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CH2保险原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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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保险学,第二章:保险的基本原则,1,保险的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2,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一、什么是最大诚信?,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决策的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3,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4,为什么需要最大诚信?,要求保险人遵守最大诚信的理由,保险不是实体商品,而是对未来某项作为的承诺。,保险费由保险人所定,费率是否合理不是一般被保险人能了解的。,保险契约由保险人单方拟定,且内容不是一般被保险人能了解。,要求投保人或被保人遵守最大诚信的理由,保险人核保依赖于投保人所提供的数据,如数据不实对保险人及其它保户将不公平。,5,二、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而言,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告知和保证。,(一)告知,告知是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向保险人陈述,以便让保险人判断是否接受承保或以什么条件承保。,6,告知包括口头和书面的陈述。,告知的立法形式,国际上主要有两种:一是无限告知。二是询问回答告知,我国保险法第17条的规定就属此种。,7,无限告知:,又称客观告知,如法律或保险人对告知的内容没有确定性的规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将所有保险标的的危险状况及相关重要事实如实全部告知给保险人。,8,告知不仅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把,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告知保险人;而且要求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保险标的的危险情况发生变化,,也应及时告知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向保险人索赔时,应,如实申报保险标的受损情况,,提供各项有关损失的真实资料和证明。,9,二、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二)保证,所谓保证,是指保险人在签发保险单或承担保险责任之前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作出的承诺或确认。,1.根据保证事项是否已存在可分为确认保证与承诺保证,2.根据保证存在的形式可分为明示保证与默示保证,10,确认保证事项涉及过去与现在,它是投保人对过去或现在某一特定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承诺保证是指投保人对将来某一特定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其保证事项涉及现在与将来,但不包括过去,11,明示保证通常用文字或书面形式载于保险合同中,成为保险合同的条款,默示保证则是指一些重要保证并未在保单中订明,但却为订约双方在订约时都清楚并遵守的一些通行的准则,12,关于默示保证,默示保证实际上是法庭判例影响的结果,也是某行业习惯的合法化,默示保证与明示保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默示保证在海上保险中运用较多,海上保险的默示保证一般有三项:即船舶的适航、适货保证;不改变航道的保证;航行合法的保证,13,保证与告知的区别,告知强调的是,诚实,,对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如实申报;而保证则强调,守信,,恪守诺言,言行一致,承诺的事项与事实一致。所以,保证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比告知,更为严格,。,此外,告知的目的在于使保险人能够,正确估计,其所承担的危险;而保证则在于,控制危险,,减少危险事故的发生。,14,三、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一),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1.在保险实务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情形主要有:,(1)由于,疏忽,而未告知,或者对重要事实误认为不重要而未告知。,(2),误告,,指由于对重要事实认识的局限,包括不知道、了解不全面或不准确而导致误告,但并非故意欺骗。,(3),隐瞒,,即明知某些事实会影响保险人承保的决定或承保的条件而故意不告知。,(4),欺诈,,即怀有不良的企图,捏造事实,故意作不实告知。,15,2.,投保方,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若在保险人解约之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可不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同时也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行为是因过失、疏忽而致,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对在合同解除之前发生保险事故所致损失,不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当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危险增加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并对由此而致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16,投保方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编造虚假证明、资料、事故原因、夸大损失、保险人,对弄虚作假部分不承担赔付义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情况下,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承担保险赔付责任,17,3.,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的表现,未尽“责任免除条款”明确说明的义务,保险人在保险业务活动中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欺骗投保方,拒不履行保险赔付义务,阻碍投保方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诱导投保方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承诺给投保方以非法保险费回扣或其他利益,18,4.,保险人,未尽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未履行责任免除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该责任免除条款无效,保险人如果在保险业务活动中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欺骗投保方,或者拒不履行保险赔付义务,或者阻碍投保方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投保方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承诺给投保方以非法保险费回扣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金融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并处以1万以下的罚款,19,(二),违反保证义务,的法律后果,由于保险约定保证的事项均为重要事项,是订立保险合同的条件和基础,因而各国立法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遵守保证事项的要求极为严格,凡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不论其是否有过失,亦不论是否对保险人造成损害,保险人均有权解除合同,不予承担责任,。,20,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保险责任,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在某种情况下,违反保证条件只部分地损害了保险人的利益,保险人只应,就违反保证部分拒绝承担履行赔偿义务,被保险人破坏保证而使合同无效时,,除人寿保险以外,保险人无须退还保费,21,2.保险人不得以被保险人破坏保证为由使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的几种情况,因环境变化使被保险人无法履行保证事项,因国家法律、法令、行政规定等变更,使被保险人不能履行保证事项,或履行保证事项就会违法时,被保险方破坏保证由保险人事先弃权所致,或保险人发现破坏保证仍保持沉默,亦视为弃权,22,案例分析,梅艳芳:隐瞒实情遭拒赔 千万保金付东流,演艺人员在其演艺生涯高峰时期,也是演艺收入的高峰时期而买下各种保险,是海外演艺人员的通常所为。一是为防不测,二是为未来收入锐减时或年老退休后能获得必要的保障。梅艳芳也不例外,在其演艺事业高峰时期的1990年前后,便买下了一份2000万港元的高额保险。,23,而最近据媒体报道:在2002年梅艳芳得知子宫颈长出肿瘤后,情况虽未致恶化,但受到姐姐梅爱芳死于子宫癌的影响,担心自己亦会步其后尘。顾家孝顺的梅艳芳为免母亲日后顿失依靠,便找了保险界朋友又买了一份保额高达1000万港元的保险,连同她事业如日中天时购买的那份2000万港元保额的保险,总保额达到3000万港元,梅艳芳已为梅妈日后的生活作出双重保障。,24,但在购买第二份保额1000万港元的保险时,梅艳芳可能顾虑自己的巨星身份,先前一直未将病情公开,治病亦在高度保密的情况下进行,所以怕患癌的秘密遭泄露而没有在保单上如实申报病情。但按照香港的保险条例,隐瞒重大病情投保,属于严重违例,因此,梅艳芳去世后,便传出保险公司拒赔1000万港元保险金的消息。,25,但据说,保险公司将当初梅艳芳为这张保单而每月供款过万的保费发还给了梅妈,而不是一味拒赔并且不退还保险费。这多少也反映出保险公司谅解梅艳芳未如实申报病情的苦衷,当然理赔1000万港元是绝无可能,并不因为是天后级的大姐大而法外施恩,。,26,四、,弃权与禁止反言,(一)弃权,弃权是指保险人,放弃,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或保证条款而产生的,解约权或抗辩权,,保险人一旦弃权,则不得重新主张该项权利。,27,构成保险人的弃权必须具备两个条件:,首先,保险人必须知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违反告知义务或保证条款的情形,因而享有合同解除权或抗辩权。,其次,保险人必须有,弃权的意思表示,,包括,明示表示和默示表示,。,28,视为默示弃权:,1.投保人未按期缴纳保险费,保险人仍然,收受投保人逾期交付的保险费,。,2.被保险人违反防灾减损义务,保险人在,已知该事实的情况下并没有解除保险合同,而是指示被保险人采取必要的防灾减损措施,。,29,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应于约定或法定的时间内通知保险人。但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逾期通知而保险人仍接受,,可视为保险人对逾期通知抗辩权的放弃。,4.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保险标的危险增加,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者请求增加保险费,当,保险人请求增加保险费或者继续收取保险费,时,则视为保险人放弃合同的解除权。,30,(二)禁止反言,禁止反言是指保险人明知有影响保险合同效力的因素或者事实存在,却以其言辞或行为误导不知情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相信保险合同无瑕疵,则保险人,不得,再以该因素或者事实的存在对保险合同的效力,提出抗辩,,即禁止保险人反言。,禁止反言以欺诈或者致人误解的行为为基础,本质上属于侵权行为。,31,保险人有如下情形之一,在诉讼中将被禁止反言,1.保险人明知订立的保险合同有违背条件、无效、失效或其他可解除的原因,仍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并收取保险费。,2.保险代理人就投保申请书及保险单上的条款作,错误的解释,,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信以为真而进行投保。,32,3.保险代理人代替投保人填写投保申请书时,为使投保申请内容易被保险人接受,,故意将不实的事项填入投保申请书,,或,隐瞒某些事项,,而投保人在保险单上签名时不知其虚伪。,4.保险人代理人表示已按照被保险人的请求完成应当由保险人完成的某一行为,而,事实上并未实施,,如保险单的批注、同意等,致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相信已完成。,33,案例分析1,2000年8月26日马鞍山某妇女投保一险种,保额2 万元,重疾双倍赔偿,保险期为终身,免责期180天。次年2月19日就医,2月28日确诊患癌。,备注:公司有一内部规定“对180 天免责期界定问题的批复” ,未传达业务员。,34,案例分析2,案例:1996年上海郊县有一农村妇女因患高血压休息在家,8月投保保险金额为20万元、期限20年的人寿保险,投保时隐瞒了病情。1997年2月该妇女高血压病情发作,不幸去世。被保险人的丈夫作为家属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问保险公司是否履行给付责任,?,35,分析:因为投保人在投保时隐瞒了病情,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因此,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36,案例分析3,案例:某银行向保险公司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24小时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后银行被窃,经调查某日24小时内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37,分析:因为违反保证的后果是严格的,只要违反保证条款,不论这种违反行为是否给保险人造成损害,也不管是否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保险人均可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在本案例中,银行在投保时保证24小时都有警卫值班,但某日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不论警卫不在岗与银行被窃是否有因果关系,保险公司都不承担赔偿责任。,38,案例分析4,说明义务的履行方式研究,39,1998,年,1,月,7,日,辽宁省大连经济开发区某经贸公司的一辆奔驰轿车,在行使过程中起火烧毁,随后被保险人向承保的保险公司索赔,120,万元人民币。但是经过调查,保险公司指出事故是因自燃引起,而自燃是机动车辆保险基本险的责任免除事项,被保险人又未投保附加“自燃”险,故保险公司拒赔。,40,而经贸公司认为,当初投保车辆意外灭失险时,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并未告知因车辆自燃导致灭失的情况保险公司不赔,而且也未提醒其加保附加“自燃”险,所以保单背面的免责条款对其不生效,双方争执不下,经贸公司遂向法院起诉。,41,各家看法,观点一,:,事故属于免责范围,保险公司不必赔偿。,42,观点二:,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故而无效,保险公司应履行赔偿责任。,43,本案分析,保险公司业务员未告诉被保险人因车辆自燃导致灭失的保险公司不赔,而且也未提醒其加保附加“自燃”险,违背了法律要求的明确说明义务。投保人收下保险单并不表示就同意了保险单中的责任条款,保险人必须向投保人“明确说明”责任免除条款。,44,案例分析5,人身保险中的如实告知义务,45,相关案例,1998年4月,某厂48岁的机关干部龙某因患肝癌住院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其家属因害怕龙某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9月,龙某经邻居张某推荐,与其一同到保险公司办理简易人身保险(甲种),在填写投保单时,“健康状况”一栏未填,保险公司的承办人也未按规定对此进行核实就准予投保。龙某拿到保险单后,每月如约按期交纳保险费。,46,1999年6月,龙某肝癌复发,经多次治疗无效而于7月8日死亡。龙某之妻以指定受益人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的有关证明时发现,龙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手术,于是以其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龙妻以丈夫不知自己身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47,各家看法,观点一:,龙某未填写保单中的“健康状况”一栏,已构成对如实告知义务的违反。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拒付保险金。,48,观点二,:,如实告知仅要求对自己知悉的事项予以告知,而龙某不知道自己患有肝癌,因而在填写保单时对此未说明,不构成对告知的违反,保险公司该给付保险金。,49,本案分析,本案中龙某确未填写“健康状况”一栏,已经构成对如实告知义务的违反,但由于保险人自身的过错(未予核保),免除了对投保人告知义务的责任,故虽然龙某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该合同仍然有效,保险公司仍应向指定受益人给付保险金。,50,第二节保险利益原则,一、什么是保险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特别注意:保险利益建立在保险标的之上,但并非保险标的本身,是一种,经济利益关系,51,二、保险利益的性质,1.是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标的呢?,2.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对同一标的有多方面的保险利益,可就不同的保险利益签订不同的保险合同,对多个保险标的具有同一保险利益,可订立一个保险合同,3.并非保险合同的利益,体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间存在的利益关系,关系在合同签订前已存在,保险合同的利益指因保险合同生效后取得的利益(保险权益),由受益人享有,也可转让,52,三、为什么规定保险利益原则,避免赌博行为,保险与赌博的最大区别,就是保险有保险利益的要求,没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就是赌博。,防止道德危险,限制保险补偿的程度,保险人按保险利益确定是否承保和保险额度及赔付,53,四、保险利益确定的条件,1.合法,保险法第11条的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2.客观存在且,确定,3.,经济,货币衡量,54,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确定的利益,所谓确定的利益,包括既得利益(如因对某财产具有所有权而产生的利益)和预期利益(如产品销售商对产品的预期利润等)。,这种利益必须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仅凭主观臆断、推断就可以得到的。,55,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经济上的利益,当保险事故发生并造成损失时,保险人才可能据以赔偿。某些物品,如聘书、借据等对持有人虽然具有一定利益,但是因为无法用货币来表现其价值,因此也难以构成保险利益。,56,合法的利益、确定的利益、经济上的利益,三者是保险利益的构成条件,缺一不可。只有,同时满足,这三个条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才具有真正的保险利益,签订的保险合同才可能有效。,57,案例分析1,1996年10月,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委托一家钢材公司向某五金制品公司(以下简称五金公司)出售10000吨钢材,在交易中卖方使用钢材公司的名义。合同约定货物于1996年11月在远东港口装运,卸货港为中国汕头,货物由买方投保。根据该合同,五金公司就合同项下向保险公司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海运货物平安险,并支付了保险费。保险人签发了保险单。,58,案例分析,1996年12月30日,买卖合同项下的货物在俄罗斯一港口装货完毕,承运人签发了两套提单。1997年1月8日,承运上述货物的船舶在开往汕头港途中因货舱进水而沉没,货物也因此全损。五金公司向保险人索赔遭到拒绝,因此于1997年7月向某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及利息。,59,被告在诉讼中辩称,五金公司并非核定的经营钢材进口的公司,也没有申请领取进口许可证,其进口钢材的行为不合法。因此原告没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应自始无效,原告无权请求保险赔偿。法院在审理中查明,五金公司不是核定经营进出口钢材的企业;贸易公司、五金公司没有向法院出示案件所涉的钢材进口许可证,因此认定原告没有保险利益,并驳回原告诉讼请求。,60,原告于是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终审判决认定:本案所涉保险标的进口钢材属于核定公司或者申请领取进口许可证后方可进口经营的产品。五金公司并非核定的经营钢材进口的公司,也没有申请领取进口许可证,因此其进口钢材的行为不合法。,61,五金公司对其非法进口的钢材不能享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因此无保险利益可言。五金公司以其非法进口的钢材为保险标的与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依法应当被确认为无效。被保险人无权依据该无效保险合同向保险人索赔。法院终审判决驳回被保险人的诉讼请求。,62,启示,投保人在与保险人缔结保险合同时,首先应该检查自己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如上文所述,投保人对保险标的首先应该具有合法利益。这是成立保险利益的前提条件。,63,五、各类保险的保险利益,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与保证保险,64,(一)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投保人对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各种财产权及有关利益具有保险利益,现有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财产已享有且继续可享有的利益。,预期利益,:,是因财产的现有利益而存在确实可得的依法律或合同产生的未来一定时期的利益。,责任利益,:,是被保险人因其对第三者的民事损害行为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因而,因承担赔偿责任而支付赔偿金额和其他费用的人具有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合同利益,:,是基于有效合同而产生的保险利益。,65,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财产所有权,财产经营权、使用权,财产抵押权、留置权,财产的承运权、保管权,66,(二)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间的利益关系,自己的身体或生命:,家人亲友(亲属血缘关系),赡养、收养等法定义务的人,经济利益关系人(雇佣关系、债权债务关系等),67,为他人投保人身保险,保险利益有严格的限制规定。,主要包括:血缘、婚姻及抚养关系。因根据伦理观点,一般不会出现道德风险,并相互间具有法律规定的抚养或赡养责任;债权债务关系;业务关系。,68,保险利益的确定,英美法系国家:,利益主义原则,大陆法系国家:,同意主义原则,(被保险人同意),利益加同意原则(我国采用),69,我国保险法规定,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70,(三)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公众责任险,商场电梯摔死幼儿案,产品责任险,职业责任险,出租车,雇主责任险,有无保姆险?,71,公众责任险:各种固定场所的所有人、管理人对因固定场所的缺陷或管理上的过失及其他意外事件导致顾客、观众等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具有保险利益。,72,案例分析2,2004年2月23日19:20分左右,某小区业主开车驶入停车场入口时,车场值班员走出岗亭拔起地桩打开道闸,正在办理车辆放行手续时,一业主小孩(3 岁)在保姆的带领下从岗亭经过,保姆未能妥善照顾小孩,小孩突然跑进岗亭按动了道闸的控制按钮,道闸突然放下,将正在驶入小车前挡风玻璃砸伤。事后处理过程中物业公司为了减少小孩家长(小区业主)的损失,隐瞒事实向保险公司理赔(注:该物业小区办理了物业管理公众责任险)。,73,分析:,1、,物业管理作为一个高风险行业,各项业务涉及面多、人广,直接涉及人身和财产安全,同时繁杂、多样,受环境影响大,处于随时随地的动态之中,可控性低,涉及的对象(人和不动产)都是金额巨大的标的物,但同时物业管理又是一个微利行业,物业公司多保本甚至亏损经营,合理的风险转移是必不可少的,物业管理公共责任险也就应运而生。,74,2、在现实工作中,个别物业公司在购买物业管理公共责任险后,出现思想麻痹,认为公司面临的的经济赔偿风险找到了转移通道 ,物业公司从此可以高枕无忧,从而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出现松懈。,其实,购买保险,转嫁的仅仅是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并不会承担管理品质下降、 客户满意度下降的后果,物业公司仍然必须承担自己的管理责任,承担客户抱怨甚至流失的后果,长此以往,物业公司也只能被市场抛弃。,75,更有甚者出现在现实操作中为了取悦客户,不坚持原则、对保险公司隐瞒事实真相的违规操作,物业公司此种行为属于违约行为(物业公司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合同),不但有可能面临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公司荣誉受到伤害的风险,若达到一定数额,符合一定条件,公司及法人代表要承担相应罚金甚至刑事责任。,76,3 、,从维系客户关系角度来看,良好的客户关系是建立在专业、优质的服务基础之上的,本案中的做法其实并不利于物业公司与业主维持良好的客户关系,反而可能会给日后处理类似问题带来困难。同时,为维护业主不当利益,却损害合作伙伴的合法权益,也与公司一直强调的诚信、尊重顾客、尊重合作伙伴的原则不符。,77,产品责任险:,制造商、销售商、修理商因其制造、销售、修理的产品有缺陷对用户或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具有保险利益。,78,哪些人更该买职业责任险,职业责任就是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依法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职业技术人员在履行自己的职责的过程中,往往因为疏忽、遗漏、过失等行为而造成与之打交道的人的损失或伤害,从而产生职业责任。,79,例如:,医生在给病人治疗过程中出现诊断错误、手术错误或用药错误等导致医疗责任事故;,建筑设计师由于设计错误,使承建方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损失;,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如会计师、律师、美容师等,都面临各自的职业责任风险。,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中,损害赔偿的责任事故是不可绝对避免的。,80,职业责任保险是指由从事各种专业技术工作的单位和技术人员投保并缴纳保险费,保险人承诺对技术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因疏忽或过失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保险。,在国外,又称为职业赔偿保险或业务过失责任保险。,81,职业一:法律从业人员,在我国,法律从业人员主要包括公、检、法三家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由于长期与违法行为打交道,法律工作人员诉讼中不免可能遭遇人身威胁、人身伤害等意外。心理和身体都可能遭到损害。,82,职业二:媒体从业人员,无论是战地报道,还是日常报道,媒体从业人员很可能遭遇意料之外的人身伤害。目前,中国的媒体从业人员也经常在进行敏感报道时遭遇阻挠、打骂、人身威胁、毁损设备等意外。而且,在报道中,还可能遭遇由于报道引起的法律诉讼,有些的赔偿金额已经高达数百万元。这对于新闻媒体,还是从业人员都是难以承担的。,83,然而,目前中国新闻行业的现状是,新闻媒体没有为从业人员购买常规保险的惯例。日常媒体工作人员遭遇损害时只能依靠本身的人身意外保险来保障。但是,对于外派记者尤其是战地记者,各个媒体已经开始重视保险这方面了。,84,职业三:金融从业人员,随着会计师事务所因疏失导致破产的新闻频发,会计师职业的风险性也体现出来。除了会计师以外,其他金融从业人员也面临相同的问题。例如,银行信贷员工遭遇信贷回收风险等。,85,职业四:医疗美容从业人员,医疗事故一直是医生绕不过的坎儿。一旦发生医疗事故,医生和患者的纠纷很难解决,对医生来说,轻则会损失一笔赔偿费,重则会官司缠身、身败名裂。,美容业技术性强,风险高、美容师在执业过程中因任何失误导致的美容失败,都会给接受美容服务的人带来心理和生理上的伤害,有些伤害可能是不可治愈的。,86,雇主责任险,:,雇主对雇员在受雇期间因从事与职业有关的工作而患职业病或伤、残、死亡等依法应承担医药费、工伤补贴、家属抚恤责任的具有保险利益。,87,“保姆险”首现无锡,国际金融报(2004年09月15日第十二版),家政服务业盼望已久的“保姆险”近日在无锡推出。无锡人保财产险公司负责人介绍,新近推出的系列保险把家政服务中面临的财产损失、意外伤害纳入保障范围,38元保费提供2.5万元保障。,88,近年来家政服务业面临着不少问题,如高层住宅的外墙清洁工作具有危险性、保姆发生意外、雇主家财产损失等。无锡人保推出的“家佣宝”保险,由雇主投保,把双方利益纳入保障范围。,89,请买份保姆险,2005年5月5日,家住龙华路的程先生、庄女士夫妇与来自湖北的王金兰签订了家政服务合同,请王照顾脑瘫的儿子程斌(化名)。5月24日,郑岩鹏因其母亲与程家认识,诱骗王金兰打开房门。,郑入室翻动财物时,王上前阻止,被郑用羊角榔头猛击头部数下。随后,郑将王与程斌捆绑后拖入厨房,并打开煤气开关后逃离。王被击打后死亡,程斌经医院抢救获救。,郑岩鹏随后被警方擒获,并被处以死刑。,90,被害人的家属深知郑岩鹏无力作出经济上的补偿,遂将雇佣保姆的东家告上法庭,要求由东家承担相关损失。,程先生夫妇在法庭上提出自己的观点,他们已经垫付了2万余元的医疗费用;加害王阿姨的郑岩鹏构成的是刑事犯罪,死者家属理应向郑岩鹏追加经济赔偿;最重要的是,他们与王阿姨之间所形成的是劳务合同关系并非雇佣关系,法律上规定,劳务合同中雇主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91,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选择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故做出下述判决:,东家程先生应赔偿被害人家属死亡赔偿金等各类经济损失1.6万余元。,92,启示,通过本案给雇主们一个深刻的启示:,第一,在雇佣家政服务人员时,雇主应当为他们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第二,为了维护自己与被雇佣人的合法权益,给保姆买上一份保险,无疑能够在维权过程中最大限度地保障被雇佣人的合法权益。,93,(四)信用与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是一种担保性质的保险,保险标的是信用行为,权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必须建立合同关系,存在经济上的利益关系,可分为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94,案例:雇员忠诚保证保险拒赔案,1998年初,广州一家合资公司策划在上海某百货商场举办护肤用品专柜特卖活动月。为组织好这次特卖活动,该公司通过某人才市场的招聘,雇佣了5名小姐担任此次活动的推销员。有一天,该公司急需将20箱护肤用品,价值五万多人民币的货物从公司驻沪办事处运往商场。,95,当时正值下午4时,公司专用送货车辆均已外出未归,活动现场又急等要货。为此,负责这次活动的业务员便安排推销员A叫一辆出租车送货,并再三吩咐其随车押货到指定的商场,同时联系商场专柜售货组派人在商场门口接货。但数小时过后,在商场门口接货的人员却始终未见随车押货的推销员A的踪影。,96,业务员根据公司提供的寻呼机号码与推销员A联系,可是一位回电话的男士声称是机主,却根本不认识业务员要找的推销员A。由于公司招聘资料只有推销员A的呼机号码及一般个人资料,该公司一时无法找到推销员A的下落。发现这批货物己遭不测后,该公司立即向当地派出所报了案。,97,公安刑警人员根据该公司提供的情况和资料,通过向有关寻呼台查询,结果发现推销员A提供的寻呼号码与实际机主身份不符,同时,推销员A在人才市场所留下的身份证及姓名、地址也有不少疑点。对于此案,公安部门虽然对所有的线索作了进一步的追查,但终究没有明确的结果。,该公司事后根据投保的雇员忠诚保证保险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98,保险公司接到受损公司的索赔申请后,立即向该公司的有关人员进行了调查取证,并根据保险单所列明的条款,要求被保险人提供雇佣推销员A对其受雇前情况进行查询所获得的证明资料。,99,但事实表明,该公司在雇佣推销员A时,未对其受雇前情况作必要的查询。由于被保险人在使用其雇员前,未通过必要的查询来防范其雇员在忠诚信用方面所潜在的风险,因此,保险公司依据保单条款对此案作出了拒赔的决定。,100,分析,雇员忠诚保证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受雇期间,因欺骗或不忠诚行为(贪污、挪用款项、伪造帐目、偷窃钱财等)而导致其直接经济损失为保障内容的一种保险。,雇员的忠诚信用是保障的基础。,被保险人转嫁给保险公司的是其雇员在被雇佣期间可能发生不忠诚行为的潜在风险。,101,目前,此险种在我国外商投资企业中比较常用。,其承保方式分为指名和不指名两种。,不论是何种承保方式,参照国际上的习惯做法,我国保险公司现行使用的雇员忠诚保证保险条款都列明,,被保险人必须对其雇员受雇前的情况进行查询,,并保存查询资料,在索赔时,如有必要应提供给保险公司。,102,六、保险利益的变动、适用时限,保险利益的变动:保险利益的转移与消灭,转移: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将保险利益转移给受让人,而保险合同依然有效(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让与、继承、破产等,,投保人变更,无须重新投保),消灭:保险标的灭失,保险利益也消失,103,财产险与人身险保险利益变动,财产险:随标的的转移而转移,会影响合同效力,所以需得到保险人的认可,人身险:,除外责任(自杀、,刑事犯罪被处决,等)死亡,视为保险利益的消灭,除因债权债务关系订立的合同可随债权一同转让外,其他人身险保险利益不能转让。,104,保险利益的适用时限,财产保险保险利益的时间限制,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一般要求从保险合同订立时到保险事故发生时始终要有保险利益。,如果保险合同订立时具有保险利益,而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不具有保险利益,则保险合同无效。,105,保险利益的适用时限,人身保险:订立时必须有,不要求索赔时有,原因:补偿给付是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而非投保人,约束:受益人需经被保险人同意或指定,且受益人故意行为导致被保险人伤害,受益人丧失保险金获得权,106,案例分析1,案例:一游客到北京旅游,在游览了故宫博物院后,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交付保险费为故宫投保。,问该游客是否具有保险利益?,107,分析:游客对故宫博物院没有保险利益。因为保险利益是投保方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当保险标的安全存在时投保方可以由此而获得经济利益。若保险标的受损,则会蒙受经济损失。,在本案例中,保险标的(即故宫)的存在不会为投保人(即游客)带来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保险标的发生事故也不会给投保人造成经济损失,所以该旅客对故宫博物院没有保险利益。,108,案例分析2,案例:王某向张某租借房屋,租期为10个月。租房合同中写明,王某在租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负责,王某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险一年。租期满后,王某按时退房。如果王某在退房时,将保单私下转让给张某,退房后半个月,房屋毁于火灾。,问张某是否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为什么,?,109,分析:张某不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因为对于一般财产保险而言,保单的转让一定要事先征得保险人同意并由其签字。否则,转让无效。,在本案例中,王某在退房时,将保单私下转让给张某,并没有征得保险人同意,故保单转让无效。因此,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张某虽然对房屋有经济利益,但没有有效的保险合同而无权索赔。,110,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比较特殊,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不具有保险利益,但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这种规定是为了适应国际贸易的习惯作法。买方在投保时往往货物所有权尚未转移到自己手中,但因其货权的转移是必然的,可以投保海上货物运输保险。,111,案例分析3,案例:某外贸企业从国外进口一批货物,与卖方交易采取的是离岸价格。按该价格条件,应由买方投保。于是企业以这批尚未运抵取得的货物为保险标的投保海上货运险。,问保险公司是否愿意承保?,112,分析:保险公司会承保这批货物。企业因尚未取得的该批货物而没有保险利益,在一般财产保险中是不能投保的。,但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也可投保。,113,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时间限制,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存在于,保险合同订立时,。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求投保人必须具有投保利益,而发生保险事故时,或发生保险事故给付时,则不追究具有保险利益。,114,案例分析4,案例:李某于1988年以妻子为被保险人投保人寿保险,每年按期交付保费。夫妻双方于1992年离婚。此后,李某继续交付保费。1995年,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死亡。,问李某作为受益人能否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给付?,115,分析:李某可以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给付。因为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只要求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不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在本案例中,李某于1988年投保时,与被保险人(其妻子)存在保险利益关系,虽然在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死亡时已不存在保险利益,但不影响其获得保险金给付。,116,第三节近因原则,一、什么是近因原则,判断保险事故与标的损失间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赔偿责任的基本原则,处于,支配,地位或起,决定,作用的原因,当承保危险是损失发生的,近因,时,保险人才负赔偿责任,117,近因原则的基本含义,近因原则的基本含义包括:,若造成保险标的受损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则保险人应负赔付责任;,若造成保险标的受损的近因属于责任免除,则保险人不负赔付责任;,若造成保险标的受损的近因兼有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则分别不同情况处理。,118,明确近因概念的重要案例,一艘名为“艾卡丽亚号”(Ikaria)的船于1915年1月30日被敌人潜艇的鱼雷击中。该船的水险保单承保了海上危险,但把“一切敌对行为或类似战争行为的后果”作为除外责任。该船的船壳被炸开了两个大洞,一号船舱罐满了海水。,119,这艘船还是驶进了法国的勒哈佛尔港,停泊在一个正在进行着繁忙军事运输的码头边上。如果一直停泊在这里,这条船本是可以获救的,但港务局担心船会沉没并阻碍码头的使用。于是港务局命令该船起锚或者到港外抢滩,或者锚泊在防波堤外。,120,在当时的情况下,船长只能服从命令,并选择了停靠在防波堤外。由于海床不平和该船被鱼雷击中后头重脚轻的共同作用,使船头在低潮时处于搁浅状态,而船的其他部分还在水中。这就导致了船壳的严重扭曲,终于在2月2日涨潮时沉没了。,121,争议,保险人认为损失的近因是鱼雷,属于除外责任。被保险人则主张,时间上最后造成损失的原因才是近因,因此船舶的沉没是由于停靠在防波堤边反复搁浅造成的。,122,法院判决:法庭判定保险人胜诉,并拒绝以时间标准作为衡量近因原则的方法。,123,近因的含义是什么,近因不是指时间上的接近,真正的近因是指,效果上的接近,,是导致承保损失的真正有效的原因。近因所表示的是对结果产生作用最有效的因素。,如果各种因素或原因同时存在,要选择一个作为近因,必须选择可以,将损失归因于那个具有现实性、决定性和有效性的原因,。,124,二、近因原则的应用,认定近因的基本方法:,由因推果,由果溯因,近因的认定和保险责任的确定,单一原因:,多种原因存在时的近因认定,并存情况:是否有除外原因,结果是否可分解,连续发生情况:,一连串原因间断发生的情形,125,认定近因的基本方法,损失与近因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而,要确定近因,首先要确定损失的因果关系。确定因果关系的基本方法有从原因推断结果和从结果推断原因两种方法。,126,从近因认定和保险责任认定看,可分为下述情况:,1损失由单一原因所致,若保险标的损失由单一原因所致,则该原因即为近因。若该原因属于保险责任事故,则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反之,若该原因属于责任免除项目,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127,近因的认定与保险责任的确定,单一原因。,即损失由单一原因造成,保险风险 保险人赔付,单一原因,近因,除外风险,保险人不赔付,128,如某人因被盗导致家庭财产损失,若该被保险人只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基本险,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若被保险人在家庭财产保险基本险基础上加保了附加偷窃险,则保险人负赔偿责任。,129,某企业运输两批货物,第一批投保了水渍险,第二批投保了水渍险并加保了淡水雨淋险,两批货物在运输中均遭受雨淋而受损。显然,两批货物损失的近因都是雨淋,但第一批货物损失的近因属于除外风险,得不到保险人的赔偿;第二批货物损失的近因则属于保险风险,保险人应予以赔偿。,130,2损失由多种原因所致,如果保险标的遭受损失系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原因,则应区别分析。(1)多种原因同时发生导致损失。多种原因同时发生而无先后之分,且均为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则应区别对待。,131,若同时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属保险责任,则保险人应负责全部损失赔偿责任;,若同时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属于责任免除,则保险人不负任何损失赔偿责任。,132,若同时发生导致损失多种原因不全属保险责任,则应严格区分,对能区分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的,保险人只负保险责任范围所致损失的赔偿责任;,对,不能区分,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的,则,不予赔付,。,133,近因的认定与保险责任的确定,多种原因同时并存发生。即损失由多种原因造成,且这些原因几乎同时发生,无法区分时间上的先后顺序,同时并存的多种原因,近因,同为保险风险,保险人赔付,同为非保险风险,保险人不赔付,既有保险风险,,也有非保险风险,损失结果可以分别计算,保险人赔付保险风险所致损失,损失结果难以划分,保险人一般不予赔付,134,某企业运输两批货物,第一批投保了水渍险,第二批投保了水渍险并加保了淡水雨淋险,两批货物在运输中均遭海水浸泡和雨淋而受损。显然,两批货物损失的近因都是海水浸泡和雨淋,但对第一批货物而言,由于损失结果难以划分,而其只投保了水渍险,因而得不到保险人的赔偿;而对第二批货物而言,虽然损失的结果也难以划分,但由于损失的原因都属于保险风险,所以保险人应予以赔偿。,135,(2)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导致损失。如果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导致损失,前因与后因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且各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中断,则,最先发生并造成一连串风险事故的原因就是近因,。保险人的责任可根据下列情况来确定。,136,第一、若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属保险责任,则保险人应负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如船舶在运输途中因遭雷击而引起火灾,火灾引起爆炸,由于三者均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人对一切损失负全部赔偿责任。,137,第二、若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属于责任免除范围,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138,第三、若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不全属于保险责任,最先发生的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而后因属于责任免除,则近因属保险责任,保险人负赔偿责任。,139,一艘装有皮革与烟草的船舶遭遇海难,大量的海水侵入使皮革腐烂,海水虽未直接浸泡包装烟草的捆包,但由于腐烂皮革的恶臭气味,致使烟草变质而使被保险人受损。那么,保险人对烟草的损失是否负有赔偿之责?据上述情况可知,海难中海水侵入是损失的近因,对皮革的腐烂与烟草的变质并无两样,因而,海难与烟草的损失之间存在着必然的不可分割的因果关系,因此,保险人理应也对烟草的损失给予赔偿。,140,第四、最先发生的原因属于责任免除,其后发生的原因属于保险责任,则近因是责任免除项目,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141,某企业投保财产基本险(暴风属于除外责任),保险期限内的某日因暴风吹倒了电线杆,电线短路引起火花,火花引燃其仓库,导致库存财产损失。本案中,从暴风到火灾引起损失之间,是一连串发生的因果关系连续的原因,虽然与库存财产损失最接近的原因是保险风险火灾,但它发生在除外风险暴风之后,且是除外风险的必然结果,所以,库存财产损失的近因是暴风而非火灾,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142,近因的认定与保险责任的确定,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即损失是由若干个连续发生的造成,且各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中断,连续发生的多种原因,近因,同为保险风险,保险人赔付,同为非保险风险,保险人不赔付,既有保险风险,,也有非保险风险,前因是保险风险,后因是除外风险,保险人承担赔付责任,前因是除外风险,后因是保险风险,保险人不承担赔付责任,143,(3)多种原因间断发生导致损失。致损原因有多个,它们是间断发生的,在一连串连续发生的原因中,有一种新的独立的原因介入,使原有的因果关系链断裂,并导致损失,则新介入的独立原因是近因。,144,若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事故,则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反之,若近因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则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145,近因的认定与保险责任的确定,多种原因间断发生。,即损失是由间断发生的多种原因造成的,保险风险 保险人赔付,新原因 近因,除外风险 保险人不赔付,146,多种原因间断发生导致损失的案例分析,在玻璃保险中,火灾为除外风险,被保险商店附近发生火灾时,一些暴徒趁机击破该商店的玻璃,企图抢动。此案中,火灾与玻璃损失之间不是必然的因果关系,暴徒袭击才是近因,故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147,多种原因间断发生导致损失的案例分析,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因严重的脑震荡而致颠狂与抑郁交替症,在治疗过程中,医生叮嘱在服用药物巴斯德林时切忌进食干酪,因二者之间相忌。但是,被保险人却未遵医嘱,服药时又进食了干酪,终因中风而亡,据查中风确系巴斯德林与干酪所致。在此案中,食品与药物的相忌已打断了车祸与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食用干酪为中风的近因,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中风死亡不承担任何责任,148,坚持近因原则的目的是为了分清与风险事故有关各方的责任,明确保险人承保的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失结果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149,案例分析1,案例:一英国居民投保了意外伤,害险。他在森林中打猎时从树上跌下,受伤。他爬到公路边等待救助,夜间,天冷,染上肺炎死亡。,问保险人是否承担给付责任?,150,分析:本案例中,导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有两个:一个是从树上跌下,另一个是染上肺炎。前者是意外伤害,属于保险责任;后者是疾病,属除外责任。,从树上跌下引发肺炎疾病并最终导致死亡。所以,死亡的近因是意外伤害而非肺炎,保险人应负赔付责任。,151,案例分析2,同难兄弟为何不同获赔?,某日,某公司为了丰富员工生活,专门安排一辆大巴,组织员工进行省内旅游。能从繁杂的工作中抽身出来轻松一下,员工们心情都特别舒畅。车在高速公路上飞速行驶时,突然从后面飞驶而来一部大货车(后经交警裁定:大货车为违章快速超车)。公司大巴来不及避让,两车严重碰撞。公司员工张强和王成双双受了重伤,立即被送入附近医院急救。,152,张强因颅脑受到重度损伤,且失血过多,抢救无效,于两小时后身亡。王成在车祸中丧失了一条大腿,在急救中因急性心肌梗塞,于第二天死亡。,153,就,在事发前不久,公司为全体员工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人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事故发生后,该公司立即就此事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立即着手调查,了解到:张强一向身体健康,而王成则患心脏病多年。,154,最后,根据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伤残给付标准,保险公司作出如下核定及给付:,1、核定车祸属意外事故;,2、核定张强死亡的近因是车祸,属保险责任,给付张强死亡保险金人民币10万元;,3、核定王成丧失了一条大腿的近因是车祸,属保险责任,给付王成人民币5万元意外伤残保险金;,4、核定王成死亡的近因是急性心肌梗塞,不属保险责任,不予给付死亡保险。,155,判断分析:,1、张强的死亡是车祸,属单一原因的近因,属于被保险,保险公司应负赔偿责任。,2、王成死亡的近因是心肌梗塞,因意外伤害(车祸)与心肌梗塞(疾病)没有内在联系,心肌梗塞并非由意外伤害所造成的,故属于新介入的独立原因。这个新的独立的原因为非保险,即使发生在被保危险之后,由非保险所致的损失,保险公司无赔偿责任。,156,案例分析3,保险近因原则在寿险理赔中的运用,157,相关案例,1998年8月12日,某市百货商店向该市人寿保险公司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1年,保险金额每人5000元。1999年5月8日,该商场职工吴某被摩托车撞伤,随额即入院治疗,被诊断为右侧额部慢性硬膜下血肿,9月20日死亡。吴某的指定受益人凭事故处理协议书与医院出具的“车祸脑外伤术后诱发肝昏迷死亡”证明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158,保险公司为慎重处理本案,进一步查阅了吴某住院病历,获知:吴某1994年曾患甲型肝炎住院治疗,1999年5月8日车祸受伤入院,手术消除脑血肿,术后无异常。6月9日,吴感觉腹部不适,经检查发现肝炎后肝硬化失代偿期,转内科住院质量,9月20日肝昏迷导致全身衰竭死亡。,据此,保险公司认为吴某死亡之近因为肝炎而非车祸,而疾病不属于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范围,故拒绝给付保险金,为此与受益人发生争执。,159,各家看法,观点一:,吴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车祸即意外伤害所致,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公司应全额给付。,160,观点二:,吴某死亡的近因是因为肝炎,而肝炎不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范围,保险公司不需给付保险金。,161,本案分析,近因是保险理赔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准则。如何判定哪种损失作为近因,比较复杂,通常有四种不同形式:1、致损原因只有一个,此唯一的致损原因即为近因。2、致损原因有多个,他们同时发生或先后发生,但却是相对独立的,这其中每一个原因都可视为近因。3、致损原因多个,它们连续发生,后因是前因直接的必然的结果,是前因的合理的连续,则前一个损因就是近因。,162,4、致损原因有多个,它们间断发生。造成损失的危险先后出现但后发生的危险是完全独立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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