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第6章教程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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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六章人身保险,9/23/2024,1,本章主要内容,第一节,人身保险概述,第二节 人寿保险,第三节 意外伤害保险,第四节 健康保险,9/23/2024,2,几个重要概念,1,、狭义的财产保险(以财产物为标的),2,、广义的财产保险,3,、意外伤害保险,4,、健康保险,5,、生存保险,6,、死亡保险,7,、生死两全保险,说明:,人身保险,=3+4+5+6+7,非寿险,=1+2+3+4,寿险,=5+6+7,广义的财产保险,=1+,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9/23/2024,3,9/23/2024,4,第一节 人身保险的含义,一、人身保险的界定,表述之一:以,人的身体或者生命,为保险标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者身体因遭受,事故、意外伤害、疾病、衰老,等原因导致,死亡、伤残、丧失工作能力,或者,年老退休,负责给付保险金。,表述之二:以人的身体或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当被保险人发生死亡、伤残、疾病等保险事件或生存到保险期满时,保险人给付保险金,9/23/2024,5,二、人身保险的种类,(一)按实施的形式划分,1,、自愿保险:投保方(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自愿签订的人身保险合同,双方按合同条款的规定各自履行自己的义务并享受相应的权利。,2,、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由国家政府出面强令实施的人身保险。,9/23/2024,6,(二)按投保主体划分,1,、个人人身保险:以个人为投保者,根据个人的不同社会地位(包括生存环境、生活环境等)、不同的经济需求以及不同的经济承受能力所签订的各种责任范围的保险。,2,、团体人身保险:通过一份保险合同承保团体的全部人(原则上不经过医疗检查)的人身保险。,9/23/2024,7,(,三)按投保的风险划分,1,、人寿保险,2,、意外伤害保险,3,、健康保险,三、人身保险的特点,1,、保险金额的定额给付性,2,、保险期限的长期性,3,、生命风险的相对稳定性,4,、寿险保单的储蓄性,9/23/2024,8,第二节 人寿保险,一、人寿保险的概念与特征,(一)定义:,人寿保险是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人的死亡为保险事件,当发生保险事件时,保险人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二)特征:,.,生命风险的特殊性,.,保险标的的特殊性,.,保险利益的特殊性,.,保险金额的确定与给付的特殊性,.,保险期限的特殊性,9/23/2024,9,二、人寿保险的分类,传统人寿保险,死亡保险,生存保险,两全保险,定期死亡保险,终身死亡保险,单纯的生存保险,年金保险,普通两全保险,期满双倍两全保险,养老附加两全保险,联合两全保险,联合人寿保险,新型人寿保险,9/23/2024,10,人寿保险之死亡保险,一、定期死亡保险,(一)概念:定期死亡保险又称定期寿险。指以被保险人在规定期限内发生死亡事故(高残)作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二)特点:,1,、纯保障性,无储蓄性,2,、保险费率低,3,、保险期限由保险双方约定,4,、保障他人利益,(三)适合投保的客户,1,、在短期内急需保障的人,2,、家庭经济收入较低,子女尚未成年的家庭主户。,(四)条款示例,9/23/2024,11,险种名称,:,新华定期寿险(,A,),险种特点,:1.,费率低廉,强化保障功能,兼具身故与高残责任,2.,涵盖疾病与意外双重责任,3.,定期保障,有效回避利率变动风险,4.,期满型设计,可与相应年期险种组合,满足全面保障需求,5.,缴费灵活多样,投保规则,:1.,投保年龄:,1,周岁,-65,周岁;,2.,保险期限:可任选,10,年、,15,年、,20,年、,30,年,3.,缴费方式:趸缴、年缴;,4.,缴费期限:,5,年及,10,年、,15,年、,20,年、,30,年(同保险期限),保险责任,:1,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高残,将获得相当于保险金额,10%,的保险金给付及所缴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2,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合同生效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高残,将获得相当于保险金额全数的保险金给付,保险责任终止,举例:罗某,30,岁,结婚时贷款,39,万买房,贷款需,20,年还清。约,2500,元的房款是家中每月的主要支出。为了在遭遇不幸时避免债务危机的发生,他为自己投保了,50,万元的新华定期寿险,A,款,选择,20,年的保险期限,缴费期,20,年。每年交保费,1250,元,平均每月交,104,元。保费支出:,20,年累计交保费,25000,元;保障收益:身故或高残给付,50,万元,一年内因病身故或高残给付,51250,元。,9/23/2024,12,二、终身死亡保险,(一)概念:终身死亡保险又称终身寿险。指保险期间不确定,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提供终身死亡保险保障的人寿保险。,(二)特点:,1,、每一张有效保单必然发生给付,2,、保障他人利益,3,、具有储蓄性,保单具有现金价值,4,、保险费率高于定期寿险的费率,9/23/2024,13,(三)终身寿险的主要险种,1,、普通终身寿险,2,、限期缴清保费的终身寿险,3,、趸缴保费的终身寿险,9/23/2024,14,普通终身寿险,含义:又称终生缴费的终身寿险。要求投保人在被保险人的生存期间,每年都要缴付均衡保费。,特点:费率较低,但是略高于定期寿险的费率水平,适合中等收入者购买。,趸缴保费的终身寿险,含义: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一次缴清全部保费的终身寿险。可以理解为限期缴费的一种极端形式。,特点:投资为主,保障为辅。,9/23/2024,15,限期缴清保费的终身寿险,含义:即要求投保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每年都缴付保费,期满后不再付费,保单有效至被保险人死亡。,特点:缴费多少与缴费期限相关;年均衡保费大于普通终身寿险,适合短期内有较高收入的人购买。,缴费期的界定:规定缴费的年数;规定达到被保险人某个年龄。,9/23/2024,16,三、联合人寿保险,含义:当一份寿险保单承保两个或两个以上人的生命时,称之为联合人寿保险。是死亡保险的特殊险种,通常使用终身寿险方式。,保险责任:,1,、当几个被保险人中有一个人死亡时,保险人就给付全部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2,、当几个被保险人中最后一个人死亡时,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最后生存者保险”),特点:既不同于个人保险,也不同于团体寿险。联合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之间均有相关的经济利益。,适用对象:相互之间有经济利益的人共同投保。,9/23/2024,17,险种名称,:,万年青终身寿险,险种特点,:,1.,保障长达一生,爱意与生命同辉,2.,量化生命价值,彰显寿险真谛,3.,兼具身故与高残责任,失能生活有所保障,4.,突出健康保障,涵盖疾病高残与身故责任,5.,减额缴清条款,助您一生无忧,投保规则,:,1,投保年龄:,1,周岁,-65,周岁,2,保险期限:终身,3,缴费方式:年缴、趸缴,4,缴费期限:,10,年、,15,年、,20,年、,30,年,保险责任,:,1,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高残,给付保额,10%,并退还所缴保费,保险责任终止,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合同生效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高残,按保额全数给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9/23/2024,18,案例,2002,年,5,月,幸福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向胡德蓝女士推销保险。代理人拿出一份宣传单,上面说:“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于保险生效一年后,因疾病死亡,或高度伤残,保险公司给付死亡或伤残保险金。”胡德蓝女士为丈夫投保,交纳了保险费,保险公司签发了保险单。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于保险生效一年后,因疾病死亡,或高度伤残,保险公司按附表所列伤残等级给付伤残保险金或死亡保险金。” 胡德蓝女士没有对合同内容提出异议。,2002,年,12,月,胡德蓝女士之丈夫意外摔伤,右臂骨折。胡德蓝女士之丈夫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胡德蓝女士之丈夫的伤情,未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伤残等级。胡德蓝女士之丈夫不服,起诉于法院。胡德蓝女士之丈夫声称:“宣传单上没有规定必须符合附表所列伤残等级才给付伤残保险金。是保险公司的误导,使我投保。我要求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宣传单上的说明承担责任。” 保险公司辩称:“保险宣传单不是保险合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保险宣传单上的保险范围与保险合同上的保险范围是一致的,只不过保险合同的内容更详细。保险公司不存在误导和欺诈。胡德蓝女士拿到保险合同后,没有提出异议,是对合同的默认。所以,保险公司不应该承担赔付责任。”,9/23/2024,19,有,2,种观点:,1,保险公司在保险宣传单上有误导性语句,是欺诈行为,因欺诈行为而合同无效。所以该保险合同无法律效力。保险公司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2,保险宣传单与保险合同在内容上是一致的,保险公司不存在误导和欺诈。宣传不是合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保险范围应该以保险合同为准。投保人在签合同时,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可以看作已经接受了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发放保险宣传单的行为,不是邀约,而是邀约邀请,不具有法律效力。胡德蓝女士投保是要约行为,保险公司同意后签发保险合同,是承诺。合同成立,应该以保险合同具体条款为准。所以,保险公司不应该承担赔付责任。,9/23/2024,20,案例,某年,8,月,1,日,崔先生为自己的,6,岁儿子崔璀投保了,10,万元的人寿保险,当年年底,儿子崔璀放学后没有回家。全家四处寻找,不见踪影。时间过去了将近一年,还是杳无音信。崔先生相信儿子崔璀已经没有生还的可能,万般无奈,崔先生向人民法院申请,请求宣告儿子崔璀失踪。人民法院依据法律程序,宣告崔璀失踪。得到法院的宣告以后,崔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认为:宣告失踪不符合保险合同规定的被保险人身故给付条件,拒绝支付保险金。双方协商未果,9/23/2024,21,分析,:,被保险人失踪了,能否按照死亡事故给付保险金? 根据有关保险条款,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前提条件是被保险人因病,或者因意外事故死亡。在民法上,将死亡分为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自然死亡是指,人的生命丧失。宣告死亡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有法院公布被宣告人的死亡。 宣告死亡要符合一定程序,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结合本案,要了解,3,点:,1,、被宣告人下落不明。,2,、被宣告人失踪满,4,年。,3,、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要有利害关系。,4,、只有人民法院有权宣告。,5,、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具有同样的法律后果。 崔先生的儿子崔璀,下落不明不满一年,因此,人民法院不能宣告其死亡,但是,可以宣告其失踪。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所以,人民法院仅仅宣告崔璀失踪。 根据法院的宣告,保险公司不给付保险金是正确的。,9/23/2024,22,假如,在崔先生领取了保险金以后的某一天,有找到了儿子崔璀。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二十四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和第二十五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崔先生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保险公司也有权要求返还保险金。,9/23/2024,23,人寿保险之生存保险,一、单纯的生存保险,概念:以被保险人在规定期限内生存作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生存保险。,保险期间被保险人死亡就得不到补偿,保险金不予退还。,单纯的生存保险不作为独立的险种销售。,9/23/2024,24,二、年金保险,(,一,),年金:每间隔一定时期支付相同数量的金额。,(,二,),年金保险:指保险人承诺在一个约定时期对被保险人作一系列的等额支付的保险。,(,三,),纯粹的年金保险(终身年金)的保险责任:投保人缴纳一定保费,保险人同意按规定的时间、规定的金额向被保险人支付款项,前提是被保险人生存。,(,四,),年金保险的功能:为被保险人的长寿提供终生收入保障,9/23/2024,25,人寿保险之两全保险,一、概念,:,指被保险人不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还是生存到保险期限届满,保险人都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二、特点,1,、承保责任最全面,2,、费率水平高,3,、在形式上与银行储蓄有一定的相似性,因而有“储蓄保险”之称。,三、种类,(一)普通两全保险,(二)期满双倍两全保险,(三)养老附加两全保险,(四)联合两全保险,9/23/2024,26,普通两全保险,不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死亡还是生存到保险期满,保险人都给付同样数额保险金的保险。,期满双倍两全保险,在被保险人期满生存的情况下,保险人给付两倍于约定保险金额的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保险人只给付约定数量的保险金的保险。,9/23/2024,27,养老附加两全保险,被保险人若期满生存,保险人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若在保险期限内死亡,保险人按照约定金额的一定倍数给付保险金。,联合两全保险,1,、概念:由几个人共同投保的两全保险。,2,、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限内,联合被保险人中任何一人死亡,保险人给付全部保险金;联合被保险人无一人死亡,保险期满时保险金由全体被保险人共同领取。,9/23/2024,28,小 结,1,、死亡保险与生存保险是人寿保险的基本种类,两全保险是由死亡保险与生存保险组合而成的。,2,、从保费水平看,定期寿险低于终身寿险,终身寿险低于两全保险。,3,、从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看,定期寿险小于终身寿险,终身寿险小于两全保险。,4,、年金保险从严格的理论意义上讲,是一种生存保险,但是从各国保险实践看,存在背离这一性质的情况,更多的是从保险金的给付方式这一操作技术的层面使用这个概念。,5,、随着保险业竞争的加剧,引发了保险产品的轮番创新,在保险实务中,纯粹意义的死亡保险、生存保险、年金保险难以寻觅。取而代之的是不同类型险种的组合。,9/23/2024,29,案例,3,2005,年,,4,月,1,日,邹垣国先生为其女邹娴磬小姐投保人寿保险,保险金,3,万元,保险费,30,元。保险合同规定被保险人的最低年龄为,16,周岁。邹娴磬小姐,1989,年,11,月出生,时年邹娴磬小姐尚不满,16,周岁。为了投保,邹垣国将邹娴磬小姐的生日填写为,1989,年,3,月。这样满足了保险合同的要求。,2006,年,邹娴磬小姐在放学回家途中,因交通事故身亡。邹垣国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保险公司经过调查,作出不予赔付的决定,并且发出了拒绝赔付通知书。邹垣国先生不服,难道仅仅差几个月就不给保险金吗?,9/23/2024,30,分析人寿保险是以人的生死为保险标的的,是以人的生死作为保险金给付的条件,所以,年龄对于保险合同是事关重要的。 保险公司在设计保险产品和计算保险费率时,首要一点就是要尽可能精确地估算,将要承保的被保险人群的死亡概率。保险公司的精算人员可以估算出,某个团体的人群,在一定期间,死亡人数是多少。再根据历年的统计数据,运用数理统计方法,编制成生命表,以此表明某一年龄阶段的被保险人生存及死亡率。这就是大数法则。依据生命表的概率曲线,,10,岁以下、,60,岁以上年龄段死亡率最高。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将被保险人的年龄限制在,16,岁至,65,岁之间。正因为被保险人之年龄对保险费率的高低、保险合同是否成立具有关键意义,.,9/23/2024,31,我国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一、投保人申报年龄不实,同时真实年龄不符合保险合同规定的年龄限制。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保险公司必须在,2,年内决定解除合同,超过,2,年,保险公司就丧失解除合同之权利。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在没有发生保险事故的时候,投保人可以申请补缴保险费,保险公司也可以要求投保人补缴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以后,投保人就不能补缴保险费了,只能按实际缴付的保险费,领取相应的保险金了。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有权要求保险公司退还多收的保险费。 本案中,邹娴磬小姐年龄,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满,16,周岁,而且,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又是在,2,年之内,所以,保险公司有权依据保险法和保险合同解除该保险合同,在扣除手续费之后,退还保险费。,9/23/2024,32,案例,4,2005,年,夏某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投保终身寿险,缴费期为,30,年,受益人为妻子汪某。合同约定:,1,、自保险单生效之日起的,1,年以后,至保险单生效日期之日,5,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保险公司给付全额保险金。,2,、自保险单生效之日起,至缴费期满以前,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死亡的,保险公司给付,3,倍的保险金。,3,、免责条款规定,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之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2008,年,夏某夫妻争吵,气愤之下服毒自杀。后,夏某之妻汪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3,倍的保险金。,9/23/2024,33,分析,:,被保险人,2,年之后自杀,是否应该支付保险金?,1,、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二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该法条规定的是“可以”给付保险金,而不是“必须”给付保险金,或者“应当”给付保险金。自杀,显然不是“因疾病身故”,也不是“因意外伤害事故死亡”,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可以不承担保险责任。,2,、我国保险法既然认定了被保险人,2,年以内自杀的,保险公司免除责任,那么,,2,年以后,被保险人自杀,保险公司就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至于被保险人的死亡,是属于“因疾病身故,保险公司给付全额保险金”,还是属于“因意外伤害事故死亡的,保险公司给付,3,倍的保险金”?对这个问题,应当根据我国保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我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最终,保险公司基于精算基础,全额给付保险金。 结合本案,保险公司应当给付被保险人,3,倍的保险金。,9/23/2024,34,新型人寿保险,(一)投资连结保险,(二)分红保险,(三)万能保险,9/23/2024,35,分红险,保险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将上一会计年度该类分红保险的可分配盈余,按一定的比例、以现金红利或增值红利的方式,分配给客户的一种人寿保险。分红收益不固定,保单主要还是以保障为主。,不保险的保险,投连险,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且保单的账户价值至少与一个投资账户相连结的人身保险产品,更偏重投资功能。,风险,+,保障,可调整支付保险费以及死亡保险金给付金额的人寿保险。投保人所交的保费,除去初始费用、账户管理费等交给保险公司的费用之外,剩余保费被分成两部分,一部分用于保险保障,另一部分用于投资。,万能险,定义,保障,+,红利,9/23/2024,36,分红险的保障和分红账户是混合的,不设单独的投资账户,,在投资收益上设有最低保证利率,有无分红看公司的经营状况,ThemeGallery,is a Design Digital Content & Contents mall developed by Guild Design Inc.,投连险设置的投资账户形态通常有激进型和保守型等两种以上的形态可供客户自由选择,可能享有较高回报的同时也需承担一定的风险;投连险的实际收益与客户选择的投资帐户收益直接挂钩,保险公司不承诺投资回报,客户承担全部投资风险。,万能产品设有保障账户和一个单独的投资账户,其投资帐户有保底的功能(目前保底利率为,1.75%2.5%,);实际收益与保险公司投资帐户收益相关。,投连和万能险的投资账户资金并非是保单持有人所缴纳的全部保费,,而是应扣除不菲的初始费、管理费等以及保障成本费用后的资金余额。,分设的账户不同,9/23/2024,37,分红险将上一年度公司可分配利润的,70%,分配,通过累积生息、直接领取现金等方式给客户,分红险的分红收益率是不确定的;,ThemeGallery,is a Design Digital Content & Contents mall developed by Guild Design Inc.,投连险没有固定收益,完全取决于投资收益情况,相比之下,投连险盈亏由客户自担,风险最大,但投资收益也可能最高;,万能险除为投资者提供固定收益率,还会视保险公司经营情况给予不定额的分红。,投连和万能险的投资账户资金并非是保单持有人所缴纳的全部保费,,而是应扣除不菲的初始费、管理费等以及保障成本费用后的资金余额。,收益分配方式不同,9/23/2024,38,分红险红利来源于三差(利差、死差和费差)收益,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水平通常也会“水涨船高”,一定程度上起到抵御通货膨胀的作用,并按照保险监管部门的规定,保险公司至少应将分红险在每一个会计年度末可分配盈余部分的70%分配给分红保单持有人,而未分配盈余则用于平滑年度红利,使之每年分红水平保持相对稳定,避免出现大起大落。,投连险和万能险的利润来源则来自投资账户的投资收益。,利润来源不同,分红险,万能险和投连险,9/23/2024,39,三差,费差(,expense margin,)、 死差(,mortality margin,)、,利差,(,interest margin),。,“三差”指实际费用、实际(,投保人,)死亡率、实际投资收益三者与保险公司设计保单时所估算(费用、死亡率、投资收益)的差别,简单来说就是“预算”与“实际”的差别。,9/23/2024,40,2008,年,01,月,01,日,有且只有,10,名,投保人,向保险公司,A,买了一年期的,人寿保险,,每人交了,1,万元保费,,保额,为,15,万。,保险公司,A,设计保单时的估算如下:,1,、预计,08,年底这,10,名,投保人,中会有,1,人死亡;,2,、预计,08,年全年费用为,5,万,投资收益为,10,万,那么保险公司,A,预计在,08,年年底时的资金余额为:,10,名,(,投保人,)1,万,(,保费,)-5,万,(,费用,)+10,万,(,投资收益,),15,万这剩余的,15,万刚好足够赔付给那位不幸死去的投保人,如果年底时死了,2,名投保人,保险公司便会亏损,15,万,这就是“死差损 ”;如果最后一个都没死,保险公司便盈利,15,万,这就是“死差溢”;,如果全年实际费用为,6,万,保险公司便会亏损,1,万,这就是“费差损”;如果全年实际费用为,4,万,保险公司便可盈利,1,万,这就是“费差溢”;,如果实际投资收益是,5,万,保险公司便会亏损,5,万,这就是“,利差,损”;如果实际投资收益是,15,万,保险公司便可盈利,5,万,这就是“,利差,溢”;,9/23/2024,41,分红险,交费时间固定,一旦承保,保障的保额不可调整,灵活度差。,万能险 投连险,都具有交费灵活、保额可调整保单价值领取方便的特点。,缴费灵活度不同,9/23/2024,42,投资渠道不同,1.大额银行长期协议存款;,2.国债;,3.,AA,级以上信誉企业债券;,4.国家金融债券;,5.同行业拆借;,6.证券一级市场(10%)、证券二级市场(10%);,7.直接或间接投资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等;,分 红 险,投资连结和万能保险设立的投资账户,除了可以做债券等投资外,其投资股票二级市场的比例前者可以为,100,;后者不能超过,80,。,9/23/2024,43,分红险的投资渠道收益相对稳定,风险最小。,万能险的投资收益与风险由保险公司与客户共同承担,风险性相对较小;,投资连结险的投资收益与风险由保单持有人承担,所以风险性较高;,投资风险性的区别,小,分红险,中,万能险,大,投连险,9/23/2024,44,保障功能的区别,分红险,分红险一般采用衡定费率(既交费时间及金额固定)、保证自动连续续保,最长可以保障终身,在发生保险责任理赔后,保险合同既行终止;,万能险 投连险,投连和万能险在保障方面采用自然费率(年龄越大,交费越多),超过45岁以后其保障费率会很高,并且不能保证连续自动续保,对于所附加的保险责任一般不能保障终身,当发生保险责任理赔后,对应该项的保险责任既行终止,同时投资帐户金额将等额减少。,9/23/2024,45,在保险期间,保险公司不会再另外收取费用。,每月会按一定比例收取投资帐户管理费、保单管理费等费用。,公司收取的费用不同,分红险,万能险投连险,9/23/2024,46,分红险,分红保险的客户退保时,能得到保单现金价值和过去应该领取而未领取的累计红利的总和。,万能险投连险,万能保险和投资连结保险的客户要退保,保险公司将按照收到退保申请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投资帐户价值,计算保单价值,将其支付给客户。,身故给付不同,万一网制作收集整理,未经授权,请勿转载!,9/23/2024,47,分红险,适合于风险承受能力低、有稳健长期理财需求、并且希望获得长期连续保障为主的投保人,分红险的灵活性比较差。对于收入不稳定,希望做短期投资,但又不愿意承担风险的人,比较适合购买短期分红险。,万能险,万能寿险适合于需求弹性较大、风险承受能力较低、对保险希望以投资理财为主、保障为辅的投保人。,投连险,投资连结保险适合于收入较高、具有理性的投资理念、追求资产高收益同时又具有较高风险承受能力的激进型投资者。,适宜人群的区别,9/23/2024,48,第三节 意外伤害保险,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含义,1,、含义: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遇,非本意的、外来的、突然的,意外事故,致使其身体蒙受伤害而残疾或死亡时,保险人依照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2,、“意外事故”的界定,(,1,)非本意的。一般有三种形态:事故的发生是偶然的;发生的结果为偶然的;原因与结果均为偶然的。,(,2,)外来的。“外来的”是指伤害是由被保险人自身以外的原因所造成的。,判断:抬举重物时,因用力过猛,造成关节挫伤,?,因脑溢血摔倒后受伤,?,9/23/2024,49,(,3,)突然的。“突然的”是指意外伤害的直接原因是突然出现的,而不是早已存在的。强调的是事故的原因与伤害的结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而不是长年累月形成的。,判断:,吸入剧毒气体立即使身体遭受伤害。,因长期在有毒气体的车间工作,形成了职业病。,9/23/2024,50,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特点,1,、只承担意外伤害责任,不承担因病死亡等责任;,2,、被保险人面临的风险程度不因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不同而有太大差异;,3,、,费率厘定,不以死亡表为依据,主要根据以往各种,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概率的经验统计,来确定;,4,、高龄者可以投保且不必体检。(劳动能力完全丧失、精神病、癫痫病患者不能投保。),9/23/2024,51,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种类,1,、按保险责任分:意外伤害死亡残废保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意外伤害停工保险;,2,、按承保风险分:普通意外伤害保险、特定意外伤害保险(如旅游伤害保险、交通事故伤害保险、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电梯乘客伤害保险、职业伤害保险等);,9/23/2024,52,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可保风险,(一)不可保意外伤害(除外责任),1,、被保险人在犯罪活动中所受的意外伤害;,2,、被保险人在寻衅斗殴中所受的意外伤害;,3,、被保险人在酒醉、吸食或注射毒品后发生的意外伤害;,4,、由于被保险人的自杀行为造成的伤害。,9/23/2024,53,(二)特约承保意外伤害,1,、战争使被保险人遭受的意外伤害;,2,、被保险人在从事登山、跳伞、滑雪、江河漂流、赛车、拳击、摔跤等剧烈的体育活动或比赛中遭受的意外伤害;,3,、核辐射造成的意外伤害;,4,、医疗事故造成的意外伤害。,(三)一般可保意外伤害,9/23/2024,54,五、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1,、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和责任期限 只要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且,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的一定时期内(如,90,、,180,、,360,天等),造成死亡或残废,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的一定时期就是,责任期限,。责任期限可以超出保险期限。,9/23/2024,55,2,、意外伤害保险的基本责任和派生责任,基本责任:意外死亡给付,+,意外残废给付,派生责任:意外医疗给付,+,误工给付,+,丧葬费给付,+,遗属生活费给付,3,、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责任的构成要件,(,1,)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了意外伤害;,(,2,)被保险人在责任期限内死亡或残废;,(,3,)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废的直接原因或近因,9/23/2024,56,意外伤害保险、死亡保险及两全保险的保险责任,责任险种,意外伤害所致残废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所致死亡,疾病所致死亡死亡保险,生存到保险期限结束两全保险,9/23/2024,57,六、关于死亡和残废,(一)死亡:机体生命活动和新陈代谢的终止。,1,、法律上发生效力的死亡:生理死亡(已被证实的死亡);宣告死亡(按法律程序推定的死亡)。,2,、,民法通则,23,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二)残废包括两种:人体组织的永久性残缺;人体器官正常机能的永久丧失。,9/23/2024,58,意外伤害与死亡、残废的关系有三种情形:,意外伤害是死亡、残废的直接原因即意外伤害事故直接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残废,保险人承担给付死亡保险金或残废保险金。,意外伤害是死亡、残废的近因即意外伤害是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废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意外伤害是死亡、残废的诱因即意外伤害使被保险人原有的疾病发作,加重后果,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残废。保险人比照身体健康遭受这种意外伤害会造成什么后果给付保险金。,9/23/2024,59,案例,郑旺之子郑晓旺正在上小学。学校集体为学生保险,是平安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03,年,5,月,12,日下午,郑晓旺在学校操场上活动,被另外一个学生抛来的石子击中右眼睛,马上送医院抢救。医院多方医治,无奈眼球已经被打坏,最后,只能将眼球摘除。 保险公司根据合同,支付了保险金和医疗费。有人认为,还应该找肇事孩子的家长,要求其赔偿损失。也有人认为,保险公司已经赔了,不能,也没有权利再要求事故责任方进行赔偿。于是郑旺于,2004,年,6,月,1,日,请教律师,计划起诉。思考分析:,1,、在人身保险中,涉及第三人的问题,应该如何处理?,2,、能否起诉?本案涉及几个法律关系?,3,、如果是在财产损失保险中,涉及第三人的问题,应该如何处理?,9/23/2024,60,分析:,1,、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了:“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人身的死亡、伤残给予被害人所造成的损害,是金钱难以计算的。保险法关于财产保险的这一规定,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在这里,保险公司的赔付行为,对保险人与事故责任方之间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不产生任何影响。因此,郑旺父子从保险公司得到赔偿以后,仍然有权就全部损失,请求事故责任方予以赔偿。,2,、不能起诉。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据此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为,1,年,所以,不能起诉。本案涉及,2,个法律关系:一个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的法律关系,另一个是郑晓旺与与事故责任方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2,者不可混淆。、在财产损失保险中,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的赔付行为,对保险人与事故责任方之间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产生了影响。,9/23/2024,61,案例,2002,年,4,月,1,日,池先生为其子投保了少儿保险,年缴保险费,1,万元,缴费期,10,年。保险合同约定:如果投保人在保险单生效后的,6,个月内因为疾病身故,或者在保险缴费期内因意外事故死亡,可以免除缴纳余下未交的保险费的义务,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保险人继续承担保险责任。,2003,年,3,月,投保人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后,迟先生之妻向保险公司提出请求,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免除缴纳余下未交的保险费的义务。保险公司认为:投保人是由于酒后开车死亡的,不属于意外事故死亡,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豁免条件,不能免除缴纳保险费的义务。池先生之妻不服,起诉于法院。法院经过调查审理认为:保险公司不免除缴纳余下未交的保险费的义务,有理。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9/23/2024,62,分析投保人死亡原因是酒后开车发生了交通事故,这是否属于意外事故,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的责任范围?保险业中所说的意外事故,是指外来的、突然发生的、非本意的、非疾病引起的,使本身受到损害的客观事件。其中,非本意是指,非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本人所预料的、期望的,是不可预测的、是出乎意料的。我国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都对酒后驾车有禁止和处罚的规定。据此,酒后驾车不应当被看作意外事故。意外事故是属于免责事由的,不能采取禁止和处罚的方法。虽然,在某些情况下,由于意外事故造成损失,当事人之间可以分担损失。 在本案中,投保人是因为酒后开车而死亡。酒后开车,应该说是一种间接故意行为,驾车人明知可能会发生危险,故意放任为性行为的发生。这与意外事故的不可预测的、是出乎意料的特征是不相符的。投保人池先生应当知道不准酒后驾车,应当知道酒后驾车的危害。池先生在明知危险性的情况下,非法驾车,导致了车毁人亡,不是意外事故,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结论: 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9/23/2024,63,案例,某建筑公司为职工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保期,1,年,保险金,10,万元。受益人栏目为空白。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承诺,保险金交建筑公司支配。某日,建筑工地发生事故,被保险人架子工李某当场死亡。建筑公司与被保险人家属签订了善后适宜和困难补助协议,约定建筑公司一次性支付被保险人家属,15,万元。协议书中没有提及保险合同的,10,万元保险金。后,建筑公司代理人刘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并向保险公司提交了被保险人李某继承人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建筑公司代理人刘某办理领取保险金事宜。该委托书经过公证。保险公司经过核实,支付了,10,万元保险金。被保险人李某继承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保险人李某继承人诉称:保险金应当由自己领取,然而,保险公司将保险金交与他人。请求法院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赔偿,5000,元损失,承担本案诉讼费。保险公司辩称:保险公司业务员有承诺在先,保险金交由建筑公司支配。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建筑公司和公证处被追加为第三人。公证处辩称:原来要求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上的签名,并非是被保险人李某继承人亲笔签名,撤消了该公证书。,9/23/2024,64,法庭经审理认为:建筑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有效,被保险人因为意外事故死亡,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当支付,10,万元保险金。 由于保险合同没有指定受益人,所以,保险金应当由被保险人李某继承人领取。建筑公司领取保险金,既没有法律依据,又出具虚假授权委托书,应当将保险金返还被保险人李某的继承人。公证处出具错误公证书,导致本案保险金错误地给付,也有错误。,9/23/2024,65,分析团体保险合同的受益权归谁所有?团体保险合同一般是以单位为投保人,单位出钱投保。在这种情况下,保险金是否应当由单位统一领取,统一支配?,1,、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是不同的。一般合同是为自己的利益订立的。保险合同,可能是为自己订立的,也可能是为他人订立的,涉及几方面的人,如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人。如果被保险人没有指定受益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当被保险人行使保险金请求权受到阻碍时,可以独立行使诉讼权利,请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2,、团体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是单位组织,被保险人一般是本单位的职工。团体保险合同的,生存受益人,一般是,被保险人自己,。,身故受益人,应当,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 团体保险合同受益人,无偿享有保险金,不承担缴纳保险费的义务,保险公司也没有权利向受益人追索保险费。认为单位出钱投保,单位就当然享有支配保险金的权利是错误的。,9/23/2024,66,3,、我国对于团体保险合同受益人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我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可见,我国保险法对于受益人的资格、范围、是否应当具有保险利益等没有限制。团体保险合同在取得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后,可以指定投保单位为受益人。在本案中,被保险人架子工李某没有指定建筑公司为受益人,所以,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建筑公司没有权利支配该笔保险金。被保险人架子工李某也没有指定其他任何人为受益人,既然没有受益人,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这笔保险金应当由被保险人李某继承人享有。,9/23/2024,67,案例,3-4,:,某客运公司的一辆大客车行至一个上坡的转弯处,由于驾驶员与乘客闲聊并超速转弯,客车从山腰翻下,车内旅客死亡,10,人,受伤者,15,人。这些旅客均投保了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每人保额,3000,元。事故发生后,交通监理部门裁决:对受伤旅客,由客运公司付全部医疗费;对死亡旅客向其家属支付,20000,抚恤金和,500,元丧葬费。,(1).,张某事前在平安保险公司购买了三份意外伤害险,总保额为,8,万元。张某在此次事故中身亡,他一共可以获得多少保险金?赔偿金?,(,2,),田某所在的公司为其购买过意外伤害险及附加医疗险,保额,1,万。,此次事故造成田某伤残(残疾率,40%,),客运公司,支付医疗费,1174,元和残废补贴,2000,元,不久田某又持保单等相关证明向该县保险公司索赔。如何处理?,9/23/2024,68,1.,张某的死亡是因为驾驶员的过错造成的,客运公司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依法应对死亡旅客的家属支付丧葬费、抚恤金等费用。,2.,张某与保险公司是根据保险合同建立起来的保险关系,张某因车祸致死,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3.,由于人的生命是无价的,所以张某的死亡,其家属同时得到责任方的补偿和两家保险公司的保险金不存在超过其实际损失的问题。因此张某家属有向客运公司和保险公司同时行使赔偿请求权的权利。,分析,1,:,9/23/2024,69,结论:,1.,客运部门应按交通监理部门裁决意见,支付张某的家属抚恤金、丧葬费共,20500,元。,2.,两家保险公司应履行保险合同义务,支付张某家属,83000,元保险金。,3.,张某家属共获得,103500,元的赔偿。,9/23/2024,70,分析,2,:,1.,人的生命和身体是无价的,无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从责任方获得多少赔偿金,都无法弥补其损失,不能认为有额外获利。保险公司应在保额的限度内,依据残废程度给付,残疾保险金,。,3000,元,40%,1200,元,(,2,),10000,40%,4000,元,2.,附加医疗保险承保的对象是支付发生意外事故的人所花费的,医疗费用,,它是一种费用损失保险,实际上是财产保险范畴,不允许被保险人额外得益。因此,田某所花的医疗费用既然已从汽车方获得了足够的补偿,就不能以,“,人生无价,”,的理由再向保险公司索要医疗费给付。,9/23/2024,71,3.,假如田某以后需要继续治疗或者伤病复发又需治疗,只要这种治疗是由前述事故造成的 ,田某有权继续向汽车方索赔,即医疗费应由汽车方补偿。如果田某因汽车方无力承受而未能从汽车方获得医疗费的足够补偿,则只要在保险有效期内,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承担其差额赔偿。随后可以实行代位追偿。,9/23/2024,72,第四节 健康保险,一、健康保险的内涵,1,、概念:以人的身体为对象,当被保险人因病不能从事工作,以及因病造成死亡或残废时,由保险人给付医疗费用或保险金的保险。,2,、保障范围有二:,一是由于疾病所致的医疗费用;,二是由于疾病所致的收入损失。,9/23/2024,73,3,、健康保险所指的疾病必须满足的三个条件,(,1,)必须是由人体内部原因引起,而不是外来原因造成;,判断:因饮食不慎、沾染细菌引发疾病。,条件,1,的修正:一般地,以是否是明显的外来原因作为意外伤害和疾病的分界线。,(,2,)必须是由非先天性的原因所造成的;,(,3,)必须是由于非长存的原因所造成的。即偶然的原因所致的疾病。,9/23/2024,74,二、健康保险的特征,1,、健康保险是针对费用和损失的补偿,适用补偿原则。,2,、健康保险适用代位追偿原则,保险人拥有代位追偿权。,3,、健康保险的风险具有变动性和不易预测性。,9/23/2024,75,三、健康保险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1,、基本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疾病造成残废或死亡,或因疾病造成的医疗费用及收入损失。,2,、除外责任,(,1,)战争或军事行动,(,2,)故意自杀或企图自杀造成的疾病、死亡和残废,(,3,)堕胎导致的疾病、残废、流产、死亡等,9/23/2024,76,四、健康保险的若干特别规定,1,、等待期或观望期条款,健康保险合同生效一段时间后,保险人才对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履行给付责任。该规定是对已经患病或在等待期中出现的疾病或发生的费用不予负责,以防止可能出现的逆选择。,9/23/2024,77,2,、免赔额条款,在健康保险中,对一些金额较低的医疗费用采用免赔额的规定。,思考:为什么要这样规定?,一是金额较低的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可以承受;,二是省去保险人因此而投入的大量工作;,三是促使被保险人加强对医疗费用的自我控制,避免不必要的浪费。,9/23/2024,78,3,、 比例给付条款,/,共同保险条款,对超赔额以上的医疗费用部分采用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共同分摊的比例给付方法。,比例给付有固定比例给付和按累进比例给付两种方式。累进比例法即随着实际医疗费用支出的增大,保险人承担的比例累进递增,被保险人自负的比例累进递减。,9/23/2024,79,4,、给付限额条款,为加强对健康保险的管理,保障保险人和广大被保险人的利益,一般对保险人医疗保险金的给付均有限额规定,以控制总支出水平,以大病为承保对象的健康保险,可以没有赔偿限额的规定。(这又该如何控制风险?),9/23/2024,80,五、健康保险的费率和准备金,1,、健康保险费率的决定因素,疾病发生率、残疾发生率、疾病持续时间、利息率、费用率、死亡率等。,其他因素:医院管理、医疗方法,2,、责任准备金,短期健康险采取非寿险方式计提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采取寿险方式计提责任准备金,9/23/2024,81,案例,刘某是某保险公司的业务员,于,2002,年,4,月,1,日,为自己投保了重大疾病险。保险合同规定:保险合同生效,90,天以后,首次诊断为癌,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支付医疗费。,2002,年,4,月,20,日,刘某感到不舒服,去医院检查。在经过,CT,等几项检查后,发现有可疑的阴影,相关指标不合格,很可能是肺癌。建议进一步穿刺检查。刘某没有立即检查,而是延迟到,7,月,20,日才去检查,经过穿刺,活体检验,,7,月,25,日确诊为肺癌。住院治疗。后,刘某请求保险公司支付医疗费用。保险公司经过调查认为:刘某第一次检查时,已经发现是癌症,医院希望进一步确认这一结果。应该认为刘某是在保险合同生效,90,天之内发现的癌症。于是拒绝了刘某的请求。于是,刘某起诉于法院。,9/23/2024,82,分析本案涉及的是有关规避行为的问题。规避是指,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促成或阻止条件的成就,从而以该条件的成就或不成就,要求对方履行义务的行为。在本案中,刘某经过专家诊断,已经确诊为癌症。刘某针对保险合同的约定,故意延迟穿刺病理检查,不正当地、人为地、对合同条件的成就进行控制,从而达到获得保险金的目的。刘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规避行为,符合规避行为的构成要件,不能产生法律效力,法院应该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刘某诉称:保险合同规定,保险合同生效,90,天以后,首次诊断为癌,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支付医疗费。我是在,7,月,25,日确诊为肺癌的。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应当承担支付医疗费的责任。刘某故意延迟到,90,天以后,才进行病理检查,是有意规避保险合同有关约定。规避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所以,对于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理由予以支持,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9/23/2024,83,案例,职员张某因病做手术。办理住院时,他曾向保险公司投保住院期间重大疾病险。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中记载有“如果患者在保险期间离开医院,由此发生的重大疾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字样,张某在签署合同时没有认真阅读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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