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T概述以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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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PCT,概述以及程序,1,第一部分 专利合作条约,(,PCT),概述,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2,1,、专利合作条约的产生,(1),历史回顾,17-18,世纪产生专利制度,发明在本国得到保护,1883,年巴黎公约产生,提供了向国外申请的途径,(2),问题的提出,就同一发明向多国申请专利寻求解决以下问题的方案,:,-,减少申请人的重复工作,-,减少各国专利局的重复工作,(3),签约,1970年6,月于华盛顿签订专利合作条约(简称,PCT),(4),生效,PCT,于1978年1,月生效,6,月开始实施。,最初成员国:,18,个,当年受理按照,PCT,提出的国际申请:,459,件,3,2,、专利合作条约内容简介,(1),PCT,宗旨及主要目标,PCT,宗旨是,:,成员国组成联盟,对保护发明的申请的提出、检索和审查进行合作。,(注意:,授予专利的任务仍保留在被指定的各国家局,),4,PCT,的主要目标:建立国际申请的体系,* 使用一种语言、向一个专利局(,受理局,)提交一份申请(,国际申请,),;,该申请自国际申请日起在所指定的国家中具有正规国家申请的效力,。,* 由一个局,(,受理局,),完成形式审查;,* 由一个局,(,国际检索单位,),进行检索,;,*,由国际局完成国际公布,;,*,如果申请人要求,由,一个局,(,国际初步审查单位,),进行国际初步审查(关于专利性的初步审查,),。,* 审查和授权:分别由指定国的国家局完成。,5,(2,),条约主要内容及其他有关法规,条约共八章,前三章涉及申请程序。,其它法规:,PCT,实施细则,,PCT,行政规程。,指南:,PCT,申请人指南,,PCT,受理局指南,,PCT,检索指南,,,PCT,初步审查指南。,各成员国国家法中关于,PCT,的规定。,6,3、,PCT,申请程序的特征,(,1,)与传统的巴黎公约途径比较,传统申请体系:,12,个月优先权期限内完成准备工作、,分别向各国提出申请;,PCT,申请体系:申请程序分为国际阶段和推迟的国家,阶段,。,图示,7,PCT,体系,(,月),(,月),0,国家申请,12,提交国外申请,传统的专利体系,国家申请,0,20,30,进入国家阶段,19,28,国际初步 审查报告,第二章,30,进入国家阶段,12,递交国际申请,16,国际检索报告,18,国际公布,与传统的巴黎公约途径比较,22,或提交要求书,8,(2,)利用,PCT,申请途径的好处,简化提出申请的手续,推迟决策时间,准确投入资金,完善申请文件,减轻成员国国家局的负担,9,(3),PCT,申请程序中的职能机构,受理局(,RO):,受理国际申请的国家局或政府间组织,国际检索单位(,ISA):,负责对国际申请进行国际检索,的国家局或政府间组织。,AT、AU、CN、EP、ES、JP、KR、RU、SE、US,CA、FI,国际初步审查单位(,IPEA):,负责对国际申请进行国,际审查的国家局或政府间组织。,国际局(,IB):,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国际局,指定局(,DO):,申请人在国际申请中指明要求该国对,其发明给予保护的缔约国的国家局,或政府间组织。,10,4,、中国加入和利用,PCT,的情况,1993年10月1,日递交加入书,,1994年1月1,日正式生效,,我局成为受理局、国际检索单位、国际初步审查单位。,1997年7月1,日起,PCT,适用于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2005,年受理国际申请,2438,件,2005,年指定中国並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共,40804,件。,中国历年受理国际申请数量图示,外国人通过两种途径申请中国专利的数量比较图示,11,12,13,第二部分 国际申请的程序,国际阶段,国家阶段,14,一、国际阶段,15,1,、提出国际申请,(1),国际申请的申请人,至少有一人是,PCT,成员国的国民或居民,对不同的指定国可以有不同的申请人,发明人必须是对美国的申请人,(2),向何处提交国际申请:,主管受理局,本国的国家局(或所属地区局),国际局,(3),申请语言:受理局接受、主管国际检索单位接受、,国际公布允许的语言。,我国接受,中文和英文,16,(4,)申请文件的标准化,请求书:,PCT/RO/101,表;,PCT-SAFE,格式,说明书,(,细则第,5条),分六个部分,建议加小标题;“序列表”作为单独一部分,*技术领域 *背景技术 *发明内容,*附图概述 *实施方式 *工业实用性,-,必要时应包括被保藏的生物材料的说明,权利要求书,(,细则第,6条),摘要,(,细则第,8条),附图,序列表,(,电子形式,),文件的形式要求由细则第,11,条规定,17,(5,),国家的指定及保护类型的确定,国际申请提出时自动指定全部,PCT,成员国,(,2004,年),除指定,PCT,成员国还包括,PCT,成员国中的地区组织,*,AP,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专利(,ARIPO,专利),*,EA,欧亚专利,*,EP,欧洲专利,*,OA,非洲知识产权组织专利(,OAPI,专利),保护类型的确定,进入国家阶段时指明保护类型,可以选择的保护类型,以该国的国家法的规定为准 (不包括外观设计),18,(6),优先权要求及优先权文件,1,、优先权声明 (细则,4.10,),遵守巴黎公约有关优先权的原则,可以要求优先权的在先申请:,-,在巴黎公约成员国中提出的申请,可以是地区申请,或国际申请;,- 在,WTO,成员中提出的申请,2、,优先权文件 (细则,17.1),提交优先权文件的期限:自优先权日起,16,个月内,只,要在国际公布之前到达国际局均可以被承认,由申请人提交或由受理局制作,保存在国际局。,19,(7,)国际申请的费用,a.,提出申请时应缴纳的主要费用:传送费、检索费,、,国际申请费,费用标准、货币种类,传送费,CNY500,检索费,CNY2100,国际申请费,CHF1400 (,附加费,CHF15/,页),USD1086(,附加费,USD12/,页),国际局关于减缴国际费的两项规定,交费时间、地点,b.,要求国际初步审查时应缴纳的费用:审查费、手续费,审查费,CNY 1500,手续费,CHF200 (USD155),c.,进入国家阶段的费用,20,(8),向中国知识产权局提出国际申请的有关规定,(中国专利法第二十条的适用),应当委托中国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涉外,代理机构)办理;,中国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在国内完成的发明提出,PCT,国际,申请的,可以先向中国知识产权局提出中国专利申请;,也可以直接提出国际申请。,21,2,、受理局的程序,(1,)检查是否符合确定国际申请日的条件,a.,受理局收到国际申请之日为国际申请日,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条约第,11,条),:,申请人具有提出国际申请的资格;,使用规定语言;,提出国际申请的意图;,写明申请人姓名;,一份说明书;,一份权利要求书。,22,b.,对不能确定国际申请日的申请的处理:,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以收到改正文件之,日为国际申请日(细则,20.2,);,申请人主动在受理局首次收到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改正,以收到改正文件之日为国际申请日;,将未使用规定语言的申请转送国际局(细则,19.4,)。,C.,发出国际申请号与国际申请日通知书,:,PCT/RO/105,国际申请号结构:,PCT/CN2004/001234,日期的标注:,01.10月2004(01.10.2004),01.,Oct. 2004 (01.10.2004),23,(2),形式审查,a. PCT/RO/101,表、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b.,改正形式缺陷导致申请日的推迟,检查提及的附图是否提交、对缺少附图的处理,(,细则,20.2),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可以在首次提交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补交,,以补交附图日为国际申请日。,其它后交申请文件的处理,(,细则,20.2),-,以收到完整申请文件之日为国际申请日;,-,首次提交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后提交的文件不予考虑。,c.,不影响申请日的改正,(,条约第,14条(1),受理局依职权改正,通知申请人改正(细则第,26,条),24,(3),优先权要求的审查,通知改正优先权声明中不符合细则,4.10,要求的缺陷,(,细则第,26,条之二,.2),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仍未满足细则,4.10,要求的处理,* 不符合巴黎公约优先权原则的,优先权要求被视为,未提出,*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优先权要求被视为未提出,(下列情况除外),-,声明与文件内容不一致,-,未提供在先申请号,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优先权文件的处理,指定国必须给予申请人补交的机会,25,(4),检查费用、向国际局传送费用,对未及时交费的申请,通知申请人在滞纳期内,补交(细则第,16,条之二),对未在滞纳期内补交费的申请宣布视为撤回,(5),传送登记本及检索本,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传送,-,登记本(申请原件),-,国际局,-,检索本(复制件),-,国际检索单位,26,3,、国际检索,(1),主管国际检索单位的确定,由受理局确定主管国际检索单位,并通知国际局,国际局受理的国际申请按照申请人的国籍或居所,确定相应的主管国际检索单位,受理局确定多个国际检索单位的情况下,申请人,可以作出选择,(2),国际检索单位的任务:努力发现相关的现有技术,在原始申请文件基础上提供关于专利性的初步意见,27,(3),国际检索前允许的改正和更正,关于明显错误的更正(细则第,91,条),PCT/ISA/216,表、,PCT/ISA/217,表,删除违反公共秩序和道德的内容(细则第,9,条),PCT/ISA/218,表,修改发明名称(细则第,37,条),修改摘要(细则第,38,条),2005年4月1,日关于序列表审查的规定,序列表不合格或缺少电子形式序列表的处理:通知,申请人补交,并要求缴纳一定的费用,28,(4),不作国际检索的情况,国际申请涉及规定的不要求进行检索的主题,(细则第,39,条),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或附图不符合要求,以至于,不能进行有意义的检索(条约第,17(2)(,a)(ii)),没有提供计算机可读形式的序列表,以至于不能,进行有意义的检索(细则第,13,条之三,.1(,c),权利要求书的撰写不符合要求(细则第,6.4,条),全部内容不能作出检索,发出通知书,PCT/ISA/203,29,(5),缺乏发明单一性的申请的处理,a.,发明单一性标准(细则第,13,条、行政规程附件,B),一件国际申请应只涉及一项发明或者由一个总的发明构思联系在一起的一组发明,即国际申请应当符合发明单一性的要求。,b.,不符合发明单一性要求的申请处理程序(条约第,17条(3),),通知在一个月内缴纳检索附加费(,PCT/ISA/206,表),对拒绝交费的处理,异议程序,30,(6),国际检索报告的内容,国际检索报告可能包含的内容,PCT/ISA/220、PCT/ISA/210,表,,报告的语言及份数,31,(7),国际检索单位制定的书面意见(,2004,年),PCT/ISA/237,表,目的:对请求保护的发明看来是否有新颖性、创造,性、工业实用性提出初步的、无约束力的意见,32,(8),国际检索报告及书面意见完成期限及传送,完成期限:收到检索本起三个月或自优先权日起九个月,以后到期的期限为准(注意,:,计算期限时“优先权日”的定义),国际检索报告及书面意见的传送,-,分别传送给申请人和国际局,国际检索报告及书面意见的利用,-,国际检索报告经国际公布后由国际局传送给指定局,-,书面意见作为“,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PCT,第1,章)”,由国,际局传送给指定局,(不要求国际初步审查情况下,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33,4,、修改权利要求书的机会,(,条约第,19,条),(1),允许修改的期限,自优先权日起,16,个月或自寄出国际检索报告之日起,2,个月,以后到期的期限为准。,例,:,优先权日 申请日 寄出报告 修改的期限,2004.1.1 2005.1.1 2005.5.1 2005.7.1,(2005.1.1) 2005.1.1 2005.10.1 2006.5.1,(2),向何处提出,:,直接交国际局,(3),修改文件的形式要求和内容要求,(,细则第,46条),信件、修改替换页、*修改声明,(4,),修改的必要性,34,5,、国际公布,(1),完成国际公布的时间,自优先权日起,18,个月;,17,个半月时完成出版的技术准备。,(2),公布语种,中、英、法、德、日、俄、西班牙、阿拉伯语(,2006.4.1,),八种语言,(3),公布形式和内容,小册子:扉页、说明书、权利要求书、修改的权利要,求书、附图、序列表、检索报告、其它规定公布的内 容。,35,6,、国际初步审查(可选择的程序),(1),提交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及交费,提交国际初步审查的目的:得到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对,修改文本的有关专利性的初步意见,提交要求书的合适时间,:优先权日起,19,个月内,提交要求书的最迟时间,:优先权日起,22,个月收到检索,报告和书面意见,3,个月,以后到期限为准。到期之后,提,交要求书被视为未提出。,要求书的填写:申请人、代理人、修改声明、选定。,提交要求书的地点:,主管国际初步审查单位,。,交费:费用标准、交费期限、交费地点。,手续费,CHF200(USD155),审查费,CNY 1500,36,(2),不作国际初步审查的情况,国际申请涉及规定的不要求进行审查的主题(细则第,67,条),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或附图不符合要求,以至于不能形成有意义的审查意见(条约第,34(4)(,a),没有提供计算机可读形式的序列表,以至于不能形成有意义的审查意见,权利要求书撰写不符合要求(细则第,6.4条),对于没有作出国际检索报告的发明的权利要求不要求进行初步审查,37,(3),国际初步审查程序,申请人可以对申请文件提出修改,(,条约第,34条),启动审查(细则第,69.1),*,已经收到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费用、国际检索,单位的检索报告及书面意见,* 考虑申请人关于修改的声明,书面意见:,* 国际检索单位的书面意见视为首次书面意见,*,PCT/IPEA/408,表,答复期限一般是,2,个月,* 申请人可以要求与审查员会晤,缺乏发明单一性的处理(细则第,68,条),通知缴纳审查附加费或限制权利要求,PCT/IPEA/405,38,(5),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a.,完成期限:,自优先权日起,28,个月或启动审查后,6,个月,b.,报告的内容:,PCT/IPEA/416、PCT/IPEA/409,表,c.,报告的附件:被审查员考虑的修改文件应作为报告,的附件,(6),报告的传送和利用:,送申请人、国际局,指定局,39,7,、撤回,(1),允许撤回的内容,a.,撤回国际申请,b.,撤回指定,c.,撤回优先权要求,d.,撤回国际初步审查要求或撤回选定,(2),有关撤回手续中的几个问题(细则第,90,条之二),a.,提出撤回通告的时间,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之前,之后需在国家阶段向各,指定国办理。,b.,提出撤回通告的地点,国际局、受理局、国际初步审查单位,随程序进展,而定。,40,c.,撤回通告的签字,由全体申请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的情况下,可由代理,人代表,d.,撤回通告的效力,撤回自,PCT,国际单位收到撤回通告之日起生效;,为阻止公开撤回申请,或为推迟公开撤回优先权要,求,撤回通告必须在国际公布的技术准备完成之前,到达国际局;,对于因申请人请求按条约第,23条(2),或第,40条(2),提前,启动国家阶段的指定国或选定国,上述撤回没有效力,。,41,8,、变更,(1),请求国际局记录变更的事项,申请人、发明人、代理人的人、姓名(名称)、地址等。,(2),提出变更请求的时间,请求必须在优先权日起,30,个月之前到达国际局。,(3),提交地点,国际局,或由受理局转交,.,(4),变更请求及某些附件,提交写明变更事项的信件,一般无需证明文件。,变更申请人,(人),的请求由新申请人提出,需附支持变,更的书面证据,如转让合同等。,增加新申请人,需附委托书,42,二、国家阶段,43,1,、进入国家阶段的期限,(1),条约的规定,(,条约第,22、39条),不迟于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届满之日,缔约国本国法可以另行规定更迟的期限,(2),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第101条),不迟于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届满之日,进入国家阶段期限的宽限,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条第,2,款不适用于进入国家,阶段的期限。,(3),各缔约国的有关规定,44,2,、进入国家阶段的手续,(1),条约的规定,(,条约第,22、39条),缴纳国家费用,提交国际申请译文,关于国际申请副本的规定,(2),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a.,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应当完成的手续,(,CN,细则第,101、104条),提交进入声明,(,PCT/CN/501,表),;,缴纳申请费、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提交译文及附图,必要时提交修改文件的译文。,b.,必需满足的最低要求,(,CN,细则第,102条),c.,某些手续可以随后补正,(,CN,细则第,103条),d.,请求提前处理的特殊手续,(,CN,细则第,108条),e.,提交文件的方式,提交日及缴费日的确定,45,谢 谢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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