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业安全监管人员法规知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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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安全监管人员安全生产法律,2010.11.06,重庆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欢迎您,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中梁山田坝,电话:65215160 传真:65254866,教师:杜华明 职称:高级讲师,煤矿注册安全工程师,2010,安全监管人员,法 律 法 规,重庆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欢迎您,安全技术,安全培训,法律法规,安全生产,中共中央政治局3月27号下午进行第三十次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主持,强调,高度重视和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关注安全,关爱生命,进一步认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坚持不懈地把安全生产工作抓细抓实抓好。,胡锦涛强调:,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的发展不能以牺牲精神文明为代价,不能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更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重特大安全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害。我们一定要痛定思痛,深刻吸取血的教训,切实加大安全生产工作的力度,坚决遏制住重特大安全事故频发的势头。,胡锦涛指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关键是要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做到思想认识上警钟长鸣、制度保证上严密有效、技术支撑上坚强有力、监督检查上严格细致、事故处理上严肃认真。,一是要坚决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的体制机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政府承担起安全生产监管主体的职责,确保企业承担起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确保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承担起安全生产监管的职责,把安全生产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二是要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加紧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加快建立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加大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力度,增强政府、企业和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法治观念,认真查处安全事故,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三是要抓好重点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坚决纠正违反安全生产的行为,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四是要加大安全生产的治本力度,,加大政府和企业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建立重特大安全事故监测预警系统,加快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大力建设安全文化,形成有利于安全发展的经济增长方式,为安全发展打下坚实基础。,胡锦涛总书记,在2009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指出 ,“,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健全和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强化安全监管责任,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温家宝总理,在2009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强调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突出抓好煤矿、交通运输、烟花爆竹、化工等重点行业的安全监管,全面排查和治理重大安全隐患;商场、学校、娱乐场所等人员聚集地要重点加强安全防范,坚决遏制各类重特大事故发生,”,。,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以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为主线,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狠抓落实。要全面加强安全生产预防工作,增强防范意识,提高预防能力,加强隐患排查治理,严格安全准入制度。要继续组织实施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采取果断措施,出重拳、下狠招,彻查严处。要突出抓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加大对煤矿、道路交通、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等重点行业领域的整治力度,力求取得实效。, 突出预防为主, 突出加强监管, 突出落实责任, 加强宣传教育和队伍建设, 加强基础工作, 加强协作联动,骆琳强调指出:要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上来,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各项要求,在抓落实上狠下功夫,严格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大投入,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企业安全保障能力;进一步强化政府安全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各种非法违法行为,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持续稳定、不断好转的安全生产环境。,骆琳2010年11月日说,企业各级干部,尤其是领导班子成员、主要负责人要敬畏生命、敬畏客观规律、敬畏法律、敬畏政府监管,以这“四个敬畏”进一步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极端重要性的认识。,“要敬畏生命,生命至上,生命无价。”骆琳当天在北京参加中国安全生产协会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经验交流会时说,要把职工群众的生命看得与自己的生命同样珍贵,任何时候都要自觉坚持安全第一,做到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生。,骆琳提醒与会的企业代表,要敬畏客观规律。任何时候都不能头脑发热,盲目超越安全保障能力和客观现实条件,片面追求生产规模扩大和经济效益提高。,“要敬畏法律,法律既是合法权益的可靠保障,同时也是一把高悬的利剑。”他说,任何时候都不能视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为儿戏,更不能任意逾越法律法规划定的“警戒线”。,骆琳告诫企业,要敬畏政府监管。依法监管是政府的职责,企业必须把自己的生产安全活动置于政府的有效监管之下,自觉维护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决策部署、指示指令的执行力和公信力,任何时候都不要刻意逃避监管,更不可随意挑战政府安全监管权威。,我国安全生产的主要制度,一、 关于安全生产的几个问题 ,安全生产之“一二三四五”,安全生产的“一”个方针,安全生产的“二”个主体,安全生产状况的“三”个表现,安全生产的“四”个环节,安全生产的“五”个方面,一、安全生产的一个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二、安全生产的二个主体,责任主体,监管主体,另外在加一个:服务主体,三、安全生产状况的三个表现,总体稳定,趋于好转,形势严峻,四、安全生产的四个环节,安全生产的行政许可,安全生产的过程控制,安全生产的应急救援,安全生产的事故处理,五、安全生产的五个要素,安全文化,安全法制,安全责任,安全投入,安全科技,安全生产的九大制度,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制度,安全生产准入制度,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制度,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制度,安全生产中介服务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行政处罚与责任追究制度,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生产法第二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把工作重心转移到治理隐患、防范事故上来。建国以来党的安全生产方针,从五六十年代的“安全第一”,到七十年代之后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再到目前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逐步完善的过程,反映了随着安全生产实践活动的深入,我们对安全生产规律特点认识上的不断深化。,煤炭法第七条:“煤矿企业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安全生产的五要素:,一是安全文化,:即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强化全民安全意识提高全民安全素质;,二是安全法治,:即健全安全法治依法规范全社会的安全行为;,三是安全责任,:即强化安全责任,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四是安全科技:,即推进安全科技进步,实施科技兴安战略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科技问题;,五是安全投入:,即加大安全投入,建立国家、地方和企业共同投入的机制。,安全生产五要素的相互关系:,安全文化是安全生产的根本;,安全法制是保障安全生产力的有力武器;,安全责任是安全生产的灵魂;,安全科技是实现安全生产力的手段;,安全投入是安全生产的基本保障。,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国际公约,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国务院各部门,地方立法机构,宪法,基本法律,其他法律(普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国务院,安全生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行政法规和部门法规,安全生产法规,关于国有煤矿防治重大瓦斯煤尘事故的规定(1993),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1997),煤矿安全监察条例(2000)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2003),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试行)(2004),煤矿井巷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1994),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煤矿安全规程(2010),国有煤矿瓦斯治理规定(2005),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1994),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工伤保险条例(2003),煤矿安全评价导则(2007),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2004),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4),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2004)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06),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2007),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职业健康工作的通知(2009),综合性法规政策,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05)关于严厉打击煤矿违法生产活动的通知(2005),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2005),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2005),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080,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2006),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200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国务院令第493号,关于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指导意见,(2009),煤矿防治水规定总局令(第28号)(2009),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总局令第19号(2009),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2010,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总局令第22号(2009),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总局令第16号(2008),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总局令第15号(2007),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总局令第14号(200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总局令第13号(2007),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总局令第11号(2007),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总局令第24号(2009),相关标准规范,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基本要求 AQ10492008保护层开采技术规范 AQ10502008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AQ10512008煤矿建没项目安伞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AQ10552008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 AQ10562008立井井筒地面预注浆效果压水试验检验方法 HT/T10572008煤矿瓦斯检查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 AQ10582008煤矿安全检查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 AQ10592008煤矿井下爆破工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 AQ10602008采煤机司机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 AQ10612008煤矿井下电钳工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 AQ10622008煤矿主提升机操作工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AQ10632008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安全使用规范 AQ10642008煤自燃倾向性的氧化动力学测定方法 AQ/T10682008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 AQ10692008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AQ10702008矿山个体呼吸性粉尘测定方法 AQ42052008,重庆市颁布的行政法规,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2005,重庆市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0,重庆市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2010,重庆市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细则201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决定2010,部 分,新法规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 (年月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年月日公布实施),一、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修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二、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修改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已经2004年1月7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四年一月十三日,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一、条例的核心,:依法建立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证制度,从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入手,,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生产企业的等危险性较大的企业实施安全准入制度,,从源头上杜绝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进入生产领域。,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二、条例的目的:,“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条例的主要内容:,1,、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从事生产活动。,2,、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管理,监督:,3,、,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4、违反条例的惩罚办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6,、,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8,、,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9,、,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10,、依法进行安全评价;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11,、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违反条例的处罚:,1、,19条规定:未取得安全生是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的罚款;二是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20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办理延期手续的依照19条规定处罚;,违反条例的处罚:,3、21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按19条处罚;,4、22条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进行生产的企业,应从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生产的,按19条处罚;,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8号),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04年4月1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局长 王显政,二00四年五月十七日,总 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煤矿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第三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第四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直属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以下与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统称省级安全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安全生产条件:,第二条: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矿务局、煤矿)应当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井工煤矿入井检身制度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各工种操作规程。(八个制度),安全生产条件:,第六条:煤矿企业的安全投入应当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八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经考核合格。,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安全生产条件,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当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规定设立矿山救护队、配备救护仪器。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应当与邻进的专业矿山救护队签定救护协议。,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培训计划、职业危害防治计划。,第十三条:煤矿企业的所属煤矿(井工矿或井、露天矿)除应符合本实施方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安全生产条件,1、,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2、从业人员依法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3、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综合防尘措施、建立粉尘检测制度,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条件,4、依法进行安全评价;,5、制定符合实际的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6、井工煤矿的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安全生产条件,1)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能够行人并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井下每一个水平、每一个采区至少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项相连接;采煤工作面有两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道回风巷,另一个通道进风巷;,安全生产条件,2)在用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设置安全生产设施的需要,其中:矿井主要运输巷,主要风巷的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2米,采区上,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1.8米,回采工作面出口20米内巷道的净高不得低于1.6米;,3)每年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有各煤层的自燃倾向性和煤层爆炸性鉴定结果;,安全生产条件,4)矿井具备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的供风能力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矿井使用安装在地面的矿用主要通风机进行通风,并有同等能力的备用主要通风机,生产水平和采区实行分区通风,掘进工作面使用专用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矿井有反风设施;,安全生产条件,5)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按规定装备瓦斯抽放系统和安全监控系统,低瓦斯矿井装备瓦斯断电仪、风电瓦斯闭锁装置,开采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有预测预报、防治措施、效果检验和安全防护的综合防突措施,实行瓦斯检查制度和矿长、技术负责人瓦斯日报审查签字制度,配备足够的专职瓦斯检查员和瓦斯检查仪器,瓦斯检查仪器定期校验并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鉴定;,安全生产条件,6)有防尘供水系统,地面和井下有排水系统,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有防灭火系统,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燃发火的措施,井上下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有水害威胁的矿井有探放水设备;,安全生产条件,7)矿井由双回路电源线路供电,严禁由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向井下直接供电,年产6万吨以下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有备用电源且其容量满足通风、排水和提升的要求,井下电器设备的选型符合防爆要求,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采用专用变压器、专用电缆、专用开关,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安全生产条件,8)矿井提升使用矿用提升绞车,且保险装置和深度指示器装设齐全;立井升降人员使用罐笼或带乘人间的箕斗,并装设防坠装置,斜井机械升降人员使用专用人车或架空乘人装置,专用人车装设防跑车装置,使用检测合格的纲丝绳,带式输送机使用矿用阻燃胶带,设置安全保护装置;,9)有通达矿内外、井上下和重要场所、主要作业地点的通信系统;,安全生产条件,10)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爆破工作由专职爆破工担任;,11)使用安全标志管理目录内的矿用产品应有安全标志;,12)矿井配备足够数量的自救器;,安全生产条件,13)有反映实际情况的图纸: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井上下对照图、巷道布置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下运输系统图、安全监控装备布置图,排水、防尘、防火注浆、压风、充填、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统图井下通信系统图,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井下避灾路线图,采掘工作面有符合实际情况的作业规程.,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已经2009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局长 骆琳,二九年七月二十五日,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已经2010年6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局长 骆琳,二一年七月十五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 告,2010年第9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批准下列1项安全生产行业标准,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现予以公布。,标准名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标准编号:AQ/T9006-2010。,二一年四月十五日,为什么要制定基本规范?,2004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定(国发20042号),要求在全国所有工矿商贸、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企业普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近年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也下发了相关指导文件,并陆续在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机械等行业开展了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有效地提升了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为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全面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有必要制定规范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规定,使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有据可依,有章可循。而且,对各行业已经开展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在形式要求、基本内容、考评办法等方面也需要作出相对一致的规定,以进一步规范各项工作的开展。同时,为调动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结合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共性特点,制定可操作性较强的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并以行业标准的形式予以发布,也非常必要。,基本规范对“安全生产标准化”是如何定义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预防机制,规范生产行为,使各生产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人、机、物、环处于良好的生产状态,并持续改进,不断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这一定义涵盖了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全局,是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要求和衡量尺度,也是企业加强安全管理的重要方法和手段。而标准化法中的“标准化”,主要是通过制定、实施国家、行业等标准,来规范各种生产行为,以获得最佳生产秩序和社会效益的过程,二者有所不同。,基本规范包括哪些内容?,基本规范共分为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一般要求、核心要求等五章。在,核心要求这一章,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机构、安全投入、安全管理制度、人员教育培训、设备设施运行管理、作业安全管理、隐患排查和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职业健康、应急救援、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等方面的内容作了具体规定。,基本规范有哪些特点?,基本规范的特点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采用了国际通用的策划(P.Plan)、实施(D.Do)、检查(C.Check)、改进(A.Act)动态循环的PDCA现代安全管理模式。通过企业自我检查、自我纠正、自我完善这一动态循环的管理模式,能够更好地促进企业安全绩效的持续改进和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建立。,二是对各行业、各领域具有广泛适用性。基本规范,总结归纳了煤矿,、危险化学品、金属非金属矿山、烟花爆竹、冶金、机械等已经颁布的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中的共性内容,提出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共性基本要求,既适应各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又避免了自成体系的局面。,三是体现了企业主体责任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的思想。基本规范要求企业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自主评定,自主评定后申请外部评审定级,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评审定级进行监督。,基本规范的发布实施有哪些重要意义?,基本规范的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有利于进一步规范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基本规范涉及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方方面面,提出的要求明确、具体,较好地解决了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干什么和怎么干的问题,能够更好地引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二是有利于进一步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安全生产工作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基本规范的各项规定,尤其是关于教育培训和职业健康的规定,可以更好地保障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三是有利于进一步促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原则要求,设定了各项法律制度。基本规范是对这些相关法律制度内容的具体化和系统化,并通过运行使之成为企业的生产行为规范,从而更好地促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如何宣传贯彻基本规范?,宣传贯彻基本规范下一步需要开展以下工作:,一是要向各省(区、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下发宣传贯彻基本规范的通知,提出具体宣贯要求。,二是要抓紧制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等配套规定,规范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三是要组织有关专家编写基本规范释义,对相关部门的有关人员以及重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宣贯培训。,四是要充分发挥报纸、期刊、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基本规范,使企业了解其内容,并自觉贯彻落实。,五是要加强对贯彻落实基本规范的指导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充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通过贯彻落实基本规范,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进一步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决定,渝府发20103号,重庆市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细则2010,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重庆市煤炭工业管理局,渝煤监办2010136号,关于印发重庆市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细则的通知,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已经2009年4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原煤炭工业部1995年1月25日发布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同时废止。,局长 骆琳,二九年五月十四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的防治工作,适用本规定。,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等有关突出防治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本规定所称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第四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工作面防突措施;,(三)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四)安全防护措施。,第六条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立即分析、查找突出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非突出矿井首次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按本规定的要求建立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编制矿井防突设计,配备安全装备,完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系统,补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达到本规定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第二章一般规定(832)条,第三章区域综合防突措施(3358)条,第四章局部综合防突措施(59106)条,第五章防治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措施(107111),第六章罚则(112123),第七章附则,第一百二十四条本规定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原煤炭工业部1995年发布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同时废止。,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的通知,国办发2009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 二九年五月二十四日,一、职业病防治现状与问题,(一)突出问题是:,一是职业病病人数量大。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累计报告职业病50多万例,近年新发病例数仍呈上升趋势。由于职业病具有迟发性和隐匿性的特点,专家估计我国每年实际发生的职业病要大于报告数量。,二是尘肺病、职业中毒等职业病发病率居高不下。尘肺病是我国最主要的职业病,约占职业病病人总数的80%,近年平均每年报告新发病例1万多例。,三是职业病危害范围广。煤炭、冶金、化工、建材、汽车制造、医药等行业不同程度地存在职业病危害。许多中小企业工作场所劳动条件恶劣,劳动者缺乏必要的职业病防护。,四是对劳动者健康损害严重。尘肺病等慢性职业病一旦发病往往难以治愈,伤残率高,严重影响劳动者身体健康甚至危及生命安全。,五是群发性职业病事件时有发生。近几年发生的河北省高碑店市农民工苯中毒、福建省仙游县和安徽省凤阳县农民工矽肺病等事件,一次性造成几十人甚至上百人患病,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公共卫生问题。,(二),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一是用人单位责任不落实,。一些用人单位没有真正树立以人为本思想,对职业病危害的认识不足,对劳动者健康重视不够,防治主体责任不落实,没有采取有效的综合治理措施,违法行为大量存在。,二是政府监管存在薄弱环节,。一些地方没有处理好经济发展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关系,职业病防治未能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监管机构不健全,基层监管力量薄弱,部门之间工作衔接不够,没有形成合力。部分地方和部门监管措施不到位,执法不够严格,对违法行为处理不力。,三是防治工作基础比较薄弱,。许多工业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生产工艺落后,设施、设备简陋,职业病防治管理水平低,投入不足。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不够完善,信息网络不健全,职业病预防、控制技术急需提高,宣传教育培训力度不够,应急救援能力有待加强。,我国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工业生产装备水平不高和工艺技术相对落后的状况将长期存在,在煤炭、冶金、化工等职业病危害较严重的行业,改善工作环境需要一个过程。在城镇化、工业化过程中,大量农民进城就业,他们流动性大,健康保护意识不强,职业病防护技能缺乏,加大了职业病防治监管的难度。随着经济和科技的发展,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广泛应用,新的职业危害风险以及职业病不断出现,防治工作面临新的挑战。,二、基本原则。,1.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控制职业病危害源头,采取工程技术、个体防护和健康管理等综合治理措施,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2.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既着眼长远,不断完善制度和监管体系,又立足当前,着力解决目前防治工作中的突出问题。3.宣传动员,社会参与。广泛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增强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提高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三、,规划目标,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配合、用人单位负责、行业规范管理、职工群众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显著提高综合防治能力,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防治意识,改善工作场所作业环境,基本遏制职业病高发势头,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到2015年,新发尘肺病病例年均增长率由现在的8.5%下降到5%以内,基本控制重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硫化氢、一氧化碳、氯气等主要急性职业中毒事故较2008年下降20%,主要慢性职业中毒得到有效控制,基本消除急性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到2015年,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负责人、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达到90%以上,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80%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90%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率达到70%以上,粉尘、毒物、放射性物质等主要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达到80%以上。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预评价率达到60%以上,控制效果评价率达到65%以上。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体检率达到60%以上,接触放射线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达到85%以上。到2015年,职业病防治监督覆盖率比2008年提高20%以上,严重职业病危害案件查处率达到100%。监管网络不断健全,监管能力不断提高,对中小企业的监管得到加强。依托现有资源,建立完善与职责任务相适应、规模适度的职业病防治网络,基本职业卫生服务逐步覆盖到社区、乡镇。化学中毒和核辐射医疗救治的能力建设和管理得到加强,职业病防治、应急救援能力不断提高。到2015年,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90%以上;职业病患者得到及时救治,各项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四、主要任务,(一)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1.建立健全防治责任制,。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专业人员,设立职业健康监督管理人员,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采取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2.认真落实预防、控制措施,。用人单位要依法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逐步替代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和材料。,加强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与控制,为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工作场所、环境和条件,。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要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在产生严重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要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救援器材、设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3.加强职业健康管理和病人救治,。用人单位要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要依法组织其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本人。要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要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做好职业病病人的治疗、康复、定期检查和妥善安置,确保职业病病人的权益。,4.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落实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和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政策。在高危行业推行职业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制度。,(二)强化对重点职业病的防治。,1.尘肺病防治,。以防治煤工尘肺、矽肺、石棉肺为重点,实施粉尘危害综合治理工程,开展尘肺病防治技术和发病规律调查研究。提高生产机械化水平,推进清洁生产技术的研发和推广。逐步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艺、设备和材料,关闭粉尘危害严重、不具备防治条件的小矿山、小水泥厂、小冶金厂、小陶瓷厂等。,2.重大职业中毒防治,。实施硫化氢、一氧化碳、氯气、氨气、苯、重金属等重大职业中毒隐患防范治理工程,开展中毒隐患排查,对生产设施、设备、场所进行治理。加快有毒化学品生产、销售、使用行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开展职业中毒发病规律、健康损害机理、危害因素检测、职业健康监护及防护技术研究,制定重大职业中毒防治指南。,3.职业性放射性疾病防治,。实施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治理工程,开展危害控制试点,研究放射性职业病发病机理及关键防治技术和措施,降低因放射线造成的矿工肺癌等疾病发病率。加强对核技术应用行业的职业病危害评价和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完善安全防护措施,降低作业场所的放射性危害;落实接触放射线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监护管理制度。,五、保障措施,(一)加强防治工作领导。,地方各级政府要把职业病防治工作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将职业病防治重要指标、主要任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要制定本地区职业病防治规划,层层分解目标,明确具体措施,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探索建立政府部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三方代表组成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二)加大监管力度。,国务院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认真履行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各地区要针对本地区职业病危害特点,加大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人群的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损害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的违法行为。对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对因失职、渎职导致重大职业病危害事件发生,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相互配合,形成监管合力。,(三)完善法律法规和标准。,进一步健全职业病防治法配套法规、规章。制订、修订职业病危害风险评估与风险管理、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危害防护设施与个人防护用品性能评价、职业健康监护与职业病诊治等技术标准和规范,研究制定高危行业、中小企业职业病防治标准、指南和规范,完善职业病防治技术标准体系。,(四)加大经费投入。,建立多渠道的职业病防治筹资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职业病防治。用人单位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各级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落实职业病防治补助政策,保证必需的工作经费。政府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投入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增加。,(五)积极开展国际合作,。认真履行有关职业卫生国际公约。进一步加强与其他国家、国际组织和国外民间团体的交流与合作,大力宣传我国职业病防治政策和成效,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和成果。,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9年6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局长 骆琳,二九年七月一日,第一章 总 则(1-7),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强化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除煤矿企业以外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煤矿企业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实施监察工作,另行规定。,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提供技术服务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执业准则,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技术服务。,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和职业危害事故。,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8-36),第八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普及职业健康知识,督促从业人员遵守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操作规程。,第十一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二)职业危害告知制度;,(三)职业危害申报制度;,(四)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六)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七)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八)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九)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第十二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作业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二)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三)有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四)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其他规定。,第十三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将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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