官兵。苏联随后将波兰官兵分别关押在一些新建的战俘营。其中的斯塔罗别利斯克、科泽利斯克和奥斯塔什科夫,3,个战俘营,关押着包括,9000,名军官在内的共约,1.5,万名波兰战俘。,1943,年,4,月,13,日,攻入苏联境内的纳粹德国军方宣布,在德军占领的苏联斯摩棱斯克市附近的卡廷森林地区发现被苏联军方屠杀的波兰军人万人坑。,4,月,15,日,苏联发表公报,对此予以断然否认,宣称这些波兰战俘在德军入侵苏联之后落入德军手中,是被德军所杀害的。此后,苏联和德国均组织调查团前往卡廷进行实地调查,但都没有没有取得明确的结果。战后,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在审讯纳粹德国战犯时也回避对卡廷事件的明确表态,从而使之成为一桩未了的迷案。,13,卡廷公墓,14,俄罗斯总理普京在卡廷纪念碑前单膝下跪,15,二、,坠机事件背后的事件,卡廷惨案,2,、事件真相。,波兰方面和国际社会针对苏联政府的说法多次提出怀疑并展开激烈争论,但苏联政府始终坚持既定的立场。,1985,年戈尔巴乔夫成为苏联党和国家领导人之后,苏联和波兰组成自由历史学家参加的联合委员会,对涉及此次事件的大量文件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1990,年,4,月,13,日,在波兰总统雅鲁泽尔斯基访问苏联之际,苏联正式承认对卡廷事件负全部责任。苏联密档第一卷尘封半个世纪之后,终于在,1992,年,10,月,14,日揭开了一层层面纱,俄罗斯叶利钦总统时期派总统特使向波兰政府转交了部分解密档案,部分还原卡廷惨案真相:,苏联政府认为波兰战俘是一个大包袱(一方面,苏联在紧张的备战中为其要消耗宝贵的人力和物力;另一方面,波兰战俘可能随时反抗苏军的监禁),遂决定先处理掉波兰战俘中的军官。除掉了军官,其余的士兵就会处于群龙无首的境地。苏联有关方面认为,最好的办法是从肉体上将他们消灭掉。,二、,坠机事件背后的事件,卡廷惨案,1940,年,3,月,5,日,苏联内务人民委员(内务部长)贝利亚专门就对,2,万余名以波兰军官为主的战俘和犯人实施枪决一事写出报告上交斯大林和联共(布)中央审批,随即获得批准。,1940,年,4,月初,处决波兰战俘的行动正式开始。数百名被俘的波兰军官被从上述三个战俘营带上汽车,秘密运往行刑地卡廷森林。行刑人员站在波兰战俘身后,用手枪对着他们的后脑开枪。掩埋之后,苏方人员在上面铺上了厚厚一层土。不久,第二批战俘又被运到该地被同样处理。直至当年月中旬,苏联方面在卡廷森林共处决波兰战俘,4421,人。他们被分别埋入,8,个大坑,上面铺满松树和白桦树。除卡廷森林外,苏联方面还在斯塔罗别利斯克战俘营枪决了,3820,人,奥斯塔什科夫集中营枪决了,6311,人,西乌克兰和西白俄罗斯的其他战俘营和监狱枪决了,7305,人。加上卡廷森林枪决的,4421,人,共计,21857,人,其中包括约,1.5,万名波兰官兵俘虏。,二、,坠机事件背后的事件,卡廷惨案,3,、关键证据。,苏联本打算永不解密档案,但前苏联解体后,时任俄罗斯总统的叶利钦与戈尔巴乔夫看了档案,决定向波兰公开事件真相,在,1992,年,10,月,14,日举行的转交仪式上,波兰总统瓦文萨手接密档,语音嘶哑地说,他“感到全身颤抖”。 密档第一卷内共有三份文件。,第一份是斯大林等人签署的,1940,年,3,月,5,日联共,(,布,),中央的决定,第二份是,1940,年,3,月,5,日贝利亚给斯大林的报告。贝利亚的报告详细说明了自,1939,年,9,月,17,日苏联出兵波兰后,被苏联关押在三个大战俘营以及其他营地和监狱中的波军被俘军官及其他人员的人数、军阶、职业和政治态度。报告说他们是苏维埃“不共戴天的敌人”,因此建议按“特别程序”审理,处以极刑,枪决。据此,联共,(,布,),政治局当日通过决定,授权内务人民委员会对报告中所列,25700,人执行枪决。,18,二、,坠机事件背后的事件,卡廷惨案,第三份文件是,1959,年,3,月,3,日克格勃头目谢列平给苏共总书记赫鲁晓夫的报告。报告核实卡廷惨案中被枪杀的总人数为,21857,人。报告强调档案馆继续保留这些人的人事档案对苏联和对“波兰朋友”已无必要和价值,而且“一旦泄密,必将危害国家”,因此建议全部销毁。这份文件无可争辩地表明,苏联领导人坚持将错就错,继续歪曲和隐瞒真相。,4,、波兰要求。,关于,1940,年春苏联内务部在波兰卡廷森林杀害波兰被俘军人、并将罪名按到纳粹德国头上的全部真相被披露出来,引起波兰上下的极大震动,波兰人民一直在等待俄罗斯就卡廷惨案向波兰人民和死难者家属道歉,并予以赔偿。,19,第,三节,国际法律责任,制度,一,、,国家法律责任的概念,二,、,国际不法(当)行为责任,三,、,国际损害行为责任,四,、,国际法律责任的免除,五,、,国际法律责任的形式,六、,国际,法律责任的其他,问题,一,、,国家法律责任的概念,(,一,),国际法律责任的含义和特征,国际法律责任,是指国际法主体对其国际不当(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国际法律责任中最为主要的就是国家责任(State Responsibility),指国家由于从事了国际不法(当)行为而违反了自己所承担的国际义务时,在国际法上应该承担的责任。,国际法律责任具有以下特征,1,、,国际法律责任的主体和国际法的主体是相同的。,国际,法律,责任的主体除国家之外,还有政府间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但是国际法律责任的主体主要是国家。,个人在国际法的少数几个领域,如国际人权法、国际法律责任法、国际争端法等具有主体资格,但在许多重要领域又没有主体资格。,一,、,国家法律责任的概念,2,、,国际法律责任的根据是国际不法(当)行为或损害行为。,传统国际法主张国际不法(当)行为是国际责任的唯一根据。在现代,国际法上,又确定了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所产生的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这种责任以赔偿为其形式。,3,、,国际法律责任具有,普遍性,。,每一个从事了国际不法(当)行为的国家都要承担责任,而且这种国际不法(当)行为出现并不需要具有累计性,每一个国际不法(当)行为都会引起国际法律责任。,4,、,国际法律责任的任务就是要确定国际不法(当)行为或损害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一,、,国家法律责任的概念,(,二,),国际法律责任制度的意义,国际法律责任制度,尤其是,国家责任,制度,,是现代国际法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其重要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通过追究国际法律责任,纠正国际不法(当)行为;,(2)通过追究国际法律责任,使受害国的利益得到合理的维护;,(3)通过追究国际法律责任,确立国际法主体的正确的行为规范,从而维护正常的国际秩序。,二,、,国际不法(当)行为责任,国际不法(当)行为是指国际法主体所作的违背其国际义务的行为。国际义务一般必须是在有关行为发生时对该国有效的义务,,,如果一项条约已终止,、,不再履行该条约义务的行为就不能构成不法行为。,国家责任条款草案,把,国际不法(当)行为,分为,一般国际不法(当)行为和国际罪行,:,前者指违背一般国际义务的行为,后者指违背对国际社会根本利益至关紧要的国际义务,以致整个国际社会公认违背该项义务是一种罪行的行为。,就国家而言,国际不法(当)行为,责任,就是“国家责任”或“国家的国际责任”。国家的不法行为在国际法上产生一定的后果,行为国与受害国之间由此产生一定的法律关系,,,国家责任制度就是为了确定这些法律关系,规定国际不法行为的法律后果,以及国际责任的履行(包括责任形式)。,一个国家对于本国的国际不法行为应当承担国家责任,这是一项国际法原则。,二,、,国际不法(当)行为责任,衡量国际不法(当)行为的标准是国际法,而不是国内法。国际不法(当)行为在国际法上的非法性,不会因为该行为在国内法上的合法性得以排除,,,在这个问题上,国际法的效力优先于国内法。,国家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一个国家的行为是否引起国家责任,根据国家,之国际不法行为,责任条款草案(国际法委员会,二,读通过)的规定,需要从两个方面去考查和甄别:,(,一,),国际不法(当)行为的主观要件,国际不法(当)行为的主观要件是指某一不法(当)行为可归因于国家而构成国家行为。根据国际法,国家承担国家责任的条件之一是国家的不法(当)行为属于“国家行为”(Act of the State),即该行为在国际法上应该归咎于当事国本国。,1,、,国际不法(当)行为可归因于国家而成为该国的国家行为的情形,。,二,、,国际不法(当)行为责任,(,1,),国家机关的行为。,任何国家机关的行为,应视为该国的行为,但以该机关在有关事件中系以此种资格行事为限。而不论这些机关是属于制宪、立法、行政、司法或其他权力之下,不论担任国际性或国内性职务,也不论在国家组织中处于上级或下级地位。,(,2,),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的其他实体的行为。,一个国家内地方政治实体的机关,或虽非国家政治实体正式结构的一部分,但经国内法授权行使政府权力的实体,其机关的行为应视为该国的国家行为,,,但以上述机关在有关事件中以此种资格行事为限。,(,3,),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经确定,一个人或一群人实际上是代表该国行事的行为,或该人或该群人,在正式当局不存在和有理由行使政府权力要素的情况下,实际上行使这些权力要素的行为,应视为国家行为。,二,、,国际不法(当)行为责任,(,4,),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由国家支配的机关的行为。,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由一国支配的机关,如为行使后一国家的政府权力要素而行事,其行为依国际法应视为该机关交由其支配的国家的行为。如果这些机关是以别国或该国际组织的资格行事,其行为不应视为支配国的行为。,(,5,),成为一国新政府或导致组成一个新国家的叛乱活动的行为。,成为一国新政府的叛乱运动的行为应视为该国的行为;行动导致在一个先已存在的国家的领土一部分或其管理下的领土内组成一个新的国家的叛乱运动的行为应视为该新国家的行为。,(,6,),未成立一国新政或新国家,的,叛乱运动的机关的行为。,在一国领土或其管理下的任何其他领土内成立的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依国际法不应视为该国的行为。,二,、,国际不法(当)行为责任,(,7,),非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非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不应视为国家行为。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代表等在国外的私人行为,虽然不属于国家的行为,但由于他们的特殊身份和地位,使他们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所以即使是私人行为,如果损害了外国的利益,一般仍应由他们所属的国家负责。,如果国家纵容或唆使个人或一群人肆意侵犯外国的权益,则该国应负国际责任。,二,、,国际不法(当)行为责任,2,、,一国牵连入他国的国际不法(当)行为的情形,。,(,1,),一国对他国的援助或协助的行为。,一国对他国的援助或协助,如经确定是为了使该他国犯国际不法(当)行为,则该项援助或协助本身构成国际不法(当)行为,应由援助的国家或协助国承担国际责任;接受援助或接受协助的国家,也应对其本身的国际不法(当)行为负国际责任。,(,2,)一国指挥或控制他国,犯某项国际不法(当)行为,。一国在其受他国指挥或控制权力支配的活动领域内犯国际不法(当)行为时,行使指挥或控制权的支配国,应负国际责任。但,是,,不妨碍犯国际不法(当)行为的国家按照有关规则负的国际责任。,(,3,),一国因受他国胁迫犯某项国际不法(当)行为,。不论其实施胁迫的根据为何,也不论胁迫采取何种方式,只要由于实施胁迫,使该国不得不违背自己的意愿而犯国际不法(当)行为,则胁迫国须负国际责任。但,是,,这不妨碍犯国际不法(当)行为的国家按照有关规则也应负国际责任。,二,、,国际不法(当)行为责任,(,二,),国际不法(当)行为的客观要件,国际不法(当)行为的,客观,要件是指某一不法行为违背国际义务。所谓违背国际义务,是指一国的行为不符合国际义务对它的要求,不论该义务是来源于习惯、条约或其他,,,其限定性条件是:,1、如果当事国的行为在作出时虽然违反了对该国有效的国际义务的要求,但是如果以后由于一般国际法的强行规范的原因,将此种行为变成国际法上的强制性行为时,那么此种行为就不是国际不法(当)行为;,2、如果当事国不符合国际义务的行为具有持续的性质,那么只有在该行为发生在该义务对该国持续有效的期间内才构成国际不法(当)行为;,3、如果当事国的行为是由一系列的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所组成的,只有在这一系列的行为发生于该义务对该国有效期间内才构成对该义务的违反;,二,、,国际不法(当)行为责任,4、如果当事国的行为是当事国国内同一个机关或不同的机关对同一事件所从事的行为,而且该行为发生时约束该国的义务仍然有效,那么该行为就构成国际不法(当)行为。也就是说,认定一国行为不当性的标准是,只要该行为(不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发生在约束该国的义务有效期内,该行为就构成国际不法(当)行为。,二,、,国际不法(当)行为责任,(,三,),国际不法(当)行为责任的归责原则,一国的行为被确定为国际不法(当)行为后,是否当然产生国际责任呢?国际法学界历来有争论,,,主要有两种学说:一是过失责任说,二是结果责任说。,过失责任说认为,虽然国家从事了不法(当)行为,只有在国家有过失或故意的主观因素下从事不法(当)行为,才承担责任。,过失责任说在传统国际法上占主导地位,一直受到了批评,产生了与之相对应的“结果责任说”。,结果责任说,又称为客观责任说,这种学说认为,不管国家的主观动机如何,只要国家行为违背了国际法或国际义务,国家就应承担责任。,结果责任说在现代国际法上占主导地位,,,联合国国际法委员的 国家,之国际不法行为,责任条款草案就采纳了 结果责任说观点。,二,、,国际不法(当)行为责任,在国际法实践中,由于国家行为的特殊性,清楚地认定国家不法(当)行为的主观动机是比较困难甚至是不可能的,,,所以,采取客观责任说是比较合理的。但是,对过失责任说也不应完全否定,在某些情况下,适用过失责任原则是恰当的,例如在国家同私人的关系上,如国家无过失,则不承担责任。,三,、,国际损害行为责任,(,一,),国际损害责任的概念,国际损害行为责任(简称国际损害责任)制度产生较晚,在理论上有很大的分歧,在实践上,也还没有一个系统的实在法规则。,一般认为,国际损害责任是指国际法主体在从事国际法不加禁止的活动造成损害时所应承担的国际责任。,国际损害责任行为的特点是:,1、其活动都是由国家或实体在其本国领土或控制范围内从事的,但其危害具有跨国性;,2、其活动通常具有潜在的危险性;,3、活动本身都是现行国际法未加禁止的;,4、受害国有权要求加害国给予合理赔偿。,三,、,国际损害行为责任,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工业化的程度不断提高,国际交往日益频繁,国家在其管辖范围内或各国管辖范围以外地区所从事的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可能会给其他国家或整个国际社会带来损害,如跨界环境污染。对于这种情况,有关当事国要不要承担责任?这方面的最新发展是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将这类责任与国家责任分开,作为单独的题目进行编纂,而且已于1998年8月一读通过了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的损害性后果所引起的国际赔偿责任(防止有害活动的跨界损害)的条文草案 (共17条) ,并在2000年1月1日前让各国政府提出修改意见。,该条文的适用范围是国际法不加禁止但其活动的实际后果存在引起重大跨界损害的活动的风险。条文草案对国家在从事这类行为或活动时所应遵守的原则、规则和程序都作了规范,尽管一般国际法并不禁止它们,:,三,、,国际损害行为责任,1,、,缔约国必须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或减少引起重大跨界损害的风险,其中包括必要的立法、行政或其他措施(包括建立适当的监控机制)。,2,、,缔约国要本着善意的原则进行合作,特别是要事先通报。,3,、,该条文还规定了有关授权、影响评价、公众知情权、信息通报和磋商等内容。,这个草案对国际环境法的责任规则,特别是这方面的习惯法规则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三,、,国际损害行为责任,(,二,),损害责任的适用范围和责任承担形式,关于损害责任的适用范围,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是有分歧的。有人主张包括经济和社会领域活动等的无形后果,但大多数人认为,其适用范围应仅限于有关自然环境利用所造成的跨界有形后果。,损害责任适用范围的另一个问题是,产生损害责任的活动仅限于国家本身从事的活动,还是包括国家管辖或控制范围内从事的一切活动?国际法委员会的一致意见是:原则上损害责任适用于一国管辖或控制范围内从事的一切具有跨界损害的活动,包括个人和法人实体从事的活动。,三,、,国际损害行为责任,在国际实践中,损害责任承担的形式主要是:,1、国家专属责任,。,其主体是国家,,,主要涉及国家本身或其他国家实体的活动,以及其他非政府团体的活动。它们的行为所引起的国际责任,完全是由国家来承担。,2、由国家和经营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该责任主要适用于民用核活动领域。,3、经营人承担赔偿责任。即由经营人单独承担有限赔偿责任。根据有关条约的规定,经营人必须担保或就赔偿作出必要的财务安排,以便使受害人按照统一标准得到赔偿。,三,、,国际损害行为责任,(,三,),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视不同情况适用绝对责任原则和过失责任原则。,四,、,国际法律责任的免除,一、国际不法(当)行为责任的免除,二、国际损害责任的免除,四,、,国际法律责任的免除,(,一,),国际不法(当)行为责任的免除,国际不法(当)行为责任的根据是行为的不当性,,,如果一国际法主体的行为的不当性已被排除,该主体的国际责任便随之免除。,在国际实践中,排除行为的不当性主要有如下几种:,1,、,同意,。,所谓同意是指受害主体一方以有效方式表示同意加害主体一方实行某项与其所负之义务不符的特定行为时,即排除加害主体一方的行为的不当性,从而免除其国际法律责任。因同意免除责任应受下列条件的限制:,(,1,),合法性。一个主体同意另一个主体的行为不得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及依此原则所产生的国际义务。作出此项同意的权力机关的行为是合法的,傀儡政府的同意则是非法的、无效的。,(,2,),自愿性。同意不得带有胁迫、诈欺的因素,而应是同意方自由意志明确的和实在的表示。,四,、,国际法律责任的免除,(,3,),有效性。同意必须由正式的权力机关在行为前作出,而不能在事后加以追认。特定行为必须在原定的时间和范围内实行。,如果受害国以有效的方式表示同意不法(当)行为当事国实行某项与该当事国对其所负义务不符的特定行为时,该行为在对该国的关系上的不当性可以排除,但是以该行为不逾越该项同意的范围为限。,一个国家以有效方式表示同意他国实行某个与其所负义务不符的特定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在与该国的关系上,这一行为就不再认为是违法的,不过,这条规定不适用于因一般国际法强行法而产生的义务,即如果该当事国的行为违反了整个国际社会接受和承认的不容背离的规则,其行为的不当性不能由于得到受害国的同意而被排除。,四,、,国际法律责任的免除,2,、,对抗措施,。,对抗措施是指一个国家针对他国所从事的国际不法(当)行为采取的某种不符合该国对该他国原来承担的国际义务的对应的行为。也就是说,虽然该国的行为不符合或违反了它对他国承担的国际义务,但是由于该他国的不法(当)行为在先,该国的行为是为了对抗已经出现的不法(当)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该国行为的不当性可以排除。,一国针对另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所采取的对应措施,也称为“反措施”。尽管这种反措施违反了一国原来所承担的国际义务,但也不构成国际不法行为。为防止滥用反措施,国际法委员会在二读草案中将反措施问题作为执行国家责任的单独的一个部分,在条款的第三部分第二章专门作了规定。,四,、,国际法律责任的免除,通常对抗措施包括一般的对抗措施和自卫行为。一般对抗措施是由对方的一般国际不法(当)行为引起的,因此受害方也只限于采取相应的非武力措施来对抗,如经济制裁和断绝外交关系等。自卫行为则是由于受害方遭到加害方的武力攻击或侵略时所采取的相应的武力反击行为。国家的自卫行为虽然也是对抗措施,但是其条件是明确的,即必须要有他国的武力攻击或侵略在先,否则就是对自卫权的滥用。当一个国家受到他国武力攻击或武装侵略时,该国有权使用武力进行反击和对抗,这是国家的自卫权。一国按照联合国宪章所采取的合法自卫措施,虽然使用武力,但并不违法,即并不违反宪章关于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的规定。,四,、,国际法律责任的免除,由于对抗措施的特点,存在被滥用的可能,所以在国际法上对如何使用对抗措施规定了一定的限制条件:,1、对抗措施必须具有针对性。也就是说,一国使用对抗措施的对象必须是对自己从事国际不法(当)行为的国家,该国不得对其他第三方使用对抗措施,尽管第三方可能同不法(当)行为当事国有某种关系。,2、对抗措施必须适度。也就是说,对抗措施的后果要与该国所受到的侵害相称。由于国家的差异,如何在实践中掌握“适度”的原则始终是有争议的。对此目前国际法上尚没有明确的规定。,四,、,国际法律责任的免除,4,、,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一个国家从事了国际不法(当)行为,但是其原因是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该国无力控制和无法预料的外界事件,这些外在情况迫使该国在明知其行为不符合国际义务的情况下违反该项义务,在这种情况下,该行为的不当性可以排除。,这种情况主要是指在自然灾害,如地震、火山爆发、风暴或洪水等情况发生时,该国被迫采取的措施使在该国境内的外国人的生命或财产受到损害,该国上述侵害行为的不当性由于不可抗力或偶然事故得到排除,不必承担国家责任。,但是,如果造成上述情况的发生是该国主动引起或造成的,该行为的不当性不能排除。,四,、,国际法律责任的免除,5,、,危难与紧急状态,。,(,1,),危难。,危难是指代表国家执行公务的机关或个人在遭遇极端危难的情况下,为了挽救其生命或受其监护的人的生命,除此之外没有别的办法,被迫作出违背国际义务的行为,该行为的不当性应予排除。在这种情况下,其行为的不当性可以排除,但是如果这样极端危难的情况是由于该国引起或造成的,或者上述行为可能引起同样或更大的灾难,那么该行为的不当性不能排除。危难针对的是个人的行为,在国内法上也有类似的规定。,(,2,),紧急状态。,紧急状态则是指一国遭到严重危及国家生存和根本利益的情况下,为了应付或消除这一严重紧急状态而采取紧急措施所作的违背国际义务的行为,该行为的不当性也应予以排除。在这种情况下,应免除行为国的国际责任。,四,、,国际法律责任的免除,在实践中如何认定紧急状况是有争议的,援引紧急状态要满足两个条件:,1)该行为是为了抗拒眼前一个重大的危害从而保护该国的根本利益而作出的。,2)该行为对于其对象国根本利益不会产生危害。,但是,在下列情况下不得援引紧急状态:,1)有关的义务是国际强行法所规定的义务,不管由于什么理由均不得违反。,2)载有有关义务的条约明确或间接地规定缔约方不得援引紧急状态作为不履行条约的理由。,3)同危难的情况一样,所谓的紧急状态是由行为当事国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四,、,国际法律责任的免除,危难和紧急状态如果是由行为国家本身造成或在它帮助下造成的,或者该行为可能与不采取避难措施所可能造成的灾难损失相等或更大时,则不排除该行为的不当性,行为国家应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四,、,国际法律责任的免除,(,二,),国际损害责任的免除,损害责任的免除与不法(当)行为责任免除的情况有所不同,损害责任产生的前提是损害结果的存在。,1,、,在适用绝对责任原则的范围内,只要对他国造成了损害后果,行为国就必须负赔偿责任,而不论行为国是否有过失,但是,行为国若能证明全部或部分是因为求偿国或其代表的自然人或法人的重大疏忽,或因它采取行动或不采取行动蓄意造成损害时,该国的损害的绝对责任,应依证明的程序予以免除。,2,、,在适用过失责任原则的范围内,如果行为只造成损害的后果,而无行为者的过失,则不负赔偿责任。,五,、,国际法律责任的形式,目前,承担责任的形式在国际法上尚无明确的统一的规则。,从国际实践来看,国际法律责任的形式主要有:,(,一,),限制主权,限制主权是指在一定的期限内限制有关责任国行使主权的责任形式。,这种责任形式仅适用于有关责任国公然严重违反一般国际法强行法规则,对他国进行武装侵略,严重破坏他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从而破坏国际和平与安全,、,危害人类并构成国际罪行的情况。历史上二战结束后,苏美英法四国对德国的占领和管制就是这方面的例子。,根据对主权限制的范围不同,限制主权分为全面限制和局部限制,:,全面限制主权是在一定期间内对责任国实行军事占领或军事控制,;,局部限制主权是对责任国在一定期间对某些方面的权力进行限制或控制。,五,、,国际法律责任的形式,(,二,),终止不法(当)行为,当一国实行了具有持续性质的国际不法行为时,不管其后果如何,它首先有义务要停止这一不法行为。,终止不法(当)行为作为一种独立的责任形式在国际法上是很有意义的。例如,袭击、攻占外国的使领馆,把外交官扣为人质,这些严重违反外交关系法的国际不法(当)行为通常具有持续性,不管以后有关责任国最终承担什么责任,首先应该退出被攻占的使领馆馆舍,释放被扣押的外交官,也就是应该立即终止不法(当)行为,这是更加紧迫和合理的。,继续履行因违反约定而停止的义务也属于终止不法(当)行为。行为国即使在作出赔偿之后,依然负有继续履约的国际义务。,五,、,国际法律责任的形式,(,三,),赔偿,根据国际法,受害国有权要求侵害国对其所遭受的侵害进行赔偿。赔偿必须尽可能清除非法行为的一切后果,并重建如未发生该非法行为很可能会存在的状况。,在国际法上,赔偿(Reparation)是一个集合概念,包括恢复原状(Restitution)、赔款(Compensation)、道歉(Satisfaction)和保证不再重犯(Guarantees of non-repetition)等方式,这些方式既可以单独也可以联合使用。,1,、,恢复原状,。,恢复原状是指将被侵害的事物恢复到不法(当)行为对其侵害前存在的状态。这种责任形式适用于被侵害的事物尚存或虽被损坏但可用恢复原状的方法作成替代物的情况。受害国根据国际法有权要求实施国际不法行为的国家对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恢复不法行为以前所存在的原状。,恢复原状的限定条件是:,五,、,国际法律责任的形式,(1)恢复原状在物质上是可能的;,(2)恢复原状将不违反一般国际法强行法的规则;,(3)恢复原状要符合公平或成比例的原则;,(4)恢复原状不得严重损害有关责任国的政治独立和经济稳定。,2,、,补偿,。,根据国际法,受害国如未以恢复原状方式得到赔偿,有权要求实行国际不法行为的国家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以“补偿”方式给予赔偿。,补偿包含受害国实际蒙受的、可从经济上加以估计的任何损失,可包括利息,并在适当情形下包括利润损失,给予货币补偿或其他形式的补偿。,补偿是最经常采用的赔偿方式,补偿在很大程度上是恢复原状的一种补充形式。,五,、,国际法律责任的形式,3,、,赔款,。,国际法上的赔款是指对受害国物质和精神损害付给相应的货币或物质。在恢复原状不可能的情况下,受害国有权根据国际法要求有关责任国对其遭受的损害以支付货币的方式进行赔偿,这种方式通常被称为赔款。,赔偿既包括对国家的损害,也包括对受害国国民的损害在内。,关于赔偿限度问题,在国际法上还没有统一规则,在实践和理论上都存在着分歧:一种主张赔偿是“惩罚性”的,,,因此,赔偿的数额要大于实际损害的数额,;,另一种主张赔偿是补偿性的,赔偿数额要等于或低于实际损失的数额。多数人认为,赔偿的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害的事物得以恢复原状的限度为宜。,五,、,国际法律责任的形式,在赔偿,额度,问题上,是只赔偿由不法(当)行为所引起的直接损害,还是也必须赔偿由不法(当)行为引起的间接损害,存在不同的主张,。,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提出两个原则:,(1)对于由于不当侵害所造成的直接损害,要进行完全的赔偿;,(2)对于那些由于不当侵害所引起的损害,可以包括利息,而且在适当的情况下还可以包括利润,也应该进行赔偿。,五,、,国际法律责任的形式,4,、,抵偿(道歉),。,受害国有权要求不法行为国对其主权、尊严、名誉所造成的损害给予抵偿,作为一种重要的赔偿形式。抵偿有多种形式,如道歉、加害国依据其国内法追究肇事者的责任等。,道歉是从事国际不法(当)行为的主体对受害方造成的非物质的损害予以精神上的补偿所采取的法律责任形式。它作为国际法上的一种法律责任形式,可以采取不同的形式:,(1)有关责任国向受害国赔礼道歉。这种道歉具有法律责任的性质。,(2)有关责任国向受害国作象征性赔款。,(3)在严重侵害受害国权利的情况下,受害国有权提出惩罚性赔偿的要求,以反映出侵害的严重性。,(4)如果国际不法(当)行为是有关责任国的政府官员或私人的严重渎职或犯罪行为所致,受害国有权要求有关责任国采取措施,惩办肇事人员。,五,、,国际法律责任的形式,道歉这种责任形式适用范围较广,可适用于任何一种国际不法(当)行为,特别是适用于损害他国的荣誉和尊严的国际不法(当)行为。,道歉可以用口头方式表达,也可用书面方式表示,有时还可采取其他方式表示,如派专使到受害国表示道歉,国家领导人或政府当局致函电表示遗憾,或者向受害国的国旗、国徽致敬礼,或惩办肇事人员,保证不再发生类似行为或事件等等。,五,、,国际法律责任的形式,5,、,保证不重犯,。,受害国有权要求从事国际不法(当)行为的国家作出保证,不再发生类似的国际不法(当)行为。,一般来说,保证不重犯通常是在道歉时就作出的,或是在以其他方式赔偿时作出的,而不再作为一种单独的赔偿方式加以强调。,六、,国际,法律责任的其他,问题,(一),国际求偿,问题,在国际实践中,由于没有任何普遍适用的强制管辖程序,国际求偿往往通过外交谈判解决。,受害国在提出国际法律责任之前,它应当首先通知不法行为国或损害国,要求停止行为,并提出具体的赔偿要求,如受害国已明确放弃其求偿要求或不在合理期间内提出权利主张,该国不得在提出国际法律责任问题。,针对本国国民或公司受害而引起的国际求偿问题,只有国籍国才有权行使外交保护,除,求偿国首先要证明其权利受到了侵害,外,,国际求偿还要受到“用尽当地司法救济”原则的限制,即受害者在遭受侵害之后,首先应该在该侵害国通过司法机关寻求司法救济。只有当用尽当地司法救济手段之后(例如法院终审判决之后),受害者的国籍国才,行使外交保护。,受害者的所属国,和被求偿国应和平解决由此发生的争端,,可以将争端提交国际司法或仲裁机关解决。,六、,国际,法律责任的其他,问题,(二),国有化,问题,一国实行国有化或征用外国企业而给其他国家和国民带来损害的,并不构成国际不法(当)行为,也不引起国际法律责任,因为实行国有化是现代国际法所认可的。,1974年建立新国际经济秩序宣言规定:为了保卫自己的自然资源,每一国家都有权采取适合于自己情况的手段,对本国资源及其开发实行有效控制,包括有权实行国有化或把所有权转移给自己的国民,这种权利是国家享有充分的永久主权的一种表现。是否给予合理的补偿,应考虑各种情况而定。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规定:将外国财产的所有权收归国有、征用或转移时,应由采取此措施的国家给予适当的赔偿,在进行赔偿时要考虑赔偿国的有关法律和规章以及该国认为有关的一切情况。因赔偿问题引起的任何争论均应由实行国有化国家的法院依照其国内法加以解决,除非有关各国自由和互相同意根据各国主权平等并依照自由选择方法的原则寻求其他和平解决方法。应指出的是,这里所说的赔偿只有补偿的意思。,六、,国际,法律责任的其他,问题,(三),国际法上的刑事责任问题,1,、,国际法委员会的条款与国际罪行,。,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根据凡尔赛条约对发动战争的德国威廉皇帝和其主要将领的审判,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对德国和日本战犯的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确立了国际法上国际犯罪和国家刑事责任的新概念和规则。,国际法委员会1996年一读国家责任条文草案,将,国际不法(当)行为,分为,一般国际不法(当)行为和国际罪行,:,前者指违背一般国际义务的行为,后者指违背对国际社会根本利益至关紧要的国际义务,以致整个国际社会公认违背该项义务是一种罪行的行为,,,该国际不法行为 即被认定为国际犯罪,,,构成国家罪行。,与此同时,国际刑法的发展使,国际法,委员会在国家罪行问题上的立场发生了较大的转变,,,国际法委员会2001,年二,读通过,的,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责任,条款草案,取消了国际罪行的一些规定。,六、,国际,法律责任的其他,问题,国家责任条文草案 具体列举了国际犯罪的四种情况:,1、严重违反对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至关重要的国际义务的行为,如禁止侵略;,2、严重违反对保护人民自决权利至关重要的国际义务的行为,如禁止建立和维持殖民统治;,3、严重并大规模违反对保护人类至关重要的国际义务的行为,如禁止奴隶制、种族灭绝和种族隔离;,4、严重违反对保护和维护人类环境至关重要的国际义务的行为,如禁止大规模的空气污染和海洋污染。,六、,国际,法律责任的其他,问题,国家责任条文草案 具体列举了国际犯罪的四种情况:,1、严重违反对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至关重要的国际义务的行为,如禁止侵略;,2、严重违反对保护人民自决权利至关重要的国际义务的行为,如禁止建立和维持殖民统治;,3、严重并大规模违反对保护人类至关重要的国际义务的行为,如禁止奴隶制、种族灭绝和种族隔离;,4、严重违反对保护和维护人类环境至关重要的国际义务的行为,如禁止大规模的空气污染和海洋污染。,六、,国际,法律责任的其他,问题,2,、,国际刑事法院规约与国际罪行,由于国际犯罪是对国际社会整体和根本利益的严重侵害,如发动侵略战争,受害者是行为国以外所有的其他国家,对于这样行为仅采用终止不法(当)行为和赔偿不足以消除国际犯罪所产生的严重后果。为此,应该规定与这种行为严重程度相当的责任制度,即国家的刑事责任制度。,1995年12月,根据联合国大会的决议成立了“建立国际刑事法院筹备委员会”,并于1998年7月15日至17日在罗马举行的联合国外交大会上通过了该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建立了国际刑事法院(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根据该规约,国际刑事法院是一个常设法院,对规约所规定的那些进行了严重国际犯罪的人有权行使管辖权。该法院的管辖是对缔约国国内刑事管辖的补充。根据规约第5条的规定,法院仅对最为严重的国际罪行具有管辖权:灭绝种族罪;反人道罪;战争罪;侵略罪。,该规约仅规定了追究个人的刑事责任。,六、,国际,法律责任的其他,问题,3,、,国际刑事责任的理论,。,关于国家的国际刑事责任问题和个人的国际刑事责任问题,在各国政府和国际法理论界尚有不同的意见。主要有三种主张:,(,1,),为侵略国家以及制定和执行侵略政策的个人开脱罪责的传统国际法理论,:,国家在国际法上不负刑事责任,,,对代表国家行事的个人所作的国家行为,个人也不负国际刑事责任。这种主张的理由是,国家是主权的,是抽象的实体,而个人又是执行国家政策,所以,既不能把国际刑事责任加于国家,也不能把国际刑事责任加于执行国家政策的个人。,(,2,),为个人开脱罪责的理论,:,国家应负国际刑事责任,而个人不负国际刑事责任。这一主张的理由是,无论其罪行是由国家机关还是由代表国家的个人所为,由此行为引起的国际罪行都应归罪于国家,,,因为从施行国际罪行所涉及的方法、手段或目的来看,都是为推行国家政策,而非出于私人目的。因此,只有国家对代表国家行事的个人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承担国际法律责任。如果这,六、,国际,法律责任的其他,问题,种行为已构成了犯罪,国家应承担与该行为相应的国际刑事责任。,(,3,),国家和个人都应承担国际刑事责任,:,国家是个抽象的实体,国际刑罚不能施于国家,但能施于代表国家的个人,所以代表国家制定和执行政策的个人应负国际刑事责任。 这一主张的理由是,,,战争罪犯的犯罪行为是代表国家的机关所为的,国家应负国际刑事责任,,,同时,,,国家行为和代表国家的个人行为不是互相对立的,,,国家的职能只能通过国家领导人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来实现,个人行为不是以私人身份而是以国家代表资格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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