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经济法学第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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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经济法概述,一、改革开放与中国涉外经济法的产生,改革开放是涉外经济法产生的政治基础,中国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是涉外经济法产生的经济基础,可使我国获得本国经济发展所需要的各种资源,利用国际分工获得比较优势,扩大销售市场,促进国内生产,3,二、涉外经济发展的框架体系,地域开放:,建立经济特区;开放沿海城市和地区;开放中西部地区;全国开放,加入,WTO,融入国际贸易体系,构建涉外经济法律体系,涉外经济交往的方式多种多样,:三资企业、特许经营、连锁经营、,BOT,项目、国际信贷、国际证券、国际租赁、国际工程承包与劳务合作、国际许可证协议等,吸收国外直接投资:,2003,年成为吸收外资世界第一的国家,成果:,至,2004,年中国进出口额已分别跃居世界第三位,4,5,三、涉外经济法产生的必要性,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调整涉外经济贸易关系的需要,维护国家利益的需要,建设良好投资软环境的需要,6,四、涉外经济关系,定义,分类,参与主体:国家,/,国家、国际经济组织,/,私人,内容:贸易、投资、保险、税收等,性质:涉外经济交易关系,/,涉外经济管理关系,7,五、涉外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与概念,(一)调整对象,涉外经济管理关系,:,、,经济关系:人们在物质资料生产中结成的相互关系。,2,、含有涉外因素。,3,、具有整体性、宏观性,不包含涉外外经济流转关系,仅包含纵向的涉外经济管理关系,(二)涉外经济法的定义,涉外经济法是国家管理、监督、协调本国涉外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总和,。,8,六、涉外经济法的性质,涉外经济法是国内法,同时涉及国际法,涉外经济法是部门法,受宪法指导和制约,涉外经济法是公法,涉外经济法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综合体,结论:,综合性法律部门,七、涉外经济法学的性质和地位,涉外经济法学是关于涉外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知识体系。,边缘学科,9,10,与国内经济法的关系,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与国际私法的关系,与国际商法的关系,11,八、涉外经济法的历史发展,(一)对外开放以前的涉外经济立法(建国后,-1978,年,12,月以前),对外经济关系涉及领域狭小,涉外经济立法几乎处于空白状态,(二)对外开放到入世之前的涉外经济立法(,1978.122001.12,),1,、,1979.7,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至上世纪末,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涉外经济方面的法律,303,个,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730,个,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约,8000,多个,地方性法规,4500,多个;,3,、,1999,年起,立法高潮:全面清理涉外经济法律:“立、改、废、留”,涉外经济立法发展迅猛,取得巨大成果,12,(三)入世以后的涉外经济立法,(,2001.12-,今),继续清理和制定有关涉外经济法律,:,1,、,对外贸易方面,:,2004,年,4,月,通过了修订后的,对外贸易法,;,2004,年,3,月,国务院对,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保障措施条例,进行了修订 。,2,、,外商投资领域,:国务院修订,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2002,年,4,月,1,日起施行),与之配套,三部委公布,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附件,13,3,、,服务贸易领域,:,国务院,2001.12.10,修订颁布,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人行,2002.1,颁布实施细则;银监会,2004,年对其进行修改;,2004.4.16,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2002.1,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2002.6,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2002.1,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填补了涉外服务贸易立法的空白,14,15,九、 涉外经济法的作用,(一),创立涉外市场经济关系正常运转的法律环境,法律统一实施;,透明度原则;,WTO,:,1,、对照世贸组织规则和我国的承诺,修改我国有关的涉外经济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2,、制定完善符合,WTO,规则的防止国内产业损害的有关法规;,3,、根据,WTO,规则中的有关例外和减免义务规定制定必要的法律法规。,(二),保障国家对涉外经济活动的管理与管制,(三),明确中外双方当事人在涉外经济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分清合法和违法的界限,西方国家对本国当事人参加涉外经济活动权能的立法,中国对与中方当事人参加涉外经济活动权能的规定,中国对外方当事人在中国参加涉外经济活动的规定,(四),确保涉外经济纠纷妥善处理,促进涉外经济关系的持续发展,16,17,第二节 涉外经济法的渊源,一、,国内经济立法,:,最主要的渊源,包括:,1,、宪法原则,2,、法律,3,、行政法规、规章,4,、地方性法规、规章,5,、涉外司法解释,二、,国际(经济)条约,条件:,1,、本国是条约的成员国;,2,、条约具有经济内容;,3,、保留条款除外,18,三、,国际惯例(国际经济贸易惯例,),(一)定义,1,、在长期的实践中连续有效、并具有确定的内容,(,1,),客观性,,国际社会确实有这种习惯,是不依人们好恶为转移的客观存在、,(,2,),有效性,,在一定范围内为众所公认的,长期发生作用,如果只是一次性的规则不能成为惯例,(,3,),确定性,,内容明确,权利义务清楚,可以作为确定双方当事人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的根据。,19,2,、,为当事国或者当事人所认可,国际经济贸易惯例就是经过长期、反复的实践自发形成的,在国际贸易中通行的具有确定内容,被法律认可为对有关当事人具有类似于法律的效力的通例或者习惯。,20,(二)国际经济贸易惯例的类型,国家之间的经济贸易惯例,国家作为国际经济交往主体在长期反复的实践中形成的,被各国认为具有法的约束力的行为规则。例如国有化补偿原则,作用:,协调国家之间的经济贸易关系;指导本国对涉外经济关系进行管理;可以作为解决国际经济贸易纠纷的依据,私人之间的经济贸易惯例,21,22,(三)存在形式,早期:不成文;,20,世纪初以来,逐渐以成文形式体现,国际公约,双边协定,23,(,四,),效力层次与地位,国内立法是主要渊源,;,国际条约的效力高于国内法,,但是在涉外经济法的渊源中处于辅助地位,只有经我国批准和认可的国际条约才能成为中国涉外经济法的渊源;,国际惯例处于补充地位,,首先须本国法认可,其次还需要当事人的同意,再次还要在国际条约和国内立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才发挥作用。,24,第三节 涉外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一、,国家主权原则,互相尊重对方国家的经济制度,在独立自主的基础上发展同世界各国的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趋利避害,为民族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条件,国家对自己的自然资源和财富享有充分的主权,外商从事开发利用必须得到东道主批准,外商在东道国须遵守东道国的法律,国家有权根据自己经济发展需要实行国有化措施,他国无权干涉,二、,平等互利原则,平等互利不仅指形式上平等,更重要的是实质内容上的平等互利(如普惠制),平等保护中外各方的合法利益,三、,信守国际条约,尊重国际惯例,四、,统一原则,涉外经济立法和涉外管理经济活动应该全国一致。,25,26,第四节 涉外经济法律关系,一、涉外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1,、,由涉外经济法所确认和调整的具有法定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涉外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涉外经济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27,二、涉外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1,、,含有涉外因素,。,涉外经济法律关系的调整,有可能涉及适用外国法、国际条约或者国际惯例处理有关争议问题,2,、,产生于对外经济领域,3,、,主体之间为不平等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28,三、涉外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法律关系中最基本和首要的构成要素,决定和支配客体和内容这两个要素。,对外经济管理机构,对外经济交往的参加者,我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四、涉外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一)概念,涉外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只有那些能够满足主体需要并得到国家法律确认和保护的事物才能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29,(二),客体的分类,1,、物,按物在社会生产中的功能标准分类:,生产资料,:,包括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主要为进出口贸易关系和外国直接投资法律关系的客体,生活资料:指用于满足人们物质和文化需要的消费品,30,货币和有价证券,货币在,中,作为买卖、租赁、运输、保险等合同的法定支付标的,也作为损害赔偿及其他,最后结算的法定补偿标的。,有价证券:是设定并证明某种财产权的凭证它代表一定的权利,主要包括货币证券、商品证券和资本证券。,31,32,2,、行为,主体为达到一定目的所进行的活动。,分类,:,私人行为:私人所做出的依法 可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政府管理行为,/,政府行为:政府依据法律授权所从事的行为,(,1,)私人行为,申请行为,:,私人为进行某种涉外经济活动而申请政府予以许可的行为,申报行为,:,私人向政府报告其所从事的涉外经济活动的有关内容并接受政府检查的行为,备案请求行为,:,备案登记是程序性登记,并不是审批,缴付行为,:,私人依法向政府缴纳税费的行为,33,(,2,)政府行为,占据主导地位,以私人行为为指向对象,分类:与私人行为相对应,许可行为,审查行为,登记行为,征缴行为,处罚行为,34,3,、科学技术成果,科学技术成果是和涉外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自身相联系的非物质财富,包括各种信息、情报、资料等无形的经济利益,一般指专利、商标和专有技术等,技术引进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科学技术成果。,35,36,五、涉外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义务:不对等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一种命令服从性的非等价有偿关系。,由法律直接确立并规定具体内容,不是由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确立的,是一种非合同关系。,不意味着作为权利主体的国家不承担任何义务或职责。,国家机构须依法行使权力,这本身就是它的义务或职责,不过这种义务或职责由法律直接规定,这种义务不仅是对另一方当事人承担的,也是对国家所承担的。在这个意义上,义务主体仍然享有一定权利,即,有权要求国家机构依法正当行使权力,:,在不对等的权利义务关系中,国家机构对涉外经济关系的管理,依法单方面享有的权利有:,立法权,:依据宪法制定、修改、废止法律法规,决策权,:对未来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目标和行动方案有选择和决定的权力。,命令权,:依法要求相对人为特定行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力。,禁止权,:依法不允许相对人为某种行为的权力。,如禁止套汇、漏税,37,私人享有的权利,提起诉讼的权利,当个人、法人或其经济组织对某一政府具体行为不满时,可依法提出行政诉讼。,听证权利,当行政机关根据调查取证将对被调查人做出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业等行政处罚时,当事人有权要求组织听证,有权在听证会上申辩和质证。,38,第五节 涉外经济法律责任,一、,涉外经济法律责任,涉外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在违反涉外经济法律规范时,应当对国家或者受害者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即违法者必须承担具有强制性的某种法律上的义务。,涉外经济法律责任:包括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39,1,、,经济制裁,有关机关对责任人给予含有经济内容的处罚,是涉外经济制裁中最主要、最常见的一类制裁。包括:,(,1,),赔偿经济损失,:前提条件是违法者的违法行为必须造成了对方当事人的实际损失。,(,2,),支付违约金,。,40,(,3,),罚款,国家经济管理机关或者国家授权的有关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对违反涉外经济法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强制缴纳一定数额的货币。,(,4,),没收财物,国家司法机关或者其他经济管理机关依法没收涉外经济法律关系主体非法所得的财物,无偿地收归国库。包括因触犯刑律的没收;行政机关没收。,41,2,、,行政制裁,(,1,),行政处罚,国家经济行政管理机关对犯有涉外经济违法行为应承担责任者,依法给予的惩罚措施。,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行政拘留等。,(,2,),行政处分,对违反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被授权、委托的执法人员所实施的惩罚措施。,警告、记过、降级、降职、留用察看、开除等,42,3,、刑事制裁,法院对违反涉外经济法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经济犯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所给予的刑罚惩罚。,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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