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核赔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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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三章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理赔,第一节 接受报案,一、损失通知,(一)损失通知和申请检验的期限和意义,1、便于确定损失是否发生在有效期限内,2、有利于迅速取证,确定责任,3、保险人及时提出施救建议,注:“立即”和“及时”,(二)损失通知和申请检验的方式,1、损失通知,口头方式 书面方式,2、申请检验方式,目的地为承保公司所在地,目的地不是承保公司所在地,直接通知保险人,指定的检验、理赔代理人,其他合格检验人、公证机关,注:为了更好的确定责任,被保险人还可以要求会同承运人与保险人或保险人的代理人实施联合检验。,二、审核损失通知、提出损失控制建议,(一)审核内容,保险责任确定,损失原因,损失程度,承保险别,保险期限,货物所在地,货物到达日期,提货日期,其他因素,保单有效性,被保险人是否有可保利益,保费是否付讫,三、立案,1、立案编号,2、保险单号码,3、被保险人,4、保险标的名称,5、保险金额,6、运输工具名称,7、损失情况,8、处理计划,第二节 检验、查勘、定损,一、查勘检验,(一)检验外包装,1、核对包装种类、唛头、箱号,2、是否印刷注意事项标记,3、包装是否符合运输要求,4、包装材料是否新的,(二)检验内包装,1、内包装及衬垫是否适应货物特性,2、包装内部的排列和装置,(三)判断损失原因,注:检验不但是为理赔责任认定提供依据,也是为了追偿做准备。,(四)施救和损余处理,1、迅速分割完好和残损货物,2、修补或重新包装,包装轻损,包装严重破损,3、重新捆扎,4、虫蛀的货物需要立即熏蒸杀虫,修补,重新包装,5、整理加工,二、鉴定损失,1、损失程度,结合残货在使用及销售方面受到的影响和有无其他替代用途。,2、特殊货物,需要专业人员鉴定,3、大宗散装货物,(1)查明损失原因及确定责任归属,(2)取得责任方证明(扣船),(3)货物损失具体数量确定:联合检验,(4)不定期的监装、监卸,三、缮制检验报告,“缮制”就是“制作”的意思,一般把根据一定的格式制作各种单据叫缮制单据。,第三节 审核单证,倒签单:倒签单就是出险在先,保险在后。风险已经出现,保险公司再签发的保单叫倒签单。当然这是非法的,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一、正本保险单,1、缺失的话,被保险人或索赔人签署保单担保函。,2、资格审查,索赔人不是被保险人,提供授权书,收货人与被保险人不一致,二、相关贸易及运输单据,1、货物发票,2、装箱单,3、运单(海运提单、铁路运单、航空运单),4、汽车运输合同,5、租船合同,清洁提单:,清洁提单指提单上未附加表明货物表面状况有缺陷的批注的提单。承运人如签发了清洁提单,就表明所接受的货物表面或包装完好,承运人不得事后以货物包装不良等为由推卸其运送责任。在签发清洁提单的情况下,如交货时货物受损,就说明货物是在承运人接管后受损的,承运人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三、索赔函,1、向责任方提出书面索赔,2、向保险人提出索赔,包括索赔理由、索赔金额及计算方式,四、货损货差证明,形式:海事报告(关于货物损失的官方报告)、理货记录、船港交接证明、铁路或航空部门的货运记录、海关记录、商检报告等责任方或相关第三方出具的证明或报告。,五、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与货损货差证明的法律效力不同。,第四节 责任审定,一、被保险人是否违反最大诚信原则,明示保证 保险合同条款,默示保证 船舶的“适航”、“适运”,被保险人义务:,1、目的地及时提货、申请检验的义务,2、实施合理抢救的义务,3、及时告知和加缴保费义务,4、提供必要单证义务,5、在获悉有关运输契约中船舶互撞责任条款的实际责任后,有及时通知保险人的义务,二、是否有可保利益,要求:,购买保险时有保险利益?,发生损失时有保险利益?,三、损失及索赔是否在保单规定的有效期内,1、保险责任期限,2、索赔时效(2年),期内索赔式,期内发生式,四、损失是否发生在运程之内,五、损失原因,近因原则:最直接导致和最有效的原因,(一)单一原因,(二)多种原因,同时发生,连续发生,均是承保风险,部分是承保风险,损失可以区分,损失不能区分,没有中断,中断:新介入的原因为近因,六、损失是否由承保风险引起,七、损失是否符合保单险别规定的损失程度,八、损失是否扩大了,九、有无免赔率,绝对免赔、相对免赔。,注:计算单位,十、有无重复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41条第3款规定: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二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但是,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改草案)第41条第4款将重复保险界定为: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二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构成要件:,保险责任期间具有重叠性:,重复保险责任期间的重叠性包括全部重叠和部分重叠。全部重叠,是指保险责任的起讫时间完全相同,亦称同时复保险。部分重叠,是指保险责任的起讫时间非完全相同,但存在部分相同,亦称“异时复保险”。“不过保险期间之始期及终期,并不以绝对相同为必要,只期间有一段重复,则在其重复期间内,仍为复保险契约。”“所谓同一期间,不必数个保险契约之始期与终期,完全相同,只须其一部分的期间,立于交叉关系,而发生共利之利害者,即成为复保险。”,此外, 有教材认为这里的“期间”是指数个保险合同的“生效期间”,本文认为这里的“期间”应指“保险责任期间”。因为保险合同的生效期间并不一定与保险责任期间完全一致,有时保险合同已生效,但保险责任期间未开始,因此,该“期间”应该指“保险责任期间”,而非保险合同“生效期间”。,连带责任赔偿:,保险事故发生时,各保险人连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可选择其中的任一保险人或数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已赔偿部分超过其应承担的责任,可以向其他保险人追偿。在连带责任赔偿立法例中,各保险人对外(被保险人)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承担按份责任(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比例进行分担)。,赔偿限额,重复保险中赔偿限额的确定有两种方法,一种是保险价值确定法,例如我国保险法第41条规定“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另一种是实际损失确定法,例如海商法第225条规定“赔偿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标的的受损价值”。笔者认为,与保险价值确定法相比,以实际损失确定法确定重复保险的赔偿限额更为合理。保险价值确定法的弊端在于:重复保险中各保险合同若既有定值保险,又有不定值保险,或全部为不定值保险,则每份合同下保险价值不尽相同,究竟以哪一保险价值为准不好确定。,另外,即使各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价值相同,也不宜以保险价值作为赔偿限额,至少不能以保险价值作为赔偿限额的唯一尺度,还要考虑可保利益价值与实际损失金额。否则,在发生部分损失时,若以保险价值为限,有可能出现各家保险人赔付之和虽小于价值,但高于实际损失的情形,违背了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而获利的基本原则。,依实际损失确定法,被保险人从各保险人处所获保险金不得高于其实际损失。若实际所获保险金超出其实际损失,该如何处理?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32条给出了明确的处理方法。该条(2)(d)规定:“若被保险人得到的金额超过本法所允许的赔偿额,则此种超出金额即被视为由被保险人代各保险人托管,由保险人按他们之间的分摊权利摊回。”,损失分摊方法:,1、比例责任,2、责任限额,3、顺序责任,例题:出口商甲某,出口一批货物到美国,其价值为100万美元,为了规避运输过程中的风险,向A保险公司投保货物运输保险,保险金额为50万美元;然后又向B保险公司投保货物运输保险,保险金额为80万美元;最后向C保险公司投保货物运输保险,保险金额100万美元。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导致货物损失60万美元。计算各家保险公司的赔付额?, 首先确定甲某的行为构成了重复保险,还要明确有三种分摊方式(3分), 比例责任制,A保险公司赔付额=6050/(50+80+100)=13,B 保险公司赔付额=6080/(50+80+100)=21,C保险公司赔付额=60100/(50+80+100)=26, 限额责任制,在单独存在A保险时,保险公司的赔付额为6050100=30,在单独存在B保险时,保险公司的赔付额为6080100=48,在单独存在C保险时,保险公司的赔付额为60,A保险公司赔付额=6030(30+48+60)=13,B 保险公司赔付额=6048(30+48+60)=21,C保险公司赔付额=6060(30+48+60)=26, 顺序责任制,A 保险公司的赔付额30万,B 保险公司的赔付额(60-30)80100=24,C 保险公司的赔付额60-30-24=6,第五节 赔款计算和共同海损理算,一、普通财产损失赔款计算,(一)全部损失的赔款计算,定值保险,不定值保险,保额实际价值,保额,实际价值,(二)部分损失的赔偿计算,1、数量损失,2、质量损失,3、损失为包装单位的一部分,总结:以上均是在足额保险下的部分损失计算,(三)有加成的赔款计算,加成率为10%30%投保,计算方式同一般保险一致,只不过是根据加成率确定保险金额。,赔款=发票金额,(1+,加成百分比,),该公式满足的前提是货物全损或单件全损,通过加成该货运险实际就是定值保险。,(四)处理被保险受损货物发生费用时的赔款计算,赔款=受损部分保额-(受损货物售得款-发生费用),=(受损部分保额-受损货物售得款)+发生费用),(五)散装货物的短量损失计算,1、保途耗的计算公式,赔款=保险金额,装船重量实到重量,装船重量,2、不保途耗的计算公式,赔款=保险金额,(六)有免赔的赔款计算,装船重量途耗,实到重量,装船重量途耗,(七)损余大于保险金额的赔款计算,赔款=保险金额,例:一批货物从甲地运往乙地,保险金额为50万,途中由于保险责任内的事故导致货物损失,由于该货物为紧缺资源,在乙地完好价值为200万,到达乙地港口,经检验人检验,损余为100万。,求:保险公司赔付额度?,当地市场完好价值损余的价值,当地市场完好价值,(八)重复保险的赔款计算,(九)共同保险的赔款分摊计算,注:检验费和代理费用的处理。,二、共同海损的理算,(一)共同海损的要件,1、真实,危及船舶与货物的共同安全,注:不可避免,危险的不可预测,所有方受益,2、措施必须是为了解除船舶和货物的共同危险而采取的故意的、合理的行为。,合理的标准在于采取措施是否有效以及节约。,3、特殊性质的费用,必须为额外支付的。,船舶营运核算以外的费用支出,该项损失为共同海损行为的直接后果所致,4、共同海损的牺牲或支付的费用必须有效果,保险人的赔偿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被保险人的货物产生共同海损,二是被保险人的货物产生共同海损分摊,(二)共同海损的构成,共同海损的理算规则: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共同海损牺牲,共同海损费用,1、共同海损牺牲,(1)抛弃,注:不光是货物,还有燃料、物料等。,被抛弃货物必须是完好的。,习惯上装在舱面的货物,(2)救火,凡是能够证明是由于灭火措施造成的损失都可以列为共同海损牺牲。判断标准,(3)自动搁浅,(4)起浮脱险,(5)避难港卸载、重装、移动货物、燃料、物料和油料,(6)货物、物料被当做燃料。,(7)切除嵌楔物(船舶碰撞),(8)割断锚链,2、共同海损费用,(1)救助费用,(2)避难港费用,(3)代替费用,船方认为可以支付一项较小数额的费用就能节省必须支出的较大数额的共同海损费用。,(4)船方垫付的手续费及理算费,(5)船、货共同海损损失检验费,(6)船舶在避难港的代理费、电报费,(三)共同海损分摊,1、船舶的分摊价值,分摊价值=估计完好价值-损失+共同海损补偿金额,或=估计完好价值-(损失-共同海损补偿金额),=估计完好价值-单独海损,20-12+4=12,20-8=12,2、货物的分摊价值,分摊价值=货物到岸价值+货物共同海损牺牲,3、运费的分摊价值,(1)预付运费,计算在货物的共同海损分摊价值中,(2)到付运费,=总运费-支付费用+共同海损补偿金额,(3)预付+到付,第六节 应诉,一、应诉程序,1、应诉通知书(传票),(1)内容,诉讼权利和义务,15天内答辩,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2)传递途径,原告起诉状与应诉通知书同时送达,邮寄/传真,2、保险人处理事项,(1)报上级公司有关部门,(2)重新整理资料和文件,(3)确定诉讼代理人,(4)协助律师,(5)准备答辩,3、组成合议庭,4、开庭和审判,民事判决:对争议的实体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判定。,民事裁定:就诉讼程序方面做出的判定,可以在审理终结前作出。,民事决定:人民法院为保证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对诉讼过程中发生的障碍,或者族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特殊事项依法所作的权威裁定。所谓特殊事项,是指这些事项是在诉讼中需要解决,但又不适宜用判决或裁定来解决。,5、调解,6、上诉,上诉期限,7、申诉,再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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