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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1,一、含义(,F65,),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国独公司事,国资机构管,。,2,二、公司章程(,F66,),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3,三、特殊的组织机构(,F67,),1、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职权。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股东对特殊职权的保留,:(1)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2)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3)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以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4,2、董事会(F68、69),(1)董事会的组成和任期,A、职工代表董事: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B、董事产生: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职工代表由职代会选举产生。,C、董事长: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都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D、任期: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5,(2)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3)兼职禁止义务: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6,3、监事会(F71),(1)组成: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2)监事产生: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3)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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