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集团统计基础知识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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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指导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特制定本法。,第二条,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第三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第四条,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统计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企业事业组织,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第五条,国家加强对统计指标体系的科学研究,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提高统计的科学性、真实性。,国家有计划地加强统计信息处理、传输技术和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建设。,第六条,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领导和监督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执行本法和统计制度。,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揭发、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对揭发、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七条,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和统计制度提供的统计资料,不得自行修改;如果发现数据计算或者来源有错误,应当提出,由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有关人员核实订正。,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领导人强令或者授意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应当拒绝、抵制,依照本法和统计制度如实报送统计资料,并对所报送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不得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第八条,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实行工作责任制,依照本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完成统计工作任务,保守国家秘密。,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第二章 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制度,第九条,统计调查必须按照经过批准的计划进行。统计调查计划按照统计调查项目编制。,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拟订,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报国务院审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由该部门拟订,报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由该部门拟订,报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其中重要的,报国务院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拟订,或者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报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发生重大灾情或者其他不可预料的情况,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原定计划以外进行临时性调查。,制定统计调查项目计划,必须同时制定相应的统计调查表,报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查或者备案。,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必须明确分工,互相衔接,不得重复。,第十条,统计调查应当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以必要的统计报表、重点调查、综合分析等为补充,搜集、整理基本统计资料。,重大的国情国力普查,需要动员各方面力量进行的,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实施。,进行经常性抽样调查,应当在调查前查明基本统计单位及其分布情况,按照经批准的抽样调查方案,建立科学的抽样框。,发往基层单位的全面定期统计报表,必须严格限制。凡通过抽样调查、重点调查、行政记录能取得统计数据的,不得制发全面定期统计报表。,第十一条,国家制定统一的统计标准,以保障统计调查中采用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方面的标准化,国家统计标准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标准化管理部门共同制定。,国务院各部门可以制定补充性的部门统计标准。部门统计标准不得与国家统计标准相抵触。,第十二条,对违反本法和国家规定编制发布的统计调查表,有关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禁止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第三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第十三条,国家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范围内的统计资料,分别由国家统计局、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乡、镇统计员统一管理。,部门统计调查范围内的统计资料,由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统一管理。,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资料,由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统一管理。,第十四条,国家统计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照国家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公布统计资料,,必须经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核定,,并依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请审批。,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第十五条,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必须保密。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非经本人同意,不得泄露。,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四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设置专职或者兼职的统计员,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乡、镇统计员的管理体制由国务院具体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人员编制由国家统一规定。,第十八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各部门,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这些统计机构和统计负责人在统计业务上并受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第十九条,企业事业组织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企业事业组织执行国家统计调查或者地方统计调查任务,接受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企业事业组织应当,设置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帐,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交接和档案等管理制度。,第二十条,国家统计局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统计调查计划,部署和检查全国或者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二)组织国家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搜集、整理、提供全国或者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资料;,(三)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依照国务院的规定组织国民经济核算;,(四)管理和协调各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表和统计标准。,国家统计局管理国家的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体系。,乡、镇统计员会同有关人员负责农村基层统计工作,完成国家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第二十一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各部门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协调本部门各职能机构的统计工作,完成国家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制定和实施本部门的统计调查计划,搜集、整理、提供统计资料;,(二)对本部门和管辖系统内企业事业组织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三)组织、协调本部门管辖系统内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工作,管理本部门的统计调查表。,第二十二条,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协调本单位的统计工作,完成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搜集、整理、提供统计资料;,(二)对本单位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三)管理本单位的统计调查表,建立健全统计台帐制度,并会同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制度。,第二十三条,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有权:,(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依照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二)检查统计资料的准确性,要求改正不确实的统计资料;,(三)揭发和检举统计调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统计人员依照前款规定执行职务,依法对统计调查对象进行统计调查时,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颁发的工作证件。,第二十四条,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具备执行统计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统计机构应当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组织专业学习。,第二十五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统计机构、各部门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依照国家规定,评定统计人员的技术职称,保障有技术职称的统计人员的稳定性。,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批评。,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统计人员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批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七条,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三)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以罚款。但对同一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已按照其他法律处以罚款的,不再处以罚款。,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奖励或者晋升职务的,由做出有关决定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取消其荣誉称号、追缴物质奖励和撤销晋升的职务。,第二十九条,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或者违反本法有关保密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罚。,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泄露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或者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一条,国家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未报经审查或者备案,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第三十二条,民间统计调查活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须事先依照规定报请审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三十三条,国家统计局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施行。,第三十四条,本法自,1984,年,1,月,1,日起施行。,1963,年国务院发布的,统计工作试行条例,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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