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法制法规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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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建 华 管 桩 集 团,职业病法治法规讲座,主讲单位:安徽建华安全办,主 讲 人:陈大勇,电 话:,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年月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 则,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第一章 总 则,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第一章 总 则,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 .,第一章 总 则,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第一章 总 则,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第一章 总 则,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第一章 总 则,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第一章 总 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一章 总 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知识,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的自我健康保护意识。,第二章 前期预防,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工作场要求:,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4、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第二章 前期预防,用人单位设有依法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项目的,应当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接受监督。,第二章 前期预防,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第二章 前期预防,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第二章 前期预防,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二章 前期预防,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第二章 前期预防,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评价应当客观、真实。,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管理措施:,1、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5、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6、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对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用人单位违反告知义务、隐瞒或者欺骗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劳动者不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不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教育。,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有危害的作业。,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6、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下列因素:,(一)病人的职业史;,(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三)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第五章 监督检查,卫生行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职业病危害现场,了解情况,调查取证;,2、查阅或者复制与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品;,3、责令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第五章 监督检查,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卫生行政部门可以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1、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2、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3、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在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第五章 监督检查,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检查并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第六章 法律责任,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1、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2、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3、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4、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第六章 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1、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2、未采取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3、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4、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第六章 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1、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2、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3、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4、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第六章 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1、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2、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第六章 法律责任,3、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4、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第六章 法律责任,5、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6、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7、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第六章 法律责任,8、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9、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第六章 法律责任,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第六章 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员工建康,企业兴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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