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案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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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国际贸易实务案例(三),9/20/2024,1,1、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火虽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用拖轮将货船拖回新港修理,检修后重新驶往新加坡。事后调查,这次事件造成的损失有:1000箱货被火烧毁;600箱货由子灌水灭火受到损失,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拖船费用;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工资。从上述各项损失的性质来看,哪些属单独海损?哪些属共同海损?,9/20/2024,2,2、我按CIF条件向南美某国出口花生酥糖1000箱,投保一切险。由于货轮陈旧,航速太慢且沿线到处揽货,结果航行4个月才到达目的港。花生酥糖因受热时间过长而全部软化,难以销售。问这种货损保险公司是否负责赔偿?为什么?,9/20/2024,3,答:否。根据CIF条款中的“除外责任”第4点规定:“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9/20/2024,4,3、我某外贸企业与某国A商达成一项出口合同,支付条件为付款交单。见票后90天付款。当汇票及所附单据通过托收行寄抵进口。地代收行后,A商及时在汇票上履行了承兑手续。货抵目的港时,由于用货心切,A商出具信托收据向代收行借得单据,先行提货转售。汇票到期时,A商因经营不善,失去偿付能力。代收行以汇票付款人拒付为由通知托收行,并建议由我外贸企业径向A商索取货款。对此,你认为我外贸企业应如何处理?,9/20/2024,5,4、我出口企业收到国外开来的不可撤销信用证1份,由设在我国境内的某外资银行通知并加保兑。我出口企业在货物装运后,正拟将有关单据交银行议付时,忽接该外资银行通知,由于开证银行已宣布破产,该行不承担对该信用证的议付或付款责任,但可接受我出口公司委托向买方直接收取货款的业务。对此,你认为我方应如何处理为好?简述理由。,9/20/2024,6,5、我某外贸公司以CIF鹿特丹与外商成交出口一批货物,按发票金额110投保一切险及战争险。售货合同中的支付条款只简单填写“PaymentbyLc”(信用证方式支付)。国外来证条款中有如下文句“PaymentunderthisCreditwillbemadebyusonlyafterarrivalOfgoodsatRotterdam”(该证项下的款项在货到鹿特丹后由我行支付)。受益人在审证时来发现,因此未请对方修改删除。我某外贸公司在交单结汇时,银行也未提出异议。不幸60货物在运输途中被大火烧毁,船到目的港后开证行拒付全部货款。对此,应如何处理?为什么?,9/20/2024,7,本案例因对信用证中加列的条款有不同的解释,因而可能有二种不同的后果:,其一:开证行不能拒付。理由;(1)信用证规定的条件只是说明付款的时间;(2)货到港后,只要单证相符,不管货物好坏,开证行均应付款。,其二,开证行有权拒付。理由:(1)信用证加列的条款是开证行提出的前提条件,(2)货物途中受损,未能满足信用证中规定的条件。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必须严格审证,以免造成被动和损失。,9/20/2024,8,6、我国从国外进口一批家用电器,经检验,发现品质有严重缺陷。因买卖合同中没有订立索赔条款,所以,有人认为无法向外商提出索赔。你认为这种说法对吗?为什么?,9/20/2024,9,答:不对。合同没有订立索赔条款并不意味着当一方违约时,受损方就没有索赔的权利。因为买卖合同是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一方违反合同,没有按合同约定的品质规格交货,致使对方蒙受损失,受损方就可根据法律主张权利,要求违约方赔偿其经济损失,9/20/2024,10,7、我国某公司与新加坡一家公司以CIF新加坡的条件出口一批土产品,订约时,我国公司已知道该批货物要转销美国。该货物到新加坡后,立即转运美国。其后新加坡的买主凭美国商检机构签发的在美国检验的证明书,向我提出索赔。问,我国公司应如何对待美国的检验证书?为什么?,9/20/2024,11,答: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8条第(3)项规定:“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改运或买方须再发运货物,没有合理机会加以检验,而卖方在订立合同时早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改运或再发运的可能性,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新目的地后进行”。,根据上述规定,新加坡商人提交的美国检验证书应该是有效的。,9/20/2024,12,8、A国商人将从别国进口的初级产品转卖,向B国商人发盘,B国商人复电,接受发盘,同时要求提供产地证。两周后,A国商人收到B国商人开来的信用证,正准备按信用证规定发运货物,获商检机构通知,因该货非本国产品,不能签发产地证。经电请B国商人取消信用证中要求提供产地证的条款,遭到拒绝,于是引起争议。A国商人提出,其对提供产地证的要求从未表示同意,依法无此义务,而B国商人坚持A国商人有此义务。试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双方所在国均为缔约国)的规定,对此案作出裁决。,9/20/2024,13,答:A商违约,应当负责赔偿。,(1)A国与B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由于双方对公约的适用未作排除和保留,本案应按公约规定办理;(2)A商在收到B商对其发盘作出附加条件的接接受时,未提任何异议,即接受有效,A商应负有提供产地证的义务;(3)B商已根据其接受条件开立信用证,A商接受信用证后又未提出异议,并准备履行信用证的规定交货,后因商检机构不能出证,这与B商无关,构成A商违约。,9/20/2024,14,9、澳大利亚某商是与我来往多年的棉布商,某日寄来上衣一件,声称该上衣系我某出口合同项下所交染色棉布经其转销给某制衣厂制作成衣的样品,该上衣两袖的色泽有明显的不同,证明我所供货物品质有严重色差,不能使用。为此,要求将全部已缝制的成衣退回,并重新按合同规定的品质和数量交货。问我方应如何答复?并简述理由。,9/20/2024,15,答:此案与我无关,应当拒绝赔偿。理由:,(1)该商已将我交付的棉布转销制衣商,构成了对我货物的接受。凡已接受货物,买方就丧失了退货和要求交付替代货物的权利;,(2)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82条规定,买方如果不可能按实际收到货物的原状归还货物,他就丧失了宣告合同无效或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的权利。,9/20/2024,16,10、中国从阿根廷进口普通豆饼2万吨,交货期为8月底,拟转售欧洲。然而,4月份阿商原定的收购地点发生百年未见洪水,收购计划落空。阿商要求按不可抗力处理免除交货责任,问中方怎么办?,9/20/2024,17,答:(1)合同如无特殊约定,本合同应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阿均为公约缔约国);,(2)依公约有关规定,阿方发生的事件不构成不可抗力,因为事件的后果不是不可克服的。豆饼属种类货,可以替代,合同不要求特定的产地,阿商应从其它地区或国家购买货物交货,尤其是从发生洪水到交货尚着4个月时间可供阿方购货,(3)阿方如拒不履约,中方可在阿商交货时从国际市场上补进,然后向阿商索取差价和损害赔偿金。,9/20/2024,18,11、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履行合同,按惯例可免除一定的责任。1976年7月我国唐山发生地震,在此之前某外贸企业与日商订有三份煤炭出口合同,合同的商品名称分别为:“开滦煤”而且没有存货、“在某堆场存放的开滦煤”,“中国煤”。试就以上情况分别说明我如何向日方提出免责要求。,9/20/2024,19,答:第一个合同,开滦煤矿区被毁,无煤可产,可要求解约免除全部交货义务;第二个合同,存放在某堆场的开滦煤,未受地震破坏,但交通受阻,可要求推迟交货时间,第三个合同,因未指定产地,应以其他产地的煤交付,原则上不能要求免责。,9/20/2024,20,12、我方发盘有效期至5月5日,对方接受电报的交发时间是5月3日,但情况表明该电报在传递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以致使我方收到时过期,对此,我方应如何处理?,9/20/2024,21,答;这是一种在有效期内交发的接受通知,在正常情况下本来可以按期送达,但因出现异常情况导致接受迟到,对此,原则上应视为有效,但如发盘人毫不迟延地通知受盘人,他认为发盘已经失效,也可按接受无效处理。据此,我方可酌情处理,于接到之日可以回电确认,也可不予回复,合同依法成立,如我方不同意成立合同,则应毫不迟延地回电拒绝,或通知对方我方认为发盘已经失效。,9/20/2024,22,13、我某外贸公司与美国的一家客户洽谈一笔交易。我方在2005年4月7日以电报发盘,规定在4月12日前复到有效。对方在4月10日以电报表示接受。我方在14日才收到该项复电。业务员因其为逾期接受,应属无效,未予理睬。该货又售另一个客户。日后对方坚持合同已成立,要我发货。我方应如何处理,有何法律依据?,9/20/2024,23,答:合同成立,我方应按发盘所列条件交货。因为中国与美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本案当事人未排除,应按公约处理,美方按期作出接受,由于非正常原因,迟期送达,我方未及时提出异议,应为有效接受,双方合同成立。,9/20/2024,24,14、我方A公司向美国旧金山B公司发盘某商品100公吨,每公吨2400美元CIF旧金山,写明收到信用证后两个月内交货,以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限三天内答复。第二天收到B公司回电称:“Acceptyouroffershipmentimmediately”(接受你发盘,立即装运),A公司未作答复,又过两天B公司由旧金山花旗银行开来即期信用证,注明“shipmentimmediately”,当时该货国际市场价格上涨20,A公司拒绝交货,并立即退回信用证,试问这种做法有无道理?有何依据?,9/20/2024,25,笞:A公司做得有理。因为B公司的接受中改变了交货时间,构成对发盘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实为还盘。A公司未答复,应视为对B公司的还盘未表示接受,双方合同不能成立,A公司有权退证。,9/20/2024,26,15、我某外贸企业向国外询购某商品,不久接到外商3月20日的发盘,有效期至3月26日。我方于3月22日电复:“如能把单价降低5美元,可以接受。”对方没有反应。后因用货部门要货心切,又鉴于该商品行市看涨,我方随即于3月25日又去电表示同意对方3月20日发盘所提的各项条件。试分析,此项交易是否达成?理由何在?,9/20/2024,27,16、我某出口公司于2月1日向美商报出某农产品,在发盘中除列明各项必要条件外,还表示;“Packinginsoundbags”。在发盘有效期内美商复电称:“Refertoyourtelexfirstaccepted,packinginnewbags”。我方收到上述复电后,即着手备货。数日后,该农产品国际市场价格猛跌,美商来电称:“我方对包装条件做了变更,你方未确认,合同并未成立。”而我出口公司则坚持合同已经成立,于是双方对此发生争执。你认为,此案应如何处理?试简述理由。,9/20/2024,28,答:处理本案应从下述几点着眼,考虑具体措施:,(1)中、美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在该笔业务的来往电传中均未排除公约的适用。据此,双方当事人理应受公约中有关条款的约束;,(2)按公约第19条(2)款的规定,对发盘表示接受而对发盘内容做非实质性改变时,除发盘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通知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接受。如发盘人不做出这种反对,合同条件就以该项发盘的条件以及接受通知内所载的更改为准;,(3)根据公约第19条(3)款的规定,包装的改变不属于实质性改变;,(4)合同应按“装入新袋”的条件成立,,(5)综上所述,美商复电已构成接受,合同成立。如美商拒不履约,我方自应按公约的有关规定向美商提赔。,9/20/2024,29,17、我出口企业对意大利某商发盘限10日复到有效。9日意商用电报通知我方接受该发盘,由于电报局传递延误,我方于11日上午才收到对方的接受通知。而我方在收到接受通知前已获悉市场价格已上涨。对此,我方应如何处理?,9/20/2024,30,答:中国与意大利均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该案双方洽谈过程中,对公约的适用均未排除或作出任何保留,因此,双方当事人均应受公约约束。按公约规定,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传送到发盘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接受具有接受效力,除非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盘人,他认为该发盘已经失效。据此,我方于11日收到意商的接受电报属因传递延误而造成的“逾期接受”。因此,如我方不能同意此项交易,应即复电通知对方;我方原发盘已经失效。如我方鉴于其他原因,愿按原发盘达成交易,订立合同,可回电确认,也可不予答复,予以默认。,9/20/2024,31,18、我出口企业于6月1日向英商发盘供应某商品,限6月7日复到有效。6月2日收到英商电传表示接受,但提出必须降价5。我正研究如何答复时,由子该商品的国际市场发生对英商有利的变化,该商又于6月5日来电传表示,无条件接受我方6月1日的发盘。试问我方应如何处理?为什么?,9/20/2024,32,19、北京一家公司向巴黎一家公司发盘,其中规定有效期到3月。10日为止。该发盘是3月1日以特快专递寄出的,3月2日北京公司发现发盘不妥,当天即用电传通知巴黎公司宣告撤回该项发盘,问这样做是否可以?发盘是否可以撤回?根据是什么?,9/20/2024,33,答,可以。该发盘可以撤回。其根据有:,(1)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一项发价,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发价,亦可以撤回,只要撤回通知于发价送达被发价人之前或同时送达被发价人即可。,(2)中、法均为公约缔约国,适用公约。,(3)上述发盘就是属于公约规定的“不可撤销的发价”中的一种,只要它尚未送达被发价人之前,是可以撤回的。3月1日的特快专递件,3月2日不可能送达巴黎公司,故3月2日发出的电传撤回通知能早于该发价到达被发价人。,9/20/2024,34,20、我某公司向外国某商进口一批钢材,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信用证。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即向该商议付货款,随后中国银行对议付行作了偿付。我方在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不符合同,因而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开证行拒绝。你认为开证行这样做是否有理,9/20/2024,35,21、我某外贸企业向国外一新客户订购一批初级产品,按CFR中国某港口,即期信用证付款条件达成交易,合同规定由卖方以程租船方式将货物运交我方。我开证银行也凭国外议付行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付了款,但装运船只一直未到达目的港,后经多方查询,发现承运人原是一家小公司,而且在船舶启航后不久已宣告倒闭,承运船舶是一条旧船,船、货均告失踪,此系卖方与船方互相勾结进行诈骗,导致我方蒙受重大损失。试分析,我方应从中吸取哪些教训?,9/20/2024,36,答:我方应从中吸取以下主要教训:,(1)做进口业务时,客户资信如何事关重大,因按信用证支付时,开证行仅凭单据议付。与新客户做大宗买卖,更应对对方的资信做深入的调查了解,以防上当受骗。,(2)CFR条件是卖方租船,买方办理保险,对买方来说有一定风险。因此,对于大宗初级产品的进口交易,在正常情况下应争取按FOB条件成交,必要时可指定装运船只的船名或所属的船公司,以减少风险。,9/20/2024,37,22、我某外贸企业与某国A商达成一项出口合同,付款条件为付款交单见票后45天付款。当汇票及所附单据通过托收行寄抵进口地代收行后,A商及时在汇票上履行了承兑手续。货抵目的港时,由于用货心切,A商出具信托收据向代收行借得单据,笨行提货转售。汇票到期时,A商因经营不善,失去偿付能力。代收行以汇票付款人拒付为由通知托收行,并建议由我外贸企业径向A商索取货款。对此,你认为我外贸企业应如何处理?,9/20/2024,38,23、我外贸E公司以FOB中国口岸价与香港W公司成交钢材一批,港商即转手以CFR釜山价售给韩国H公司。港商来证价格为FOB中国口岸,要求货运釜山,并在提单表明“FreightPrepaid”(运费预付),试分析港商为什么这样做?我们应如何处理?,9/20/2024,39,答;港商是为了简化向韩商的交货手续或企图将运费转嫁给出口方。若运至釜山的运费由港商负担可以接受。具体做法可采取,港商将运费汇交我公司。,或在信用证内加列允许受益人超支运费条款;由港商将运费迳付船公司,并从船公司得到确认后,我方照办。,9/20/2024,40,24、我某出口公司与外商就某商品按CIF、即期信用证付款条件达成一项数量较大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11月装运,但未规定具体开证日期,后因该商品市场价格趋降,外商便拖延开证。我方为防止延误装运期,从10月中旬起即多次电催开证,终于使该商在11月16日开来了信用证。但由于该商品开证太晚,使我方安排装运发生困难,遂要求对方对信用证的装运期和议付有效期进行修改,分别推迟一个月。但外商拒不同意,并以我方未能按期装运为由单方面宣布解除合同,我方也就此作罢。试分析我方如此处理是否适当,应从中吸取哪些教训?,9/20/2024,41,答:我方处理不恰当。应吸取的教训有:,(1)在合同中未规定信用证开到日期不妥;,(2)按惯例即使合同未规定开证期限,买方也应于装运月前开到信用证,买方未及时开到信用证,我方应保留索赔权;,(3)对于外商以我方未能按时装运为由,单方面宣布解除合同,我方不能就此作罢。,9/20/202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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