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争议的预防与处理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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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同 争 议 的 预 防 与 处 理 1 第 八 章 合 同争 议 的 预 防与 处 理 合 同 争 议 的 预 防 与 处 理 2 【 争 议 的 预 防 与 处 理 条 款 示 例 】 v It is mutually agreed that the Certificate of Quality and Weight/Quantity issued by the China Exit and Entry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Bureau at the port/place of shipment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re-inspect the quality and weight /quantity of the cargo .The re-inspection fee shall be borne by the Buyers .Should the quality and/or weight /quantity be found not in conformity with that of the contract ,the Buyers are entitle to lodge with the Sellers a claim which should be supported by survey reports issued by a recognized surveyor approved by the Sellers . The claim , if any , shall be lodged within days after arrival of the goods at the port/place of destination .v ( 买 卖 双 方 同 意 以 装 运 港 或 地 中 国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局 签 发 的质 量 和 重 量 /数 量 检 验 证 书 作 为 信 用 证 项 下 议 付 所 提 交 的 单 据的 一 部 分 , 买 方 有 权 对 货 物 的 质 量 和 重 量 /数 量 进 行 复 验 , 复验 费 由 买 方 负 担 。 但 若 发 现 质 量 和 重 量 /数 量 与 合 同 规 定 不 符时 , 买 方 有 权 向 卖 方 索 赔 , 并 提 供 经 卖 方 同 意 的 公 证 机 构 出具 的 检 验 报 告 。 索 赔 期 限 为 货 物 到 达 目 的 港 或 地 后 天内 。 ) 合 同 争 议 的 预 防 与 处 理 3 v Any dispute arising from or in connection with this Contract shall be submitted to 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for arbitration which shall be conduc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ommissions arbitration. The arbitral award is final and binding upon both parties. ( 凡因 本 合 同 引 起 的 或 与 本 合 同 有 关 的 任 何 争 议 , 均 应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按 照 申 请 仲 裁时 该 会 现 行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裁 决 是终 局 的 , 对 双 方 均 有 约 束 力 。 ) 合 同 争 议 的 预 防 与 处 理 4 v If the shipment of the contracted goods is prevented or delayed in whole or in part by reason of war, earthquake, flood, fire, storm, heavy snow or other caused of Force Majeure, the Seller shall not be liable for non-shipment or late shipment of the goods of this contract. However, the Seller shall notify the Buyer by cable or telex and furnish the latter withindays by registered airmail with a certificate issued by the China Council for the Promo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China Chamber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e) attesting such event or events. ( 如 由 于 战 争 、 地 震 、 水 灾 、 火 灾 、 暴 风 雨 、 雪 灾 或 其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致 使 卖 方 不 能 全 部 或 部 分 装 运 或 延 迟装 运 合 同 货 物 , 卖 方 可 免 责 。 但 卖 方 须 用 电 报 或 电 传 通知 买 方 , 并 须 在 天 内 以 航 空 挂 号 信 件 向 买 方 提 交 中国 国 际 贸 易 促 进 委 员 会 /中 国 国 际 商 会 , 出 具 的 证 明 此 类事 件 的 证 明 书 。 ) 合 同 争 议 的 预 防 与 处 理 5 第 一 节 检 验v 国 际 货 物 买 卖 中 的 商 品 检 验 (Commodity Inspection), 简 称 商 检 , 是 指 商 品 检 验 机 构对 卖 方 拟 交 付 货 物 或 已 交 付 货 物 的 品 质 、 规格 、 数 量 、 重 量 、 包 装 、 卫 生 、 安 全 等 项 目所 进 行 的 检 验 、 鉴 定 和 管 理 工 作 。 合 同 争 议 的 预 防 与 处 理 6 一 、 检 验 的 种 类v ( 一 ) 一 般 检 验 v ( 二 ) 法 定 检 验 v ( 三 ) 公 正 鉴 定 合 同 争 议 的 预 防 与 处 理 7 二 、 检 验 的 法 律 依 据 v 我 国 法 定 检 验 机 构 为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进 出 境 检 验 检 疫 局 及其 各 地 分 局 , 其 法 定 检 验 所 依 据 的 法 律 依 据 如 下 :v 1. 商 检 法 v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进 出 口 商 品 检 验 法 ( 简 称 商 检法 ) , 于 1989年 8月 颁 布 实 施 , 并 于 2002年 4月 修 订 。 v 2 其 他 法 律 依 据v 中 国 的 相 关 法 律 有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进 出 境 动 植 物 检 疫法 ( 1997年 1月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境 卫 生 检 验 法 ( 1989年 3月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食 品 卫 生 法 ( 1995年 10月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食 品 安 全 法 ( 2008年 12月 )等 等 。 合 同 争 议 的 预 防 与 处 理 8 三 、 检 验 时 间 和 地 点 的 规 定 v 在 国 际 货 物 买 卖 合 同 中 , 根 据 交 易 习 惯 , 关 于 商检 时 间 和 地 点 的 规 定 , 主 要 有 以 下 三 种 :v ( 一 ) 在 出 口 国 检 验v 工 厂 检 验 、 装 船 前 或 装 船 时 检 验 , 适 合 于 EXW、FAS、 FCA、 FOB v ( 二 ) 在 进 口 国 检 验 v 卸 货 时 检 验 、 买 方 营 业 处 所 或 最 后 用 户 所 在 地 检验v 适 合 于 DAT、 DAP、 DDP v ( 三 ) 出 口 国 检 验 , 进 口 国 复 验 v 适 合 于 CIF、 CFR、 CPT、 CIP 合 同 争 议 的 预 防 与 处 理 9 四 、 检 验 机 构 v 1 官 方 检 验 机 构 v 官 方 检 验 机 构 是 指 由 国 家 或 地 方 政 府 投 资 按 照 国 家 有 关法 律 法 令 对 出 入 境 商 品 实 施 强 制 性 检 验 、 检 疫 和 监 督 管 理的 机 构 。 例 如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局 、 美国 食 品 药 物 管 理 同 (FDA)、 美 国 动 植 物 检 疫 署 、 美 国 粮 谷 检验 署 (FGES)、 日 本 通 商 省 检 验 所 等 。v 2 非 官 方 检 验 机 构v 非 官 方 检 验 机 构 主 要 是 指 由 私 人 创 办 的 、 具 有 专 业 检 验 、鉴 定 技 术 能 力 的 公 证 行 或 检 验 公 司 。 如 英 国 劳 埃 氏 公 证 行(Loyds Surveyor)、 瑞 士 日 内 瓦 通 用 鉴 定 公 司 (Societe Generale de Surveillance S.A., 简 称 S.G.S.)、 日 本 海 事 鉴定 协 会 ( NKKK) 、 香 港 天 祥 公 证 化 验 行 等 。 合 同 争 议 的 预 防 与 处 理 10 五 、 检 验 证 书 及 其 作 用 v ( 一 ) 检 验 证 书 的 种 类v ( 1) 品 质 检 验 证 书 (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Quality)。v ( 2) 重 量 检 验 证 书 (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Weight)。v ( 3) 数 量 检 验 证 书 (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Quantity)。v ( 4) 兽 医 检 验 证 书 (Veterinary Certificate)。v ( 5) 集 装 箱 检 验 证 书 (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Container)。v ( 6) 卫 生 检 验 证 书 (Sanitary Inspection Certificate)。v ( 7) 消 毒 检 验 证 书 (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Disinfections)。v ( 8) 产 地 检 验 证 书 (Certificate of Origin)。 v ( 9) 货 载 衡 量 检 验 证 书 (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Measurement &/or Weight)。v ( 10) 温 度 检 验 证 书 (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Temperature)。v ( 11) 植 物 检 疫 证 书 (Phytosanitary Certificate or Plant Quarantine Certificate)。v ( 12) 价 值 检 验 证 书 (Certificate of Value)。v ( 13) 熏 蒸 证 书 (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Fumigation)。v ( 14) 生 丝 品 级 及 公 量 检 验 证 明 (Inspection Certificate for Raw Silk Classification & Conditional Weight)。 合 同 争 议 的 预 防 与 处 理 11 ( 二 ) 检 验 证 书 的 作 用v 各 种 检 验 证 书 是 针 对 不 同 商 品 的 不 同 检 验 项目 而 出 具 的 , 而 它 们 所 起 的 作 用 基 本 相 同 。起 作 用 有 : 交 货 的 依 据 ; 接 受 货 物 依 据 ; 通关 的 依 据 ; 索 赔 的 依 据 ; 仲 裁 的 依 据 ; 等 等 。 合 同 争 议 的 预 防 与 处 理 12 五 、 合 同 中 的 检 验 条 款 v 检 验 条 款 中 应 注 意 的 事 项v 1 关 于 质 量 标 准 、 数 量 条 款 、 包 装 条 款v 2 关 于 复 验 时 间 、 地 点 及 复 验 费 用 v 3 关 于 检 验 机 构 和 检 验 证 书 v 4 关 于 复 杂 商 品 的 检 验 合 同 争 议 的 预 防 与 处 理 13 第 二 节 索 赔v 一 、 索 赔 与 争 议v ( 一 ) 索 赔 与 理 赔 的 含 义v 索 赔 是 指 买 卖 合 同 的 一 方 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 因 另 一方 当 事 人 ( 违 约 方 ) 违 约 致 使 其 遭 受 损 失 而 向 另 一方 当 事 人 提 出 损 害 赔 偿 的 行 为 。 在 法 律 上 是 指 主 张权 利 ; 在 实 际 业 务 中 , 通 常 受 损 方 因 违 约 方 违 约 而根 据 合 同 或 法 律 提 出 予 以 补 救 的 主 张 。 理 赔 是 指 违约 方 对 受 损 方 所 提 出 的 赔 偿 要 求 予 以 受 理 并 进 行 处理 。 合 同 争 议 的 预 防 与 处 理 14 ( 二 ) 索 赔 对 象 v ( 1) 向 合 同 违 约 方 索 赔 v ( 2) 向 承 运 人 索 赔 v ( 3) 向 保 险 公 司 索 赔 合 同 争 议 的 预 防 与 处 理 15 ( 三 ) 索 赔 、 理 赔 中 应 注 意 的 问 题 v 1.索 赔 依 据v 2.索 赔 期 限 v 3.索 赔 金 额 合 同 争 议 的 预 防 与 处 理 16 二 、 合 同 中 的 索 赔 与 罚 金 条 款 v ( 一 ) 异 议 与 索 赔 条 款v 异 议 与 索 赔 条 款 ( discrepancy and claim clause) 一 般 是 针 对 卖 方交 货 质 量 、 数 量 或 包 装 不 符 合 同 规 定 而 订 立 的 。 在 异 议 与 索 赔 条 款 中 ,应 规 定 索 赔 依 据 、 索 赔 期 限 、 索 赔 的 办 法 或 金 额 等 内 容 。 例 如 :v 买 方 对 于 装 运 货 物 的 任 何 索 赔 , 必 须 于 货 物 到 达 提 单 及 /或 运 输 单 据 所订 目 的 港 ( 地 ) 之 日 起 天 内 提 出 , 并 须 提 供 卖 方 同 意 的 公 证 机 构出 具 的 检 验 报 告 。 属 于 保 险 公 司 、 轮 船 公 司 或 其 他 有 关 运 输 机 构 责 任范 围 内 的 索 赔 , 卖 方 不 予 受 理 。v Any claim by the Buyer regarding the goods shipped should be filed within days after the arrival of the goods at the port/place of destination specified in the relative Bill of Lading and/or transport document and supported by a survey report issued by a surveyor approved by the Seller. Claims in respect of matters within responsibility of insurance company, shipping company/ other transportation organization will not be considered or entertained by the Seller. 合 同 争 议 的 预 防 与 处 理 17 ( 二 ) 罚 金 条 款 v 罚 金 条 款 ( Penalty Clause) , 也 称 为 违 约 金 条 款 , 是 针 对 当 事 人 不 按期 履 约 而 订 立 的 , 较 多 使 用 于 卖 方 延 期 交 货 或 买 方 延 期 接 货 或 延 期 付 款时 。 其 特 点 是 在 合 同 中 规 定 罚 金 的 数 额 或 罚 金 的 百 分 率 。v ( 买 方 延 期 开 立 信 用 证 的 罚 金 条 款 ) 买 方 因 自 身 原 因 不 能 按 合 同 规 定 的时 间 开 立 信 用 证 , 应 向 卖 方 支 付 罚 金 。 罚 金 按 迟 开 证 每 天 收 取 信 用证 金 额 的 %, 不 足 天 者 按 天 计 算 , 但 罚 金 不 超 过 买 方 应 开信 用 证 金 额 的 %。 该 罚 金 仅 作 为 迟 开 信 用 证 引 起 的 损 失 赔 偿 。v Should the Buyers for its own sake fail to open the letter of credit on timen stipulated in the contract, the Buyers shall pay a penalty to the Sellers. The penalty shall be charged at the rate of % of the amount of the Letter of Credit for every days of delay in opening the Letter of Credit, however, the penalty shall not exceed % of the total value of the Letter of Credit which the Buyers should have opened. Any fractional days less than days shall be deemed to be days for the calculation of penalty. The penalty shall be the sole compensation for the damage caused by such delay. 合 同 争 议 的 预 防 与 处 理 18 第 三 节 仲 裁v 仲 裁 (Arbitration)亦 称 公 断 , 是 指 买 卖 双 方 按 照 在 争议 发 生 之 前 或 之 后 签 订 的 协 议 , 自 愿 把 它 们 之 间 的争 议 交 给 仲 裁 机 构 进 行 裁 决 。 该 裁 决 对 双 方 当 事 人都 有 约 束 力 , 双 方 必 须 执 行 。 仲 裁 既 比 协 商 解 决 具有 约 束 力 , 又 比 司 法 诉 讼 具 有 灵 活 性 , 它 是 国 际 贸易 中 常 用 的 解 决 争 议 的 办 法 。 仲 裁 的 优 势 在 于 其 程序 简 便 、 结 案 较 快 、 费 用 开 支 较 少 、 能 独 立 、 公 正和 迅 速 地 解 决 争 议 , 给 予 当 事 人 以 充 分 的 自 治 权 。 合 同 争 议 的 预 防 与 处 理 19 一 、 仲 裁 机 构v 世 界 上 很 多 国 家 、 地 区 和 一 些 国 际 性 、 区 域 性 组 织 都 设 有 从事 国 际 商 事 仲 裁 的 常 设 机 构 。 例 如 :瑞 典 斯 德 哥 尔 摩 仲 裁 院 、瑞 士 苏 黎 世 商 会 仲 裁 院 、 英 国 伦 敦 国 际 仲 裁 中 心 、 美 国 仲 裁协 会 、 日 本 国 际 商 事 仲 裁 协 会 、 香 港 国 际 仲 裁 中 心 以 及 设 在巴 黎 的 国 际 商 会 仲 裁 院 等 。 这 些 常 设 的 仲 裁 机 构 不 少 与 我 国仲 裁 机 构 已 有 业 务 上 的 联 系 , 在 仲 裁 业 务 中 进 行 过 合 作 。 国际 商 事 仲 裁 机 构 一 般 是 民 间 组 织 。 v 我 国 常 设 的 涉 外 商 事 仲 裁 机 构 是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会 , 又 称 中 国 国 际 商 会 仲 裁 院 , 隶 属 于 中 国 国 际 贸 易 促 进 委员 会 (中 国 国 际 商 会 ), 总 会 设 在 北 京 。 中 国 各 外 贸 公 司 在 订立 进 出 门 合 同 中 的 仲 裁 条 款 时 , 如 双 方 同 意 在 中 国 仲 裁 , 一般 都 订 明 在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 合 同 争 议 的 预 防 与 处 理 20 二 、 仲 裁 协 议 v 仲 裁 协 议 是 指 当 事 人 在 合 同 中 订 明 的 仲 裁 条 款 或 者以 其 他 方 式 达 成 的 提 交 仲 裁 的 书 面 协 议 。v ( 一 ) 仲 裁 协 议 的 作 用v 仲 裁 协 议 的 作 用 主 要 表 现 在 以 下 三 个 方 面 :v ( 1) 表 明 双 方 当 事 人 在 发 生 争 议 时 自 愿 提 交 仲 裁v ( 2) 仲 裁 协 议 是 仲 裁 机 构 受 理 案 件 的 前 提v ( 3) 可 排 除 法 院 对 于 争 议 案 件 的 管 辖 权 合 同 争 议 的 预 防 与 处 理 21 ( 二 ) 仲 裁 协 议 的 形 式v 仲 裁 协 议 必 须 是 书 面 的 , 它 有 两 种 形 式 :v 一 种 是 合 同 中 的 仲 裁 条 款 v 另 一 种 是 以 其 他 方 式 达 成 的 提 交 仲 裁 协 议 合 同 争 议 的 预 防 与 处 理 22 三 、 仲 裁 程 序 v ( 一 ) 仲 裁 申 请 v 仲 裁 申 请 , 是 仲 裁 机 构 立 案 受 理 的 前 提 。 v 仲 裁 申 请 书 的 主 要 内 容 为 : 申 请 人 和 被 申 请 人 的 名 称 和 住 所 ;申 请 人 所 依 据 的 仲 裁 协 议 ; 案 情 和 争 议 要 点 ; 申 请 人 的 要 求及 所 依 据 的 事 实 和 证 据 。 申 请 人 提 交 仲 裁 申 请 书 时 , 还 应 附具 申 请 人 请 求 所 依 据 的 事 实 的 证 明 文 件 , 如 合 同 、 来 往 函 电等 的 正 本 或 副 本 、 抄 本 , 并 预 缴 规 定 的 仲 裁 费 。v ( 二 ) 仲 裁 庭 的 组 成 v 仲 裁 庭 可 以 由 三 名 仲 裁 员 或 者 一 名 仲 裁 员 组 成 。 由 三 名 仲 裁员 组 成 的 , 设 首 席 仲 裁 员 。 合 同 争 议 的 预 防 与 处 理 23 ( 三 ) 仲 裁 审 理v 1 开 庭v 仲 裁 庭 审 理 案 件 有 两 种 形 式 :一 是 开 庭 审 理 , 二 是 书 面 审 理 。 v 2 调 解v 采 用 仲 裁 与 调 解 相 结 合 的 方 法 解 决 争 议 是 仲 裁 的 一 个 重 要特 点 。 v 3 收 集 、 审 定 证 据v 在 仲 裁 审 理 过 程 中 , 当 事 人 双 方 应 对 其 申 请 、 答 辩 和 /或 反请 求 所 依 据 的 事 实 提 出 证 据 , 并 由 仲 裁 庭 审 定 。 v 4 采 取 保 全 措 施 v 保 全 措 施 , 又 称 临 时 性 保 护 措 施 , 是 指 仲 裁 程 序 开 始 后 至作 出 裁 决 前 对 争 议 的 标 的 物 或 证 据 , 或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财 产采 取 临 时 性 强 制 措 施 。 合 同 争 议 的 预 防 与 处 理 24 ( 四 ) 仲 裁 裁 决v 根 据 各 国 仲 裁 法 和 仲 裁 规 则 的 规 定 , 仲 裁 裁 决 必 须 采 用 书 面形 式 。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规 则 规 定 , 仲裁 庭 应 在 组 庭 后 九 个 月 内 作 出 仲 裁 裁 决 。 仲 裁 裁 决 书 作 出 的日 期 即 为 仲 裁 裁 决 生 效 的 日 期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对 双 方当 事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任 何 一 方 当 事 人 均 不 得 向 法 院 起 诉 , 也不 得 向 其 他 任 何 机 构 提 出 变 更 仲 裁 裁 决 的 请 求 。 v 如 开 庭 审 理 , 仲 裁 裁 决 应 当 在 开 庭 审 理 之 日 起 30天 内 作 出 裁决 ; 书 面 审 理 , 仲 裁 裁 决 则 在 组 庭 之 日 起 90天 内 作 出 。 如 确有 必 要 和 确 有 正 当 理 由 的 , 经 仲 裁 庭 要 求 , 仲 裁 委 员 会 秘 书长 可 以 对 上 述 期 限 予 以 延 长 。 v 一 般 情 况 下 , 仲 裁 总 期 限 是 从 受 理 到 裁 决 不 超 9个 月 。 合 同 争 议 的 预 防 与 处 理 25 四 、 合 同 中 的 仲 裁 条 款 v ( 1) 仲 裁 地 点 的 规 定v ( 2) 仲 裁 机 构 的 选 择v ( 3) 仲 裁 程 序 法 的 适 用v ( 4) 仲 裁 裁 决 的 效 力v ( 5) 仲 裁 费 用 的 负 担 合 同 争 议 的 预 防 与 处 理 26 第 四 节 不 可 抗 力v 一 、 不 可 抗 力 的 含 义v 不 可 抗 力 (Force Majeure), 又 称 人 力 不 可 抗 拒 , 是 指 买 卖 合同 签 订 后 , 不 是 由 于 任 何 当 事 人 一 方 的 故 意 、 疏 忽 或 过 失 ,而 是 由 于 发 生 了 当 事 人 在 订 立 合 同 时 不 能 预 见 、 对 其 发 生 和后 果 不 能 避 免 并 且 不 能 克 服 的 事 件 , 以 致 不 能 履 行 合 同 或 不能 如 期 履 行 合 同 。 遭 受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的 一 方 , 可 以 据 此 免 除履 行 合 同 的 责 任 或 推 迟 履 行 合 同 , 对 方 无 权 要 求 赔 偿 。 如 因而 不 能 按 合 同 约 定 的 期 限 履 行 的 , 在 事 件 的 后 果 影 响 持 续 的期 间 内 , 免 除 其 迟 延 履 行 的 责 任 。 因 此 , 合 同 中 的 不 可 抗 力条 款 又 称 免 责 条 款 。 合 同 争 议 的 预 防 与 处 理 27 二 、 不 可 抗 力 的 条 件 v 不 可 抗 力 的 认 定 条 件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几 点 :v ( 1)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必 须 发 生 在 合 同 签 订 以 后 发 生 。v ( 2)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不 是 由 于 任 何 一 方 当 事 人 的 故 意或 过 失 所 造 成 的 。v ( 3)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的 发 生 及 其 后 果 是 当 事 人 无 法 预见 、 无 法 控 制 、 无 法 避 免 和 不 可 克 服 的 。 合 同 争 议 的 预 防 与 处 理 28 三 、 合 同 中 的 不 可 抗 力 条 款 v ( 一 ) 不 可 抗 力 事 故 的 范 围v 1 列 举 式 规 定v 2 概 括 式 规 定v 3 综 合 式 规 定 合 同 争 议 的 预 防 与 处 理 29 ( 二 ) 不 可 抗 力 的 后 果v 不 可 抗 力 事 故 所 引 起 的 后 果 有 两 种 : 一 种 是 免 除 一方 当 事 人 履 行 合 同 的 责 任 , 即 解 除 合 同 , 另 一 种 是延 期 履 行 合 同 。 什 么 情 况 下 解 除 合 同 , 什 么 情 况 下延 期 履 行 合 同 , 要 看 所 发 生 的 事 故 的 原 因 、 性 质 、规 模 及 对 履 行 合 同 所 产 生 的 影 响 程 度 而 定 , 最 好 明确 地 规 定 在 合 同 中 。 我 国 合 同 法 第 117条 还 明确 规 定 , 由 于 一 方 当 事 人 延 迟 履 行 合 同 后 发 生 的 不可 抗 力 事 件 的 , 不 能 免 除 相 关 责 任 。 合 同 争 议 的 预 防 与 处 理 30 ( 三 ) 不 可 抗 力 发 生 后 通 知 对 方 的 方 式 和 证 明 v 货 物 销 售 合 同 公 约 规 定 , 不 履 行 义 务 的一 方 必 须 将 障 碍 及 其 对 他 履 行 义 务 能 力 的 影响 通 知 另 一 方 。 如 果 该 项 通 知 在 不 履 行 义 务的 一 方 已 知 道 或 理 应 知 道 此 一 障 碍 后 一 段 合理 时 间 内 未 为 另 一 方 收 到 , 则 他 对 由 于 未 收到 通 知 而 造 成 的 损 害 负 赔 偿 责 任 。 合 同 争 议 的 预 防 与 处 理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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