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条例》解读提纲资料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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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护士条例,解读,第一节 概述,一、护士的概念,二、护士管理立法,一、概念,护士是指受过护理专业教育,掌握护理、病房管理的知识与技术并具有一定卫生预防工作能力的卫生人员。护士管理办法所称的护士是法律意义上的护士,指按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并经过注册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不包括助产士),.,护士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例规定从 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二、护士管理立法,护士管理立法源于,20,世纪初,,1903,年美国北卡罗莱、新泽西等州,首先颁布了护士执业法,作为护士,执业的法律规范,,1993,年卫生部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确立,了两个制度: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制,度和护士执业许可制度。,立法目的:,1,、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第一条为了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第三条护士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护士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全社会应当尊重护士。,2,、加强护士管理,提高护理质量,第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护士的工作条件,保障护士待遇,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促进护理事业健康发展。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护士到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第五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在护理工作中做出杰出贡献的护士,应当授予全国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或者颁发白求恩奖章,受到表彰、奖励的护士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对长期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应当颁发荣誉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做出突出贡献的护士,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节 护士执业考试,凡申请护士执业者必须通过卫生部统一执业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一)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考生的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3,、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4,、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护士管理办法规定:获得高等医学院护理专业专科以上毕业文凭者,以及获得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免考资格的普通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文凭者,可以免于护士执业考试。,(二)考试内容,全国护士执业考试每年举行,1,次,全国统考,护士考试报考专业分为西医护理专业和中医护理专业两类,内容包括,基础护理学、内科护理学、外科护理学、妇产科护理学、儿科护理学,五个科目,采用标准化考试试题。,(,三,),护士执业证书的取得,符合护士管理办法规定免考条件以及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即获得了中国境内从事执业活动的基本资格。,第三节 护士执业注册,一、注册原则,1,、只有依法注册方可从事护理业务,未经注册不得从事护理工作,2,、护理专业在校生或毕业生进行专业实习,以及连续,5,年以上未经注册者在注册前进行临床时间段,必须按卫生部有关规定在护士的指导下进行。,3,、境外人员申请从事护士工作,必须通过执业考试取得执业证书并办理注册。,第七条,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三),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四),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制定。,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第九条,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通报。,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并将该记录记入护士执业信息系统。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包括护士受到的表彰、奖励以及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的情况等内容。护士执业不良记录包括护士因违反本条例以及其他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处分的情况等内容。,二、注册程序,1,、首次注册,首次护士注册必须填写注册申请表,缴纳注册费并向注册机关缴验资料:执业证书,身份证,健康证明,省级卫生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2,、再次注册,护士注册有效期为,两年,,满,两年,需要再注册。,第十条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护士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注销执业注册情形的,原注册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注销其执业注册。,3,、不予注册,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注册:,一,是服刑期间,二,是因健康原因不能或不宜执行护理业务,三,是违反护士管理办法被中止或取消注册,四,是因其他原因不宜从事护士工作的,第四节 护士执业,一、护士执业权利,护士的执业权利受法律保护,劳动受全社会尊重,依法履行职责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护理专业在校生或毕业生进行专业实习,必须按照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在护士指导下进行。,第十二条,护士执业,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护士工资,降低或者取消护士福利等待遇。,第十三条,护士执业,有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患职业病的,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十四条,护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与本人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权利;有参加专业培训、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参加行业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第十五条,护士有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的权利和其他与履行护理职责相关的权利,可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二、护士执业规则,1,、,正确执行医嘱观察病人心态,进行科学护理,2,、,护士有承担预防保健工作、宣传防病治病知识、进行康复指导、开展健康教育、提供卫生咨询的义务,3,、,护士执业中得悉医者隐私不得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4,、,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群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i,,必须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5,、,必须遵守职业道德、规章制度、技术规范,第十六条,护士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第十七条,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第十八条,护士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第十九条,护士有义务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护士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参加医疗救护。,三、护士职责,(一)门诊部护士职责,1,、,在护士长领导下工作,2,、,负责器械的消毒和开诊前的准备工作,3,、,协助医师进行检诊按医嘱给病员进行处置,4,、,经常观察候诊病员的病情变化,对较重的病员应提前诊治或送急诊室处理,5,、,负责诊室的整洁、安静、维持就诊秩序,做好卫生防病、计划生育宣传工作,6,、,做好隔离消毒工作,防止交叉感染,7,、,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严格查对制度,做好交接班,严防差错事故,8,、,按照分工,负责领取、保管药品和其他物品,(二)急诊室护士职责,1,、,在急诊室护士长领导下工作,2,、,做好急诊病员的检诊工作,按病情决定优先就诊,有困难时请求医师决定,3,、,急诊病员来诊,应立即通知医师,医师未到之前,遇到特殊危急病员可行必要的急救处置,随即向医师报告,4,、,准备各项急救所需用品、器材、辅料,在急救过程中,应迅速准确地协助医师进行抢救工作,5,、,经常巡视观察病员,了解病情、思想、饮食情况,及时完成治疗及护理工作,严密观察与记录留观病员的情况变化,发现异常及时报告,6,、,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做好查对和交接班工作,努力学习业务技术,不断提高分诊业务能力和抢救工作质量,严防差错事故,7,、,护送危重病员及手术病员到病房或手术室,三、卫生法的作用,Function,of health law,(一),规范作用,指引作用,Guidance function,预测作用,Prediction function,评价作用,Evaluation function,强制作用,Enforcement function,教育作用,Education function,(二),社会作用,第二节 卫生法的特征和基本原则,一、卫生法的特征,(,Characteristics of health law,),(一),以保护公民健康权为根本宗旨,(二),广泛性和综合性,(三),科学性和技术规范性,(四),社会共同性,二、卫生法的基本原则,(Fundamental principle of health law),(一),保护人体生命健康的原则,(二),预防为主的原则,(三),依靠科技进步的原则,(四),中西医协调发展的原则,(五),动员全社会参与的原则,(六),国家卫生监督的原则,(七),患者权利自主的原则,第三节 卫生法的渊源,Origins of health law,一、概念,是指卫生法律法规由何种国家机关创制并表现为何种法律文件形式。,1.,宪法,2.,法律,3.,卫生行政法规,:,它是以宪法和卫生法律为依据,针对某一特定的调整对象而制定的。,4.,地方性卫生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会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常委会,根据国家授权或者未贯彻执行国家法律,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依法制定和批准的有关医疗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二、我国卫生法的渊源,5.,卫生规章,:它是卫生法律和法规的补充。,6.,卫生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发布的有关本地区医疗卫生方面的法律文件。,7.,卫生标准、规范和规程,8.,国际卫生条约,:,这是指由我国与外国缔结的或我国加入并生效的国际法规范性文件。 如,国际卫生条约,麻醉品单一公约,。,三、卫生法的适用原则,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同阶层效力相同,在各自权限范围内适用,特殊法优于一般法(同机关或同阶层),新法优于旧法,第四节 卫生法律关系,Health legal relationship,民事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形成及特征,以法律规范为前提而形成的社会关系;,以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为纽带而形成的社会关系,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手段的社会关系;,一、卫生法律关系的概念,指由卫生法所调整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之间,它们的内部机构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卫生管理和医药卫生预防保健服务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以卫生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以保护人体健康为特定目的,主体具有特殊性,是一种纵横交错的法律关系,二、卫生法律关系的特征,三、卫生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卫生法律关系是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构成的,在每一个具体的卫生法律关系中,不管缺少了其中哪一个要素,卫生法律关系都无法产生和继续存在。,(一),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二),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三),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产生是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间形成了权利与义务关系;,变更是指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或客体发生了变化;,消灭是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完全终止。,四、卫生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卫生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均以相应的卫生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以一定的法律事实的产生为直接原因。,能够促使卫生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事实,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引起卫生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条件,引起条件,(一) 法律规范,前提条件,(二) 法律事实,1,、法律行为,2,、法律事件,第五节 卫生法的效力范围,卫生法的效力范围,是指卫生法的适用范围,即卫生法律规范在什么时间、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发生法律效力。,一、,卫生法的时间效力,二、,卫生法的空间效力,三、,卫生法对人的效力,课堂小节,一、,卫生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作用,二、,卫生法的特征,和,基本原则,三、卫生法的,渊源,四、,卫生法律关系,五、卫生法的,效力范围,一、卫生法,(Health law),的概念,卫生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旨在调整保护人体健康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卫生法的特征,1.,以保护公民健康权为根本宗旨,2.,广泛性和综合性,3.,科学性和技术规范性,4.,社会共同性,卫生法的基本原则,(一)保护人体生命健康的原则,(二)预防为主的原则,(三)依靠科技进步的原则,(四)中西医协调发展的原则,(五)动员全社会参与的原则,(六)国家卫生监督的原则,(七)患者权利自主的原则,卫生法的渊源,1.,宪法,2.,卫生法律,3.,卫生行政法规,4.,地方性卫生法规,5.,卫生规章,6.,卫生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7.,卫生标准、规范和规程,8.,国际卫生条约,卫生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一)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二)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三)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卫生法的效力范围,一、卫生法的时间效力,二、卫生法的空间效力,三、卫生法对人的效力,法律的特征,从统治阶级利益出发,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狭义的卫生法,,又称形式意义上的卫生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以卫生法典命名的卫生法。,广义的卫生法,,又称实质意义上的卫生法,是指调整卫生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或泛指一切卫生法律规范。,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1982.2.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4.1),麻醉药品管理办法,(1987.11.28),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1987.12.3),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1988.1.14),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7.21),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1988.12.27),精神药品管理办法,(1988.12.27),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1989.1.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1989.3.6),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1989.10.24),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11.13),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6.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12.6),中药品种保护条例,(1992.10.1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2.26),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1994.8.23),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1996.1.29),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12.30),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1998.9.22),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1998.11.28),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1.4),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6.20),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6.1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4.4),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5.1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8.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2003.4.7),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5.9),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6.16),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8.5),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11.12),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1999.12.24),卫生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管理办法,(1999.12.29),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2000.1.16),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00.5.15),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2000.7.10),卫生部业务主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2000.10.31),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2001.2.20),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2001.2.20),放射事故管理规定,(2001.8.26),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2001.10.23),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2001.10.23),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02.1.22),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2002.3.28),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2002.3.28),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2002.3.28),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2002.3.28),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02.3.28),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2002.3.28),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2002.3.28),消毒管理办法,(2002.3.28),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2002.4.8),卫生部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章目录,(2002.5.8),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2002.7.3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02.7.31),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7.31),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2002.12.13),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2002.12.18),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2003.5.12),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10.1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03.11.7),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2004.3.4),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2004.3.4),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2004.5.2),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04.11.17),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2004.12.31),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2005.1.5),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2005.1.5),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2005.2.28),宪法,刑法,民法,婚姻法,法律地位,组织形式,隶属关系,职权范围,卫生行政部门,管理监督,卫生管理(,Health management,),是国家从社会生活总体角度进行的全局性的统一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内容和职责,对于维护公民健康权利,保障医疗市场正常运营,稳定卫生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医疗服务,卫生咨询服务,医疗卫生技术人员,(Medical health technical personnel),是从事卫生事业的主力军,是人类生命与健康的“工程师”、“守护神”。,生命健康权是指人的机体组织和生理功能的安全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公民健康权是公民人身权的一种,也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保护人体的健康权和公民的生命权是一切卫生立法和卫生工作的最终目的和落脚点。所以,生命健康权益保护关系理应属于卫生法调整的范畴。,Louis Brown,规范作用的形式,禁止性规范:要求行为人不为一定行为,命令性规范:规定人们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授权性规范:赋予行为人可以做出某种行为或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权利,第二十三条 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第二十七条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执业医师法,指引作用:卫生法对个人行为的引导作用,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预测作用:,人们根据卫生法可以预先估计到行为的影响和后果,从而对自己的行为做出合理的安排,适时调整自己的行为。,广东某制药公司生产的养血清脑颗粒,是一种治疗因慢性脑供血不足引起头晕头痛等症状的冲剂。,2005,年初,瑞昌市人民医院受委托对该药进行临床研究。医院副院长周某,临床验证课题没有完成便在该药的临床验证小结上签名,并盖了医院公章,据调查,该医院提供的,6,份临床观察病历均无原始检验报告单和中医辨证等,为不规范病历。为此,瑞昌市人民医院出具的“养血清脑颗粒治疗偏头痛的临床验证小结”及验证病历,属虚假伪造的医学文书和证明文件,。,瑞昌市卫生局研究决定,,免去,伪造虚假医学文书和证明文件的瑞昌市人民医院周某副院长,职务,,并,给予警告处分,,追缴临床验证款,400,元上缴国库,对受委托进行临床研究的养血清脑颗粒药品予以封存。,执业医师法,案例分析,评价作用:,卫生法作为人们对他人行为的评价标准所起的作用。通过这种评价,影响人们的价值观念和是非标准,从而达到指引人们的行为的效果,。,强制作用,卫生法以物质暴力制止恶行、强制行为,并迫使不法行为人做出赔偿、补偿或予以惩罚以维护法律秩序的作用。,教育作用:卫生法通过本身的存在以及运作产生广泛的社会影响,教育人们实施正当行为的作用。,大学生在宣传食品卫生法,贯彻党的卫生政策,保证国家对卫生工作的领导,保障公民生命健康,促进经济发展,推动医学科学进步,促进国际卫生交流与合作,卫生法的社会作用,结合卫生法的作用分析案例,无证,个体医生黄某,产妇王某,食品卫生法,第一条,为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增强人民体质,制定本法。,药品管理法,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法。,母婴保健法,第一条 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一条 为了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实施国境卫生检疫,,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条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传染病防治法,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制定本法。,卫生法的调整对象,卫生组织关系,卫生管理关系,卫生服务关系,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管理关系,生命健康权益保护关系,现代医学与生命科学技术关系,国际卫生关系,食品卫生标准,对食品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含量作了规定,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标准,是最基础的水卫生标准,对,23,项指标(包括水的感官性状、化学和细菌学指标)作了规定,以全面满足对健康和其他方面的卫生要求。,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对,19,种有害物质作了最高排放浓度的规定,1995,年卫生部制订了,医院消毒卫生标准,保护人体生命健康,是我国一切卫生工作和卫生立法的根本宗旨和最终目的。,根据这一原则,我国每个人都依法享有改善卫生条件,获得基本医疗保健的权利。,防治结核病日,3,月,24,日,世界卫生日(,4,月,7,日),全国儿童预防接种宣传日,(,4,月,25,日),全国爱眼日(,6,月,6,日),全国爱牙日(,9,月,20,日),世界艾滋病宣传运动日,(,12,月,1,日),世界强化免疫日,12,月,5,日,传染病防治法,第二条 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一条 为了,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实施国境卫生检疫,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法。,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第一条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制订本法。,依靠科技进步原则,生命科学是当今世界科技发展最活跃、最重要的领域之一,它将不断给医学发展以巨大的动力,使人类对自身生命现象和疾病本身的认识不断进入新的阶段,实践证明,卫生事业的发展、健康目标的实现,归根到底有赖于科学技术的发展,2006,年,10,月,7,日,中南大学教授张功耀在互联网上发起了取消中医的征集签名活动,提出建议,:,告别中医中药,;,删除宪法第,21,条关于中医的内容,中医,5,年内退出国家医疗体制,回归民间,;,立即停止中医中药研究等,这一签名活动得到了上万人的响应。,网上万人签名取消中医,中西医协调发展原则,这是指在对疾病的诊疗护理中,要正确处理中国传统医学和西方医学的关系。,要认真学习现代医学,努力发展和提高现代医学的科学技术水平;同时还必须努力继承和发展祖国传统医学遗产,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知识和方法对其加以研究、整理、挖掘,把它提高到现代科学水平,使中西两个不同理论体系的医学互相取长补短、协调发展,.,动员全社会参与的原则,这是指卫生工作必须做到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社会支持、群众参与,使医疗卫生事业成为全民的事业,。,国家卫生监督的原则,这是指卫生行政机关或国家授权的卫生职能部门,对管辖范围内有关单位和个人执行国家颁布的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条例、办法和标准情况予以监察督导。,食品卫生监督,药品监督,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医政监督,学校卫生监督,职业卫生监督,化妆品卫生监督,一、 获得医疗权,宪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二、,知情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三、决定权,四、隐私权,五、申诉权,患者知情权案件,与手术有关的知情同意案件,与特殊治疗有关的知情同意案件,与特殊检查有关的知情同意案件,与尸体解剖有关的知情同意案件,与病历有关的知情同意案件,宪法,宪法,第二十一条 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第二十五条 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法律: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1.,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指定的基本法律,2.,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卫生方面的专门法律,食品卫生标准,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标准,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医院消毒卫生标准,国家药典和药品标准,药品工艺规程、炮制规范,卫生行政部门,管理监督,(一)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卫生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亦即在卫生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在我国,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二,),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是卫生法律对主体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相应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的义务,是卫生法律规定的主体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第二十三条 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第二十七条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执业医师法,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卫生执法人员在一月饼加工点没收不合格月饼,(三)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1,、,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2,、行为,3,、物,4,、智力成果或精神产品,卫生审批行为,医疗服务行为,保护,保护,禁止,禁止,法律行为,是指基于人们的意志表示并可以发生法律后果的行为。它包括合法行为或违法行为,是卫生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最普遍的法律事实。,法律事件,是指导致一定法律后果而又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特定社会现象。如人的出生、正常死亡、洪水、地震、传染病流行等,。,卫生法的时间效力,1,、卫生法的生效,2,、卫生法的失效,3,、卫生法的溯及力,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九条本法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药品管理法,一百零六条本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执业医师法,第四十八条本法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1,、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其,颁布后某一时间,生效,2,、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3,、法律法规中,没有规定,生效日期,食品卫生法,第五十七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同时废止,卫生法的失效,1,、新法颁布以后,相应的旧法即,自行,消失,2,、新法条文中,明确规定,旧法废止,食品卫生法,第五十七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同时废止。,3,、试用期已过,与现行卫生政策不符,卫生法的溯及力,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本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处理结案的医疗事故争议,不再重新处理。,是指某一法规对它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可以适用:如果可以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反之,就没有溯及力。,卫生法的空间效力,1,、在主权管辖的全部范围生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卫生法律、国务院制定的卫生法规、卫生部等国务院部委制定的卫生规章,除有特别规定外,适用于我国全部领域,包括领陆、领海、领空以及延伸意义上的部分。,2,、在特定的区域范围生效,地方性卫生法规和规章,只在发布机关管辖的行政区域范围内生效。,卫生法对人的效力,1,、,对空间效力范围内所有人,既包括我国公民,也包括居住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我国卫生法规大多属于这种情况。,2,、对空间效力范围内特定人,3,、,并不及于空间效力内的所有人,而是由法规自身做出某种特殊规定。,食品卫生法,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都必须遵守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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