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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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中 国 税 制,企业所得税,1,企业所得税概述,企业所得税,(,Enterprise Income Tax,),:,是以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2,中国企业所得税制的沿革,企业所得税的起源,清朝末年,实行所得税的倡议,1935,年,南京国民政府提出所得税原则和所得税暂行草案,,1937,年正式实施。,1937,年,1,月,1,日,中国所得税诞生之日,3,中国企业所得税制的沿革,新中国所得税制的建立,1950,年,政务院发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所得税体系的初步建立,14,种税收中涉及工商业税(所得税部分)、存款利息所得税和薪给报酬所得税,3,种税收。,1958,年,工商所得税,独立的税种,1958,年,1985,年,集体企业、未纳入国家预算的国营企业、个体工商业户和外资企业,工商所得税,4,改革开放后的所得税制改革,开征外资企业所得税,1980,年,9,月,全国人大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第一部企业所得税法,,(,30%,10%,),1981,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20%,至,40%,的,5,级超累 ,10,%,),5,八十年代的所得税制改革,1983,试行国营企业“利改税”,1984.9 ,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1985.4 ,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88.6 ,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6,九十年代的所得税制改革,1991,年,合并两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3,年,国务院发布,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7,2007.3.16,十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8,年,1,月,1,日起,内,、,外资所有类型的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法,8,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必要性,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是进一步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新形势的需要,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是贯彻“五个统筹”,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需要,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是完善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度的需要,9,企业所得税改革方案的选择,方案一,:,外资税法不动,只对内资税法进行改革;,方案二,:,以外资税法为基础进行税法修订并适用所有企业,取消内资企业所得税;,方案三,:,将内、外资两套税法废止,根据新的情况统一研究税收政策,有机实现内外资企业“两税合一”。,最终选择:,方案三,10,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指导思想,“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公平税负原则,解决内外资企业税收待遇不同的问题,科学发展原则,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调控经济原则,产业政策和经济结构调整,国际惯例原则,税法的科学性、完备性和前瞻性,理顺分配关系原则,财政承受能力和纳税人负担水平,便于征管原则,规范征管行为,方便纳税人,降低征纳成本,11,新税法的主要内容,“,四个统一” 、“两个过渡”,“四个统一”,统一税法并适用于所有内、外资企业,内资税法、外资税法进行整合;,统一纳税人的认定标准;,确定纳税人的范围,包括取得经营收入的单位和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25,,在国际上属于适中偏低的水平,12,13,我国周边国家与地区公司所得税税率一览表,(,2005/2006,),日本,39.5,韩国,27.5,巴基斯坦,36.5,尼泊尔,25,老挝,35,中国台湾,25,印度,35,俄罗斯,24,菲律宾,32,阿富汗,20,哈萨克斯坦,30,柬埔寨,20,缅甸,30,中国香港,17.5,泰国,30,中国澳门,15.75,越南,28,吉尔吉斯斯坦,10,算术平均值,26.71,14,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内外资企业工资、公益性捐赠,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建立“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的税收优惠体系,原则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鼓励环境保护与节能,支持安全生产,统筹区域发展,促进公益事业和照顾弱势群体,15,新法的主要内容,“两个过渡”,对部分特定区域实行过渡性优惠政策,对享受法定税收优惠的老企业实行过渡措施,16,税法的基本框架,共,8,章,60,条,第,1,章,“,总则”共,4,条,规定了企业所得税法的基本要素,即对纳税人及纳税义务和法定税率等作出了规定;,第,2,章,“,应纳税所得额”共,17,条,主要明确了企业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企业各项扣除的范围和标准等;,第,3,章,“,应纳税额”共,3,条,对一般企业计算应纳税额,以及对企业境内盈利抵扣亏损的范围、境外所得已缴所得税抵免的限额等做了规定;,17,第,4,章,“,税收优惠”共,12,条,对企业所得税的优惠范围、优惠内容、优惠方式等做了规定;,第,5,章,“,源泉扣缴”共,4,条,对非居民企业实行源泉扣缴的范围、扣缴人的义务、法律责任等做了规定;,第,6,章,“,特别纳税调整”共,8,条,对企业的关联交易、预约定价、核定程序和补征税款和加收利息等作出了规定,强化了反避税手段;,18,第,7,章,“,征收管理”共,8,条,对企业纳税地点、总分机构汇总缴纳、纳税年度、缴纳方式等做了规定;,第,8,章,“,附则”共,4,条,对享受过渡性优惠的企业范围、内容,与国际税收协定的关系以及本法实施日期等做了规定。,19,现行企业所得税的特点,1将企业划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2征税对象为,应纳税所得额,3征税以,量能负担,为原则,4实行,按年计征分期预缴,的征管办法,20,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1全面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管理,2进一步加强汇算清缴工作,3加强汇总纳税企业征管,4加强企业所得税行业管理,5,加强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核,21,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采用“注册地”和“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的双重标准来划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22,居民企业:,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具体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不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23,“实际管理机构”要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方面的条件:,第一,对企业有实质性管理和控制的机构。,第二,对企业实行全面的管理和控制的机构。,第三,管理和控制的内容是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24,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实际管理机构的认定标准,(,1,)企业负责实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运作的高层管理人员及其高层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场所主要位于中国境内;(,2,)企业的财务决策(如借款、放款、融资、财务风险管理等)和人事决策(如任命、解聘和薪酬等)由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决定,或需要得到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批准;(,3,)企业的主要财产、会计账簿、公司印章、董事会和股东会议纪要档案等位于或存放于中国境内;(,4,)企业,1/2,(含,1/2,)以上有投票权的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经常居住于中国境内。,25,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经营实体。,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以投资人的财产对外承担无限责任的,其生产经营所得也即出资人个人所得而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本身没有独立的财产和所得,所以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26,非居民企业:,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27,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28,(1),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提供劳务的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29,(,2,),非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所得税。,30,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通常有:,将财产租给中国境内租用者而取得的租金;,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而取得的使用费;,转让在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等财产而取得的收益;,从境内企业取得的股息收入;,31,(3),所得来源的确定,根据不同种类的所得,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以下原则划分。,(,1,)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2,)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3,) 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4,)股息、红利权益性投资所得,按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实际负担或支付所得的企业或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6,)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32,【,案例,】,某,跨国公司,Estuary,,每年由,制造子公司,向,销售子公司,卖出产品所实现的利润,由于要向两个公司所在国缴纳大量的所得税而最终所剩无几。,Estuary,在开曼群岛注册了一家,Estuary,中介贸易公司,,,Estuary,印度制造公司,今后将产品以接近成本的价格先卖给,Estuary,开曼,中介贸易公司,,再由贸易公司把产品以接近市场正常的售价卖给,Estuary,海外各国的,销售公司,。,讨论:,实现这个税收筹划方案需要特别注意什么?,33,在税收筹划方案中,特别注意,:,开曼的中介贸易公司不仅要在开曼注册成立,而且,管理机构,也必须设在开曼。,开曼的中介国际贸易公司不能在任何销售子公司所在国设立,常设机构,。,34,企业所得税税率,1,适用税率的基本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居民企业,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都适用,25%,的税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 、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适用的税率为,25%,。,35,2,非居民企业的预提税所得的税收优惠,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但与其在中国境内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对上述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36,归纳总结,居民企业,(,境内、 境外,),25%,有机构场所,25%,非居民企业,有机构场所,(,无联系,),没有机构,20%,(,境内,),(,境内,),(,境外,有联系,),37,3,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税率,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 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 000,万元。,38,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因此,,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该条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39,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八、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40,4,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税率,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5.,针对西部地区的优惠税率,41,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42,会计利润,应纳税所得,收入,费用,收入,扣除,(,),(+),(+),(,),43,会计收入与所得税收入的主要差异,在收入,确认条件,方面的差异,在收入确认范围上的差异,在收入确认时间上的差异,在收入确认金额上的差异,44,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45,(一),收入总额,企业的收入总额一般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46,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47,特殊收入的确认,(,1,),视同销售,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48,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49,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50,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51,(,2,),折扣销售,销售货物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货物收入金额。销售货物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货物收入金额。,(,3,),销售折让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货物收入的售出货物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货物收入。企业已经确认销售货物收入的售出货物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货物收入。,52,(,4,)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5,)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确认,53,不征税收入,(,1,)财政拨款,(,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54,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55,免税收入,(,1,)国债利息收入,(,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56,【,案例,】,甲公司为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的企业,其在美国设立了一家全资子公司,A,公司。,A,公司在中国境内和其他中国企业投资成立了一个外商投资企业乙公司。,2009,年,7,月,乙公司向,A,公司分配股息,100,万元,,A,公司向甲公司分配股息,200,万元(假设这,3,家公司都不是上市公司)。,讨论:,A,公司的实际管理机构在与不在中国境内,取得股息的各方纳税情况有何不同?,57,企业所得税支出的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人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除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58,税前扣除应遵循的原则:,支出税前实际发生和负担原则,相关性原則,合理性原则,收益性支出当期扣除原则,资本性支出分期扣除原则,支出不得重复扣除原则,59,“合法、有效凭证”涉及的相关法规,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9,条规定;,会计法,第,14,条规定;,发票管理办法,第,21,条、第,22,条规定,60,使用非“合法、有效凭证”法律责任,1,、对于非法凭证,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也不能在税前扣除。,2,、企业如果使用非法凭证,就要补税和加收滞纳金,将会增加企业的负担。企业如果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3,、被认定为“逃税”的,就会被处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1,2、准予扣除的项目的基本范围,(1),成本,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2),费用,费用,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可扣除的销售(经营)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62,(4),损失,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3),税金,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企业缴纳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5,),其他支出,63,讨论,:,1.,某水泥厂,2008,年购入了一些绿化用的树苗、草籽、花卉等,对厂区进行绿化。这些绿化支出是否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2.,企业所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3.,贪污公款造成损失是否可以税前扣除,?,64,部分准予扣除项目的范围和标准,(1),工资、薪金支出,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工资、薪金支出,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65,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工资薪金总额”,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66,确认“合理工资薪金”原则,:,(,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67,强化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规范工资薪金支出的税前扣除。,关于加强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的工资费用支出比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59,号,68,(2),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69,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70,(3),保险费,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准予扣除。,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71,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72,(4),借款费用,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利息,可在发生当期扣除。,73,(5),利息费用,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利息费用,按下列规定扣除。,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74,企业向关联方借款的利息支出所得税前扣除方法,企业所得税法,第,46,条:,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75,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76,一、,2008,年,W,公司扣除的利息情况分析,1. 2008,年,1,月,1,日,2008,年,6,月,30,日,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10072,),10100=0.35,(万元),2. 2008,年,7,月,1,日,2008,年,12,月,31,日,不存在因投资不到位而无法扣除的利息。,3. 2008,全年度,不可税前扣除的利息为:,0.35,万元,可税前扣除的利息为:,1007%,2006%2,0.35=12.65,(万元),77,二、,2009,年,W,公司扣除的利息情况分析,1. 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1007%22006%21006%2,),50400=1.5625(,万元,),2. 2009,年,7,月,1,日,2009,年,12,月,31,日,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1007%2 1006%22007%2,),40400=1.35,(万元),3. 2009,年度,不可税前扣除的利息为:,2.9125,万元,78,(6),汇兑损失,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79,(7),业务招待费,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80,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附表一第,1,行“销售收入合计”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81,【,例,】,某企业,2008,年产品销售收入,1 200,万元,在管理费用中列支的业务招待费为,14,万元,该企业在计算,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是多少?,该企业,2008,年发生业务招待费,14,万元,允许扣除,8.4,万元,但当年销售收入的,5,为,6,万元,那么税前只允许扣除,6,万元,82,合理利用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比例,设某企业当期销售(营业)收入为,X,,当期列支业务招待费为,Y,当期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金额为,60%Y,同时要满足,5X,推算出,在,60%Y = 5X,即,Y = X8.3,83,(8),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84,【,例,】,某企业,2008,年实现销售收入为,200,万元,实际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32,万元。该企业,2008,年可以在税前扣除多少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该企业,2008,年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20015%,30,(万元),其他,2,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85,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1.,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2.,对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饮料制造企业,饮料品牌使用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归集至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由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作为销售费用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3.,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86,(,9,),固定资产租赁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87,(1,0,),环保资金的扣除,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11,),劳动保护费,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88,(12),公益性捐赠,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89,企业公益性捐赠税前“全额扣除”筹划,假设某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为,100,万元(即当年实现利润,120,万元,列支公益性捐赠支出,20,万元),则当年该公益性捐赠允许税前扣除限额为,12,万元(,10012%),,,应调增计税所得额为,8,万元(,20,12,),应相对多缴纳企业所得税,2,万元,90,讨论,:,若当年实现利润仍为,120,万元,公益性捐赠额增加至,80,万元 、,120,万元(其它项目不变 ),对企业所得税有何影响?,91,捐赠额税前扣除限额,=,“,年度利润总额”,12%,捐赠额税前扣除限额,捐赠总额税后列支捐赠额,(捐赠总额税后列支捐赠额),(捐赠前利润总额捐赠总额),12%,税后列支捐赠额,捐赠总额(,1+12%,)捐赠前利润总额,12%,92,仅从税收筹划角度考虑,当税后列支捐赠额,=0,时,为可全额扣除捐赠额度,捐赠总额(,1+12%,)捐赠前利润总额,12% = 0,可全额扣除捐赠额度,捐赠前利润总额,12%,(,1+12%,),93,当年实现利润,120,万元,(不含公益性捐赠额),可全额扣除捐赠额度,=,12012%,(,1+12%,),=12.86,(万元),94,(1,3,),有关资产的费用,企业转让各类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允许扣除。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和生物资产折旧费用、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1,4,),总机构分摊的费用,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95,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96,(,1,5,),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97,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98,不准予扣除的项目,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企业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公益性捐赠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赞助支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99,资产的税务处理,企业所得税法对资产的税务处理,主要包括资产的分类、确认、计价、扣除方法和处置几个方面。,资产的分类,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和存货等。,100,资产的计价(计税基础),一般采用历史成本,资产的扣除,包括固定资产和生物资产的折旧,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投资资产成本的扣除以及存货成本的结转等。,企业各项资产按照会计准则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允许在税前扣除。,101,资产的处置,资产的处置收入减掉资产的净值和相关税费后的所得,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征税,所产生的损失可以冲减应纳税所得额。,102,加速折旧,,,是一种特殊的税收支出形式。,虽然其总折旧额并不会比一般折旧高。从总数上,加速折旧并不能减轻企业的税负,政府在税收上似乎也没损失什么。但它可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初期提列较大的折旧,对企业来说,虽然总税负未变,但税负前轻后重,有税收递延缴纳之利,亦同政府给予一笔无息贷款之效。,103,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允许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原因必须有下列之一,且确需加速折旧的,:,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104,加速折旧的具体规定,(一)缩短折旧年限,(二)加速折旧方法,最低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105,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关于已购置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和折旧年限的处理问题,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新税法实施后,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的,也可以继续执行。,106,【,案例,】,境内盈利企业甲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企业所得税率为,25%,,未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近几年,甲公司加大信息化建设投入力度,提高企业生产效率。同时因地处城市近郊,且负责产品的运输,购置的车辆较多。至,2008,年底,该公司已拥有的固定资产中,电子设备的原值为,3 000,万元。其中,已使用,1,年的原值为,1 000,万元,已使用,2,年的原值为,2 000,万元,采用平均年限法并按,5,年期计提折旧,预计净残值率为,5%,。,107,2009,年,鉴于电子设备的使用情况,甲公司拟调整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方案一,,折旧年限维持不变。,方案二,,适时调整折旧年限。,讨论:,1.,两种方案,哪个税负轻?,2.,如果甲公司在,2009,年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的优惠政策,哪个方案税负轻?,108,原,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为: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电子设备为,3,年。,109,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110,企业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111,亏损弥补,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延续弥补,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112,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间接计算法,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直接计算法,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113,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114,【,例,】,某生产企业,2008,年在损益表中反映的利润总额为,300,万元,销售收入为,5 100,万元,经注册税务师审查,发现企业有以下项目需要进行纳税调整,:,(,1,)取得国债利息收入,3,万元;,(,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一台设备,租赁期,2,年,一次性支付租金,30,万元,已计入其他业务支出;,(,3,)企业用库存商品一批对乙企业投资,该批商品的账面价值,30,万元、市场售价,58.5,万元(含增值税);,(,4,)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赞助费支出,10,万元;,(,5,)新产品研究开发费用,80,万元;,(,6,)在费用中列支的业务招待费,50,万元。,要求:计算该企业,2008,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115,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1,)国债利息收入,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2,)一次支付,2,年的租金,30,万元,应分,2,年计入费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万元;,(,3,)企业用库存商品对外投资,应视同销售,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50,万元,30,万元);,(,4,)赞助费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116,(,5,)新产品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调减应纳税所得额,40,万元;,(,6,)调整业务招待费,该企业,2008,年发生业务招待费,50,万元,允许扣除,30,万元,但当年销售收入的,5,为,25.5,万元。,增加应纳税所得额,50,25.5,24.5,(万元),应纳税所得额,300,(,15,20,10,24.5,)(,3,40,) ,326.5,(万元),117,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3,)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118,财产原值和财产净值的主要区别,:,财产原值是财产入账时的计税基础,;,财产净值是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按税法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119,【,例,】,某房产原值为,1 000,万元,已按税法规定计提折旧,400,万元,账面净值为,600,万元,售价,1 200,万元。,按原税法,转让该房产的所得为:,1 200,1 000,200,(万元),根据新税法,转让该房产的所得为,1 200,(,1 000,600,),600,(万元),120,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九种减免税优惠形式,:,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授权减免、加计扣除、投资抵免、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等。,121,应纳税额的计算,1、,查账征收,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122,【,例,】,某房地产公司,2008,年度实现新开发商品房销售收入,8 000,万元,开发销售成本,6 000,万元,交纳营业税,400,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40,万元、土地增值税,200,万元。其他期间费用列示项目为:业务招待费,130,万元,广告费,650,万元,利息支出,120,万元(含从其他企业借入的用于商品房开发的流动资金借款,600,万元发生的利息支出,借款日,2008,年,3,月,1,日,,12,月,31,日还本付息,借款年利率,9%,,同期银行贷款的年基准利率为,7.5%,),无其他调整项目。试计算该房地产公司,2008,年汇算清缴的企业所得税。,123,纳税调整前所得,8 000,6 000,400,40,200,130,650,120,460,(万元),纳税调整增加额,90,7.5,97.5,(万元),(,1,)业务招待费调整增加额,130,8 0005,90,(万元),(,2,)利息支出调整增加额,60010/12,(,9%,7.5%,),7.5,(万元),应纳税所得额,460,97.5,557.5,(万元),应纳所得税额,557.525%,1 393 750(,元,),124,境外所得税抵免和应纳税额的计算,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 但是抵免限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按我国企业所得税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125,抵免限额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计算公式:,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126,【,例,】,某居民企业,2008,年度境内所得为,800,万元,同期从境外某国分支机构取得税后收益,140,万元,在境外已按,20%,的税率缴纳了所得税。该企业适用税率为,25%,。,计算该企业本年度应缴纳入库的所得税额。,127,境外收益应纳税所得额,140(1-20%),175(,万元,),境内、外所得应纳税总额,(800,175)25%,243.75(,万元,),境外所得税扣除限额,243.75175,(,800,175,),43.75 (,万元,),境外所得实际缴纳所得税,17520%,35(,万元,),本年度该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43.75,35,208.75(,万元,),128,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 ,应税所得率,=成本,(,费用,),支出额 ,应税所得率,(1,应税所得率,),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2、,核定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129,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130,【,例,】,某企业,自行申报,2008,年度的收入总额,170,万元,应扣除的成本费用合计为,180,万元,全年亏损,10,万元。经税务机关核查,其发生的成本费用较真实,但收入总额无法核准。假定对该企业实行核定它征收,应税所得率为,20%,。试计算该企业,2008,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80(1,20%)20%,45 (,万元,),2008,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4525%,11.25(,万元,),131,申报和缴纳,企业所得税以法人作为基本纳税单位,其中:,1,、居民企业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在注册地或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纳税,其成立的不具有法人主体资格的营业机构应到法人所在地汇总纳税。,2,、非居民企业首先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若有多个机构、场所的,可选择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纳税。没有机构、场所的,由所得支付人代扣代缴。,3,、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132,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季)预缴。月份(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汇算清缴。,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133,1、,按月(季)预缴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应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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