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法律制度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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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第九章 工资法律制度,一 工资概述(工资概念、构成形式),二 工资立法的原则,三 最低工资制度,四 特定情况下工资的支付,一、工资概述,1.工资的基本概念,(1)劳动法上工资的含义,工资,既是经济学概念,也是法学概念。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第九章 工资法律制度,工资的具体含义是:,工资是基于,劳动关系,发生的劳动报酬。,是否建立了劳动关系是工资有无的依据,与劳动者的劳动数量和质量没有直接关系,劳动数量和质量仅仅是计算发放工资多少的标准;,劳动者的劳动成果是否转化为商品、实现价值,也与劳动者工资收入没有直接联系。,工资是具有预定性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的依据是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只要劳动者履行了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就应当根据预先约定的标准(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工资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劳动报酬。,“工资涨了17%”为何感觉不到,在物价上涨的因素下,人们常常抱怨“什么都涨了,就是工资不涨”。而统计结果之所以出现这一“数字上涨、感觉没涨”的现象,原因也是多方面的。 统计部门专家解释称:,一方面所公布的数据是“平均数”,平均数不能代表大多数,可能某一部分群体的工资增长比较高,带动了平均工资的增长;,另一方面,统计口径也是原因之一。“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是指在国有经济、城镇集体经济、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和港、澳、台投资经济、其他经济单位及其附属机构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的各类从业人员,主要有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包括国有、集体、三资、外资等各类企业的劳动者。而在民营、私企、个体户等工作的劳动者并未纳入统计范畴,这部分群体数量众多,且工资收入相对要较低。,所以,另一项有关收入的统计项目“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统计出来的数据就要低于“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工资的构成形式,工资形式,也称工资分配形式,是指用人单位计算发放劳动者工资的具体办法。我国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工资形式一般包括:,计时工资,按照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助)和工作时间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劳动报酬。,计件工资,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劳动报酬。,奖金,是指支付给劳动者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奖金的种类很多,主要有以下几种:,超产奖,按超额劳动成果的数额来计付。,质量奖,在完成产量的前提下,以产品质量合格率作为考核标准。,节约奖,在完成生产任务的前提下,按节约原料、燃料消耗的数额计付。,安全生产奖,在完成生产任务的前提下,按安全生产的情况给予奖励。,津贴和补贴,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而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津贴的种类繁多,主要可分为以下几类:,为补偿劳动者在特殊劳动条件下的劳动消耗和额外劳动消耗而设的津贴,有矿山井下津贴、高温津贴、野外施工津贴;,为补偿劳动者在特殊劳动消耗和额外生活支出而设的津贴,有林区津贴、山区津贴、驻岛津贴、艰苦气象站津贴等;,为特种保健要求而设的津贴,有保健津贴、医疗卫生津贴等。,加班加点工资,指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以及附加工资和保留工资。,工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 奖金 +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是收入的全部。劳动者的以下收入不属于工资的范围:,一是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二是,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三是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3)标准工资的含义,标准工资,是指企业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所在岗位(职务)相对应的工资标准。它的具体含义是:,标准工资由劳动合同约定。,标准工资与劳动者所在岗位(职务)相对应,(4)最低工资的含义,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它的具体含义是:,最低工资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货币工资数额的下限。,最低工资适用的前提就是劳动者提供了正常的劳动,即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的劳动义务。,劳动者因探亲、结婚、直系亲属死亡按照规定休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国家和社会活动(如参加选举),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劳动者因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最低工资保障。,案例:,北京市某饮料厂为了适应新时期的顾客需要,提高日益下滑的经济效益,决定进行产品结构调整。为了尽快清理库存的积压旧货,经饮料厂领导研究决定,要求全厂职工每人每月领取 20 箱本厂生产的饮料进行销售,并且以此抵作当月工资。厂领导认为这种方式可以有效提高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并且还可以达到尽快清理库存产品的目的。,赵某等 50名职工开始按此办法领取饮料进行销售。但是由于饮料市场品种丰富,供应充足,这些积压的传统产品销路非常不好,虽经职工多方努力,但仍不能全部销出。由于不能尽快售出产品并收回货款以抵作工资,使得这些职工的日常生活来源受到严重影响。大家对企业用产品抵工资的做法产生了不满,于是推选赵某作为代表与厂领导进行交涉,要求工厂按月发放工资,而不再以饮料销售款替代工资。,“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2.工资立法的意义,(1)为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提供有力的手段。,(2)为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提供法律保障。,二 工资立法的规定,1.工资分配原则的法律规定,根据劳动法46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1)按劳分配,按劳分配,要求按照劳动者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要求来进行工资分配,多劳多得,少劳少得。,(2)同工同酬,同工同酬,要求不论劳动者性别、民族、种族、年龄的差别,只要提供了同样的劳动数量和质量,就应当获取同样的劳动报酬。,注意:,同工同酬并不排斥用人单位可以对虽从事同种工作但技能和劳动贡献不同的劳动者支付不等量的工资。,各地最低工资增长幅度一览 上海最低工资1120元,劳动保障部对方案可以提出修订意见,若在方案收到后,14日内,未提出修订意见的,视为同意。,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在批准后7日内在当地政府公报上和至少一种全地区性报纸上发布。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发布后,10日内,将最低工资标准报劳动保障部。,从今年5月1日起,广东省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升幅超过20%。而今年4月份,浙江的最低工资标准已经进行一轮上调,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100元、980元、900元、800元四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9.0元、8.0元、7.3元、6.5元四档。此次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增幅在15%左右。,三 最低工资保障的法律规定,1 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发布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机构及其确定原则,最低工资标准在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省级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工会、企业家协会研究决定。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实行,政府,、,工会,和,企业,三方代表民主协商的原则。,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依据和方式,根据劳动法49条的规定: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第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第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国际上一般工资标准相当于职工平均工资的4060。,第三,劳动生产率; 第四,就业状况; 第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最低工资规定:,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在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考虑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因素,同时还应适当考虑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最低工资标准的发布程序。,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研究拟订,并将拟订的方案报送劳动保障部。,方案内容包括最低工资确定和调整的依据、适用范围、拟订标准和说明。劳动保障部在收到拟订方案后,应征求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的意见。,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实施后,如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相关因素发生变化,应当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2)最低工资的给付、保障和监督,最低工资的给付。根据劳动法第48条,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中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孙某为河北省某县农民,在某市打工.2010年12月经人介绍,孙某到某搬家公司作搬运工人,公司每月支付孙某工资800元,并安排孙某在公司的集体宿舍居住。2011年2月份,某市劳动和地会保障局在公共场所宣传劳动法,孙某听到宣传,得知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912元,遂找到公司徐经理,要求增加工资。,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案例:,某国有企业所在地法定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780元,该企业职工冯某8月份全勤,领得全部工资收入为1000元。其中,冷饮费50元,合理化建议奖100元,独生子女补贴10元,交通补贴40元;饭贴58元。,问题:该企业支付给冯某的“工资”有无违法之处?,分析:,该企业支付给冯某的“工资”有违法之处:首先,冷饮费属于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合理化建议奖属于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报酬和其他劳动收入,独生子女补贴属于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它们都不属于工资的范围;这部分收入共计160元。其次,饭贴58元,交通补贴40元共计98元,属于福利待遇,不包括在最低工资之内。这样,冯某全勤劳动确没有得到最低工资780元,只有762元,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应予补发并支付赔偿金。,允许低于最低工资给付的情形。,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下岗待工人员中重新就业的,企业应停发其生活费。,女职工因生育、哺乳请长假而下岗的,在其享受法定产假期间,依法领取生育津贴;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由企业照发原工资。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最低工资的保障,首先,企业必须将政府对最低工资的有关规定告知本单位劳动者,劳动者有知情权。,其次,企业必须合理、严格执行最低工资规定。,最后,企业违反上述两项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最低工资的监督,首先,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劳动行政部门有检查权、处罚权。,其次,工会有权对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工会有监督权、建议权。,(3)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法律责任,违反最低工资确定依据以及最低工资备案、批准发布及调整规定的,由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最低工资支付形式及告知规定的,由当地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和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企业违反最低工资支付标准规定的,由当地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视其欠付工资时间的长短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欠付一个月以内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的,20赔偿金,;欠付三个月以内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的,50赔偿金,;欠付三个月以上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的100赔偿金。,拒发所欠工资和赔偿金的,对企业和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四 特殊情况下工资支付的法律规定,1工资支付的形式、对象和时间,工资支付的,形式,。我国劳动法固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能以实物或有价证券代替货币支付。,工资支付的,时间,。就是指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的周期。,我国劳动法规定,工资应当按月支付,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工资应当按月支付,是指按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对于实行小时工资制和周工资制的人员,工资也可以按日或周发放。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案例:,注意:,在下列情况下扣除劳动者部分工资不属于克扣工资:,(1)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以下情况不属于无故拖欠工资:,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工资。,工资支付的对象。是指用人单位发放工资的受领者。,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小赵是某公司年轻的销售经理,劳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他通知公司:自己在合同期满时要与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公司再三挽留未果,便立即安排有关人员,开始为小赵办理工作交接。总经理要求小赵,在走之前的最后一个月,将他的销售客户中,一笔3.5万元的欠款收回,但最终小赵未能将这笔欠款收回。原因是:欠这笔款的是河北省唐山市的一个企业,该企业的营业场所已经搬迁,小赵在唐山反复寻找,也没找到这个企业的新地址。,无奈,小赵只好回来,将该企业的欠款情况及相关证据交给了公司总经理,同时建议,以后可以派人再去寻找并催要欠款。总经理听完小赵的汇报,决定扣发小赵最后一个月的工资。理由是:小赵向这家企业销售了产品,但最终却没把货款收回来。将来公司派别人找到这家企业并收回3.5万元欠款的可能性很小了,甚至可以说是不可能了。收不回这笔欠款,就是公司的损失,而这个损失,就应该由小赵来赔偿。所以公司决定扣发他最后这一个月的工资。,案例:,任某是某厂职工,曾欠同事赵某500元人民币一直未还。有一次,赵某领工资时发现任某的当月工资未领,遂要求代领其本月工资,财务人员认为此事须经领导批准方可。赵某向厂长诉说缘由,厂长不假思索就签字同意。赵某代领了任某当月630元工资后将其余130元委托厂长转交。事后任某认为工厂擅自同意由未经其委托的人代领工资,侵犯了其正当的工资权,工厂应负责追回其当月的工资。厂长认为,任某拖欠他人债务不还,工厂有义务协助债权人行使其正当权利,该行为是合法有效的。任某该怎么办?,分析:,该厂长的作法是错误的,应予以纠正。工资是劳动者在付出正常劳动后所得到的回报,其使用权属于劳动者本人,未经该劳动者本人许可或者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犯其工资使用权。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部颁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赵某未经任某的委托,两人也并非亲属关系,因此赵某代领任某的工资不具有法定条件,其代领工资的行为是非法的。用人单位实际上并未全额支付任某当月工资,属于无故克扣劳动者工资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纠正。,(2)特殊情况下工资报酬的支付,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法定休假日期间工资支付。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休假,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婚丧假期间工资支付。劳动部规定: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1-3天的婚丧假。,如结婚双方不在同一地工作,直系亲属死亡在外需要本人前去料理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产假期间的工资支付。女职工产假(包括流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并且不得在女性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工资。,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工资,即按该员工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数额支付工资。,员工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是指,: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者被选举权;当选代表或者委员出席区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政府、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召开的会议;作为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或者作为证人参加诉讼、仲裁活动;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参加工会活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探亲假期间的工资支付。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支付。,非因员工本人过错,用人单位部分或者整体停产、停业的,停工员工停工期间的工资按下列标准支付:,停工在一个月以内的,按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支付;停工超过一个月的,按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因员工本人过错造成停工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该员工停工期间工资,但该员工如果经认定属于工伤的,仍应按工伤保险法规的规定支付其停工期间的工资。,用人单位破产时的工资支付。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时应首先支付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3)工资的法律保障,工资法律保障,是指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报酬,禁止用人单位任意扣发劳动者工资的制度。,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的情形:,职工本人工资的个人所得税;,职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协助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由员工负担的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从员工工资中代扣代缴的其他费用。,员工赔偿因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费用;用人单位按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的违纪经济处罚;经员工本人同意的其他费用。,应当注意的是: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谢某于2008年9月1日应聘到某食品有限公司当业务员,双方签订了1年期的劳动合同,双方约定谢某每月工资800元。谢某的工作主要是销售某产品。2008年10月1日是国庆节,公司为答谢常年客户,决定向常年客户附赠赠品。谢某负责送赠品工作,但谢某工作懈怠,未按公司规定将赠品送交一些常年客户,致使12个常年客户未收到赠品。,公司发觉后,以违纪为名扣发了谢某9月、10月的工资1600元。谢某即向劳动监察机构举报,要求公司支付其工资。在监察机构到该公司了解情况时,公司称:该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中有1条规定为经查实未按规定送交赠品或将赠品移作他用的,每发现一家扣发工资的20%,公司根据这一规定扣发谢某的工资是企业劳动管理的自主权,是合法的。,问题:(1)该公司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2)对该公司的行为劳动监察机构应如何处理?,(1)该公司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的实现,限制用人单位滥扣、滥罚工资,劳动法规定了对用人单位扣除工资数额的限制,即依法从劳动者工资中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该公司全部扣除谢某工资不符合这一规定。(2)劳动监察机构对该公司按谢某月工资20%的限额扣除部分工资的行为应予支持,同时应责令该公司补发谢某剩余部分的工资,如谢某被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应责令该公司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案例:,余某为一国有企业职工,月工资700元,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350元,因余某工作失误,给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万余元。后企业在认定事实的基础上,每月扣除余某工资450元,余某对企业认定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企业扣其工资的做法不对,于是引起劳动争议。,分析:,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故企业每月扣发余某工资的行为并无不当之处,是有法律依据的,但企业每月扣除余某450的数额太高,超过月工资的20,且所发工资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为350元。,案例:,某厂进口两套大型成套设备,需请外方专家帮助安装、调试。该厂派车去港口运回设备,预计来回需要5天,10月12日发车,10月16日可将设备运到厂里,10月18日起安装、调试。10月12日厂方派出四辆大型拖车准时出发,到达港口后一切顺利,将设备装好后按计划返回。三号车驾驶员李某在路过其老家附近的某县时,谎称要修理车辆,回家住了一夜。第二天驾车启程按原路返回,不料遇到劫匪,李某被抢去现金1000元,设备配件箱也被抢去。,事发后,李某驾车去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待回厂时已是10月18日中午,因外方专家生病,安装、调试没有正式开始。,厂方认为,李某擅自绕道行车,致使遇到劫匪,配件箱价值20000元的损失应有李某赔偿10计2000元,每月从工资中扣除20,直至扣满2000元为止。李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分析:,本例中,李某擅自离开车队回家住宿是违反纪律的,但是与后来劫匪抢劫没有必然联系。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进行经济赔偿是一种法律责任,追究赔偿法律责任的条件之一就是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例中,李某擅自离开车队回家住宿的行为与20000元损失之间没有直接联系,所以,李某对此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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