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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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vel,*,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证人保护制度,1,目录,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问题,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立法问题,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实践问题,国外两大法系证人保护制度,英美法系证人保护制度,大陆法系证人保护制度,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完善,总结,2,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问题,一.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立法问题,我国法律法规对于证人保护的规定散见于宪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宪法第41条第2款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刑法30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308条规定:“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3,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问题,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也规定了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刑事诉讼法第43条强调,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察人员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第49条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该法第56、第57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证人作证。第85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4,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问题,刑事诉讼法最近的修正案中还增加了第六十二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5,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问题,目前我国在证人保护制度的立法处于一个比较落后的状况。保护证人的法律条文并不统一规范,同时也不够周全。,在实践中援引法律条文对证人予以保护便显得十分的困难。我国在证人保护制度这一方面迫切需要制度一部统一有效的法律法规,以此解决司法或者中所面对的保护证人困难的局面。,在立法问题中,还存在着司法机关分工不明确责任过轻的问题。证人保护范围矛盾以及只侧重于证人受到侵害后的救济和惩罚措施。,此外,在立法中还暴露并没有明确保护手段和如何保护的问题,相关的规定缺乏操作性。,6,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问题,二.我国证人保护的实践问题,(一)报复证人案件屡屡发生,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统计,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全国发生的对证人、举报人报复致残致死案件,由每年不足500件上升到现在的每年1200多件。而报复证人的案例,各新闻媒体都屡有报道,其手段残忍令人发指。,吕净一,因举报遭到平顶山市政法委书记李长河的打击报复,曾遭拘留,后被刺成重伤,吕妻被刺身亡;,郭光允,因坚持举报专横跋扈的高官程维高被开除党籍,还招来了8年牢狱之灾;,7,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问题,四川省武胜县工商局党组书记龚远明因为实名举报腐败遭到报复,曾向有关部门写过关于请求保护我及家人生命安全的紧急报告,但其脚筋和耳后动脉还是被人砍断;,阜阳市颍泉区豪华办公楼“白宫”举报人李国福在安徽省第一监狱医院死亡;,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的公务员李文娟,因实名举报当地国税局存在人为减免和少收企业巨额增值税的现象,两度被拘留,最后以“举报上访扰乱罪”送劳动教养;,山西省兴县刘迎儿在短短一小时内连杀7人,被害人从14岁花季少女到68岁花甲老人,为被害人引来杀身之祸的原因是,数十年前,被害人本人或父兄曾作为证人对刘的罪行进行过指证。,8,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问题,(二)证人害怕报复,庭审出庭率低,群众中普遍存在着“作证就有人身危险”的恐惧心理,要么不敢作证,即使同意作证也不愿出庭作证。我们来看下列一组数据:,数据1: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在2003年112月间审理的刑事案件222件,实际出庭作证的只有10人,证人出庭作证率仅有6.2%,受贿案件无一证人到庭。,数据2:全国三大诉讼中90%的案件证人是不出庭的,只是宣读证人证言。比如上海,刑事案件证人出庭率为5%左右。,数据3: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刑一庭,证人出庭率5%左右。,数据4: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刑事证人出庭率不足10%,有的地方还不到5%。,9,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问题,数据5:上海市黄浦区法院统计表明,近年来该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证人的出庭率只有5%。江苏省某市法院虽经再三通知,说服证人出庭作证,但证人的出庭率不足被通知人数的10%。根据福建省检察机关1997年的一份调研报告:由于证人因出庭而支付的费用和人身安全缺乏保障,所以证人不愿出庭作证的现象相当普遍。永春县法院审理的100件刑事案件,证人到庭率仅有25%,受贿案无一证人到庭。,10,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问题,(三)署名举报少,举报线索成案率低,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新闻发布会上公布的数字表明,群众举报是我国检察机关主要的案件线索来源之一,但是在全国检察机关受理的举报线索中,署名举报还不到 30%。署名举报少,匿名举报多,举报线索本身价值不高,是造成成案率低的重要原因。据统计,匿名举报成案率只占匿名举报总数的15%左右。而匿名举报的原因除极少数人出于报复、泄愤或者诬告陷害他人而不敢署名外,大部分举报人是害怕报复,希望在不暴露自己身份的前提下揭露犯罪。,11,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问题,(四)打击有组织犯罪取证言困难,九十年代中后期以来有组织犯罪和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案件呈逐步增加的趋势,黑恶势力袭击见证人和受害人,惩罚背叛者,是有组织犯罪集团的一条重要的“杀手锏,”,不但手段残忍,而且不计后果,故有组织犯罪集团对证人作证的威胁往往超过其他任何一种犯罪类型。面对这种严重威胁,由于证人保护制度的缺失,见证人不敢指证有组织犯罪团伙的罪行。,12,国外两大法系证人保护制度,一.英美法系证人保护制度,(一)证人保护立法,美国早在20世纪70年代便通过有组织犯罪控制法,授权司法部长给予保护证人免受危险的特别经费开支。此后,证人安全法、被害人和证人保护法等多部法规出台,为证人保护制度提供立法的保障。而英国在1998年发布呼唤正义、迈向正确的结论两份报告,提出100种保护证人的建议并被后来的立法所吸收。2002年,英国的内政大臣、大法官和总检察长向上下两院提交具有准法律性质的司法改革白皮书,拟建立一个以保护被害人和证人为中心的司法制度。,13,国外两大法系证人保护制度,(二)证人保护审批,在英国的证人保护制度中,对证人予以保护需要办案人员认为有必要保护并向保护计划的官员申请保护措施,得到批准后方可对证人实施保护措施。而在美国,证人需要保护同样需要审批,审批的部门是马歇尔办公室。只有符合保护条件的情况下,证人才能得到保护。,(三)保护的对象,英国的证人保护制度规定,保护的对象是有限制的。只有为特定犯罪的作证而且可能会遭到报复的证人才能得到保护,例如:为黑社会性质犯罪作证的证人。保护对象范围包括证人以及其家属。,美国在保护对象方面与英国相似,证人要符合一定的条件,例如:有证据证明证人或其家人生命处于危险状态;有证据证明保护证人和其家属符合联邦政府的利益等。但美国证人保护制度范围更广,包含与证人关系密切的人。,14,国外两大法系证人保护制度,(四)保护机构,英美两国在保护证人的机构上比较相似。英国的保护机构由官方机构、民间机构以及部门间合作组织构成。而美国则由官方机构和民间机构组成。在这些保护机构中,英国的部门间合作组织比较特别。它的组成是有官方和民间组织一同构建的,例如由社区组织和警察局组成的社区和警局执法计划、萨尔弗德证人援助组织等。其中萨尔弗德证人援助组织融合了法院、市住房管理部、社区和社会服务部、警察局、缓刑处、国家健康信息服务处、被害人援助组织和地方市民咨询局等,为证人保护提供了全方面保护。,15,国外两大法系证人保护制度,(五)保护手段,英美两国在保护证人的手段上也十分相似。主要的手段包括:(1)隐藏身份,即不公开出庭作证的证人的相关信息;(2)安置住所和变更身份:安置住所包括安置证人在出庭的地方住所以及案件判决结束后,为证人和其家属转移住所。变更身份即将与证人以及其家属有关的身份证件、档案、履历等进行变更。(3)作证手段变更保护:证人无需露面或者通过询问录音或者改变证人发言声音等手段防止证人的身份暴露。,16,国外两大法系证人保护制度,二.大陆法系证人保护制度,大陆法系证人保护制度比较典型的国家是德国,但与英美法系国家相比德国在证人保护的立法上仍然较少。,(一)证人保护立法,德国对于证人保护的立法比较晚,在1998年以前,有关证人保护的规定和我国现在的状况相似都是零散分布在个立法中。在1998年德国颁布证人保护法,对于证人的保护对象、条件、手段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17,国外两大法系证人保护制度,(二)保护机构,德国的证人保护机构与英美两国相比比较单一,负责的机构是德国联邦刑事警察局,对于建立保护地方保护机构的设想仍处于探讨阶段。,(三)保护对象,德国证人保护范围包括可能遭到人身、财产等利益侵害的证人本人已经其亲属和关系密切的人。,(四)保护内容,证人保护的内容包括:证人变更身份之后保护证人的数据,保证证人的退休保险请求权;刑罚执行程序中的证人保护:法院程序中的证人保护等。,18,国外两大法系证人保护制度,(五)保护手段,德国证人保护手段包括:(1)不公开审理,在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安全秘密问题时,可以不公开审理;(2)保密身份,证人在检举、举报、作证上可以不提供自己的姓名、住址而只需要提供工作单位;(3)变更作证方式,即通过高科技改变证人的发声、播放证人作证录音、通过单向玻璃保密证人身份等手段。,19,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完善,一.建立统一的证人保护制度,目前,我国证人保护制度处于一种零散,不全面的状态。各个保护条例都分散于不同的部门法当中。同时,保护制度的不全面和过于侧重一个方面是目前的问题所在。,我国应制定证人保护法或是证人保护条例等规定,对证人的保护进行统一的规定和规范。国外两大法系的证人保护制度是值得我国学习借鉴的。对于该立法,本人认为在保护手段上应尽可能详细,同时对于保护对象的范围应有所扩大,同时与民间组织联系,共同保护证人。,20,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完善,二.组建证人保护机构,我国在保护证人的机构方面存在着职责不明确的状态,司法机关中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都有保护权同时连地方政府也有相关的权力。各部门的从属关系不明确,各自的分工协作和责任都没有落实。,我国需要建立一个独立的保护证人机构,和美国的马歇尔办公室相似。由检察院组建,检察长负责。办案人员认为需要保护某证人时,须向该机构申报,由检察长审批。在保护工作上,公安部门和政府部门需要协助执行。,同时,保护证人的工作不应只限于官方的机构,民间组织或者官方与民间合作组织也能加入保护证人的队伍当中。值得学习的例子是英国的萨尔弗德证人援助组织。它融合了法院、市住房管理部、社区和社会服务部、警察局、缓刑处、国家健康信息服务处、被害人援助组织和地方市民咨询局等,能为证人提供全面的保护。,21,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完善,三.证人保护的审批,并不是所有诉讼当中的证人都需要保护。只有特别规定的诉讼案件中的证人才符合保护的条件。,审批的机构由人民检察院的证人保护机构进行,审批的最终决定由检察长批准。在审批时,审判人员需要核实申请保护的证人是否符合证人保护制度的条件规定,例如该证人的作证能为诉讼带来胜诉;有证据证明该证人及其家属会受到打击报复;有证据证明该证人及其家属的人身安全,财产利益会受到损害等条件。,22,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完善,四.保护对象范围,我国在保护证人的范围上其实与外国立法规定是十分相似的,在涉及黑社会犯罪性质,毒品犯罪案件等特殊的对社会危害性较大的案件中,证人会得到保护。但重点在于,我国的证人保护范围仍然比较狭窄。,我国对于证人保护的范围除了证人本人外就仅包括取家属。但是影响证人作证的不仅涉及家人的安危。在某些情况下,与证人有密切关系的人受到威胁时,也会影响证人作证的真伪性。我们不能排除这些可能。,因此,在证人保护范围上,我国应该扩大范围。在与证人有密切联系或者有重大利益关系的人也应列入保护的范围。这样能保证证人在感到安全的情况下进行作证。,23,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完善,五.保护手段,我国的证人保护手段并不明确和周全,这对于证人的保护是不利的。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证人作证后往往受到不同程度的打击报复,有的甚至连生活都变得不再安稳。,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活动中作证难,出庭难的现象也是可以理解的。我国在保护证人的手段上应建立一套全面的体系。,在英美两国的实践中,证人的身份信息往往是保密或是改造过的。住所也有特别的安排。案件判决结束后,他们的身份证、档案等所有与他有关的文件信息都会修改或删除,他们的身份将永远消失。取而代之的是一个新的身份。同时,证人和其家人的生活将会改变,他们会被安排,24,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完善,在一个新的社会,同保护证人的机构会帮助证人和其家人融入到这个社区,并提供一段时间的保护,直到证人的人身安全不会受到威胁。,我国在相关保护手段上值得向英美两国学。首先,保护的手段要分阶段进行。我们可以分庭审前保护、庭审中保护和庭审后保护三个阶段。,1.庭审前保护手段。这个阶段证人保护机构实施保护的手段包括:保密证人的身份,不公开其信息;证人不需要公布自己的姓名和住址,仅需要提供单位地址和联络的方式。,2.庭审中保护手段。证人保护机构需要为出庭作证的证人及其家属提供安全的住所,并实施24小时贴身保护;对于不愿意露面的证人,可以在庭审中设置单向玻璃并通过高科技技术将证人的发音改变,这样防止诉讼当事人知道证人的身份;不愿意露面的证人也可以通过询问录音为诉讼案件进行作证;对于与证人有密切联系和利害关系的人,证人保护机构也需进行秘密的保护。,25,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完善,3.庭审后保护手段。当案件审判结束后,证人和其家属的身份应进行改变。原来属于他们的身份证、档案、资料信息都将会被保护证人保护机构进行修改。此外,他们将转移到一个新的城市或是省份,在新的环境进行生活,。,证人及其家属必须遵守不公开身份与原来的生活圈断绝联系的义务。考虑到我国现有的司法实践状况,本人认为,上述的手段需要按照案件的社会危害和影响程度决定。,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出现办案人员威胁、引诱、欺骗证人作证的现象,导致证人不能自由睇作证也侵犯了证人的人身自由。对于这些现象,证人保护机构应派出监督人员协调办案人员询问证人,同时监督办案人员的行为。防止证人不能自由作证的情况出现。,26,总结,由于我国证人保护的司法实践并不长,因此在相关的经验并不丰富。在立法上的不统一和不周全导致实践中,证人不愿作证,不愿出庭以及屡屡发生证人遭受打击报复的现象。这都表明我国的证人保护制度是不足以面对当下的司法活动的要求。通过借鉴国外两大法系的在立法和实践中的经验来弥补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不足,是我们立法和权力机关的迫切的工作。,制度一个属于我国的证人保护制度,同时还需要结合我国现有的国情以及我国司法队伍的资源状况等因素进行考虑。地方的探索同样能给我国的证人保护制度提供参考。因此,我国应鼓励地方司法机关在实践中探索如何建立证人保护制度,同时,也从社会中收集相关的意见进行汇总。这样才能完善我国的证人保护制度。,27,谢谢观赏,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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