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之保险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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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ick to edit Master text styles,Second level,Third level,Fourth level,Fifth level,Company Logo,*,Click to edit Master title style,第二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补偿性原则,代位求偿原则,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Company Logo,2003,年,1,月,1,日,王木将其所有的丰田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限一年,保险金额,30,万元。,2003,年,4,月,9,日,被保险人将该车出卖给张光并移转占有。买卖合同约定:张光当日向王木支付,20,万元,待过户手续办理完毕时再补足余款。张光迟迟未办理过户手续,,2003,年,4,月,23,日保险车辆与他车相撞,损失,15,万元。张光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以张光不是被保险人为由拒赔。王木遂以被保险人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补偿责任。,一审法院认定车辆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王木对车辆具有保险利益,判决保险公司向王木承担补偿责任。,Company Logo,第二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一、保险利益的含义(,insurance interest,),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应符合:,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2,、保险利益表现为,利害关系:,经济利益,3,、保险利益为客观上,已经存在的确定,利益,4,、保险利益可以,用货币表示,Company Logo,第二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二、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1,、防止赌博,2,、减少道德风险,3,、便于衡量损失,Company Logo,第二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三、 各种保险中保险利益的要求,(一)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1,财产所有人、经营管理人的保险利益,2,抵押权人与质权人的保险利益。,3,负有经济责任的财产保管人的保险利益。,4,合同关系人。,5,经营者对合法的预期利益有保险利益。,6,知识产权人的保险利益,Company Logo,第二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三、 各种保险中保险利益,的要求,(二)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两种观点:,利害关系论(英美),;,同意或承认论(日德),我国:,限制家庭成员关系范围并结合被保险人同意的方式。,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前项之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抚养的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4,、除前项规定之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Company Logo,第二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三、 各种保险中保险利益的要求,(三)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在,法律上所负的经济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保险。,(四)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权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必须建立,合同关系,Company Logo,请同学们思考并回答:,1,、保险利益原则规定的是,_,和,_,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2,、保险利益从本质上说是某种( )。,A.,经济利益,B.,物质利益,C.,精神利益,D.,财产利益,3,、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前提。某人欲将新近购买的一辆走私车向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辆保险,而保险公司拒保。这说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必须是( )。,A.,确定的利益,B.,合法的利益,C.,具有利害关系的利益,D.,保险公司认可的利益,Company Logo,案例:一游客到北京旅游,在游览了故宫博物院后,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交付保险费为故宫投保。,问该游客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分析:游客对故宫博物院没有保险利益。因为保险利益是投保方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当保险标的安全存在时投保方可以由此而获得经济利益。若保险标的受损,则会蒙受经济损失。,在本案例中,保险标的(即故宫)的存在不会为投保人(即游客)带来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保险标的发生事故也不会给投保人造成经济损失,所以该旅客对故宫博物院没有保险利益。,Company Logo,第二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四、 保险利益存在时间的要求,(一)财产保险:,一般要求保险,事故发生时要有保险利益,,如果投保时具有保险利益,而当损失发生时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二)人身保险,:,保险利益存在于保险合同订立时,。在人身保险合同生效时要求投保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而发生保险事故时给付时,则不必追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我国,保险法,第二章第十二条,Company Logo,案例分析:金泰戈尔是否应得到赔偿?,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承租中国瑞其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一座楼房经营,为预防经营风险,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将此楼房在中国保险公司投保,500,万元。,中国静安保险公司同意承保,于是,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交付了一年的保险金。,9,个月后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结束租赁,将楼房退还给中国瑞其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在保险期的第,10,个月该楼房发生了火灾,损失,300,万元。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中国静安保险公司主张赔偿,并提出保险合同、该楼房受损失的证明等资料。,结合以上案例,请同学们思考:,1,、该楼房可否投保?,2,、中国静安保险公司是否赔偿金泰戈尔?法律依据何在?,Company Logo,张女士夫妇原本非常恩爱,却因为一些家庭琐事最终选择了分开。而因为前夫意外身故带来的一笔保险赔偿金又让这个原本就破碎的家庭再起风波。,两年前,因为性格不合等问题,张女士与丈夫施先生正式决定协议离婚。离婚后,,13,岁的儿子归施先生抚养。一个月前,施先生不幸在一场交通事故中意外身亡。他的去世使原本就支离破碎的家庭雪上加霜。考虑到儿子今后的生活问题,张女士决定要回儿子的抚养权。在办理抚养权转换手续时,张女士意外获悉,丈夫还有一笔,20,万元的保险赔偿金。原来,在张,女士离婚前,,其前夫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人身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保险受益人填的是张女士,根据保险合同,张女士将获得,20,万元的赔偿金。于是,张女士决定向保险公司申请领取保险赔偿金。而施先生的父亲在得知这一消息后也向保险公司提出领取保险金的申请,这让陷入悲痛中的张女士和施先生的父亲再次翻了脸。,而保险公司在收到两份申请后,认为是一个新问题,到底该给付给谁?一时决定不下。,张女士认为,自己是保险合同惟一的指定受益人,依法应由其受领保险金。施先生的父亲则认为,张女士与其儿子早已离婚,张女士对施先生没有保险利益,无权领取保险金,自己是儿子的继承人,故保险金应由其受领。张女士告诉记者,前夫的父亲一直坚持不同意她作为受益人来领取这笔赔偿金,“他坚持这,20,万元应该作为我前夫的遗产由他来继承,最多因为我抚养儿子而分给我一半,如果全部给我的话,他就要起诉我。”,问:张女士作为受益人能否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给付?,保险公司最后给出的答复是,这,20,万元的保险理赔金应该给予张女士,原因是离婚后,施先生并未更改保单受益人。,案例分析:离婚后的保险金风波,Company Logo,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被保险人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受益人: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受益人是,最终直接收益,于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费:,投保人,为取得保险保障,按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投保人按约定方式缴纳保险费是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保险金额: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Company Logo,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utmost good faith,),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及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是否缔约以及缔约条件的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缔结的认定与承诺;否则,受害方可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甚至要求对方赔偿因此而受到的损失。,第二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存在的原因,保险标的的风险信息的不对称,保险条款的信息不对称,Company Logo,告 知,保 证,弃权和禁止反言,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第二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Company Logo,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之一:告知,告知(,Disclosure,)是指投保人把有关保险标的,重要事实,如实地向保险人作口头或书面的陈述。,这里的“重要事实”,:,是指对保险人决定是否接受或以什么条件接受某一风险起影响作用的事实。,无需告知的重要事实,可以认为众人皆知的法律常识。,保险人理应知道的常识。,风险减少的事实。,保单明示保证条款规定的内容;,保险人能够从投保人提供的情况中发现的事实,.,保险人表示不要知道的事实,重要事实告知的内容,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申请投保时,:,投保标的风险情况,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保险标的风险情况,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期满续保时,,将有关不同于前期的风险情况向保险人申报,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向保险人,索赔时,,申报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经济上和利害关系,对保险人,合同订立时:合同条款和免责条款,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后或保险事故发生后,如实履行给付或赔偿,Company Logo,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之一:告知,告知的形式:,无限告知:没有确定性的规定,而是只要事实上,与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有关的任何重要事实或情况,(法国、比利时及英美法系的国家),询问告知:投保人只,对保险人询问的问题,如实告知(多数国家都采取此方式),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应承担以下法律后果:,投保人不管故意或者过失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须承担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从而保险责任终止的法律后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Company Logo,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之一:告知,案例的思考,2001,年,8,月,6,日,马某向北京某保险公司为自己投保了人寿保险,18,万元,受益人为丈夫李某。,8,月,15,日,受益人李某报案称:,8,月,7,日晚,马某在一河中游泳时溺水死亡,同时提出保险金给付申请。,马某与李某是高中同学,他俩高考落榜后于四年前来京结婚,婚后感情不好,一直未育。马某不会游泳。事发后,马家人有异议,此案经刑警队调查,在传讯李某后未予立案。经查证投保单,上面的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签字栏系李某所签。李某开始不承认在投保书上代签名的事实,后在笔迹鉴定书面前不得不承认。,保险公司以“代签名”合同无效为理由拒绝支付保险金,受益人李某不服,以“业务员未说明代签名规定”未由,向法院起诉。最后经法院判决:驳回受益人李某的诉讼请求,判定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所交保险费。,Company Logo,案例讨论,:,如实告知义务的一则案例的思考,2000,年,5,月,某公司,42,岁的业务主管王某因患胃癌(亲属因害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8,月,24,日,王某经同事推荐,与之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人寿险。王某在填写投保单时并没有申报身患癌症的事实,也没有对最近是否住过院及做过手术进行如实说明。,2001,年,7,月,王某病情加重,经医治无效死亡。王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的证明时,发现王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王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讨论并回答:,1,、王某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2,、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付?,Company Logo,告 知,保 证,弃权和禁止反言,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第二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Company Logo,保证的定义:是指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者不作为,,,某种事态存在不存在,的做出的许诺,。,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之二:保证,保证的类型,根据,保证事项是否已经存在,来划分,确认保证:,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在,保险单签发前过去或现在某些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承诺保证:,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证在保险,合同生效后及将来存在,的期间内,某些事项的存在或不存在以及要做或不做某些事项的保证。,根据,保证存在形式,来划分,明示保证:,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以文字或书面形式,在合同中约定的事项或指保险合同中的保证条款。,默示保证:,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作明确的规定,而是,根据法律或惯例推定,应该履行的条件或事项。,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Company Logo,【,案情介绍,】,2005,年初,广州某公司策划在上海某百货商场举办某产品专柜特卖活动月。该公司通过某人才市场的招聘,雇佣了,5,人担任此次活动的推销员。 某天,该公司急需将价值五万多人民币的货物从公司驻沪办事处运往商场。公司专用送货车辆均外出未归,负责这次活动的业务员便安排推销员,A,叫一辆出租车送货,同时联系商场派人在商场门口接货。后推销员及此笔货物失踪。 该公司立即向当地派出所报了案。公安部门对所有线索作了追查,但没有结果。该公司事后根据投保的雇员忠诚保证保险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 保险公司向该公司的有关人员进行了调查取证,并根据保险单所列明的条款,要求被保险人提供对雇佣推销员,A,受雇前情况进行查询所获得的证明资料。但事实表明,该公司在雇佣,A,时未对其受雇前情况作必要的查询。由于被保险人在使用其雇员前,未通过必要的查询来防范其雇员在忠诚信用方面所潜在的风险,因此,保险公司依据保单条款对此案作出了拒赔的决定。,Company Logo,【,案情介绍,】,某银行向保险公司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24,小时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后银行被窃,经调查某日,24,小时内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分析:因为违反保证的后果是严格的,只要违反保证条款,不论这种违反行为是否给保险人造成损害,也不管是否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保险人均可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在本案例中,银行在投保时保证,24,小时都有警卫值班,但某日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不论警卫不在岗与银行被窃是否有因果关系,保险公司都不承担赔偿责任。,Company Logo,告 知,保 证,弃权和禁止反言,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第二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Company Logo,定义:是指保险人明知其对保险合同享有解除权或抗辩权而怠于行使其权利或自愿地放弃其权利。,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之三:弃权和禁止反言,弃权和禁止反言的三个构成要件,;,保险人必须曾经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做出过合同仍然有效的表示。,就投保人而言,必须是信赖了保险人或其代理之人意思表示,因而继续履行合同,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的意思表示即使出于欺诈,只要投保人相信其陈述,就可以主张保险人禁止反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证明其因信赖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意思表示而受到损失,才能构成保险人禁止反言。,Company Logo,第三节 近因原则,一、近因(,proximate cause,)原则的含义,在风险以保险标的的损失关系中,如果近因属于被保险风险,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近因属于除外风险或者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第二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这里的近因是指: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有效、起决定性支配作用的,因素,而并非指时间或空间上最接近损失的原因。,该近因对于发生损失的效果,,不因为有其他原因发生或同时存在而受影响,即其状态或效力依然持续,其他原因不能阻止该近因发生作用,割断其与损失之间的联系。,基本方法:确定风险因素与损失之间的关系,,判断最初事件与最终损失之间是否具有逻辑关系,。,Company Logo,第三节 近因原则,二、近因原则的认定,基本方法:,确定风险因素与损失之间的关系,判断最初事件与最终损失之间是否具有逻辑关系。,运用:,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是否被保风险,第二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Company Logo,案例,3,案例:一英国居民投保了意外伤害险。他在森林中打猎时从树上跌下受伤。他爬到公路边等待救助,夜间,天冷,染上肺炎死亡。,问保险人是否承担给付责任?,分析:本案例中,导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有两个:一个是从树上跌下,另一个是染上肺炎。前者是意外伤害,属于保险责任;后者是疾病,属除外责任。,从树上跌下引发肺炎疾病并最终导致死亡。所以,死亡的近因是意外伤害而非肺炎,保险人应负赔付责任。,Company Logo,第三节 近因原则,二、近因原则的认定,运用:,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是否被保风险,多种原因相互延续,多种原因交替,多种原因并存,1,、多种原因各自独立,无重合,2,、多种原因相互重合,共同作用,第二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如家庭财产险附加了盗窃险,由于盗窃保险人承担责任,反之则不承担责任。,Company Logo,第三节 近因原则,二、近因原则的认定,运用:,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是否被保风险,多种原因相互延续,多种原因交替,多种原因并存,1,、多种原因各自独立,无重合,2,、多种原因相互重合,共同作用,第二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在著名的艾思宁顿诉意外保险公司案中,被保险人打猎时不慎从树上掉下来,受伤后的被保险人爬到公路边等待救援,因夜间天冷又染上肺炎死亡。肺炎是意外险保单中的除外责任,但法院认为被保险人的死亡近因是意外事故从树上掉下来,因此保险公司应给付赔偿金。,Company Logo,第三节 近因原则,二、近因原则的认定,运用:,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是否被保风险,多种原因相互延续,多种原因交替,多种原因并存,1,、多种原因各自独立,无重合,2,、多种原因相互重合,共同作用,第二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被保险人因车祸入院、急救过程中因心肌梗塞死亡的案例中,被保险人的致死原因疾病就是新介入的独立原因。,Company Logo,第三节 近因原则,二、近因原则的认定,运用:,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是否被保风险,多种原因相互延续,多种原因交替,多种原因并存,1,、多种原因各自独立,无重合,2,、多种原因相互重合,共同作用,第二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被保险人因车祸入院、急救过程中因心肌梗塞死亡的案例中,被保险人的致死原因疾病就是新介入的独立原因。,Company Logo,第三节 近因原则,二、近因原则的认定,运用:,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是否被保风险,多种原因相互延续,多种原因交替,多种原因并存,1,、多种原因各自独立,无重合,2,、多种原因相互重合,共同作用,第二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因不慎跌倒致使上臂肌肉破裂。后由于伤口感染,导致右肩关节结核扩散至颅内及肾,医治无效死亡。事后保险人经过调查发现,被保险人有结核病史,且动过手术,体内存留有结核杆菌。,Company Logo,案例,1,王女士,2003,年买了意外伤害保险,期限是五年。,2005,年,8,月,她被一辆慢速行驶的轿车轻微碰擦了一下,顿觉胸闷头晕。不幸在送往医院途中病情加重,最后在医院不治身亡。医院的死亡证明书指出死亡原因是心肌梗塞。,王女士家人拿着意外伤害保险有效保单及死亡证明等资料,向保险公司索赔,但遭到拒绝。保险公司的理由是,导致王女士死亡的是心肌梗塞,不属于意外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无需赔付。这引起了王女士家人的强烈不满。,在这个案例中,造成王女生死亡的原因有两个,一是王女士与轿车发生的轻微碰擦,另一个是心肌梗塞,后者也是医院诊断出的王女士死亡的原因。关键问题在于,这次事故的近因到底是两者中的哪个呢?,Company Logo,案例,2,王某于,2001,年,10,月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生死两全保险,被保险人为本人,受益人为其妻李某。,2003,年,1,月,王某经医院诊断为突发性精神分裂症。治疗期间,王某病情进一步恶化,终日意识模糊,狂躁不止,最终自杀身亡。事发之后,妻子李某以保险合同中列明 “ 被保险人因疾病而身故,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 ” 为由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死亡保险金的索赔要求,而保险公司则依据保险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以死者系自杀身亡,且自杀行为发生在订立合同之后的两年之内为由,拒绝了周某的索赔要求,只同意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Company Logo,第四节 补偿性原则,一、补偿性,(compensation),原则的含义,是指当保险合同生效后,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赔偿只能被保险人恢复到灾前的经济原状,被保险人不能因损失而获得额外收益。,目的:防止保险人从中获利,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以及其他补偿性保险合同。,Company Logo,第四节,损失补偿原则,二、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内容,(一)被保险人请求损失赔偿的条件,1,.,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2,.,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必须是,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3,.,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必须能,用货币衡量,。,(二)保险人履行损失赔偿责任的限度,1,.,以实际损失为限:,保险标的损失,+,施救费用,+,诉讼费用,2,.,以保险金额为限;,3,.,以保险利益为限。,Company Logo,第四节,损失补偿原则,二、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内容,(三)损失赔偿方式,1,.,第一损失赔偿方式。即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照实际 损失赔偿。其计算公式为:,(1)当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赔偿金额=损失金额,(2)当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赔偿金额=保险金额,2,.,比例计算赔偿方式。这种赔偿方式是按保障程度,即 保险金额与损失当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比例计算赔偿金额。其计算公式为:,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损失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Company Logo,第四节,损失补偿原则,三、损失补偿原则在财产保险实务中的特例,(一)定值保险,所谓定值保险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约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以此确定为保险金额,视为足额投保。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不论保险标的损失当时的市价如何,即不论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大于或小于保险金额,均按损失程度十足赔付。其计算公式为:,保险赔款=保险金额损失程度(%),在这种情况下,保险赔款可能超过实际损失,如市价跌落,则保险金额可能大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Company Logo,第四节,损失补偿原则,三、损失补偿原则在财产保险实务中的特例,(二)重置价值保险,所谓重置价值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重置或重建保险标的所需费用或成本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为了满足被保险人对受损的财产进行重置或重建的需要,保险人允许投保人按超过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重置或重建价值投保,发生损失时,按重置费用或成本赔付。这样就可能出现保险赔款大于实际损失的情况,所以,重置价值保险也是损失补偿原则的特例。,(三)损失补偿原则不适用于人身保险,人身保险合同不是补偿性合同,而是给付性合同,保险金额是根据被保险人的需要和支付保险费的能力来确定,当保险事故或保险事件发生时,保险人按双方事先约定的金额给付。,Company Logo,第五节,代位追偿原则,一、,代位追偿原则的含义,代位追偿原则是损失补偿原则派生的原则。,代位追偿原则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推定全损,或者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责任后,依法取得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的追偿权。,目的:,为了防止被保险人由于保险事故的发生,从保险人和第三者责任方同时获得双重赔偿而额外获利,确保损失补偿原则的贯彻执行。,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Company Logo,第五节,代位追偿原则,二、代位追偿的形式,(一)权利代位,权利代位即追偿权的代位,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依法取得对第三者的索赔权。,1,.,代位追偿权产生的条件,(1)损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受损的标的,都属于保险责任范围。,(2)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者的责任造成的,肇事方依法应对被保险人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这样被保险人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并在取得保险赔款后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权转移给保险人,由保险人代位追偿。,(3)保险人按合同的规定对被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之后,才有权取得代位追偿权。,Company Logo,第五节,代位追偿原则,(一)权利代位,2,.,保险人在代位追偿中的权益范围,保险人在代位追偿中享有的权益以其对被保险人赔付的金额为限,如果保险人从第三者责任方追偿的金额大于其对被保险人的赔偿,则超出的部分应归被保险人所有。,当第三者造成的损失大于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时,被保险人有权就未取得赔偿部分对第三者请求赔偿。我国保险法第45条第3款规定:“保险人依照第一款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Company Logo,第五节,代位追偿原则,(一)权利代位,3,.,保险人取得代位追偿权的方式,权益取得的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法定方式,即权益的取得无须经过任何人的确认;二是约定方式,即权益的取得必须经过当事人的磋商、确认。我国保险法第45条的规定属于此种方式。,虽然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即依法取得代位追偿权,但由于代位追偿权是被保险人转移其债权的结果,因此,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债的关系如何,对保险人能否顺利履行和实现其代位追偿权是至关重要的。所以,法律对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权所应承担的责任作了规定,如我国保险法第46条的规定。,Company Logo,第五节,代位追偿原则,(一)权利代位,4,.,代位追偿的对象及其限制,保险代位追偿的对象为对保险事故的发生和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第三者,它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通常保险人在如下情况赔偿被保险人损失后,依法取得对第三者的代位追偿权:,(1)第三者对被保险人的侵权行为,导致保险标的遭受保险损失,依法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第三者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根据合同的约定,第三者应对保险标的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3)第三者不当得利行为,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依法应 承担赔偿责任。,(4)其他依据法律规定,第三者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如共同海损的受益人对共同海损负有分摊损失的责任。,Company Logo,第五节,代位追偿原则,(二)物上代位,物上代位: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赔付后,依法取得该项标的的所有权。,1,.,物上代位产生的基础,物上代位通常产生于对保险标的作推定全损的处理。,所谓推定全损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尚未达到完全损毁或完全灭失的状态,但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者修复和施救费用将超过保险价值;或者失踪达一定时间,保险人按照全损处理的一种推定性的损失。,由于推定全损是保险标的并未完全损毁或灭失,即还有残值,而失踪可能是被他人非法占有并非物质上的灭失,日后或许能够得到索还,所以保险人在按全损支付保险赔款后,理应取得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否则被保险人就可能由此而获得额外的利益。,Company Logo,第五节,代位追偿原则,(二)物上代位,2,.,物上代位权的取得,保险人物上代位权的取得是通过委付。所谓委付是指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赔付的行为。委付是一种放弃物权的法律行为,在海上保险中经常采用。,委付的成立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1)委付必须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2)委付应就保险标的的全部。,(3)委付不得附有条件。,(4)委付必须经过保险人的同意。,Company Logo,第五节,代位追偿原则,(二)物上代位,3,.,保险人在物上代位中的权益范围,由于保险标的的保障程度不同,保险人在物上代位中所享有的权益也有所不同。,我国保险法第44条的规定表明:,在足额保险中,保险人按保险金额支付保险赔偿金后,即取得对保险标的的全部所有权。,保险人在处理标的物时所获得的利益如果超过所支付的赔偿金额,,超过,部分归保险人所有;如有对第三者损害赔偿请求权,索赔金额,超过,其支付的保险赔偿金额,也同样,归保险人所有,。,在,不足额保险中,,保险人只能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标的的部分权利。由于保险标的的不可分性,所以保险人在依法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后,通常将该部分权利作价折给被保险人,并在保险赔偿金中作相应的扣除。,Company Logo,第五节,代位追偿原则,三、代位追偿原则不适用于人身保险,代位追偿原则是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无法估价的人的生命和身体机能,因而不存在由于第三者的赔偿而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获得额外利益的问题,所以,如果发生第三者侵权行为导致的人身伤害,被保险人可以获得多方面的赔偿而无需权益转让,保险人也无权代位追偿。,Company Logo,第六节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一、重复保险分摊原则的含义,重复保险分摊原则是指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各保险人应采取适当的分摊方法分配赔偿责任,使被保险人既能得到充分的补偿,又不会超过其实际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时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投保同一危险,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重复保险分摊原则也是,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同样也只适用于财产保险等补偿性保险合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Company Logo,第五节,代位追偿原则,一、重复保险分摊原则的含义,重复保险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同一保险标的及同一保险利益;,2,.,同一保险期间;,3,.,同一保险危险;,4,.,与数个保险人订立数个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重复保险原则上是不允许的,但事实上却是存在着。其原因通常是由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疏忽,或者为求得更大的安全感,当然也有为谋取超额赔款而故意进行重复保险。对于重复保险,各国保险立法都规定,投保人有义务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告知各保险人,我国保险法第41条也有此规定。,Company Logo,第五节,代位追偿原则,二、重复保险的分摊方式,1,.,比例责任分摊方式,我国采用,即各保险人按其所承保的保险金额与总保险金额的比例分摊保,险赔偿责任。其计算公式为:,各保险人承担的赔款,=,损失金额该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各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总和,2,.,限额责任分摊方式,即以在没有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各保险人依其承保的保险金额而应负的赔偿限额与各保险人应负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其计算公式为:,各保险人承担的赔款=,损失金额该保险人的赔偿限额/各保险人赔偿限额总和,3,.,顺序责任分摊方式,即由先出单的保险人首先负责赔偿,后出单的保险人只有在承保的标的损失超过前一保险人承保的保额时,才依次承担超出的部分。,Company Logo,小结: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合同成立的基础:最大诚信原则,确定保险赔付责任的原则:近因原则,保险合同的最重要原则:补偿性原则,补偿性原则的派生原则:代位求偿和重复保险原则,Company Logo,案例分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上海翰汶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上诉案,Company Logo,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太保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翰汶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翰汶公司”),2006,年,1,月,27,日,太保公司与案外人上海纺通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纺通公司”)签订,财产保险一切险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为纺通公司,保险标的物是其仓储保管的所有货物,存放地有,15,个,包括其向翰汶公司租借的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华申路,215,号的仓库,保险金额为人民币,31,260,000,元,责任范围为保险财产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同年,4,月,3,日,上述仓库发生火灾,导致纺通公司存放在该仓库的棉花被烧毁。经上海市消防部门认定,起火原因系因其他公司卸货入库过程中遗留火种引起燃烧并扩大成灾。经保险公估机构认定,火灾损失额为人民币,5,517,399.21,元,公估费为人民币,118,270.61,元。同年,9,月,4,日,太保公司依照合同向纺通公司支付上述赔款。另查明,上述受损棉花的货主是案外人上海中纺物产发展有限公司,纺通公司依照仓储物流服务合同占有并保管上述棉花。此后,因太保公司向翰汶公司主张保险代位求偿权遭拒,遂涉讼。,太保公司诉称,案外人纺通公司对保险标的物即棉花具有保险利益,该保险利益基于纺通公司对棉花的合法占有和保管行为而产生,故太保公司依据保险合同向纺通公司理赔,于法有据。鉴于翰汶公司与纺通公司具有仓储物流服务合同关系,故翰汶公司应依约对系争保险标的物履行妥善保管职责。现系争货物因火灾而受损,翰汶公司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故请求法院判令翰汶公司向太保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635,669.82,元。,翰汶公司辩称,纺通公司并非系争受损棉花的货主,也即不是系争财产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人,故纺通公司对系争保险标的物不存在应属所有权性质的保险利益,其与太保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一切险保险合同,无效。太保公司依据该合同向纺通公司支付保险赔款,于法无据,故太保公司在本案中亦无权主张保险代位求偿权,请求法院驳回太保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Company Logo,【,案例要旨,】,财产保险的投保人应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否则财产保险合同无效。但根据保险法及财产保险法理,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包括但不应局限于保险标的物所有权人的利益,即使投保人非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人,但其基于对保险标的物合法占有、使用等状态,亦可能对保险标的物具有保险利益。在财产保险纠纷审判实践中,法官应注意从保险利益的性质、作用和分类等角度,去审查和判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Company Logo,【,审判结论,】,一审判决:,太保公司要求翰汶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635,669.82,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二审判决:,一、撤销原审判决;,二、翰汶公司赔偿太保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635,669.82,元。,【,评析意见,】,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当投保人并非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人时,其是否可能对该保险标的物具有保险利益。笔者认为,财产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包括但不应局限于保险标的物所有权人的利益,这主要可由保险利益的性质、作用和种类得知。,Company Lo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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