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案例分析

上传人:cel****460 文档编号:243401749 上传时间:2024-09-22 格式:PPT 页数:49 大小:172.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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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本例患者,如医生能按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血检,及时确诊、对症治疗,年轻的生命就不至于过早地失去。虽不是医生直接造成病人的死亡,但其却是违规过失行为导致的严重后果,构成了事故,要承担一定的责任。绝大多数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是因违反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产生的。,第三,构成医疗事故的行为必须是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的行为,包括为此服务的后勤和管理工作,案例3,一位老人因感冒去某医院看病,在挂号处因故换了三次科室,挂号员不耐烦了,就在挂号单上写了三个字:老混蛋。老人候诊时看到这三个字,气得当场心脏病发作,最后因抢救无效死亡。,分析,本案中,老人是在候诊时死亡的,按现行的有关规定,老人还未进入诊疗护理过程中,不属于医疗事故。,本案中,挂号员不但没有协助病员,反而出言辱骂,是典型的违约行为,医院和挂号员应承担对老人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而不是承担医疗事故的责任。,第四,过失行为必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案例4,某县一小学教师因难产导致内阴严重破裂,接生医生为其做了缝合手术。术后一个星期,她由家人接回学校。回家后,其阴部一直疼痛不止,像针扎一般难受,尤其是夫妻两人偶尔过性生活时更是像触电一样,疼痛难忍。无奈,她只好求助于医院治疗,先后在多家医院求治均未能治愈,但长期用药却使肠胃严重受损。无休止的疼痛使得王某经常请假,晚上睡不好,白天精神恍惚,情绪也越来越差。更严重的是,夫妻正常的性生活根本无法过,造成两人感情不和,夫妻感情破裂,几近离婚。10 年后,王某再次到县人民医院,经检查,发现其内阴左侧黏膜下隐约可见半弧形异物,触及质硬。经处理,竟取出了菱形中号缝合断针一枚。经鉴定,认定为10年前接生医生为其缝合撕裂伤时所留。,分析,本案中,医生的过失行为对患者的肉体伤害不是主要的,通过一个简单的手术即可以使其恢复正常。但10年的折磨,10 年的精神痛苦却几乎要毁掉她一生的幸福,难道这种精神的严重伤害不算是严重的危害吗?因此,医疗事故中的损害事实不仅限于人身伤害,还包括精神损害。,第五,过失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可分为单因单果、多因单果、单因多果和多因多果。在许多医疗事故中,由于患者病情的复杂性、体质的差异性和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以及其他一些人为的原因,致使事故的发生多属于多因单果。,案例5,某病员因低热在亲属陪同下去卫生院就诊,接诊医师通过检查后,认为其发热需要静脉输液,即开处方给予输液处理。2小时后,发现病员气喘、抽搐,病员家属大声呼叫医生、护士,但该医生已不在位(不到下班时间),另一位医生叫护士拿强心药和急救药品,但药房没人,10分钟以后,病员死亡。,分 析,本案中,接诊医生误开处方和擅离职守、药房人员擅离岗位是造成病员死亡的直接原因。若没有医生的误开处方,则药房人员的擅离岗位并不能造成该病员的死亡,因为没有输液反应也无所谓急救。但若医生误开处方以后,药房人员不擅离岗位,在病员出现输液反应以后,医生组织急救,也有可能挽救病员的生命。由于上述两人同时的过失行为造成了客观上病人的不救而亡,因此,两人均应对此事故承担责任,当然医生要负主要责任。,上海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现状,医疗事故定性定责,经医疗事故鉴定已赔偿的数据,2002年9月1日-2005年8月31日,事故,等级,责 任 程 度,小计,完全,主责,次责,轻微,级,3,20,26,13,62,级,1,4,2,0,7,级,8,20,18,8,54,级,12,21,13,2,48,合计,24,65,59,23,171,常见医疗过失分类,过失类别,02-03年,03-04年,04-05年,手术,39.1,36.7,31.1,基本操作,26.2,14.9,15.9,误(漏)诊、误治,17.9,26.5,35.7,护理,7.4,7.9,7.4,异物,3.1,2.7,0,器械,1.6,3,1.3,其他,4.7,8.3,8.6,合计,100,100,100,风险科室分析,科室,外科,门急诊,内科,妇产科,骨科,内窥镜,放射,儿科,五官科,麻醉,例数,492,420,356,353,235,65,66,64,57,38,%,19.8,16.9,14.3,14.2,9.4,2.6,2.7,2.6,2.3,1.5,科室,口腔科,中医科,理疗,药剂科,超声波,检验,病理,皮肤科,其他,合计,例数,30,19,19,18,23,20,14,13,179,2487,%,1.4,0.8,0.8,0.7,0.9,0.8,0.6,0.5,7.2,100,353例门急诊纠纷原因分析, 误诊(误治)、漏诊-,134例,38.0%,临终抢救-57例,16.1%,药物因素-27例,7.6%,补液 -24例,6.8%,猝死 -38例,10.8%,异物残留 -26例,7.4%,手术并发症 -22例,6.2%,其他(摔倒、转院)-25例,7.1%,风险责任人员分析,职务,发生过失人次,%,医师,1937,77.9,护理,188,7.6,医技,144,5.8,麻醉师,38,1.5,其他,180,7.2,合计,2487,100,高风险人群分析,年龄,新生儿,1-19,20-29,30-39,40-49,50-59,60以上,合计,例数,54,110,283,213,356,322,837,2175,%,2.5,5.1,13.0,9.8,16.4,14.8,38.5,100,最小年龄新生儿,最大年龄92岁,防范建议,技术因素:,科室岗位:,专业人员:,患病人群:,重点降低误(治)漏诊;,继续加强手术管理和提高基本操作技能。,重点提高外科、妇产科风险意识;,降低门急诊、内科、妇产科误(治)漏诊。,重点加强对医生职业风险意识的教育,,培养提高技术水平和医德医风。,重点提高对60岁以上人群的风险警惕性。,病史-极其重要的法律证据,第 九 条:,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第 六 条: 病历书写应当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1.普遍性;,2.习惯性;,3.随意性;,4.忽视了违法性。,病历违规案件存在:,刮、粘、涂,!,被告某医院 原告的母亲*于2004年12月2日晚上9点30分娩一女婴,经妇产科医生诊断为:足月顺产,低体重儿;胎儿宫内窘迫,脐带过短。给予深部吸痰,给氧等抢救,即转儿科治疗。两天后转市儿科医院,诊断:新生儿重度窒息,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蛛网膜下腔出血,病情好转出院。2005年5月28日经儿科医院诊断为脑瘫。,原告以被告在分娩过程中存在医疗行为不当为由,向被告提出赔偿要求诉至法院。,1. 分娩过程中,护士未做全面检查,当胎儿心跳异常,未能及时给氧,导致胎儿心跳严重失常。,2. 在自然生产无法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医生用手挤压母亲腹部,至胎儿娩出,胎儿出生后没有哭声,未能及时抢救,给新生儿造成“蛛网膜下腔出血”,缺血性脑病,脑瘫。,3. 脑瘫经多家医院诊治确系无法治愈,原告的健康受到伤害。,案例,1.整个诊疗过程中没有过错,该起病例经区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属医疗事故。,2.原告的脑瘫与被告诊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被告医院辩称:,1.原告所提供医生用手挤压其母亲腹部等不良行为,缺乏依据。 从分娩过程中的病历记录看,亦无证据证明被告在分娩过程中具有过错。,2.医学会鉴定结论:不属医疗事故。所以,原告的脑瘫与被告诊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3.,造成原告脑瘫的原因不明。,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所诉主要证据不足,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1. 经上诉人申请,对现存病历,法院委托进行司法,文检鉴定。,2.,文检鉴定,认定病历中在“住院病历首页”、“高危孕妇家属谈话记录”、“实习医师廖某某的签名”,有不是同一人所写或不是一次性连续书写的事实。,3.,区医学会以该病历为鉴定的检材,影响了鉴定结论的客观性。,4.,再次进行司法鉴定。,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并对病历资料提出质疑。,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法院,指定委托,司法,鉴定,鉴定内容:,过错;,果关系。,司法鉴定结论具有科学性及客观性,,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法院,认定,法院,判决,承担30%的民事责任。,告知-重要的法律义务,1、构成对人体损伤性的治疗方法与手段及并发症、后,遗症;,2、需要患者承担痛苦的检查项目;,3、使用药物的毒副作用和个体素质反应差异性;,4. 改变手术方式,扩大手术范围;,5. 手术切除的组织器官;,6、需要患者暴露隐私部;,7、从事医学科研和教学活动的;,8、需要对患者实施行为限制的。,9. 转诊病人。,征得患者(家属)的同意或知晓:,案例,原告陈某到被告上海某医院进行左眼脂肪瘤摘除术,出院后原告感到左眼上睑下垂,不能睁眼,遂再次至被告医院就诊,并行左眼上睑下垂矫正术,原告左眼仍然只能微睁,功能受限。随后,原告至XX医院就诊,被告知其左上睑下垂系提上睑肌损伤所致。,XX区医学会鉴定结论:某医院的诊断和治疗原则无不当;病员左眼上睑下垂属术后并发症,不属于医疗事故。,原告收到鉴定书后未申请复议,直接诉诸于法院,认为被告医院在,术前未向本人告知术后有关并发症,,且在手术中割断了提上睑肌,要求被告医院承担过错的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失费、交通住宿费等,共计人民币250000元。,鉴 定,根据鉴定结论,不能证明被告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具有过错,故原告要求被告医院承担赔偿责任的要求难以支持。被告医院愿意补偿原告人民币30,000元,可以准许。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60元,由原告负担。,一审法院,认为:,1.原审认定事实无误,予以确认。,2.另查明,,被告医院在为原告施行左眼脂肪瘤摘除术前,未明确将术后可能产生提上睑肌断裂的并发症告知原告,此节事实由被告医院在术前与患者家属陈某的谈话笔录佐证;,3.委托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医鉴定室就原告伤情进行鉴定,结论为:原告左眼上睑重度下垂,容貌毁损。构成九级伤残,一般可酌情予休息五个月左右。,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最后,二审法院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审;,二、被告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补助费、车旅费、精神损失费共计人民币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被告医院承担9,520元。,医院在手术前,凭其专业能力应当能够预见手术所可能发生的风险,然而医院却没有将该风险充分告知原告,,违背了,医院的法定义务。;,病人失去了权衡利益轻重以选择是否接受治疗的权利,,侵犯了原告的法定权利,-,知情权。,在本案判决中,法官认为:,医院(医生)错在哪里?,目前原告构成九级伤残,精神上承受了巨大的痛苦,为此花费了一定的医疗费、交通费,并发生误工损失,损害后果十分明显。,有损害后果,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目前损伤,未充分了解,手术后果,丧失避免风险,发生的选择,医院的手术,直接原因,告知,不详,首先,在术前应明确向患者告知有关医疗风险,包括术中及术后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如难以避免的并发症等;,其次,应当注意详细记载术前谈话的内容。由于医患双方当初动态的谈话不能再现,因此,谈话记录成为重要的静态证据,这正是要求书面详细记载谈话内容的意义所在。,该案判决对规范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和加强自我保护具有,警示作用,医院说:曾经告知过。但病史中找不到手术可能导致提上睑肌断裂的谈话记载。,书面告知-列举主要问题尽可能详尽,使医院有较大的,抗辩空间。,口头告知-没有记录,不能作为,静态证据。口头告知不,能有“保证”、“没问题”等允诺行为。,该案判决对规范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和加强自我保护具有,警示作用,人有了知识,就会具备各种分析能力,,明辨是非的能力。,所以我们要勤恳读书,广泛阅读,,古人说“书中自有黄金屋。,”通过阅读科技书籍,我们能丰富知识,,培养逻辑思维能力;,通过阅读文学作品,我们能提高文学鉴赏水平,,培养文学情趣;,通过阅读报刊,我们能增长见识,扩大自己的知识面。,有许多书籍还能培养我们的道德情操,,给我们巨大的精神力量,,鼓舞我们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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