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与劳动法概述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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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劳动关系与劳动法,考核方式,考勤10%,平时40%,(课堂提问、课堂笔记、案例分析、小作业),考试50%,教材为基础,适当调整,纳入与劳动者、劳动关系、劳动法相关的主要内容,劳动关系与劳动法概述(教材),重点,劳动就业与职业培训(增加),劳动保护(增加),工资法律规定(增加),重点,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增加),重点,社会保险(增加),重点,工会、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教材),劳动合同制度(教材),重点,劳动争议处理(教材),重点,劳动监察(增加),第一章劳动关系与劳动法概述,纲要,第三节 劳动法的概念及其体系框架,第四节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及其适用范围,第二节 劳动法的产生和发展,第五节 与劳动关系相关的几个概念,第一节 劳动关系的概念,学习目标,了解劳动法的产生和发展,理解劳动、劳动法的概念、劳动法的体系框架,掌握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劳动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纲要,第三节 劳动法的概念及其体系框架,第四节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及其适用范围,第二节 劳动法的产生和发展,第五节 与劳动关系相关的几个概念,第一节 劳动关系的概念,第一节 劳动关系的概念,一、,劳动关系的概念,(一)劳动的概念,中国传统教育:劳动最光荣,劳动是一个使用范围十分广泛的概念,马克思:制造使用价值的有目的的活动(创造价值),这里所讲的劳动是什么范围?,(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从主体上看:,劳动者以职工(雇工)身份所从事的劳动,从目的上看:,劳动者作为谋生的手段的职业劳动,从性质上看:,劳动者的劳动受用人单位的支配、约束和管理,是被动的从属劳动,劳动关系的定义,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的定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的权利,1、劳动就业权,2、生命健康权,3、劳动报酬权,4、休息休假权,5、职业培训权,6、社会保险权,7、结社权,8、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从劳动的权利出发,适当调整,分章节讲,劳动就业权、职业培训权,劳动就业与职业培训,生命健康权,劳动保护,劳动报酬权,工资法律规定,休息休假权,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社会保险权,社会保险,结社权,工会、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劳动争议处理,为保证以上权利的需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制度,为保证劳动者权益政府还需,劳动监察,内容,劳动者的义务,1、完成劳动任务,2、提高职业技能,3、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4、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用人单位的权利与义务,与劳动者的义务和权利相对,二者必须共同指向同一对象,二、,劳动关系的特征,主体特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内容特定:,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创造价值,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兼有平等关系和隶属关系,三、劳动关系的分类,以劳动时间为标准,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以劳动者是否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为标准,标准用工 劳务派遣,以符合法定模式为标准,合法劳动关系 不合法劳动关系,以构成形态为标准,个别劳动关系 集体劳动关系,纲要,第三节 劳动法的概念及其体系框架,第四节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及其适用范围,第二节 劳动法的产生和发展,第五节 与劳动关系相关的几个概念,第一节 劳动关系的概念,第二节 劳动法的产生和发展,一、劳动法产生的前提,大量劳动关系存在和建立,社会矛盾激化、劳资双方强烈要求、政府缓和社会矛盾,产生于19世纪初的资本主义国家,20世纪得以进一步发展,二、资本主义国家劳动法的产生和发展,三个阶段(资本主义自身发展阶段),原始积累时期,圈地运动农民成为“自由”劳动者”劳工法规”强制农民被雇佣学徒法强制工人接受苛刻的劳动条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劳动立法),自由竞争阶段,适用契约自由、平等自愿原则处理劳动关系资本家凭借自身经济优势可以直接规定工人的劳动条件工人联合起来反抗,斗争激烈政府介入,缓和劳资矛盾,立法限制资本家(“工厂立法”),垄断阶段,二、资本主义国家劳动法的产生和发展,三个阶段(资本主义自身发展阶段),原始积累时期,自由竞争阶段,垄断阶段,劳资矛盾更加尖锐资本家不得不作出让步,制定多种劳动法律二战后,新技术发展,人力资本作用突显,有一定物质基础,各国颁布了多部有利于工人阶级的劳动立法,表现为:,1、劳动立法体系初步形成并不断完善,2、劳动权的内涵不断丰富,3、强化劳动关系的协调立法,三、我国劳动立法概况,建国前(1949年之前),工人生活悲惨开展一些工人运动,1922年拟定劳动法大纲,但未得到当时政府的确认迫于工人运动压力,,政府于1923年公布暂行工厂规则,劳动法颁布的开始,19世纪30、40年代,共产党颁布一些,建国后(1949年之后),文革前颁布多部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文革期停滞。,改革开放后(1978年之后),三、我国劳动立法概况,建国前(1949年之前),建国后(1949年之后),改革开放后(1978年之后),经济发展,带来劳动关系的变化劳动法制建设取得重大进展,我国主要的劳动法律,规范社会保险关系,将劳动保障上升至法律层面,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开始劳动法律制度建设,社会保险法(2011年7月1日),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劳动法(1995年1月1日),宪法(1954年9月20日),对劳动问题作出明文规定,纲要,第三节 劳动法的概念及其体系框架,第四节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及其适用范围,第二节 劳动法的产生和发展,第五节 与劳动关系相关的几个概念,第一节 劳动关系的概念,第三节 劳动法的概念及其体系框架,一、劳动法的概念,劳动的概念,劳动为谋生的手段,提供有偿劳动,而非基于道德范畴的义务劳动,基于劳动合同,为履行法律之义务,劳动具有从属性,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一、劳动法的概念,劳动的概念法律意义,从事劳动的人具备法定条件,取得劳动报酬,满足自身及家庭需要,对象是除本人和家人以外他人,建立在雇佣关系基础上,从属于一定的用人单位或雇主,服从管理,一、劳动法的概念,狭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年1月1日第二宪法,广义:,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劳动法学中通常所讲的劳动法属于广义上的概念(,我们这里所要学习,实际对劳动者管理所运用的),我国的劳动法律体系,1.宪法:,最高法律依据,2.劳动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通过并颁布的劳动方面的法律,3.行政法规:,中央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4.部门规章:,由中央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5.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地方政府制定有关劳动方面的规范性文件,6.其它法律中有关劳动方面的规定:,如刑法,7.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劳动法的体系框架,1. 劳动就业法:,就业促进法,2. 劳动关系协调法:,劳动关系运行协调化,3. 劳动基准法:,劳动者权益基准化,4. 劳动保障法:,社会保险法,纲要,第四节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及其适用范围,第二节 劳动法的产生和发展,第五节 与劳动关系相关的几个概念,第一节 劳动关系的概念,第四节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及其适用范围,第三节 劳动法的概念及其体系框架,劳动关系的定义,定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一、劳动法的主要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劳动者的劳动具有从属性,存在许多问题,雇主逃避履行一些职责,(如不签劳动合同,不提供报酬等),为此法律作出规定(如“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二、劳动法的适用范围,空间上,对人,时间上,空间上的适用范围,立法层次不同,适用地域范围不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国务院 ,适用全国,在中国境内运行的劳动关系,问题: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是否适用?,地方性的法规、规章适用地方,对人的适用范围,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参加社会劳动的,劳动者,劳动合同法,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对人的适用范围,企业,个体经济组织,雇佣7个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若7人以上的是个人独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的组织,国家机关,除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招用工勤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事业单位,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中除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或法律特殊规定,需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社会团体,除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招用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对人的适用范围,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用人单位的,分支机构,取得营业执照(可以订立),未取得(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订立),对人的进一步明确,排除以下人员,以上用人单位中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或法律特殊规定的人,如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家政服务人员(为家庭提供服务),个体工匠雇用的帮工、学徒,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受雇人,几类特殊人员,农民,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受雇人,家庭保姆,个体工匠雇用的帮工、学徒,大学生,退休反聘人员,案例,小张从乡下进城打工,经人介绍,在一户人家从事家庭保姆工作,干了3个月后,不张发现雇主并未提供原来承诺的条件和待遇,此外还经常布置不属于她的工作。,因此,小张决定不干了,要求雇主支付双方约定的报酬,雇主不同意,双方发生争议。,问:小张与雇主是否是劳动关系?,案例分析,家庭保姆不属于劳动者的条件,双方的雇佣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双方为劳务关系,双方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应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列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1、家庭或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2、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3、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在校学生从事勤工助学,与用单位之间是不是劳动关系?,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由此分析,在校学生从事勤工助学,与用单位之间不是劳动关系,但为保护大学生,各地又有一些规定,如北京市,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规定,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规定,第35条 用人单位可与学生双方协商劳动报酬标准,但,不应低于,北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且不得克扣学生的合法劳动报酬。第36条 用人单位如果违反协议,给学校或学生造成损失的,应,予以相应的赔偿,。第37条 对在勤工助学劳动过程中发生工伤的学生,由用人单位,比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给付一次性待遇,。,案例,在校大学生李某经常利用课余时间到附近的饭店打工。为了积攒下学期的学费和生活费,李某打算暑假期间留在饭店打工,并要求该饭店与其签订劳动合同,遭到饭店的拒绝。,问:李某的要求合理吗?,大学生勤工助学,注意保护自己的权利,签订权利义务对等协议,发生争议,向法院起诉(根据民事伤害或相关规定进行赔偿),超过退休年龄的人是不是劳动者?,劳动法的规定,只禁止和限制招用童工,并没有限制招用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员,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从实际操作来看,有按照不是劳动关系处理,也有按照的,案例,高某,61岁,2005年来到北京,在建筑工地打工。因工地安全保障不到位,高某从脚手架上摔了下来,造成高位截瘫。高某的儿子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工作人员认为高某已超过退休年龄,不属于劳动者,不能认定为工伤。高某只能以人身伤害为由向法院起诉,并获得赔偿。,也有认定为工伤,要求用人单位按工伤待遇支付。,案例,小李毕业后待业在家,为了生存,联系了一家出版社做校对工作,其无须到公司上班,约定按较对成果收费,每校对一万字,出版社支付50元费用。一个月后,小李将校对的书稿交给出版社后,出版社未支付相应的报酬。于是,小李想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小李可以走什么样的程序?,这个问题的关键是,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两人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通过合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合同可以是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区别之处,劳动关系,劳务关系,主体资格,一方用人单位,一方为劳动者个人,均有可能,主体关系,隶属关系,不存在隶属关系,工作时间,劳动法规定的工作时间,自行约定,报酬确定支付方式,按劳分配 工资定期支付,等价原则 双方协商确定,适用法律,劳动相关法律,民法,处理纠纷的机构,劳动调解、仲裁、诉讼,双方意愿(仲裁、诉讼),小练习一,有一篇短文乞丐的招聘介绍,深圳67岁的乞丐许老汉,因病后偏瘫,“上下班”一时成了问题。无奈之下,请人做了一块红底黄字的广告牌,上书“我想请下帮手”,有偿雇人拖他往返。据说,只要早晨7点钟拖他上班,晚上10点钟拖他下班,就能得到10元报酬。试分析乞丐与其招聘人员之间的关系?,小练习二,李某系某村村民,1998年5月,被某供电公司聘为抄表员,帮助公司在月底抄表收费。双方口头约定李某的报酬按照抄表的户数予以确认,每抄一个电表获得报酬0.8元,多抄多得。,李某开始抄表以后,最高时每月可领取500多元,最低时每月只领取100元。2006年10月,公司考虑李某年龄偏大,便提出与李某解除聘用关系。李某认为自己已经为公司工作了8年多,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不能随意与自己解除聘用关系,并于2006年10月20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供电公司补缴其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并支付经济补偿金。,试分析:1、李某与某供电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2、李某的要求应当得到支持吗?,几类特殊的“用人单位”是不是用人单位,家庭,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包工头,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非法设立(未经过工商或劳动等国家机关准入,实际雇用劳动者),合法的用人单位从事与其经营范围以外业务,实际雇用劳动者,“用人单位”主体,“用人单位”主体不合法,劳动者不能享受劳动法的保护,合理吗?,劳动合同法第93条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法的实质,不仅担负调整合法用工关系的责任,而且规范非法用工,对其进行惩罚矫正,将不合法的劳动关系引导到合法的轨道,包工头是不是用人单位,个人不能作为用人单位,建筑施工领域,对用人单位有特别的要求,具备建筑施工的资质,包工头承包工程本身是违法的,案例,2006年3月,某建筑公司承建某购物中心。5月5日,该建筑公司将该购物中心的土方交与任某挖运,并约定在挖土和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道路的清扫等由任某自行负责,在施工中任某听从建筑公司施工员的指挥。,任某又聘请王某等人清扫挖运土方洒落在街道上的泥土,报酬从任某处领取。5月15日,王某在公路中间扫土时,被一辆农用车撞伤,王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某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劳动部门经过调查作出了王某因公受伤的决定,事故单位为该建筑公司。该建筑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问:王某与任某之间形成雇佣关系,还是王某与该建筑公司形成劳动关系?,案例分析,根据我国合同法和建筑法的有关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转包给第三人,禁 止承包人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从保护劳动者权益角度,认为王某的工作是为该建筑公司提供有偿劳动。虽然王某与建筑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小问题,包工头有时会挂靠一家建筑公司,挂靠本身就是违法的,为减少所谓的挂靠,让挂靠的建筑公司承担责任,违法包工的处理,让包工头和挂靠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有时,从有利于劳动者的角度考虑,直接认定劳动者与发包方存在劳动关系,案例,A公司为一家建筑公司,张某为包工头,挂靠在B公司下,承包了A公司的工程,张某雇李某干活,李某发生事故,要求认定工伤,请问应如何处理?,可以有三种处理方法,1、张某与B公司承担,按照工伤待遇支付相应费用,2、认为李某为B公司员工,3、直接认为李某为A公司员工,时间上的适用范围,生效时间,不具有溯及力,失效时间,新法律施行之日起,之前按照有关规定,案例,2005年1月1日,张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至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2008年1月1日),合同已经履行3年,如果2009年12月31日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不同意与张某续约,张某的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三、劳动法调整其他社会关系,劳动行政关系,劳动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劳动关系执行情况而产生的关系,劳动团体关系,劳动者与工会、工会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的社会关系,劳动服务关系,职业介绍 职业培训中心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服务而产生的关系,劳动争议处理关系,劳动调解组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法院与劳动者、用人单位之间处理、审理劳动争议而产生的关系,纲要,第四节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及其适用范围,第二节 劳动法的产生和发展,第五节 与劳动关系相关的几个概念,第一节 劳动关系的概念,第三节 劳动法的概念及其体系框架,第五节 与劳动关系相关的几个概念,与劳动关系有关的几个概念,劳动法律关系,事实劳动关系,劳务关系,一、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权利、义务,劳动法律关系: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与劳动法律关系:,1、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前提和基础,2、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劳动关系的范畴大于劳动法律关系,二、劳动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劳动者、用人单位,客体:,行为(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组织劳动),1、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换取劳动报酬,从而为其本人和家庭成员赢得生活保障,2、用人单位通过组织劳动,让劳动者的劳动转化成物化成果,从而创造社会财富和社会价值,内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主体,劳动者,1、达到法定年龄,2、劳动只能由本人实施(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可分割),3、劳动者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受一些因素的制约。,用人单位,指依法招用、管理和使用劳动者并向其支付劳动报酬的单位。,企业、个体工商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内容,劳动者的权利,1、劳动就业权,2、生命健康权,3、劳动报酬权,4、休息休假权,5、职业培训权,6、社会保险权,7、结社权,8、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从劳动的权利出发,适当调整,分章节讲,劳动就业权、职业培训权,劳动就业与职业培训,生命健康权,劳动保护,劳动报酬权,工资法律规定,休息休假权,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社会保险权,社会保险,结社权,工会、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劳动争议处理,为保证以上权利的需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制度,为保证劳动者权益政府还需,劳动监察,内容,劳动者的义务,1、完成劳动任务,2、提高职业技能,3、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4、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用人单位的权利与义务,与劳动者的义务和权利相对,二者必须共同指向同一对象,三、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引起原因:事件和行为(合法、违法),1、产生,自用工之日起,2、变更,双方协商变更,单方变更,工伤、医疗期后无法从事原来工作,3、消灭,双方协商解除,违法刑法,死亡,到期自然终止,二、事实劳动关系,定义:无书面合同或无有效书面合同形成的劳动雇佣关系以及口头协议达成的劳动雇佣关系。,2008年1月1日之前,经常使用“事实劳动关系”这用词,与劳动关系相比,只是欠缺了有效的书面合同,但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08年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08年之后,不再使用,不论是否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只要用工即认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三、劳务关系,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约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区别之处,劳动关系,劳务关系,主体资格,一方用人单位,一方为劳动者个人,均有可能,主体关系,隶属关系,不存在隶属关系,工作时间,劳动法规定的工作时间,自行约定,报酬确定支付方式,按劳分配 工资定期支付,等价原则 双方协商确定,适用法律,劳动相关法律,民法,处理纠纷的机构,劳动调解、仲裁、诉讼,双方意愿(仲裁、诉讼),三、劳动关系的主体,劳动者,用人单位,工会,雇主组织,政府,劳动法的主要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1、用人单位掌握的负举证责任,2、不提供,承担后果,劳动关系主体的确定,1、建筑施工、矿山企业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2、个人承包经营违反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小案例,2012年3月,施某与甲公司订立经营用房装修协议,约定由施某负责组织人员施工,装修费用50万元。装修过程中除装修材料外的所有费用一律由施某自付,施工过程中出现任何安全问题,均由施某自行承担,甲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订立协议后,施某即组织人员施工。4月1日,陈某在接受施某指派从事高处作业时摔伤,造成8级伤残,发生各项损失65000元。陈某欲维护自己权益,咨询相关律师。试根据案情,给出意见。,问题,陈某索赔应以谁为被告?谁应赔偿?,施某与甲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什么?,假设陈某接受劳务派遣公司指派为甲公司从事装修工作,陈某与哪个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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