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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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八章,企 业 所 得 税,1,学习目标:,通过本章的学习,你应该能够:熟悉所得税的基本含义及基本要素;掌握内资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及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熟悉该税种的各项优惠政策;能够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申报与缴纳。,2,第八章 企业所得税,8.1 企业所得税法的基本要素,8.2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8.3 资产的税务处理,8.4 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8.5 企业所得税的申报与缴纳,8.6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3,8.1 企业所得税法的基本要素,8.1.1 纳税义务人,8.1.2 征税对象,8.1.3 税率,8.1.4 税收优惠政策,4,8.1.1 纳税义务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应具备下列条件:,(1)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2)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3)独立计算盈亏。,5,8.1.2 征税对象,(1)生产经营所得,企业从事物质生产、商品流通、交通运输、劳动服务以及,其他盈利事业取得的境内外所得。,(2)其他所得,包括企业有偿转让各类财产取得的财产转让所得;纳税人,购买各种有价证券取得的利息及外单位欠款取得的利息所得;,纳税人出租固定资产、包装物等取得的租赁所得;纳税人因提,供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纳税人对外投资入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以及,固定资产盘盈、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溢余等其他所得。,6,8.1.3 税率,(1)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3)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7,8.1.4 税收优惠政策,1)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期满后可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2)对农村为农业生产服务的行业,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所得税。,3)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的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4,)对新办的独立核算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的企业,或者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的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8,8.1.4 税收优惠政策,5)对新办的独立核算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6)对新办的三产企业经营多业的,按其经营主业(以其实际,营业额计算)来确定减免税政策。,7,)企业以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兴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9,8.1.4 税收优惠政策,8)在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3年。,9)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企事业,单位凡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但超过30万元,的部分,应依法缴纳所得税。,10)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11)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农场自身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暂免征所得税。高校后勤实体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10,8.1.4 税收优惠政策,12)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盲、聋、哑和肢体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暂免征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减半征收所得税。,13)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14)西部大开发的所得税优惠,15,)为鼓励企业加大投资力度,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促进产品结构调整和经济稳定发展,对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在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1,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11,8.2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8.2.1 收入总额的确定,8.2.2 准予扣除的项目,8.2.3 不得扣除的项目,8.2.4 亏损弥补,12,8.2.1 收入总额的确定,(1)生产、经营收入,(,2,)财产转让收入,(,3,)利息收入,(,4,)租赁收入,(,5,)特许权使用费收入,(,6,)股息收入,(,7,)其他收入,13,8.2.2 准予扣除的项目,1)准予扣除项目的基本范围,(1)成本,(,2,)费用,(,3,)税金,(,4,)损失,14,8.2.2 准予扣除的项目,2)部分扣除项目的具体范围和标准,(1)利息支出,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包括纳税人之间相互拆借的利息支出,按照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15,8.2.2 准予扣除的项目,2)部分扣除项目的具体范围和标准,(2)工资、薪金支出,工资、薪金支出实行计税工资扣除办法的企业,按计税工资、薪金规定扣除。,年计税工资扣除标准该企业年任职及雇佣员工平均人数当地政府规定的人均月计税工资标准12,实行计税工资扣除办法的企业,其发放工资、薪金在计税工资标准以内的,按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16,8.2.2 准予扣除的项目,2)部分扣除项目的具体范围和标准,(3)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纳税人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 2、14、1.5计算扣除。如果纳税人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低于按计税工资标准计算的工资额,则“三项经费”的提取和扣除应按实际发放的工资数额,而不能以计税工资标准为基数。,17,8.2.2 准予扣除的项目,2)部分扣除项目的具体范围和标准,(4)公益、救济性捐赠,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国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企业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3(金融、保险业按1.5)以内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扣除。,准予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有规定比例的,计算程序如下:,A、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限额=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第43行“纳税调整前所得”3%;,B、实际捐赠支出总额=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全部捐赠支出,C、捐赠支出纳税调整额=实际捐赠支出总额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 。,18,8.2.2 准予扣除的项目,2)部分扣除项目的具体范围和标准,(5)业务招待费,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的,可据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扣除限额: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19,8.2.2 准予扣除的项目,2)部分扣除项目的具体范围和标准,(6)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纳税人按照国家规定为雇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可以在税前扣除。纳税人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准予据实扣除。,20,8.2.2 准予扣除的项目,2)部分扣除项目的具体范围和标准,(7)财产、运输保险费,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向保险公司交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保险公司的理赔款或未发生意外事故保险公司所给予的奖励应计入当年计税所得,计算缴纳所得税。,(8)固定资产租赁费,纳税人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其租赁费可据实扣除;融资租赁发生的租赁费不得直接扣除。,21,8.2.2 准予扣除的项目,2)部分扣除项目的具体范围和标准,(9)坏账损失或坏账准备金,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经报税务机关批准,也可提取坏账准备金。经批准可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除另有规定者外,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22,8.2.2 准予扣除的项目,2)部分扣除项目的具体范围和标准,(10)企业财产损失在所得税前扣除的规定,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应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不能提前或延后;,企业已申报扣除的财产损失又获得价值恢复或补偿,应在价值恢复或实际取得补偿年度并入应纳税所得。,23,8.2.2 准予扣除的项目,2)部分扣除项目的具体范围和标准,(11)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纳税人支付给总机构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应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的证明文件,经主管税务机构审核后准予税前扣除。管理费用提取采取比例或定额控制,提取比例一般不得超过总收入的2%,总机构管理费不包括技术开发费。,24,8.2.2 准予扣除的项目,2)部分扣除项目的具体范围和标准,(12)汇兑损益,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外国货币存、借和以外国货币结算的往来款项增减变动时,由于汇率变化而与记账本位币折合发生的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所得或在当期扣除。,25,8.2.2 准予扣除的项目,2)部分扣除项目的具体范围和标准,(13)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所有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种所有制的盈利工业企业,凡当年发生的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等方面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扣除外,年度经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若实际发生额的50大于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可就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予以扣除;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抵扣。增长比例未达到10的,不得加扣实际发生额的50。,亏损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只能按规定据实扣除。,26,8.2.2 准予扣除的项目,2)部分扣除项目的具体范围和标准,(14)资助科技开发费用,对社会力量,包括企业单位(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个体工商户,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的资助,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抵扣。,27,8.2.2 准予扣除的项目,2)部分扣除项目的具体范围和标准,(15)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除特殊行业另有规定外,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白酒(含粮食类和薯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28,8.2.2 准予扣除的项目,2)部分扣除项目的具体范围和标准,(16)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17)佣金,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29,8.2.2 准予扣除的项目,2)部分扣除项目的具体范围和标准,(18)加油机税控装置及相关费用,纳税人购置加油机税控装置及其购置费用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按规定提取的折旧费可在所得税前扣除;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可在税前一次性扣除。,(19)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扣除。,(20)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30,8.2.2 准予扣除的项目,2)部分扣除项目的具体范围和标准,(21)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房地产成本和费用的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成本和费用扣除时,必须按规定区分期间费用和成本、开发产品建造成本和销售成本的界限。期间费用和开发产品销售成本可以按规定在当期直接扣除。,(22)其他扣除项目,除上述各项之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国务院公布的行政法规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关税前扣除项目。,31,8.2.3 不得扣除的项目,1)资本性支出。,2)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3)违法经营的罚款、被没收财物的损失。,4)各种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5)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6,)纳税人的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不得扣除。,32,8.2.3 不得扣除的项目,7)各种赞助支出不得扣除。,8)纳税人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不能还清贷款而由该担保纳税人承担的本息,不得在税前扣除。,9)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10)除国家税收规定外,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提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金)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11)企业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自职工取得产权证明之日或者职工停止缴纳房租之日起,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有关房屋的折旧费和维修等费用。,12)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不得扣除。,33,8.2.4 亏损弥补,亏损是指经营亏损,具体是指除政策性原因之外,企业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等的收入不足以抵偿其成本、费用的支出的差额。,税法规定,纳税人某一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超过5年。5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期限计算。,亏损弥补的含义有两个:一是自亏损年度的下一年度起连续,5,年不间断地计算;二是连续发生年度亏损,也必须从第一个亏损年度算起,先亏先补、按顺序连续计算亏损弥补期,不得将每个亏损年度的连续弥补期相加,更不得断开计算。,34,8.3 资产的税务处理,8.3.1 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8.3.2 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8.3.3 递延资产的税务处理,8.3.4 成本计价方法的税务处理及存货计价的管理,35,8.3.1 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1)固定资产的计价,(1)购入的固定资产,按购入价加上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以及缴纳的税金后的价值计价。从国外引进的设备,按设备买价加上进口环节的税金、国内运杂费、安装费后的价值计价。,(2)建设单位交来完工的固定资产,根据建设单位交付使用的财产清册中确定的价值入账。,(3)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在竣工使用时按实际发生的成本入账。,(4)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合同确定的价款加上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后的价值入账。,36,8.3.1 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1)固定资产的计价,(5)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该资产的新旧程度,以合同、协议确定的合理价格或者评估确认的价格确定。,(6)在原有固定资产的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的原价,加上由于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确定。,(7)接受捐赠取得的固定资产,按发票所列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确定,无发票的,按同类设备的市场价值确定。,(,8,)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确定。,37,8.3.1 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2)固定资产折旧的范围,(,1,)应当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在用的机器设备、运输车辆、器具、工具;,季节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机器设备;,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38,8.3.1 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2,)不得计提折价的固定资产,土地;,房屋、建筑物以外未使用、不需用以及经批准封存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规定提取维简费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已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而形成的固定资产;,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以及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和出租给职工个人且租金收入未计入收入,总额而纳入住房周转金的住房;,财政部规定的其他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39,8.3.1 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3)提取折旧的依据和方法,(1)固定资产应当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2)固定资产在计提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3)纳税人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原则上采取直线折旧法。,(4)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按财政部制定的分行业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40,8.3.1 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4)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范围、方法及管理,对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医药生产企业的机器设备;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项目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证券公司电子类设备;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允许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41,8.3.2 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1)无形资产的计价,(1)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2)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按,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确定金额计价;,(3)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发票账单所列金额或同类无形资产的市价计价;,(4)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照开发过程中的实际支出计价。,42,8.3.2 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2),无形资产的摊销,无形资产的摊销采用直线法计算。摊销期限按下列规定处理:,(1)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分别规定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的,按法定有效期限与合同或企业申请书中规定的受益年限孰短原则摊销。,(2)法律没有规定受益年限的,按合同或企业申请书中规定的受益年限摊销。,(3)法律、合同或企业申请书中均没有规定受益年限的,或者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43,8.3.3 递延资产的税务处理,递延资产是指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1)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2)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44,8.3.4 成本计价方法的税务处理及存货计价的管理,纳税人的商品、材料、产成品、半成品等存货的计算,应当以实际成本为准。纳税人各项存货的发生和领用,其实际成本的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确实需要改变计价方法的,应当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45,8.4 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8.4.1 核算征收应纳税额的计算,8.4.2 核定征收应纳税额的计算,8.4.3 税额扣除的规定,46,8.4.1 核算征收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向国家交纳的税款。,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其中:,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47,8.4.1 核算征收应纳税额的计算,【例8-3】某企业2005年度有关会计资料如下:产品销售收入 1000万元,产品销售成本 7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 80万元,其他业务支出20万元;固定资产盘盈收入4万元,营业费用、财务费用、管理费用合计120万元;国库券利息收入6万元,营业外支出60万元(其中:公益、救济性捐赠50万元,支付税收罚款和滞纳金3万元,赞助性支出7万元)。2005年初尚有未弥补的亏损6万元(未满弥补年限)。,48,(1)会计利润=1000804670020120160 190(万元),(2)调整会计利润:,亏损6万元,可在税前列支,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罚款和滞纳金和赞助性支出,不允许税前列支,故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国库券利息6万元不计税,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公益、救济性捐赠50万元不能税前直接列支,先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应纳税所得额的3%计算扣除额,并与实际发生额相比较。,(3)调整后的所得额 = 190637650 = 238(万元),(4)公益、救济性捐赠列支限额 = 238 3% = 7.14(万元),(5)应纳税所得额 =2387.14 = 230.86(万元),(6)应纳所得税= 230.86 33% = 76.18(万元),49,8.4.2 核定征收应纳税额的计算,1)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适用范围,(1)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账簿的或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设置账簿但未设置账簿的;,(2)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3)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4)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准确核算,不能向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5)账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6)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50,8.4.2 核定征收应纳税额的计算,2)核定征收的办法,(1)定额征收,(2)核定应纳税所得率征收,计算公式如下: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其中: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或: =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51,8.4.3 税额扣除的规定,1)境外所得已纳税额的扣除,税法规定,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52,8.4.3 税额扣除的规定,【例,8-4,】某企业在纳税年度获得的境内所得,400,万元,境外所得,100,万元。该企业适用,33%,的所得税率。该纳税人已在境外当地按,35%,的税率缴纳了所得税。假定该企业在境外的所得与国内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计算一致。计算该企业境内实际应纳税款。,53,解:抵免前应纳所得税总额,=,(,400,100,),33,165,(万元),境外所得实际交纳的税款,=100,35,35,(万元),境外所得在境内抵免限额,=165,100/500=33,(万元),或,=100,33,33,(万元),由于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35,万元,高于扣除限额,33,万元,其超过扣除限额部分的,2,万元不能扣除。,该企业境内实际应纳税款,=165,33=132,(万元),境外所得税尚未抵免额,=35,33=2,(万元),未抵免完的2万元只能在以后5年内税额扣除不超过限额的余额中补扣。,54,8.4.3 税额扣除的规定,2)境内投资所得已纳税额的扣除,纳税人从国内其他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由于涉及地区所得税适用税率存在差异,,其已缴纳的税额需要在计算本企业所得税时予以调整。调整方法为:,(1)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包括股息、红利),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联营企业,不退还分回的利润在联营企业已纳的所得税。,(2)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的,投资方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补缴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如下:,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投资方分回的利润额(1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税收扣除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应补缴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税收扣除额,55,8.4.3 税额扣除的规定,2)境内投资所得已纳税额的扣除,(3)如联营企业的适用税率与投资方企业适用税率一致,则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不予补税;如果双方适用的税率相同,但由于联营企业享受税收优惠而实际执行税率低于投资方企业的,则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也不再补税。,(4)中方企业从中外合资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由于地区(指经济特区和浦东新区)法定税率差异,中方企业应比照从联营企业分回利润的征税办法,按规定补税。,(5)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收入,比照从联营企业分回利润的征税办法,进行纳税调整。,56,8.4.3 税额扣除的规定,【例8-5】甲公司与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的A公司进行联营,本年度分回利润 68万元。A公司适用所得税税率为15,甲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3%。计算投资方企业补缴的企业所得税。,解: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68(115)80(万元),税收扣除额为= 8015%= 12(万元),应补缴所得税额为:,80,33%,12=14.4,(万元),57,8.5 企业所得税的申报与缴纳,8.5.1 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方法与纳税期限,8.5.2 企业所得税的申报缴纳,58,8.5.1 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方法与纳税期限,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征纳办法。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予以核定。,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并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预缴所得税。,纳税人除另有规定外,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办理结清,税款手续。,59,8.5.2 企业所得税的申报缴纳,1,)纳税地点,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2,)申报,纳税人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必须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有关附表。,60,8.6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8.6.1 纳税人及征税对象,8.6.2 税率,8.6.3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8.6.4 税收优惠政策,8.6.5 应纳税额的计算,8.6.6 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申报和缴纳,61,8.6.1 纳税人及征税对象,1)纳税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2)征税对象,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及其他所得。,62,8.6.2 税率,1)外商投资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按企业所得税税率30%,地方所得税税率3%征收所得税,总体税率33%。,2)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然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但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上述所得与这些机构、场所的经营没有实际联系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即预提所得税。,63,8.6.3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1)收入总额,收入总额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64,8.6.3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2)准予扣除的项目和标准,(1)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向其总机构支付的与机构、场所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应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总额、分摊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附有注册会计师的签证报告,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准予扣除。,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向其分支机构合理分摊与其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用。外商投资企业向其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不得扣除。,65,8.6.3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2)准予扣除的项目和标准,(2)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交际应酬费,应有确实的记录或单据,可在下列限额内准予扣除:,全年销售净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销售净额的5;全年销售净额在1500万元(含)以上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销售净额的3。,全年业务收入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10;全年业务收入总额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业务收入总额的5。,66,8.6.3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2)准予扣除的项目和标准,(3)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提供借款利息的,证明文件,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扣除。,(4)企业在筹建和生产、经营中发生的汇兑损益,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合理列为各所属期间的损益。,(5)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和福利费的扣除,应当报送,其支付标准和所依据的文件和资料,并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但企业不得列,支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职工的境外社会保险费。,67,8.6.3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2)准予扣除的项目和标准,(6)企业通过中国境内国家指定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可以作为当期的成本费用扣除;但企业直接向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企业资助非关联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经费,可全额扣除。,(7)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利润(股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准予扣除。,68,8.6.3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2)准予扣除的项目和标准,(8)从事信贷、租赁等业务的企业,报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逐年按年末放款余额(不包括银行间拆借),或者年末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余额,计提不超过3%的坏账准备,从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业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上一年计提的坏账准备部分,可列为当期的损失;少于上一年计提的坏账准备部分,应当计入本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9)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扣除办法与内资企业所得税相同。,(10)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为其雇员提存了医疗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退休保险基金,可以在税前扣除。,69,8.6.3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3)不得列为成本、费用和损失的项目,(1)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支出;,(2)无形资产的受让或购进支出;,(3)资本的利息;,(4)各项所得税税款;,(5)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6)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7)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8)支付给总机构的特许权使用费;,(9)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以外的捐赠款;,(10)与生产、经营业务无关的其他支出。,70,8.6.4 税收优惠政策,1)地区投资的税收优惠,(1)经济特区的税收优惠,(2)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税收优惠,(3)沿海开放城市(地区)的税收优惠,(4)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税收优惠,(5)西部地区的税收优惠,71,8.6.4 税收优惠政策,2)生产性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1)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两免三减半”,(2)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生产投资的税收优惠,享受税法规定“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期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到30%的企业所得税。,72,8.6.4 税收优惠政策,3)产品出口企业和技术先进企业的税收优惠,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时,可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举办先进技术企业,在按照税法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经审核确认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证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由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延长3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73,8.6.4 税收优惠政策,4)基础项目投资的税收优惠,自1999年1月1日起,对从事能源、交通、港口、码头基础设施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受投资区域的限制。对在特定地区、特定行业从事基础项目的投资,其企业所得税可享受“五免五减半”的优惠。,74,8.6.4 税收优惠政策,5)特定项目投资的税收优惠,(1)在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服务性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超过5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经济特区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2年和第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在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分行由总行拨入营业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2年和第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75,8.6.4 税收优惠政策,6)再投资退税的税收优惠,(1)再投资退税按其投资方式分为两种优惠处理方法:,(2)再投资退税额的计算,再投资退税额的计算方法是:首先将再投资的金额按征税时使用的实际税率还原为税前利润(或应税所得),然后乘以征税时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再乘以退税率。,再投资退税额=再投资额1-(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地方所得税税率)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退税率,76,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40%所得税税款。,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以及将取自于海南经济特区内企业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农业开发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以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纳的100%所得税税款。,77,8.6.4 税收优惠政策,【例8-6】位于厦门经济特区的某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经营期为15年。2002年开始生产,当年亏损20万元,2003年开始获利16万元;2004年获利40万元,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当年分得的利润30万元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2005年获利10万元;2006年获利80万元,该企业的外商投资者又将当年分得的利润30万元开办另一家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10年)。计算该外商投资者获得的再投资退税额(假设地方所得税全免)。,78,8.6.4 税收优惠政策,解:该企业为厦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可享受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又因为该企业属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所以从获利年度起可享受“二免三减半”的优惠。2004年为获利年度,开始可享受“二免三减半”的优惠。因此,外商投资者的再投资退税应为:,(1)2004年为免税期,再投资不退税。,(2)2006年的再投资退税额=307.5%(1-7.5%)40%=2.43(万元),79,8.6.4 税收优惠政策,7)亏损弥补方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超过5年,该项弥补逐年依序连续计算。,80,8.6.5 应纳税额的计算,1)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方法,(1)外资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季预缴的计算方法。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纳地方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地方所得税率,(2)企业分季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季度的实际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额;也可以根据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4或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计算应纳税额预缴。,(3)企业的所得税额和地方所得税额,都应当在分季度预缴的基础上,于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多退少补。,81,8.6.5 应纳税额的计算,2)境外所得税抵免的计算方法,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就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可在汇总缴纳所得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扣除限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扣除限额应当分国(分地区)不分项计算。,82,8.6.5 应纳税额的计算,【例8-7】某外商投资企业2005年取得境内生产经营应纳税所得额500万元,设在A国的分公司取得所得120万元,已在A国缴纳所得税30万元;设在B国的分公司取得所得200万元,已在B国缴纳所,得税70万元。该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15%,免地方所得税。计算该外商投资企业应纳所得税额。,83,8.6.5 应纳税额的计算,(,1,)境内外所得应纳税总额,=,(,500,120,200,),33%=270.6,(万元),(,2,),A,国所得税税款抵扣限额,=270.6,120,(,500,120,200,),=39.6,(万元),境外实际已纳税额,30,万元小于抵扣限额,39.6,万元,汇总纳税时按实际抵扣。,(,3,),B,国所得税税款抵扣限额,=270.6,200,(,500,120,200,),=66,(万元),境外实际已纳税额,70,万元大于抵扣限额,66,万元,汇总纳税时按抵扣限额抵扣。,(,4,)汇总时应纳所得税额,=270.6,30,66=174.6,(万元),84,8.6.5 应纳税额的计算,3,)预提所得税的计算方法,预提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未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从我国境内取得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预提所得税以纳税人取得的收入总额为计税依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予减除任何成本和费用,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征。其计算公式为:,应扣缴税额,=,支付单位所支付的金额,预提所得税税率,85,8.6.5 应纳税额的计算,【例,8-8,】某外国企业,2006,年将一项专利权的使用权转让给中国的某企业使用,取得特许权使用费,100,万元。另外,该公司从中国境内取得利息收入,30,万元。则该企业预提所得税税额为:,(,1,)应缴纳营业税,=100,5%=5,(万元),(,2,)应缴纳预提所得税,=,(,100,5,30,),10%=12.5,(万元),86,8.6.6 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申报和缴纳,1,)纳税年度。自公历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2,)申报缴纳期限和方法,外资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季预缴,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征收方法。,3,)合并申报缴纳方法,外商投资企业的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负有居民纳税义务,其在中国境内、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场所在境外投资所发生的盈亏,应由企业的总机构汇总申报、计算、缴纳所得税。对外国公司、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营业机构的,可以合并申报纳税。,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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