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免责性抗辩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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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非免责性抗辩事由,外交豁免权、时效、,警察圈套,1,一、外交豁免权,外交豁免权,是刑法在,对人效力,上的一个例外规定,在刑事领域,外交豁免是,绝对,的,外交代表如果触犯了法律,接受国不能通过普通的司法途径予以处理,而只能通过,外交途径,予以处理。,如果外交代表的罪行严重,接受国可以通过外交途径与派遣国交涉,一旦派遣国放弃管辖豁免,接受国即可行使刑事管辖权。,2,范围:,1、外国元首及其家属、随从人员。,原因:基于国际礼让习惯,以促进邦交,增进国际和平。,注意:A、必须为在职者,B、随从为本国人者不享受此种特权待遇,3,2、外国使节及其家属、随从。,原因:代表本国政府,基于国际间的礼仪关系,,如果对这些国家使节施行搜查、逮捕,会影响,使节的正当职务的执行,以及丧失其应守职务,上的机密的责任。,这些的使节的家属、侍从、随员亦受同样的特权待遇。,注意:A、联合国在各国召开会议,出席会议的代表、,副代表、顾问、秘书也视为外交使节,也享有外交特,权及豁免权,B、随从为本国人者不享受此种特权待遇,4,3、外国领事。,主管商务兼管侨务,,本不是享有豁免权的官员,,但近代国际惯例中,一般倾向容许其享有豁免权。,5,4、外国军队。,具有代表国家主权的性质,如发生犯罪案件由,派出国军队自由裁判,不受驻在国刑法的制裁。,6,二、时效,追诉时效,行刑时效,7,1、追诉时效,是指国家司法审判机关对某一犯罪行为,在规定的期间内不进行侦查、起诉、审判,即丧失其追诉之效力。,追诉时效的长短和犯罪行为被判处的刑罚的轻重相一致。,8,关于规定追诉时效的依据历来众说纷纭。,德国普通法时代采取的是改善推测说;,19 世纪的法国采纳证据湮灭说和准受刑说;,日本存在规范感情缓和说、尊重事实状态说等。,时效制度的理论基础主要可以归结为以下六种:,9,(1)怠于行使说,国家求刑权在足够长的时间内不积极、有效、如期地行使,则可以视为国家求刑权的默示放弃,从而导致权利归于消灭。,10,(2)社会遗忘说,此说的出发点是承认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社会影响可以随着时间的消逝而逐步减轻以至消失的客观事实,出于对社会稳定秩序的尊重而设置时效制度。,11,(3)证据湮灭说,证据随时间的消逝难以搜集,证据的证明力下降,可能严重妨碍诉讼权的实施,影响公正裁判,故其设立时效制度,让刑罚权归于消灭,同时使司法机关集中精力处理现行犯罪。,12,(4)刑罚同一说、改善推测说,犯罪人实施犯罪后,在逃避国家刑法制裁的长期过程中,虽然犯罪人没有处以刑罚,但在心理和精神上也承受了一定的痛苦,经过足够长的时间不再犯罪,在法律上便可以推定其不再需要适用刑罚而能自我改造,刑罚的功能或目的已经实现,所以不应再对其追诉或行刑。,13,(5)效率说,当启动刑事诉讼程序相对于其他的社会控制程序,国家要投入更多的人力、财力、物力,公民要为此付出巨大的自由与权利代价时,其成本是非常昂贵的,为了使有限的司法资源能够集中于现行犯罪的处理上,追诉时效制度就是一个使刑法从本能走向理智的有效方法。,14,(6)综合说,综合说的论点实际是上述各种观点的折中与结合。,15,法律规定,英国:,A、即决犯罪(summary offences)罪行轻微,不及时审理证人可能会很快忘记。,自犯罪之日起6个月,B、可起诉犯罪(indictable offences)比较严重的犯罪。,1979年进口税和货物税管理法案20年,美国:以犯罪的轻重级别来划分,16,2、行刑时效,是指国家司法审判机关对于已作出的判决,在规定的一定期间内不执行判决之刑罚,即丧失执行的效力;或在执行期间,因一定的事由停止执行,经过一定的时期未恢复其执行时,则失掉再执行的效力。,17,三、警察圈套(entrapment),警察圈套,是英美刑法中最具特色的一般辩护事由,是指警察、司法人员或者他们的代理人为了获得对某人提起刑事诉讼的证据而诱使他人实施某种犯罪行为,被告人则以他的行为是在警察、司法人员或者他们的代理人诱使下产生的为理由提出免罪辩护的情况。,18,产生:美国20 世纪初,背景:“无被害人犯罪”的猖獗,警察难以取证。,弊端:公民的个人权利受到了极大伤害,特别是在有些,案件中,被告人本来没有犯罪的任何意图,遵纪守法,也没有犯罪记录,但是在警方的诱骗之下而实施犯,罪的情况时有发生。,最先确立:1932年“索莱尔斯案”,19,学说分歧:,一、主观说(多数派)被告人犯罪倾向证明,(索莱尔斯规则),索莱尔斯案是美国法上第一个成功的圈套辩护。1932年, 政府禁酒机构的一名调查人员隐瞒工作身份在被告索莱尔斯的家中要求向后者购买烈性酒类威士忌, 在两次要求都失败后, 调查人员设法使索莱尔斯回忆起两人在战争中的战友之情, 并利用这种感情最后成功地从后者手中买到了威士忌。随后索莱尔斯被指控违反了联邦禁酒令, 索莱尔斯提出的圈套辩护被低级法院驳回后最终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 并获得成功。,20,联邦最高法院在“索莱尔斯案”中提出了圈套辩护的基本原则,认为圈套辩护在性质上是实质性的而非程序性的, 案件的重点应该是被告人犯罪时的心理状态, 而不是警察在被告人犯罪前和犯罪时的诱导行为。首席大法官修斯在推翻原审有罪决定的判决理由中认为, 索莱尔斯两次拒绝表明他并没有犯罪的企图, 他是在调查人员的设计下才实施犯罪。,本案的犯罪意图是政府的官员激起的, 是官方在清白的公民头脑中植入了犯罪念头, 以便实现自己的起诉意图。,而禁酒机构在实施联邦禁酒令时误解了制定该法令的目的,“我们显然不能得出这样的结论, 即法令的实施过程和侦查过程被政府官员滥用, 他们去教唆本来清白的公民、引诱后者犯罪并对之进行惩罚是国会在制定该法时的意图之所在。”,21,“索莱尔斯案”提供了认定警察圈套辩护成立的三个示范条件:,1、,被告人心理状态,,这是索莱尔斯规则的,核心, 即被告人本来并未有犯罪念头, 他的犯罪念头是官方诱导、欺骗行为而产生的。,2、,诱导者必须是政府官员, 通常是司法人员或其他受雇于政府机构对付犯罪的调查人员, 包括提供情报的“线人” , 以及为了纵深破案与当局达成协议的罪犯, 普通公民不能成为不当圈套的设计人。,3、,诱使者不仅提供了犯罪机会, 还存在煽动、鼓励、帮助犯罪的积极行为。,索莱尔斯案同时建立了圈套辩护适用陪审团进行事实审的规则。,另外, 修斯法官还在索莱尔斯案中提出了,例外情况, 即在被告人犯有“极可憎恶的” 和“叛国的”罪行时, 作为圈套辩护的例外一律不予适用索莱尔斯规则。,22,学说分歧:,二、客观说(少数派)警察合理行为证明,(宪法的司法化),原因:刑事诉讼法在美国被认为是“ 小宪法” , 个人自由、公正与正当程序原则检验并主导着执法部门的行动、司法程序和犯罪矫正过程。不适当的抓捕罪犯的手段, 不管效率多高, 也被认为是自由社会的最大威胁。在索莱尔斯规则树立的同时, 少数派就提出了警察合理行为证明的规则证明被告人犯罪倾向之前, 必须先证明警察在侦查过程中诱惑手段的合理、合法性。如果能证明警察采取了非法和不合理的侦查手段后, 就可以认定不当圈套成立, 不得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23,少数派与多数派的意见冲突在,拉塞尔案,中得到了淋漓尽致的体现。在拉塞尔案中, 政府一位负责查禁毒品的调查人员假装成一个毒品制造和销售者, 对制造和销售苯丙胺一种毒品怀有极大的兴趣。他允诺向被告人提供一种极难获得的制造毒品的原料, 条件是生产出来的一半毒品归其所有。调查人员的要求得到了满足。但另有证据表明在调查人员向被告人提供制毒原料之前和之后, 被告人还从其他地方获取到了这种极难得到的原料。,24,初审法院的陪审团虽然被告知本案涉及不当的警察圈套, 还是认为被告人有罪, 但上诉法院在二审后推翻了原审有罪判决, 因为在此案中“,官方介人犯罪活动的程度令人难以容忍,” , 并声称该院关于不当圈套的新观点以两个相通的理论为依据:,1、在任何场合只要官方向被告人提供违禁品, 就可以认定不当圈套成立,,2、在任何官方积极参与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不当圈套存在。,对这一犯罪追诉与美国的刑事司法体系不相容。这是少数派提供的关于警察合理行为证明简洁了当的操作规则, 他们显然恪守了正当程序模式的传统和理念, 即“,正当程序的核心是公民个体的权利, 而不是社会免于犯罪的权利,”。,25,美国模范刑法典第2. 13 条规定:“(1) 执行法律职务的公务员及其协助人,为了取得已实施犯罪的证据,诱惑、鼓动他人实施犯罪行为,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为警察圈套行为:,(a) 故意作虚假事实称述,诱惑他人使其相信其所实施的行为没有违法的;,(b) 使用劝说、诱惑的手段,造成本没有犯罪意图的人实施该类犯罪的高度危险的。,(2) 本条中除第(3) 项规定外,如果刑事被告人能够提供优越证据证明其行为是在警察圈套行为而实施的,则应宣判为无罪。”,模范刑法典代表客观说,以此来看,被告人的犯罪历史、被告人是否有实施,犯罪的心理倾向对于否决被告人的“警察圈套”辩护是没有关联的。,将主观说与客观说进行比较,不难发现,主观说注重社会防卫,而客观说更注重保障个体权利,但二者均强调如果警察诱惑行为的性质超过了一定度,是无法容忍的。,26,一、警察圈套与刑法价值不符,陈兴良教授指出现代刑法的三大价值体系为公正、谦抑、人道。公正是刑法所追求的首要目标。美国学者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 正如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 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 只要它不真实, 就必须加以拒绝和修正同样, 有些法律与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 只要它们不正义, 就必须加以改造和废除 所以,在一个正义的社会里, 平等的公民自由是确实的, 由正义所保障的权利决不受制于政治交易或社会利益的权衡。,警察圈套的做法, 假设前提是人性的弱点。创造便利、提供条件使无辜的公民陷人犯罪的境地, 不仅没有使公民的合法利益受到保护, 免受来自犯罪的侵害和威胁, 反而受到了司法机关滥用权力的侵害, 这是极大的不公, 与刑法追求的公正价值相背离。,警察圈套非法的几点理由:,27,1、警察圈套的行为主体既是侦查人员又是证人。誓察圈套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提起公诉的犯罪证据, 其设计者在使用圈套时是作为侦查人员出现的, 在提起刑事诉讼过程中又是证人。基于司法公正的理念, 警察圈套获取证据的手段是违背正当程序原则的。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诉讼的合法证据, 这是现代司法的一项重要原则。,2、警察圈套设计者的免责性。设置警察圈套是通过为被告人提供异于寻常的犯罪机会, 采取劝诱、虚构事实、高额回报等方式使其“人套” , 实质上是在制造犯罪。如果圈套是普通公民设计的则按帮助犯或教唆犯定罪量刑, 而警察圈套设计者仅仅因其侦查人员的身份就不负任何责任, 亦属不公正。,3、警察圈套对公民权利的侵害。司法机关的使命是运用国家公权力维护司法公正, 保护公民自由。警察圈套的设置违背了侦查机关打击犯罪的职责与义务, 以滥用侦查权的方式损害了公民的人格自律权。,警察圈套的不公正性主要体现为:,28,二、警察圈套与刑罚目的相冲突,刑罚的预防目的体现在对未然之罪的防范上,通过对已然之罪施以刑罚, 威慑教育有初犯可能的行为人, 把犯罪扼杀在萌芽状态。刑罚的施加是为了遏制犯罪、减少犯罪,而不是使更多的人陷人犯罪。正如贝卡里亚所说“ 刑罚的目的即不是要摧残一个感知者, 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 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犯公民, 并规劝其他人不要重蹈援辙。” 警察圈套的设置显然是针对未然行为的,不仅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犯罪的发生, 反而为行为人创造了进一步完成犯罪行为的便利条件, 扩大已然犯罪的范围, 其危害性可见一斑。因此警察圈套是与刑罚的预防目的不相符的。,29,观点:,美国司法界和理论界都承认不当的警察圈套是一种合法的辩护理由, 可以使一个人免于承担由于政府官员的欺骗或诱惑而导致犯罪的责任。,一种较有说服力的观点是“社会政策理论”, 认为落人圈套的被告人有罪但不定罪, 因为如果被告人落人普通公民设计的圈套就可能构成共同犯罪, 所以不能由于圈套设计者不同而改变被告人的犯罪心理。但是为了阻止警察圈套这种应受谴责的行动, 使落入圈套的被告人免受刑事惩罚是必要的, 这应当成为一种政策。,30,谢谢大家!,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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