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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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Production Safety Law of PRC,作者简介,(Author Introduction),田桂仓,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2006年毕业于中北大学安全工程系,获得工学学士学位,同年取得经济学学士学位。现任某外资企业安全与环境保护部门主管,致力于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研究,推动区域安全与环境保护工作,促进可持续发展。,主要成就:1.压力容器反习惯性违章作业; 2.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3.安全需求与供给理论; 4.新员工安全教育读本; 5.安全发展与区域经济; 6.高浓度含磷废水处理研究; 7.机加工乳化液处理;8.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安全与环境技术网简介,(SETN Introduction),安全与环境技术网成立于2005年11月1日。时至今日已几近年。五年是一个台阶,是发展力量的积蓄。在过去的年里,安全与环境技术网历经种种困难,弥补在知识、技术和管理能力等各方面的不足,五年未曾飞翔,五年未曾惊鸣。今天,他将振翅高飞,去迎接旭日东升!,课件声明,(Statement),本课件由安全与环境技术网编制,仅供个人安全管理经验交流和学习使用。未经授权,不得用于新闻、出版以及商业用途,不得上传至非授权空间、服务器、网站提供下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草案经国务院提出,长达6个月的审议,并作了若干修改,于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以118票赞成,1票反对,2票弃权的票数,通过了这个法律草案的建议表决稿,宣告了这部法律的诞生。于同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安全生产法是一部很重要的法律,也是,一部有明显特点的法律,它的制定为保障安全生产确立了基本法律规范,将有力地推进安全生产法制化的进程,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广泛和深远的影响。,安全生产法全文共七章,97条。分为,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和附则。,2,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总则,1,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3,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4,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5,法律责任,6,附则,7,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体现了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使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法可依;二是通过法律约束使得生产经营单位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三是社会生产稳定,人民生命财产得到有效保障,四是实践表明安全的社会生产环境能够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阐述了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及其法律适用性。表明安全生产法具有普遍性和广泛的适用性,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综合治理,是指通过各种法律、行政、经济、教育、检查等手段,确保安全生产的过程。,预防为主,安全生产应当以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为主要目的,绝不能以以事后查处和应急救援作为安全管理的主要目的。,安全第一,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将安全放在首位,保障安全生产,防止事故发生,生产必须安全,安全是生产的先决条件。,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指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应负的安全生产责任,其他各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职能部门应负的安全生产责任,直到各岗位操作人员应负的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所构成的企业全员安全生产制度,是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主要负责人是指,:,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如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也包括其全面负责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总经理,以及非法人单位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正职领导,如厂长、经理等。,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实行安全生产,最重要的目的之一是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健康免受损害。当然在这个过程中也应尽安全生产的义务,并且履行这种义务是保障安全生产所不可缺少的条件之一。 所以安全生产法第三章针对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作出了具体规定。,第七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级工会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第八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政府领导,行业监管,企业负责,群众监督,安全生产,第九条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国家标准(GB),行业标准(如AQ),地方标准(DB),企业标准(Q),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生产安全月活动,新闻媒体,互联网,第十二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第十三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行政责任,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政府工作人员,单位和个人,刑事责任,政府工作人员,单位和个人,第十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科技是第一生产力,安全生产水平的提高离不开科学技术的发展。生产的机械化,自动化,安全人机工程,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都属于科学技术的生产力成果转化,有助于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第十五条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早在1998年12月30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布了国家经贸委安全科技进步奖评奖暂行办法,设立“安全科技进步奖”,奖励在安全科学技术进步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安全科技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个等级。,一等奖的奖金8000元,二等奖4000元。一等奖和二等奖的奖金由国家经贸委颁发;三等奖奖金由获奖单位自行安排颁发。获得一、二等奖的项目,由国家经贸委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总则,1,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2,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3,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4,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5,法律责任,6,附则,7,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安全法中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2.必要的安全生产投入;3.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置安全管理人员;4.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具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5.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6.建设项目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7.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8.危险场所设置安全警示标志;9.设备设施定期维护保养;10.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品以及缴纳工伤社会保险等。,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包括:安全、消防、卫生设施建设,维修保养,劳动保护用品配置,工伤保险,安全教育培训,应急救援演练,安全管理费用等等。,第十九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履行其主体责任而设置专职的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以及委托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并且不能将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进行转嫁。,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熟悉并能认真贯彻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与本单位有关的安全标准;,2.基本掌握安全分析、安全决策及事故预测和防护知识,具有审查生产建设规划、计划、大中修施工方案的安全决策知识;,3.具有一定的文化程度,受过一定的安全技术培训,具有一定的从事本行业工作的经验,较熟练地掌握与本单位有关的安全技术知识;,4.熟悉安全管理知识,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 1.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2.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3.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和培训;4.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1. 电工作业;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3.高处作业;4.制冷与空调作业;5.煤矿安全作业;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7.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8.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9.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10.烟花爆竹安全作业;11.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审查阶段,建设项目试生产阶段,竣工验收阶段,第二十五条,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安全现状评价,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第二十七条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提示标志,指令标志,第二十九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场内机动车辆,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第三十一条,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第四十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总则,1,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3,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2,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4,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5,法律责任,6,附则,7,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第四十六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四十七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四十八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第四十九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五十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第五十二条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总则,1,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4,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2,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3,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5,法律责任,6,附则,7,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第五十四条依照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第五十五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第五十六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第五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第五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第五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第六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第六十一条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第六十二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安全评价机构,甲级,乙级,(一)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400万元以上;,(二)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设施、设备,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三)取得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3年以上,且没有违法行为记录;,(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五)有25名以上专职安全评价师,其中一级安全评价师20%以上、二级安全评价师30%以上。按照不少于专职安全评价师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与其申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能力;,(六)法定代表人通过一级资质培训机构组织的相关安全生产和安全评价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七)设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有二级以上安全评价师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具有与所申报业务相适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二)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设施设备,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三)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四)有16名以上专职安全评价师,其中一级安全评价师20%以上、二级安全评价师30%以上。按照不少于专职安全评价师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与其申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能力;,(五)法定代表人通过二级资质以上培训机构组织的相关安全生产和安全评价知识培训 ,并考试合格;,(六)设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有二级以上安全评价师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具有与所申报业务相适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十三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 、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010-64294453,010-64237232,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事故举报,12350,第六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第六十五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第六十七条,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总则,1,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5,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2,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3,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4,法律责任,6,附则,7,第六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综合应急救援预案,专项应急救援预案,+,第六十九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第七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第七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刑法第139条第2款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七十二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第七十三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2007年4月9日,温家宝总理签署了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七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总则,1,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6,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2,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3,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4,法律责任,5,附则,7,第七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第七十八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刑法第135条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刑法第135条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第八十四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三),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第八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第八十七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第八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第八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刑法第134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重大责任事故罪),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根据行政监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 例的规定,对于国家公务员的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6种。,第九十二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吊销有关证照,是指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依 法取消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凭证,包括吊销营业执照、吊销采矿许可证、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吊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第九十四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处罚,,是行政执法机关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依法应当给予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制裁。,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包括:。,关闭,,对于生产经营单位来说,是一种比较严厉的行政处罚,对其影响很大,在实施时应当很慎重。所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来决定。,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中最为严厉的一种处罚。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只有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才享有行政拘留的裁决权,其他任何行政机关都没有决定行政拘留的权力。,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时,可以采取以下强制措施:,1.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2.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4.搜查被执行人的财产;,5.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等等。,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一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无论是由于何种情况不能履行赔偿义务,都不能免除其赔偿义务。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的赔偿义务,也不因采取强制措施而终止。,总则,1,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7,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2,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3,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4,法律责任,5,附则,6,第九十六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第九十七条,本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参考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文,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9年修正),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年修正),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6.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006年),7.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2009年),8.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GB18218-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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