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AA建设工程结算与工程款催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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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建设工程结算与工程款催收,四川九益律师事务所,陈浩文律师,1,拖欠工程款是建筑行业的极为头痛的事,更影响着广大建筑企业发展与成长,2,解决拖欠工程款的关键,工程结算的优化处理,工程款的及时催收,3,第一章 工程结算的办理,4,一、在合同订立阶段为工程结算打下坚实的基础,明确约定结算方式(2004解释16条):结算方式和标准,明确约定工程结算送达的地点和有权签收的主体,明确约定结算办理主体(代建工程等),重视固定价承包工程的影响(2004年解释22条):固定价约定范围,5,办理工程结算的条件,工程已经竣工验收且为合格工程;,合同约定的办理工程结算条件已经成就,施工企业自身具备办理结算的能力,包括拥有办理结算所需的工程技术资料,6,二、合同履行中结算的办理,及时送达工程量进度报告 ,进度款的支付,正确利用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按约及时送达整个工程的决算书,有效送达工程结算书和完整的结算资料(合力达案件),7,三、工程结算办理的依据,合同约定,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建设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其他可依据的材料,8,四、工程结算中重点注意的问题,承包人有及时送达工程量进度报告的义务 (2004解释19条),黑白合同对工程价款、结算约定不一致的,按照白合同处理 (2004解释21条),承包人有及时按约报送工程竣工结算书和完整的结算资料的义务 (暂行规定16条)(否则有可能承担不利的结果),9,建设部,369,号文件与,929,司法解释对结算规定不同处的理解(一),369,号文件第十六条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10,建设部,369,号文件与,929,司法解释对结算规定不同处的理解(二),第二十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11,第二章 工程款的及时催收,12,一、建设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按照建设工程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拍卖。建设工程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13,(一)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法律特征,法定但保权,优先于抵押权,优先于其他债权,在破产还债程序中优先受偿权仍排在抵押受偿权之前,不能对抗已支付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的房屋买受人,14,(二)优先受偿权行使的条件,主体只能是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发包人仍不支付,建设工程的性质适合于折价、拍卖,15,(三)优先受偿权的范围,承包人为工程本身所支出的实际费用,承包人应当支付且实际支付的费用,违约金和违约损失不在优先受偿之列,16,二、实务中优先受偿权的运作,17,(一)合同订立阶段为优先受偿权打下基础,标前对工程业主及工程本身作详尽调查,标书中不能盲目地就工程付款方式对自己作不利承诺(比如放弃优先权的约定),中标后认真谈判拟定合同,慎重对待发包人提出的“阴阳合同”,对不适用折价、拍卖的工程约定具体的救济方式,18,(二)合同履行中,落实证据,适时行使权利,严格按约履行义务,做好签证工作,按约做好工程量、签证报送工作,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停工,及时致函,主张权利,工程竣工后及时办理竣工结算,19,(三)法院拍卖诉讼、仲裁阶段,把握法律精神,维护利益,诉讼,仲裁,拍卖,20,三、工程款催收的依据,合同约定的预付款支付,工程进度款支付约定、工程量报告、发包人的审核意见,工程变更、调整的签证依据,结算资料,竣工结算报告、结算书、发包人的审核意见,21,四、发包人逾期付款的利息,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解释第十七条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 (解释十八条),22,五、建设工程款的催收的具体操作,23,(一)在建工程停工时的催收,及时书面通知,抄报相应主管部门,适时向法院提出拍卖申请,准备证据以备诉讼、仲裁,24,(二)工程竣工时的催收,及时办理决算,按约催收,如发包人不支付及时通知,要求在合理期限内(一半不超过两周)付清,如发包人在上款期限内仍未付清,应及时发出优先受偿权通知,诉讼,25,(三)重视工程款催收中的潜在障碍,商品房预售中购房者的权利,特殊性质的工程,在建工程中一些特殊问题(工程垫资、抵押、转让等),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26,谢谢,电话:,028,86727191/,传真:,028,E-mail:chw3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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