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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专题二 进出口货物运输与保险2013年10月,交货是卖方的基本义务,货物的交付(delivery of goods-交货),指卖方按照买卖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将合同规定的货物交付给买方。,从法律上讲,交货是指卖方自愿将货物的占有权移转给买方。,根据公约,卖方不按时交货,如构成根本违反合同,可宣告合同无效,并可要求损害赔偿;,如未构成根本违反合同,可给予一段合理的额外时限,过了这一时限,可宣告合同无效,并可要求损害赔偿。,我国合同法第9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提前交货-,按公约,买方可以收取货物,也可以拒绝收取货物。,卖方交付货物的责任:,交货时间(装运时间)、交货地点(装运港/地和目的港/地)、运输方式、分批装运或转运等;,提交运输单据;,通常还涉及到货物运输保险;,提单的性质和作用,提单的性质和作用(RED):,(1)承运人收到货物后所签发的收据,(Receipt of goods shipped /on board the vessel);,(2)货物所有权的凭征(Documents of Title);,-提单是物权凭证,(3)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运输契约的证明(Evidence of the Contract of Carriage);,一、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一)普通法中承运人的责任,根据普通法(Common Law),承运人可免责的五种情况:,天灾(Act of God);,公敌行为( Act of Public Enemy/ Act of Queens Enemy);,货物固有缺陷及包装不妥(Inherent vice and Insufficient packing);,共同海损的牺牲(G.A. Sacrifice);,火灾(Fire),承运人的三项默示义务:,使船舶处于绝对的适航状态,(absolute seaworthy);,禁止不合理绕航,(unlawful/unreasonable deviation);,尽速航行(due dispatch),适航使船舶具备抵御约定航线中的一般正常风险,船舶的结构、船体强度以及机器性能等能经受海上预定航次中的一般风险;,配备适当并足够的船员;,船上的设备齐全可靠,有足够的供应物料与燃料;,船舶适货(cargo worthy),案例:,一艘500吨位船,一向维修很好,船上设备亦无问题。从欧洲驶向美国途中遇大风浪,船体经受不住风浪的冲击,出现裂缝,海水进舱,货物受损。,在法注册的一艘新船,第一次出航途中着火,三、四层货舱的货受损。,某船从美国运大米到印度,根据加油计划,第一站到日本横滨。但船到横滨前一天已无燃料,后被拖轮拖到横滨,船长宣布共同海损。,某船按合约规定装运大米,但装运前经检查,发现有灰鼠,须熏蒸后才能装运。熏蒸须10至15天,船期损失很大,船方不同意。,战争时期,某船要去英国,但途中绕航至法国Le Havre,就在Le Havre开往英国途中被德国潜艇击沉、船东以“公敌行为”为由,企图取得法定的免责权利。,(二)海牙规则 (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1、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从货物装上船舶开始至卸离船舶为止;,装船卸船,船上吊钩钩至钩(tackle to tackle),岸上吊钩舷至舷(rail to rail),2,、,承运人的责任,承运人在航次开始前和开始时应当克尽职责(to exercise due diligence ):,使船舶适航(seaworthy);,船舶具备能抵御约定航线中的一般正常风险。,克尽职责( due diligence ),承运人必须克尽职责使船舶适航,不只限于承运人本人,还包括承运人的代理人、雇佣人或其他人员;,在做到克尽职责之后,仍不能发现的潜在缺点,只要成因在法定的免责项目范围内所引起的或产生的货物灭失或损坏,承运人就可免责,但他必须负举证责任,证明船舶在开航前和开航时已经克尽职责。,某船去澳大利亚装货,运往英国。装货前,承运人委托劳合氏船级社进行检验。船上32个防浪阀打开检查后拧紧,但其中2个阀门螺丝未拧紧。回英国途中遇恶劣气候,船舶颠簸,海水进入船舱,舱内货受到损失。,某船装货前,承运人委托劳合氏船级社进行检验。按惯例,对船上的钢板进行抽样检验,认为适航。但未检验到前部有块钢板已腐蚀75%。运输途中,遇风暴,钢板破裂,货物受损。,适当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船舶的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处都要适于接受、运载和保管货物;,适当谨慎地(properly and carefully)对装货、操作、积载、搬运、保管和照料、卸载所运货物,3、承运人的免责事项,驾驶或管理船舶上的疏忽或过失(,in the navigation or in the management of the ship),;,火灾(,Fire,),;,海难(,Perils, dangers and accidents of the sea or other navigable waters,),;,天灾(,Act of God,),;,案例一:,一批马口铁自天鹅海运往加拿大温哥华,途中船舶发生碰撞,由此受损,驶入附近港口修理。在修理时,需打开货舱舱盖。在修理过程中下了几次阵雨,但船员没有关闭舱盖,也没有加盖防雨布。结果,舱内货物受潮生锈。货物抵达目的港卸货后,收货人向船方提出索赔,船方拒赔,理由是,依据提单上的条款“由于驾驶船舶和管理船舶上的疏忽所造成的货损,船方可以免责”。,案例二:,某轮装水泥,一船员在离开货舱时,没有把出入通道的舱盖盖好。结果,海水打入舱内,使水泥受损。船方以“管理船舶上的疏忽或过失可予免责”为理由拒绝赔偿。,案例三:,某船在航行中,因天气寒冷,燃油舱内燃油结块,船员对燃油舱进行加热,使燃油能流动畅顺,但由于过度加热,使装在上面的大豆变坏。,战争(Act of war);,公敌行为(Act of public enemies),;,政府的依法扣押(Arrest or restraint of princes, rulers or people, or seizure under legal process,),;,检疫限制(Quarantine restrictions,),;,货物托运人或货主、其代理人或代表的行为或不行为(,Act of omission of the shipper or owner of the goods, his agent or representative),;,罢工(,Strikes or lockouts or stoppage or restraint of labour from whatever cause ,whether partial or general,),;,暴动和骚乱(,Riots and civil commotions,),;,海上救助人命或财产(Saving or attempting to save life or property at sea,),;,固有缺点、质量或缺陷或任何其他灭失或损害(Wastage in bulk or weight or any other loss or damage arising from inherent defect, quality or vice of the goods,);,包装不牢固(Insufficiency of packing);,标志不清或不当(Insufficiency or inadequacy of marks );,克尽职责后不能发现的潜在缺点(,Latent defects not discoverable by due diligence),;,承运人没有实际(或暗中)参与过失行为所引起的任何其他原因;,4、承运人的赔偿限额,每件或每单位货物的赔偿额为100英镑,5、诉讼时效,自货物交付之日或应交付之日起一年内;,(二)海牙维斯比规则或称维斯比规则,(修订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或 1968年布鲁塞尔议定书,),对海牙规则的修改或补充主要为:,提高了承运人的赔偿限额,按每件(package)/,每单位(unit)或毛重(gross weight)每公斤计算,每件或每单位10000金法郎(gold franc)或毛重每公斤30金法郎,以其高者为准,一只20英尺集装箱,提单记载装50桶桐油,总重量17.5公吨。若发生全损,属承运人责任,该如何赔偿货方?,扩大了规则的适用范围,提单在一个缔约国签发的;,提单从一个缔约国港口起运的;,运输合同载明适用本规则的;,延长了诉讼时限,可在诉讼事由发生后经当事人协商延长,(三)汉堡规则,(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34个国家批准加入,汉堡规则对海牙规则主要修改:,废除了承运人对驾驶和管理船舶过失免责条款,货物在承运人掌管期间,如发生货物灭失、损坏以及延迟交货所造成的损失,承运人负赔偿责任,除非承运人能证明他本人或其雇佣人、代理人为防止事故的发生及其后果采取了一切所能合理的要求的措施,延长了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承运人对货物的责任期间包括在装货港、在运输途中以及在卸货港 、货物在承运人掌管的全部期间(从承运人掌管货物时起到交付货物为止,收货装船卸船交货,提高了承运人的赔偿限额,采用维斯比规则相同的双重计算方法,提高为每件(package)或每装运单位(shipping unit)为835计算单位(SDR)或相当于毛重每公斤2.5计算单位(SDR),以高者为准;,SDR(特别提款权),835 SDR,等于12,500金法郎; 2.5 SDR 等于37.5金法郎,扩大了货物的含义和规则的适用范围,将活动物、甲板货物以及装于集装箱或托盘或类似装运工具都列入货物范畴;,凡装货港、卸货港、备选卸货港之一或签发提单的地点位于一个缔约国之内或提单规定适用本公约的,均可适用;,延长了诉讼时效,自承运人交付货物或部分货物之日起算二年。如在未交付货物的情况下,则自应当交付货物的最后一日起算。,汉堡规则对海牙规则的补充:,管辖权和仲裁,责任限额权利的丧失,引入了实际承运人的概念,增加了延迟交货的责任,管辖权条款,原告可在以下地点之一,提出诉讼,被告总公司所在地,合同订立地,装货港,卸货港,提单指定的其他地点,仲裁条款,当事各方可用书面证明的协议将可能 发生的有关货物运输的任何争端提交仲裁;,原告可在下列地点之一,提起仲裁程序:,一国的某一地点,该国领土内有:,被告的主要营业所,签订合同地,装货港或卸货港,仲裁条款或协议中为此目的而指定的任何地点,责任限额权利的丧失,如经证明,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是由承运人、承运人的受雇人或代理人有意造成而作出的行为或不行为,或明知可能会产生这种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而仍不顾后果作出的行为或不行为产生的,则无权享受公约所规定的责任限额的利益。,引入了实际承运人的概念,承运人是指其本人或以其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任何人。,实际承运人是指受承运人委托执行货物运输或部分货物运输的任何人。,承运人要对全程负责,尽管运输是由实际承运人来执行,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要对货方负共同及连带责任,增加了延迟交货的责任,如果承运人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或合理时间内在卸货港交货,就应赔偿货方由于延迟交货所受的损失。除非承运人能举证证明本身或他的雇佣人和代理人均无过失。,以相当于该延迟交货应付运费的2.5倍的金额为限,但不得超过海上运输合同中的规定的应付总额。,(四)鹿特丹规则(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订,2008年12月11日联合国第63届大会第67次会议于纽约审议通过;,2009年9月23日在荷兰鹿特丹开放签署;,用于取代1924年海牙规则和1978年汉堡规则两大国际海运公约;,共18章96条,主要是围绕船货双方的权利义务、争议解决及公约的加入与退出等作出一系列规定,现有海上国际货物运输的法律制度缺乏统一,未能充分考虑到现代运输做法,包括集装箱化、门到门运输合同和使用电子运输单据;,更新和协调涉及海运区段的国际货物运输规则,将增强法律确定性,提高国际货物运输效率和商业可预测性,减少所有国家之间国际贸易流通的法律障碍;,对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运输合同进行规范,将增进法律确定性,提高国际货物运输效率,便利过去相距遥远的当事人和市场获得新的准入机会,从而对促进国内、国际贸易和经济发展发挥极其重要作用,,25个国家签字:,Armenia;Cameroon;Congo;Democratic Republic of the Congo,,Denmark;France;Gabon;Ghana;Greece;Guinea; Guinea-Bissau,Luxembourg,,Madagascar;Mali;Netherlands;Niger;Nigeria;Norway;Poland;Senegal;Spain;Sweden,,,Switzerland;Togo;United States of America;,2个国家批准加入 Spain; Togo ;,同时得到了世界航运理事会、国际航运商会、国际商会、美国运输业联盟等组织的支持;,主要内容,(1)适用范围,国际海运或包括海运在内的国际多式联运货物运输合同,适用于收货地和交货地位于不同国家,且海上运输装货港和同一海上运输卸货港位于不同国家的运输合同,条件是运输合同约定以下地点之一位于一缔约国:,(,a,) 收货地;,(,b,) 装货港;,(,c,) 交货地;或者,(,d,) 卸货港。,(2)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自承运人或者履约方为运输而接收货物时开始,至货物交付时终止(门到门)。,为确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各方当事人可以约定接收和交付货物的时间和地点,,“承运人”是指与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人。,“履约方”,(,Performing party),是指承运人以外的,履行或者承诺履行承运人在运输合同下有关货物接收、装载、操作、积载、运输、照料、卸载或者交付的任何义务的人,以该人直接或者间接在承运人的要求、监督或者控制下行事为限。,“履约方”不包括不由承运人,而由托运人、单证托运人、控制方或者收货人直接或者间接委托的任何人。,“海运履约方”是指凡在货物到达船舶装货港至货物离开船舶卸货港期间履行或者承诺履行承运人任何义务的履约方。内陆承运人仅在履行或者承诺履行其完全在港区范围内的服务时方为海运履约方。,(3)承运人的义务,妥善而谨慎地,接收,、装载、操作、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卸载并,交付,货物。,在开航前、开航当时和,海上航程中,谨慎处理:,(,a,) 使船舶处于且保持适航状态;,(,b,) 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补给供应品,且在整个航程中保持此种配备、装备和补给;并且,(,c,) 使货舱、船舶所有其他载货处所和,由承运人提供的载货集装箱,适于且能安全接收、运输和保管货物,且保持此种状态。,(4),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实行完全过失责任制,且由承运人负责举证,证明自己没有管货过失,举证不能将承担赔偿责任;,但在,规定,的免责范围内,则由索赔方负责举证,证明承运人有过失,举证不能,便推定承运人无过失,可援引免责条款,免除赔偿责任。,1. 如果索赔人证明,货物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或者造成、促成了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的事件或者情形是在承运人责任期间内发生的,承运人应当对货物灭失、损坏和迟延交付负赔偿责任。,2. 如果承运人证明,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的原因或者原因之一不能归责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或者第18 条述及的任何人的过失,可免除承运人所负的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3. 除证明不存在过失之外,如果承运人证明下列一种或者数种事件或者情形造成、促成了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也可免除承运人根据本条第1 款规定所负的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a,) 天灾;,(,b,) 海上或者其他通航水域的风险、危险和事故;,(,c,) 战争、敌对行动、武装冲突、,海盗、恐怖活动、,暴乱和民变;,(,d,) 检疫限制;政府、公共当局、统治者或者人民的干涉或者造成的障碍,包括非由承运人或者第18 条述及的任何人所造成的滞留、扣留或者扣押;,(,e,) 罢工、关厂、停工或者劳动受限;,(,f,),船上发生火灾;,(,g,) 通过合理的谨慎无法发现的潜在缺陷;,(,h,) 托运人、单证托运人、控制方或者根据第33 条或者第34 条托运人或者单证托运人对其作为承担责任的其他任何人的作为或者不作为;,(,i,) 按照第13 条第2 款所述及的约定进行的货物装载、操作、积载或者卸载,除非承运人或者履约方代表托运人、单证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实施此项活动;,(,j,) 由于货物固有缺陷、品质或者瑕疵而造成的数量或者重量损耗或者其他任何灭失或者损坏;,(,k,) 非由承运人或者代其行事的人所做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l,) 海上救助或者试图救助人命;,(,m,) 海上救助或者试图救助财产的合理措施;,(,n,),避免或者试图避免对环境造成危害的合理措施,;或者,(,o,) 承运人根据第15 条和第16 条所赋权利的作为。,(5)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每件或者每个其他货运单位,875,个计算单位(SDR),或者按照货物的毛重计算,每公斤,3,个计算单位(SDR),以两者中较高限额为准,但货物价值已由托运人申报且在合同事项中载明的,或者承运人与托运人已另行约定高于本条所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的,不在此列。,对迟延造成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负责赔偿,对迟延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是相当于迟交货物应付运费两倍半的数额。但赔付总额,不得超过所涉货物全损时的赔偿限额。,(6)托运人的义务,交付备妥待运的货物;,及时向承运人提供承运人无法以其他合理方式获取,且合理需要的有关货物的信息、指示和文件;,提供拟定合同事项以及签发运输单证或者电子运输记录所需要的准确信息;,在货物交付给承运人或者履约方之前,及时将货物的危险性质或者特性通知承运人。,托运人对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责任基础是过错原则,对于承运人遭受的灭失或损坏,如果承运人证明,此种灭失或损坏是由于托运人违反其义务而造成的,托运人应负赔偿责任。,单证托运人是指托运人以外的同意在运输单证或电子运输记录中记名为“托运人”的人,单证托运人享有托运人的权利并承担其义务。,(7)货物的交付,承运人应当按照运输合同的条款将货物运至目的地并交给收货人。,收货人接受货物,当货物到达目的地时,要求交付货物的收货人应当在运输合同约定的时间或者期限内,在运输合同约定的地点接受交货,无此种约定的,应当在考虑到合同条款和行业习惯、惯例或者做法以及运输情形,能够合理预期的交货时间和地点接受交货。,收货人确认收到货物,收货人应当按照交付货物的承运人或者履约方的要求,以交货地的习惯方式确认从承运人或者履约方收到了货物。,收货人拒绝确认收到货物的,承运人可以拒绝交付。,(8)电子运输记录(,Electronic transport records),是指承运人在运输合同下以电子通信方式发出的一条或者数条电文中的信息,包括作为附件与电子运输记录有着逻辑联系,或者在承运人签发电子运输记录的同时或者之后以其他方式与之链接,从而成为电子运输记录一部分的信息,,该信息:,(,a,) 证明承运人或者履约方收到了运输合同下的货物;并且,(,b,) 证明或者包含一项运输合同。,凡应在运输单证上载明的内容,均可在电子运输记录中加以记载,但电子运输记录的签发和随后的使用须得到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同意;,电子运输记录的签发、排他性控制或者转让,与运输单证的签发、占有或者转让具有同等效力。,“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是指一种电子运输记录:,(,a,) 其中通过“凭指示”或者“可转让”之类的措词,或者,通过该记录所适用的法律承认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适当措词,表明货物已交运且应按照托运人的指示或者收货人的指示交付,且未明确声明其为“不可转让”或者“不得转让”,并且,(,b,) 其使用符合第9 条第1 款的要求。,“不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是指不是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的电子运输记录。,(9)权利的转让,凡可转让运输单证的,其持有人可以通过向其他人转让该运输单证而转让其中包含的各项权利(请求提货权和货物控制权):,指示单证的,须正式背书给该其他人,或者须空白背书;,不记名单证或者空白背书单证的,或者是凭记名人指示开出的单证,且转让发生在第一持有人与该记名人之间的,无须背书。,(10)索赔和诉讼时效,两年。自承运人交付货物之日起算,未交付货物或者只交付了部分货物的,自本应交付货物最后之日起算。,(11)诉讼与仲裁,公约第14和15章规定了诉讼和仲裁,除批量合同外,索赔方有权在公约规定的范围内,选择诉讼地和仲裁地,且运输合同中的诉讼或仲裁地点,仅作为索赔方选择诉讼或仲裁地点之一。,各国对这两章的内容分歧更大些,公约允许缔约国对这两章做出保留。,二、我国海商法简介,1993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责任;托运人责任;运输单证;货物交付;合同的解除;航次租船合同的特别规定;多式联运合同的特别规定等。,承运人的责任期间,集装箱货物,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在承运人掌管下的全部期间;,非集装箱货物,从货物装上船时起到卸下船时为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承运人的赔偿限额,按货物件数或其他货运单位计,每件或每单位666.67计算单位(SDR);,或按货物毛重每公斤2计算单位(SDR;,以两者中赔偿限额较高者为准;,承运人对延期交货的责任,因承运人的过失,致使货物延迟交付而灭失或损坏的,承运人应负赔偿责任;,货物即使没有灭失或损坏,但因延迟而遭受经济损失的,承运人仍应负责赔偿,但限额仅为延迟交付货物部分的运费数额,承运人的概念,引入了实际承运人的概念,承运人如果将货物运输或部分运输委托给实际承运人履行,但承运人仍应按规定对全程运输负责;,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负连带责任,三、UCP600有关运输单据的规定,UCP500,第23条-33条,七种运输单据,“货装舱面”“托运人装载计数”、“内容据发货人报称”和运费以外的附加费用,UCP600,第19条27条,七种运输单据,删除了“运输行签发的单据”和“运费到付/预付运输单据”条款,增加了“运输单据的签发人”条款,International Standard Banking Practice for the Examination of Documents under Documentary Credit subject to UCP 600,(ISBP)-ICC Publication No. 681(2007 Revision),2002年制订,2007年修订,共185条;,除总则外,对汇票、发票、运输单据(多式联运单据、提单等)、保险单据、原产地证书等制作作了具体规定。,(一)各种运输单据的总要求,1、运输单据的名称,运输单据上须表明该单据的名称;,不要求与信用证规定的名称绝对相符;,例如:,信用证要求:Ocean Bill of Lading/Marine Bill of Lading;,如受益人提交“Combined Transport B/L”,2、运输单据的签发人,可以由任何人出具,无须为承运人、船东、船长或租船人,只要其符合第19条24条的要求。,A named agent(具名代理人),3、运输单据的签署方式,表明承运人名称;,由承运人或其具名代理人/船长或其具名代理人签署,承运人、船长或代理人的任何签字,必须标明其承运人、船长或代理人的身份;,代理人签字必须表明其系代表承运人还是船长,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立场声明第4号有关规定,4、正本份数,至少提交一份正本;,全套(full set)可为多份正本或一份正本(sole original);,5、运输单据上的签发日期(date of issuance),视为装运日期(date of shipment),“装运”(shipment)的解释,发送(dispatch)、接受监管(taking in charge)、装船(shipped on board)、收妥待运(accepted for carriage)、收讫待运或待发送 (received for shipment, dispatch or carriage) 、取件或收件(pick-up or receipt),6、清洁运输单据,“清洁”是指未载明明确宣称货物或包装有缺陷的条款或批注;,银行只接受清洁运输单据;,“清洁”一词并不需要在运输单据上出现,即使信用证要求运输单据为“清洁已装船”的;,银行可接受运输单据注有“发货人装载和计数”(shipper s load and count)、“内容据托运人报称”(said by shipper to contain)等类似词语;,7、运输单据上托运人/发货人,无须为信用证受益人,8、运输单据上货物描述,可使用与信用证中的描述不矛盾的概括性用语(统称),9、运输单据上的收货人或通知方,与信用证规定相同,10、载有承运条款和条件或提示承运条款和条件参见另处(简式/背面空白的运输单据),银行不审核承运条款和条件的内容,(二)各种单据的具体要求,1、提单( Bill of Lading) (港至港运输的班轮提单),已印就,已装船”(shipped /on board)字样; 加注,船名和航次(the named vessel and the voyage number);,装运港和目的港(port of shipment and port of destination);,装运日期(date of shipment),提单的签发日期,在我出口业务中,出口人通常被要求提交的提单为:,a full set,of,clean on board (shipped),B/L made out,to order (of xxx),blank endorsed (endorsed in blank),, marked,freight prepaid and notify applicant,(全套清洁已装船提单,作成凭(某人)指定,空白背书,注明运费已付,并通知开证申请人),记名/不记名/提示提单,提单的抬头,即提单上的收货人名称,收货人(consignee):_,记名提单,收货人(consignee):,ABC Co. London,记名提单不得背书转让,当信用证要求提单抬头为某具名人为收货人,则提单不得在具名人的名称前出现“凭指示”或“凭某人的指示,”。(ISBP-E12条),不记名提单,收货人(consignee):,或,bearer,不记名提单仅凭交付,即可转让,指示提单(order B/L),收货人(consignee):,to order,或,to order of xxx,to order = to order of shipper (凭托运人,的指定), to order of shipper,to order of XXX,to order of xx bank,指示提单可以转让,又称可转让提单(negotiable B/L; transferable B/L),指示提单须经背书转让,签名(提单转让人在提单背面签名,,或写上受让人的名字 ),背书(endorsement),交付(转让人将提单交付给受让人),转让人(背书人endorser),受让人(被背书人-endorsee),空白背书(blank endorsement),转让人在提单背面签名,而不写受让人的名字;,例如,B/L:,Shipper:,Shanghai Textile Import and Export,Corporation,Consignee:,to order,空白背书:,Shanghai Textile Import and Export Corporation,XXX,May 10, 2013,指示提单经过空白背书后,与不记名提单相同,仅凭交付即可转让,通常又称为空白抬头、空白背书的提单,如果信用证要求提单抬头为“凭某人的指示”,提单就不能做成以该具名人为收货人的记名方式。(ISBP第E13条),如果提单做成指示式抬头或做成托运人指示式抬头,则该提单必须经托运人背书。代理人或代表托运人所做的背书是可以接受的。(ISBP第E13条),如果信用证未规定到货被通知人,则提单中的相关栏目可以空白,或以任何方式填写。(ISBP第E14条),2、不可转让海运单(Non-Negotiable Sea Waybill),又称海上货运单;,承运人收到货物的收据;运输契约的证明;,与提单的主要区别:,海运单不是物权凭证,不能提货,也不能背书转让;,海运单的收货人抬头只能做成记名抬头;,国际海事委员会(IMC)于1990年制订了海运单统一规则。该规则共8条,重点在第3条和第6条,主要是明确托运人有将支配权转让给收货人的选择权,使收货人与承运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得以成立。,第三条 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不仅代表其自己,同时作为收货人的代理人也代表收货人,并且向承运人保证他有此权限。,第六条 支配权,1、 除非托运人已按下述第2款行使其选择权,否则,他应是唯一有权就运输合同向承运人发出指示的当事人。除非准据法禁止,否则他有权在货物运抵目的地后,收货人请求提取货物之前的任何时候,改变收货人的名称。,2、托运人具有将支配权转让给收货人的选择权,但应在承运人收取货物之前行使。,这一选择权的行使,应在海运单上注明选择权一旦行使,收货人便具有第1款的各项权利。同时,托运人便终止此种权利。,3、租船合同提单(Charter Party B/L),表明受租船合同约束,银行不审核租船合同,即使信用证要求提交租船合同;,4、涵盖至少两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运输单据(,Transport Document Covering at Least two different Modes of Transport),多式或联合运输单据(Multimodal or Combined Transport Document),注明货物已发送,接受监管或装船;,注明信用证规定的发送、接受监管或发运地点,以及最终目的地,即使:,还载明了一个不同的发送、接受监管或发运地点或最终目的地,或者,,载有“预期的”或类似有关船名、装货港或卸货港的限定语,签发日期,即为货物发运、接受监管、装船日期和装运日期( date of dispatch, taking in charge, loading on board or date of shipment,多式运输单据的运输事项记载一般有六个栏目:,Precarriage by,收货地至装运港所使用的运输工具;,Place of Receipt,承运人收货地,即托运人在内陆的发运地;,Port of Loading海运段的装货港;,Vessel海运段的船名;,Port of Discharge海运段的卸货港;,Place of Delivery,内陆交货地,其中第1、2、6项是多式运输所特有的栏目。,5、空运单据(Air Waybill),货物已收妥待运(have been accepted for carriage);,信用证规定的起飞机场和目的地机场;,签发日期,装运日期(date of shipment),无论信用证是否要求空运单据显示实际的发运日期,只要空运单据上带有表明实际发运日期(actual date of dispatch)的专门批注(specific notation),则该批注中的日期将被视为发运日期,而不再以空运单据签发日期为准;,空运单据中的任何其他与航班号或航班日期相关的信息将不被用来确定发运日期,6、其他运输单据(公路、铁路或内河运输单据、专递及邮局收据),四、UCP600有关转运、分批装运、分期发运等规定,一、有关转运的规定,1、转运(transhipment)的含义(不同运输方式下的转运),2、银行可接受运输单据,表明货物将要或可能被转运,只要全程运输由同一运输单据涵盖;,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注明将要或可能发生转运的(海运提单只要表明货物由集装箱、拖车或子船运输),(二)分批装运(partial shipment),除非信用证禁止分批装运,则允许分批装运;,提交的数套单据表明,在不同时间,不同口岸,将同一合同项下货物装上同一航次,同一运输工具上,并去同一目的地的,不能视为分批装运;,采用同一运输方式下并由数辆运输工具运输,即使运输工具在同一天出发运往同一目的地,将被视为分批装运,信用证规定:40,000 M/T ;8/9月份装运,不准分批装运;装运港:大连/ 青岛;目的港:纽约;,8月30日 大连港 22,000M/T V.198 DONGHAI,9月3日 青岛港 18,000M/T V.198 DONGHAI,目的港:纽约,信用证规定:40,000M/T ;8/9月份装运,每月装20,000M/T;装运港:大连/ 青岛;目的港:纽约;,8月29日 大连港 20,000 M/T V.198 DONGHAI ;,9月3日 青岛港 20,000 M/T V.198 DONGHAI ;,目的港:纽约;,(三)分期分批装运(Instalment shipment),如信用证规定在指定时期内分批装运,而任何一期未按规定装运,则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L/C规定:,9000M/T; Shipped during April/May/June in three equal monthly lots.,4月份: 装运了3,000公吨;,5月份:未装运,6月份:装运6,000公吨;,案例讨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承运人违反法律规定,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损害正本提单持有人提单权利的,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由此造成损失的民事责任。,第三条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四条正本提单持有人以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为由提起的诉讼,适用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鹿特丹规则有关无单放货的规定,作业,案例分析保险,小论文鹿特丹规则评析(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电子单证等某个方面,约3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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