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基础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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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二章 环境法概述,第一节 环境法的概念和特征,一、环境法的概念,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为实现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目的,调整有关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利用自然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p17,二、,环境法的特征,p17,1,、环境法是,生态环境科技,与,法,的,结合,(二者关系),2,、环境法是,社会法,(人与自然,社会、全人类),3,、环境法是,综合,部门法,4,、环境法是以,可持续发展,为价值的法,环境立法目的,对于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环境立法来说,它的立法意图是指立法者为实现衡平,世代间的人类利益,和保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以及保护人类,对环境的享受权,与,自然所固有的权利,等权利和利益,从而通过环境立法表达的思想和需求,以维护地球,生态系统,和人类社会的稳定。,汪劲,环境法律的理念与价值追求环境立法目的论,第二节 环境法的体系,外国环境法的发展概况,环境法作为人类保护环境的重要法律,是随着环境问题的产生而产生,并随着环境问题的日趋严重和人类对环境问题认识的逐步提高而不断发展的。它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和客观要求,也是人类在各时期处理人与环境关系的体现。纵观环境法的历史发展过程,大致可分为,萌芽期、形成期、发展期和完善期,四个时期,(1),萌芽期环境法概况,工业革命以前的环境法,又称古代环境法,是环境法的萌芽期。这一时期由于社会生产力水平很低,生产活动比较简单,对环境自净能力和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冲击不大,环境法并不发达,只有个别国家的法律中出现,零星的有关保护环境的规范,。例如英国在,1306,年颁布禁令,禁止伦敦工匠和制造商在国会开会期间用煤,以防止煤烟污染。法国在,17,世纪颁布过有关森林和水的禁令。德国和俄罗斯也曾颁布过有关森林方面的法令。但是,这一时期的环境保护法律还远远谈不上形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只是近代、现代意义上环境法的,萌芽,。它的内容和近现代意义的环境法有着很大的区别,它只是有关于自然保护的规定,并没有防治污染的规定。,(2),形成期环境法概况,工业革命以后到,20,世纪,50,年代为环境法的形成期,也叫近代环境法。这一时期随着工业革命的蓬勃发展,大规模机器生产和世界市场的形成,社会生产力水平得到了极大的提高,也使得人类开发和利用环境的范围越来越广,从而出现了对环境的大规模污染,生态系统受到严重的破坏和干扰。针对这些情况,许多资本主义国家陆续制定了一系列单行环境法法规。比如英国颁布了,水质污染法,(1833,年,),、,制碱业管理法,(1863,年,),、,保护野生动物的法令,(1869,年,),等单行性专门环境法规,此外,,l9,世纪初,英国还颁布了,空地法,(1906),、,住宅和城市计划法,(1903),、,煤烟防治法,(1913,年,),。美国,1785,年制定了第一个土地法令,还有,1899,年的,垃圾法,、,l906,年的,古物保护法,、,l916,年的,国家公园署法,,此外还有,泰勒放牧法,(1934,年,),、,供水法,(1938,年,),、,水土保持和利用法,(1939),等,在此不一一举例。联邦德国在这一时期也制定了,自然保护法,和,(,原子能法,等环境法法规。,总之,这一时期的环境法,以自然立法为主,污染防治法较少,并且只是把各种污染当成彼此孤立的问题,把治理污染作为单纯的技术问题,而没有将各种污染以及污染治理与自然保护联系起来,,在整体上缺乏立法系统性,且法律基本上是单行性专门立法。其反映在立法内容上,强调和突出的是治理污染的技术性措施,国家管理环境权力较小。其表现在调整方式上,大多采民事救济方式,注重污染的损害赔偿和对侵害自然资源财产权利的赔偿。其反映在法律理论上,则恪守传统法律理论,将环境当做无主物,属于人力所不能控制和支配的物,并依据传统民法权利理论,主张权利或利益仅以个人所能支配的利益为限,自然不能成为所有权的客体。总之,这一时期的环境法尚处于初创阶段,而且比较分散,缺乏有机的结合。,(3),发展期环境法概况,20,世纪,60,到,80,年代为环境法的发展期,也称为“斯德哥尔摩时期”环境法。这一时期环境问题日趋严重,“环境危机”成为威胁人类生存、制约经济发展和影响社会稳定的直接因素。在遭受自然环境的一连串打击和报复后,人类对环境开始有了比较清醒的认识,认识到大多数资源的有限性、环境自净能力的有限性和生态系统负载能力的有限性以及各种自然资源的环境效能,并提出了量度其效能价值的办法,即确定恢复这种效能将花费多少财力;同时,也认识到各种环境要素是相互联系的一个整体,孤立地防止某一种环境要素的污染并不能真正提高环境质量,过去那种水来土挡的单项治理污染是不能彻底解决问题的,于是提出了以预防为主和综合治理的环境保护政策。,与此同时,各国发现环境法不只是一个技术问题,同时也关系到社会安宁,环境法律对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各国加大了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立法力度,不仅制定了大量的单行法规,而且制定了综合性的环境基本法律,。例如日本于,l967,年颁布的,公害对策基本法,、美国于,1969,年颁布的,国家环境政策法,、英国于,1974,年制定的,污染控制法,、联邦德国于,l974,年制定的,联邦污染控制法,。同时,许多国家还在各自的宪法中写进了关于环境保护的条款。,1972,年在斯德哥尔摩举行了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这是人类环境保护的一个里程碑,它掀起了人类第一次国际性的环境保护高潮。会议共有,113,个国家约,1200,名代表参加了会议,会议通过了,人类环境宣言,、,只有一个地球,以及行动计划等材料。会后,许多国家纷纷,制定环境保护专门法律,并在环境保护的各个方面得到了加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环境资源法律走向系统化,自然资源法系统初步形成。该系统围绕水、土、大气、海洋、矿产、生物等自然资源的开发,形成了一整套自然资源法规。例如,美国已在水、森林、矿产、海洋、土地等方方面面形成了相当完善的体系。,第二,环境保护法形成。环境保护法系统也即污染防治法系统,在该时期形成。一些国家制定了综合性或基本性环境保护法,相应的法律法规数量也非常多。例如,美国分别制定了,海洋倾倒法,(1972,年,),、,安全饮用水法,(1974,年,),、,有毒物质控制法,(1976,年,),等。,第三,环境法学突破传统法学理论,形成一系列新理论,环境权、“公共资源”理论、“环境资源价值理论形成并发展,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环境民主和公众参与得到法律承认,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排污许可等成为法律规则,环境法逐步完善。,第四,环境法律开始设立统一的环境监督管理政府机构。在该时期,各国开始设立专门的环境保护政府机构,逐步形成统一的环境监督管理体制,环境管理权力逐渐向中央政府集中。例如,美国在,20,世纪,70,年代设立了联邦环境保护局,英国、法国、加拿大也分别设立环境部,掌管环境管理。德国于,1974,年设立了联邦环境局,日本也于,l972,年设立了环境厅。这些中央机构都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在环境管理中的权力和作用越来越大。,第五,环境标准和环境规划逐步成为环境法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使环境法律体系的技术性特征进一步突出。,总之,这一时期的环境法发展十分迅猛。环境法律不再局限于昔日的分散式的单项性立法,而更加注重整体化的架构,并向综合性的全面立法方向发展,,初步形成了以宪法关于环境保护规定为基础,并由综合性的环境保护基本法、保护自然环境、防止污染的一系列单行法规和具有规范性的环境标准等组成的环境法体系。,可以说,这一时期的环境法已发展成为白拥法理基础和调整对象、结构严谨、规模相当的独立的法律部门。,(4),完善期环境法概况,从,20,世纪,80,年代后期起为环境法的完善期,即可持续发展期。,l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发表了,布伦特兰报告,,即,我们共同的未来,,报告指出可持续发展,(Sustainable Development),既满足当代人需求而又不妨碍后代人满足其需求能力的发展”。此后,可持续发展逐渐被许多国际组织和国家采纳。一些国家制定了和可持续发展有关的法律,例如,美国的,污染预防法,(1990,年,),、英国的,规划有毒有害物质法,)(1990,年,),等。,1992,年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通过了,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宣言,、,21,世纪议程,、,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和,关于森林问题的原则声明,等五个体现可持续发展思想的战略性文件。,从此,世界环境保护又扬起了新的势头,各国的环境保护战略发生了新的变化和转移。在污染控制战略上,由原先的“末端控制”向“源头控制”转移,从而更为有效地减少或减轻了污染,也使得污染防治费用更为有效地使用。,在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相互关系上,各国更加注重二者的协调,从而把环境保护的重点转移到制定协调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之间关系的长远政策上,力求所制定的环境长远规划既有经济效益,又能不断改善环境。,在这一背景下,环境法修改了一些不合时宣的规定,而且在民法、刑法、诉讼法等部门法中增加了关于保护环境的规定。,总之,这一时期的环境法处于不断完善之中。其反映在立法内容上,不断调整和更新,使之,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例如,美国在,20,世纪,80,年代将,固体废物处置法,修改为,资源保护回收法,,将固体废物管理的重点从对固体废物的处理、处置转移到处理、处置与回收利用相结合上,并在,1990,年制定的,污染预防法,中对“源头控制”的预防污染策略作出了法律确认,并依此先后对,水污染控制法,、,清洁空气法,等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而英国亦分别在,1989,年和,l990,年修改了,水法,和,污染防治法,,将污染控制重点以治理为主转变为以预防为主。德国、丹麦、瑞典、法国、荷兰、希腊、葡萄牙等国也纷纷修改不合时宜的环境法律或制定新的环境法,以体现预防优先的精神。,表现在立法体系上,则更加完备,形成了,以环境基本法为中心和基础,其他相关部门法为补充,以及包括污染防治、自然保护、环境纠纷处理及损害救济、环境管理组织等内容的环境法律、法规、制度和环境标准组成的完备体系,。由此可见,这一时期的环境法通过不断的自我调整走向了一个新的全面、深入发展的阶段,从而日趋完善和成熟。,西方国家环境体系,P18-24,一、以美国为代表的基本法模式,二、以英国为代表的整合化模式,三、以法国为代表的复合法模式,四、以日本为代表的法典化模式,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一、以美国为代表的,基本法,模式,1969,年,国家环境政策法,本法的目的是,宣示为努力促使推进协调,人类,与环境之间的生产及其享受的国家环境政策,防止和消除对环境以及生物圈的损伤,增进人类的健康及其福利,使国民深切的理解重要的生态学体系和有关天然资源,以及设立环境问题会议。,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 1969,二、以英国为代表的整合化模式,1952,年伦敦烟雾事件而制定,清洁空气法,1974,年,污染控制法,基础上制定,1990,年,环境保护法,基本法,水污染防治,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三、以法国为代表的复合法模式,1,、污染防治法,2,、自然保护法,德国:,为了环境的持久安全,法律的保护目标是:一、,生物圈,的生存能力和效率,二、其他,自然资源,的可利用能力。环境保护的措施是为了,人类的健康和健全,。,德国:,环境法典(草案),1993,四、以日本为代表的法典化模式,二战后的日本,1970,年,公害对策基本法,1993,年,环境基本法,p21,本法的目的是,就环境保全规定基本理念,并明确国家、地方公共团体、企业者以及国民的责任,规定作为环境保全基本对策的事项,从而综合且计划的推进环境保全对策,以确保现在及将来,国民健康、文化,的生活,为,人类的福利,作贡献。,日本:,环境基本法,1993,第三节 我国环境法的体系,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我国,环境保护法,1989,一、我国环境法的历史发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环境法,中华民族一直比较注重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我们的祖先在从事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过程中非常注意对环境资源的保护。古代最早保护环境的法律规范甚至可以追溯到夏商时期,我国是世界上最早出现环境保护法律规定的国家之一。,据记载,在商朝就有“殷之法,弃灰于公道者,断其手”,意为“把灰撒在道路上,要砍断他的手”。在秦朝,统治者已开始用法律来保护自然资源,例如,田律,规定,春天二月,不准到山林中砍伐树木;不准堵塞水道;不到夏季,不准烧草作肥料;不准采割刚发芽的植物或不准设置捕捉鸟兽的陷阱和网罟等,只有到七月禁令才得以解除。唐朝法律禁止在庄稼生长和收获的季节在田野里烧火。,以后宋、明、清也都有关于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但是,中国古代出现的保护环境与资源的法令并不是近现代意义上的环境法。,(,二,),新中国成立后环境法的发展,1,、新中国成立到,1973,年,是我国环境法的产生时期,依照,l949,年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规定,一切经济命脉,如铁路、矿山等都要收归国有,国家对自然资源享有所有权。,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业暂行条例,,规定了土地、矿山的国家所有。在这一阶段,工业还很不发达,环境污染还不是十分突出,因此,环境立法并不多。,2,、,1973,年至,l978,年,是我国环境法的发展时期,在这一时期,工业发展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党和政府高度认识到环境污染是我国未来发展不可逾越的难题。,1972,年召开的斯德哥尔摩会议也对我国的环境保护起到了很大的作用。,1973,年,8,月,国务院召开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拟定了,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成为中国环境保护基本法的雏形。在该规定中,我国提出了“三同时”制度、避免先污染后治理原则等,对我们的环境保护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本时期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具有以下特点:第一,确定了比较全面的环境资源保护目标;第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效力等级和立法级别还较低;第三,以防治污染立法为主,自然保护和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较少。该阶段主要的法规有:,1973,年的,关于停止珍贵野生动物的收购和出口的通知,、,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有关在基本建设中节约用地的指示的通知,,,l974,年的,防止沿海水域污染的暂行规定,、,放射防护规定,、,关于防止食品污染问题的报告,,,l975,年的,关于水资源保护工作情况和今后工作意见的报告,,,l977,年的,关于治理工业“三废”开展综合利用的几项规定,。,1978,年,宪法,第,11,条规定: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3,、,1978,年至,l992,年,是我国环境法的初步完善时期,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许多环境与资源法律接踵出台,环境法制建设备受瞩目。,在,1978,年、,l982,年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颁布,它表明我国环境立法进入第一次环境立法高潮。,l989,年,12,月七届全国人大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标志着我国第一次环境立法高潮达到顶点。,在这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相继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与此同时,国务院也陆续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198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8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1985,年,),等行政法规。自此,我国环境法体系已形成了一个初步框架。,4,、,1993,年至今,是我国环境法体系的日益完善时期,l992,年,6,月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使全球环境保护工作和环境法进入到“可持续发展阶段”,国务院提出了我国必须转变发展战略,走可持续发展道路。,1993,年,3,月,全国人大成立了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简称环资委,),,标志着我国进入第二次环境资源立法高潮。我国的环境立法也更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更能体现和促进可持续发展。,在这次立法完善期,主要制定或修改的法律有,l99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l99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1997,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制定和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和,2004,年分别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0,年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等。,尤其值得指出的是,,2003,年党中央提出了科学发展观的重大主张。这对我国的环境立法是极大的支持和推动。在此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新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5,年,),,再次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法,(,草案,),,可以说,到目前为止,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这一时期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第一,可持续发展战略已成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指导思想。,第二,环境立法的综合化进一步加强。,第三,环境民主和公众参与正在成为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第四,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越来越多地采用经济手段和市场机制。,第五,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采用越来越多的科技手段和技术规范。,第六,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与国外、国际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以及地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的协调性日益增强。,(,三,),我国环境法的立法趋势,虽然我国于,1989,年和,l993,年有过两次环境立法高潮,但我国面临的环境问题还比较突出。如森林质量不高,水生态环境仍在恶化,农村和农业资源污染严重,食品安全问题日益突出,有害外来物种入侵,生物多样性锐减,遗传资源丧失,生物资源破坏形势不容乐观,生态功能继续衰退,生态安全受到威胁。因此,我们还需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我国在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立法:,第一,推进循环经济的立法。传统经济是一种由“资源一产品一污染排放”单向流动的线性经济,其特征是高开采、低利用、高排放。循环经济,本质上是一种生态经济,它要求运用生态学规律而不是机械论规律来指导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循环经济倡导的是一种与环境和谐的经济发展模式。它要求把经济活动组织成一个“资源一产品一再生资源”的反馈式流程,其特征是低开采、高利用、低排放;,第二,加强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的立法;,第三,制定加强未成年人生态环境素质教育的立法;,第四,协调推进区域环境保护立法;,第五,进一步加强国际环境保护方面的合作。,二、我国环境法的渊源,法的渊源,即法的表现形式,按照立法体制和法律规范的效力级别,可以分为:,宪法中的环境规范,环境法律,环境行政法规,地方性环境法规,环境行政规章,地方性行政规章,其他环境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宪法性规定,p21-22,1,、国家环境保护职责,第,26,条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2,、公民环境权利义务,第,51,条,p21,3,、环境保护的基本政策和原则,宪法,第,9,条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第,10,条、第,14,条,p22,第,22,条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二)综合性环境基本法,环境保护法,1989,规定内容,p22,1,、规定了环境法的基本任务,2,、规定环境保护的对象,3,、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要求,4,、规定了保护自然环境、防治环境污染的基本要求和相应的法律义务,5,、规定了环境管理机构对环境监督管理的权限、任务以及单位和个人保护环境的义务和法律责任,(三)环境保护单行法,P22-23,1,污染防治法,2,自然资源保护法,3,环境管理行政法规,污染防治类,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修,水污染防治法,1996,修,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修,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循环经济促进法,2008,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类,可再生能源法,2005,水法,2002,防沙治沙法,2001,城市规划法,1989,渔业法,1986,节约能源法,2007,修,草原法,2002,修,气象法,1999,野生动物保护法,2004,修,土地管理法,2004,修,森林法,1998,修,行政法规,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核材料管理条例,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和处理规定,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2007,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6,地方性环境法规,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04,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2007,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04,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1997,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2001,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04,环境行政规章,以国家环保部为例,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2007,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007,环境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2006,环境信访办法,2006,环境标准管理办法,1999,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01,地方性环境行政规章,广东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07,广东省核电厂环境保护管理规定,1996,东深供水工程饮用水源水质保护规定,1991,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级审批管理规定,1994,广东省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2001,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2001,其他环境行政规范性文件,关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2007,广东省环境保护局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试行办法,2006,关于进一步规范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2002,(四)环境标准,环境标准,是国家为了维护环境质量、控制污染,保护人群健康、社会财富和生态平衡而制定的各种技术指标和规范的总称,是环境保护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课后,p23,),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P24-26,1,民法中的相关规范,2,刑法中的相关规定,1997,3,行政法中的相关规定,4,经济法、劳动法、诉讼法等部门法中的相关规定,(五)其他部门法中的环境保护规范,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六)国际法中的环境保护规范,我国,环境保护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因此,除了以上的法律法规以外,凡是我国已参加的国际环境保护公约以及与外国缔结的关于环境保护的双边、多边条约,都是我国环境保护法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我国加入的环境保护国际条约,p26,(1),我国已加入的全球性自然保护公约。至今我国已经参加了,30,多个环境保护方面的国际条约,主要有,维也纳公约,、,拉姆萨尔公约,、,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关于保护野生生物资源的合作议定书,、,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大陆架公约,等。,(2),区域性、双边性条约。与我国有关的双边性的公约主要有,中日保护侯鸟及其栖息地环境协定,、,中澳保护侯鸟及其栖息地环境协定,、,中美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合作议定书,等。,问题与思考,A,工厂在未办理任何证照的情况下,违规加工石材,擅自向河道排放污染物,致使河道污染和堵塞,并对附近居民造成饮水困难,严重影响了附近居民的生产、生活。请结合本章内容思考:对于,A,工厂与受损居民之间的环境纠纷,按照我国环境法体系的有关理论,应由哪些规范性法律文件调整?,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答案,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民法通则,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七条 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第四十一条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于承担责任。,第四十二条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起时计算。,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造成水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部门或者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水污染损失由第三者故意或者过失所引起的,第三者应当承担责任。 水污染损失由受害者自身的责任所引起的,排污单位不承担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环境保护防止污染规定的,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环境法律关系,一、概念,概念:,由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所确认和调整的、各主体在利用环境和自然资源活动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二、构成要件,主体:,人,国家和国家机关、法人、社会团体、公民(自然人),客体:物 行为,内容:,由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所确立的权 利和义务,现行法权利义务包括:,1,、国家和国家机关,环境管理职权和职责,2,、法人、社会团体、公民(自然人),享受优美舒适环境质量的权利,利用环境容量排污的权利,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忍受一定限度的环境污染或破坏的义务,不得妨碍、侵害他人环境权益的义务,保护生活、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义务,遵守法律规定的义务,思考与练习,(课后),p27,第三章 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基本理念,:可持续发展,基本原则,:,协调发展原则,预防原则,与风险预防原则,污染者负担原则,与受益者付费原则,公众参与原则,可持续发展,概念:,可持续发展,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威胁的发展。,1981,年,当代思想家莱斯特,.,布朗出版了一本书,建设一个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在扉页上引用了联合国环境方案中的一句话:“,我们不只是继承了父辈的地球,而是借用了儿孙的地球,”。这是一名寓意深刻的名言。,一般说来,“可持续发展”包括以下几层,含义,:,第一、消除贫困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项不可缺少的条件。,第二、可持续发展认为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第三、可持续发展强调国际之间的机会均等,指出当代人享有正当的环境权利,后代人也同样享有这些权利。,第四、可持续发展呼吁人们改变传统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要求人们在生产时尽量少投入多产出,在消费时尽可能多利用少排放。,第五、可持续发展要求人们必须改变对自然界的的传统态度,可持续发展的,特点,(,1,)公平性,一是本代人的公平;二是代际间的公平;三是平均分配有限资源。,(2),持续性,(Sustainability),持续性原则的核心是人类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不能超越资源与环境的承载能力。,(3),共同性,(common),可持续发展作为全球发展的总目标,所体现的公平性和持续性原则是共同的。井且,实现这一总目标,必须采取全球共同的联合行动。,可持续发展理论的产生和发展,1,、,蕾切尔,L,卡森,寂静的春天,1962年,寂静的春天,从前,在美国中部有一个城镇,这里的一切生物看来与其周围环境生活得很和谐。这个城镇坐落在像棋盘般排列整齐的繁荣的农场中央,其周围是庄稼地,小山下果园成林。春天,繁花像白色的云朵点缀在绿色的原野上:秋天,透过松林的屏凤,橡树、枫树和白桦闪射出火焰般的彩色光辉,狐狸在小山上叫着,小鹿静悄悄地穿过了笼罩着秋天晨雾的原野。,沿着小路生长的月桂树、荚蒾和赤杨树以及巨大的羊齿植物和野花在一年的大部分时间里都使旅行者感到目悦神怡。即使在冬天,道路两旁也是美丽的地方,那儿有无数小鸟飞来,在出露于雪层之上的浆果和干草的穗头上啄食。郊外事实上正以其鸟类的丰富多彩而驰名,当迁徒的候鸟在整个春天和秋天蜂拥而至的时候,人们都长途跋涉地来这里观看它们。另有些人来小溪边捕鱼,这些洁净又清凉的小溪从山中流出,形成了绿荫掩映的生活着鳟鱼的池塘。野外一直是这个样子,直到许多年前的有一天,第一批居民来到这儿建房舍、挖井筑仓,情况才发生了变化。,从那时起,一个奇怪的阴影遮盖了这个地区,一切都开始变化。一些不样的预兆降临到村落里:神秘莫测的疾病袭击了成群的小鸡,牛羊病倒和死亡。到处是死神的幽灵,农夫们述说着他们家庭的多病,城里的医生也愈来愈为他们病人中出现的新病感到困惑莫解。不仅在成人中,而且在孩子中出现了一些突然的、不可解释的死亡现象,这些孩子在玩耍时突然倒下了,并在几小时内死去。,一种奇怪的寂静笼罩了这个地方。比如说,鸟儿都到哪儿去了呢?许多人谈论着它们,感到迷惑和不安。园后鸟儿寻食的地方冷落了。在一些地方仅能见到的几只鸟儿也气息奄奄,它们战栗得很厉害,飞不起来。这是一个没有声息的春天。这儿的清晨曾经荡漾着乌鸦、鸫鸟、鸽子、樫鸟、鹪鹩的合唱以及其他鸟鸣的音浪;而现在一切声音都没有了,只有一片寂静覆盖着田野、树林和沼泽。,农场里的母鸡在孵窝,但却没有小鸡破壳而出。农夫们抱怨着他们无法再养猪了,-,新生的猪仔很小,小猪病后也只能活几天。苹果树花要开了,但在花丛中没有蜜蜂嗡嗡飞来,所以苹果花没有得到授粉,也不会有果实。,曾经一度是多么引人的小路两旁,现在排列着仿佛火灾浩劫后的、焦黄的、枯萎的植物。被生命抛弃了的地方只有寂静一片,甚至小溪也失去了生命;钓鱼的人不再来访问它,因为所有的鱼已经死亡。,在屋沿下的雨水管中,在房顶的瓦片之间,一种白色的粉粒还在露出稍许斑痕。在几星期之前,这些白色粉粒像雪花一样降落到屋顶、草坪、田地和小河上。,不是魔法,也不是敌人的活动使这个受损害的世界的生命无法复生,而是人们自己使自己受害。,上述的这个城镇是虚设的,但在美国和世界其他地方都可以容易地找到上千个这种城镇的翻版。我知道并没有一个村庄经受过如我所描述的全部灾祸;但其中每一种灾难实际上已在某些地方发生,并且确实有许多村庄已经蒙受了大量的不幸。在人们的忽视中,一个狰狞的幽灵已向我们袭来,这个想象中的悲剧可能会很容易地变成一个我们大家都将知道的活生生的现实。,是什么东西使得美国无以数计的城镇的春天之音沉寂下来 了呢?,地球上生命的历史一直是生物及其周围环境相互作用的历史。可以说在很大程度上,地球上植物和动物的自然形态和习性都是由环境塑造成的。就地球时间的整个阶段而言,生命改造环境的反作用实际上一直是相对微小的。仅仅在出现了生命新种,人类之后,生命才具有了改造其周围大自然的异常能力。,在过去的四分之一世纪里,这种力量不仅在数量上增长到产生骚扰的程度,而且发生了质的变化。在人对环境的所有袭击中最令人震惊的是空气、土地、河流以及大海受到了危险的、甚至致命物质的污染。这种污染在很大程度上是难以恢复的,它不仅进入了生命赖以生存的世界,而且也进入了生物组织内。这一邪恶的环链在很大程度上是无法逆转的。在当前这种环境的普遍污染中,在改变大自然及其生命本性的过程中,化学药品起着有害的作用,它们至少可以与放射性危害相提并论。在核爆炸中所释放出的锶,90,,会随着雨水和飘尘争先恐后地降落到地面,停驻在土壤里,然后进入其生长的草、谷物或小麦里,并不断进入到人类的骨头里,它将一直保留在那儿,直到完全衰亡。同样地,被撒向农田、森林和菜园里的化学药品也长期地存在于土壤里,然后进入生物的组织中,并在一个引起中毒和死亡的环链中不断传递迁移。有时它们随着地下水流神秘地转移,等到它们再度显现出来时,它们会在空气和太阳光的作用下结合成为新的形式,这种新物质可以杀伤植物和家畜,使那些曾经长期饮用井水的人们受到不知不觉的伤害。正如阿伯特,济慈所说: “人们恰恰很难辨认自己创造出的魔鬼。”,1972,年,罗马俱乐部,增长的极限,(,THE LIMITS TO GROWTH,),1968年,来自世界各国的几十位科学家、教育家和经济学家等学者聚会罗马,成立了一个非正式的国际协会罗马俱乐部(The Club of Rome)。其工作目标是关注、探讨与研究人类面临的共同问题,使国际社会对人类困境包括社会的、经济的、环境的诸多问题有更深入的理解,并提出应该采取的能扭转不利局面的新态度、新政策和新制度。,增长的极限,受俱乐部的委托,以麻省理工学院丹尼斯,米都斯(,Dennis L,Meadows,)为首的研究小组,针对长期流行于西方的高增长理论进行了深刻反思,并于,1972,年提交了俱乐部成立后的第一份研究报告,增长的极限,,,深刻阐明了环境的重要性以及资源与人口之间的基本联系。,报告认为:由于世界人口增长、粮食生产、工业发展、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这,5,项基本因素的运行方式是指数增长而非线性增长,全球的增长将会因为粮食短缺和环境破坏于下世纪某个时段内达到极限。继而得出了要避免因超越地球资源极限而导致世界崩溃的最好方法是限制增长,即“零增长”的结论。,2100年,增长的极限,增长的极限,由于种种因素的局限,其结论和观点存在十分明显的缺陷。但是,报告所表现出的对人类前途的“严肃的忧虑”以及对发展与环境关系的论述,具有十分重大的积极意义。它所阐述的“合理的持久的均衡发展”,为孕育可持续发展的思想萌芽提供了土壤。,1972,年,只有一个地球,只有一个地球, ,对一个小小行星的关怀和维护,美,芭芭拉,沃德 勒内,杜博斯 著,只有一个地球,只有一个地球,一书,是受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秘书长莫里斯,斯特朗委托,为这次大会提供的一份非正式报告。虽说是一份非正式报告,但却起了基调报告的作用,其中的许多观点被会议采纳,并写入大会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因此,本书是世界环境运动史上的一份有着重大影响的文献。,2,、,人类环境宣言,1972,年,斯德哥尔摩,联合国环境会议,斯德哥尔摩老城,我们共同的未来,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20世纪80年代伊始,联合国成立了以挪威首相,布伦特兰夫人,(G.H.Brundland)为主席的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WECD),以制订长期的环境对策,帮助国际社会确立更加有效地解决环境问题的途径和方法。,经过三年多的深入研究和充分论证,该委员会于,1987,年向联合国大会提交了经过充分论证的研究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报告将注意力集中于人口、粮食、物种遗传、资源、能源、工业和人类居住等方面,在系统探讨了人类面临的一系列重大经济、社会和环境问题之后,正式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模式。,报告深刻地指出,在过去,我们关心的是经济发展对生态环境带来的影响,而现在,我们正迫切地感到生态压力对经济发展所带来的重大制约。因此,我们需要有一条崭新的发展道路。这条道路不是一条只能在若干年内、在若干地方支持人类进步的道路,而是一条直到遥远的未来都能支持全人类共同进步的道路,-“,可持续发展道路”。,这实际上就是卡逊在,寂静的春天,里没能提供答案的“另一条岔路”。报告提出的鲜明、创新的科学观点,把人们从单纯考虑环境保护的角度引导到环境保护与人类发展相结合,体现了人类在可持续发展思想认识上的重要飞跃,。,1992,年联合国巴西里约热内卢,环境与发展大会,将“可持续发展”写进了大会通过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和,21,世纪议程,1992年,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人类应享有与,自然和谐的方式过健康而富有成果的生活的权利,并公平地满足今世后代在发展和环境方面的需要。,巴西里约热内卢海滩,2002,年南非约翰内斯堡的联合国可持续发展世界首脑会议通过了作为政治宣言的,约翰内斯堡可持续发展宣言,和,世界首脑关于可持续发展的实施计划,充满野性的非洲国家,第一节:,协调发展原则,一、协调发展的概念,是指为了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在各类发展决策中将环境、经济、社会三方面的共同发展相协调一致,而不至于顾此失彼。,利益衡平,二、适用,1、把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决策中,环境保护法,第,4,条,:关于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2、建立循环经济型社会,3、建立绿色GDP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循环经济型社会,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对环境和资源的保护从开发到生产、流通、消费、废弃再到回收实行全过程的监控管理,通过再生、循环利用使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朝向顺应生态规律要求的方向发展。,山核桃蒲,临安的循环经济实例之一,蒲炭,临安两昌地区是山核桃的主产出。那里山高水清,但一直溪间鱼虾并不多见。原因是什么?,“那是被扔在溪里的山核桃蒲给药死的”,山核桃蒲是指树上采下来的山核桃果实的外层。这层外壳碱性极强,不易自然腐烂。,山核桃蒲,一段段的炭,粉碎、烘干、压缩制棒、炉窑炭化,四五根蒲炭能整整燃烧,12,个小时。蒲炭易燃、无污染、无毒、无烟、无殘渣、无二氧化碳、不爆火星。,蒲炭每吨,3000,元,每年能为当地农民带来,160,万元的收益。还可减少(木材成炭)森林木材砍伐,2000,吨,第二节:,预防原则,与风险预防原则,一、概念,指对开发和利用环境行为所产生的环境质量下降或者环境破坏等应当事前采取预测、分析和防范措施,以避免、消除由此可能带来的环境损害。,二、风险防范原则,指当某些开发行为的未来影响具有科学不确定性的情形下,只要发生危害的风险存在可能性,决策者就应当本着谨慎行事的态度采取措施。,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原则,15,任何可能影响环境的决策和行动都应在其最早阶段充分考虑到有关的环境要求。,遇有严重或不可逆转损害的威胁时,不得以缺乏科学充分确定证据为理由,延迟采取成本效益的措施防止环境恶化。,三、适用,1、合理规划、有计划地开发利用环境和自然资源,2、运用环境标准控制和减少生产经营活动向环境排放污染物,3、对开发和利用环境和资源的活动实行环境影响评价,4、增强风险防范意识,谨慎地对待具有科学不确定性的开发利用活动,第三节:,环境责任原则,一、概念,p33,内容,p33,二、公共物品理论和外部性理论,公共物品,公共物品分类:纯公共物品 准公共物品,特征:非竞争性 非排他性,哈丁,公有地的悲剧,(,1968,),一群牧民在同一块公共草场放牧,其中一个牧民想要多养一只羊以增加个人收益,虽然他明知草场上羊的数量已经达到草场所能承载的极限,但从个人利益角度出发,牧民将选择多养这只羊来获取额外的收益,因为草场退化的代价并不需要他一,人承担,而是由所有牧民共同承担。也就是说,羊群的扩大增加了私人收益,但羊群对草场的破坏则由全村人共同承担,这就是私人成本小于社会成本的外部性问题。,每个牧民都如此思考时,“公地的悲剧”就上演了,草场持续退化,羊只数量锐减,直至所有牧民破产。,外部性,外部性,指实际经济活动中,生产者或消费者的活动对其他消费者和生产者的超越活动主体范围的利害影响。,外部不经济性,,是指在实际经济活动中,生产者或消费者的活动对其他消费者或生产者的超越活动主体范围的利害影响,其包括正、负两方面影响,正面的影响亦称,正外部性或外部经济性,,负面的影响亦称,负外部性或外部不经济性,。,外部不经济性可分为生产上的外部不经济性和消费上的外部不经济性两类。它们都是市场失效、经济活动主体不甚清楚或不负他们应负责补偿外部费用责任的表现。,环境问题,是外部不经济性的典型例子,,在生产和消费过程中都有表现,,因此经济学家称环境经济问题是环境外部不经济性问题或环境外部费用问题,解决外部性的方法:,经济手段,设置产权,建立交易市场(排污权交易),设定税、费,命令控制手段,如环境标准,如何,适用,1、实行排污收费或者征收污染税制度,2、实行废弃物品再生利用和回收制度,3、实行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补偿费或税制度,4、建立环境保护的共同负担制度,案例分析:,叶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引言,】,由于煤水污染,从,l989,年起,原梅山煤矿每年对油坊村民组部分农户的受害田给予了相应补偿,而受补偿的水田中,不包括原告叶某的,0,5,亩水田。叶某就此曾多次向矿方索赔未果,于,2005,年以梅山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煤矿公司,),为被告,向泾县人民法院提起财产损害赔偿之诉。该案先后经一审、二审、再审,于,2009,年,10,月,8,日由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泾县人民法院,(2005),泾民,一初字,第,422,号民事判决认定,原告叶某系泾县泾川镇巧峰村油坊村民组粮农,在实行农业承包责任制时,该户分得承包田,2,亩,因该组的农田有好、中、差三等,村民组考虑叶某所分承包田等次的实际情况,便将本组位于豆角冲的,0,5,亩水田另外搭配给叶某经营,该,0,5,亩水田并未登记在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1983,年,原晏公镇在位于村民组的北上头开发了一座煤矿,即梅山煤矿,并修建了一条公路。该公路经过豆角冲,叶某的,0,5,亩水田东埂与公路西沿相距不足,2,米,且路面高于水田。与叶某这块水田相对的公路东侧往上依次是路沿东沟、村民张智庆承包田、叶某的另一块承包田以及梅山煤矿沿灌木山两山脚开挖的污水排放沟。,由于煤水污染,从,l989,年起,原梅山煤矿每年对油坊村民组部分农户的受害田给予了相应补偿,而受补偿的水田中,不包括叶某的,0,5,亩水田。叶某就此曾多次向矿方索赔未果,于,2005,年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煤矿公司赔偿其,0,5,亩水田因受污染而受到的各项损失,20205,元。另查明,叶某在本案中所提及的,0,5,亩水田已有,20,年未耕种,与该田相连的南边一半水田是煤矿公司法定代表人戴先平户的承包田,也是荒芜的。从,1989,年至,2003,年原梅山煤矿对受害农田农户给予了相应的补偿,补偿费最高为每亩每年按,450,斤稻谷并以每百斤,60,元折算,另每亩补给耕作费,40,元,原梅山煤矿系原晏公镇集体企业,,2003,年改制为股份制民营企业,并更名为泾县梅山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与原企业系两个不同的主体。,泾县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叶某诉称的豆角冲,0,5,亩水田虽未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登记,但该,O,5,亩水田系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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