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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对价交易理论,霍姆斯在普通法中提出了著名的对价交易理论:对价的本质在于它是作为允诺的动机或诱因而提出和接受的;反之,作出和接受允诺也必须是之所以提出对价的约定动机或诱因。整件事的根本在于,对价和允诺之间是一种互惠约定的、互为彼此的诱因关系。,美国两次合同法重述都采纳了对价的交易理论,特别是第二次合同法重述更是十分明确地将对价界定为一种交易磋商的过程。第71条规,例甲允诺:如果你腿断掉,我就给你5000。交叉要约,极端形式性,1霍姆斯:法院通常不调查对价具体数量的大小,所以对价的要求实际上与盖印一样是一种形式,2科恩教授:对价实质上是一,种形式,就像一个誓言、一个盖 印和法庭中的一个要式,口,约一样,。,1,优点:操作性强,更适应商业社会需要,缺点:风险更高,事后救济成本大,极端形式主义,71. 交换的条件;交换的种类,(1) 对价的构成要求履行行为或相应承诺必须经过交易磋商之过程。,(2) 如果允诺人想要以自己之允诺换取他人之履行行为或相应承诺,并且被允诺人,为换取该允诺而为履行或作出相应承诺,则认为该履行行为或相应承诺经过了交,易磋商。(交易磋商定义),(3) 履行行为包括:(a) 行为而不是承诺,或者(b) 权力之不行使或行为之容忍,或,(c) 法律关系之创设、变更或消灭(履行的内容),(4) 履行行为或相应承诺可以由受允诺人或其他人向允诺人或其他人作出。,79. 约因的适当性;,义务的相互性 如果,对价,的条件已经成就,则对下列事,项不存在额外的要求,:,(a) 要约人获益或受要约人受损;或(b) 交换价值的对,等性,;,或,(c) “义务的相互性”。,(对价的适当性),2,75.,允诺与允诺之间的交换,除76 和 77 的规定外,一个经过磋商的允诺,,如,果,并且在只有被允诺的行为履行属于约因的情况下,才属于约因。,76.,附有条件之允诺,(1) 如果允诺人在作出允诺时知道附带的条件不可能成就,则该附带条件的允诺不属于约因,。,(2) 取决于允诺人某一行为履行的允诺属于77 中的有选择性行为的允诺,除非允诺人也就该条件的成就作出允诺。,77.,空洞和选择性的允诺,如果一个允诺人或声称的允诺人按照允诺的条款保留了对履行行为的选择权,则该允诺或表面上的允诺不属于约因,除非,(a) 每一个供选择的履行行为如果进行单独磋商时本为约因,或者,(b) 供选择的履行行为之一本为约因,并且好象对于当事人而言,在允诺人作,出选择之前,那些不属于约因的选择行为实质上有可能被消除。,虚幻允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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