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 第五章 公司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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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五章 公司法律制度,第一节公司概述,一、公司公司是一种企业组织形态,是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商事组织。,特征:(,1,)公司具有法人资格;(,2,)公司具有营利性;(,3,)公司具有社团性。,二、公司的,种类,1.,以公司股东的责任范围为标准,可将公司分为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2.,以一个公司对另一个公司的控制和依附关系为标准,可将公司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都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3.,以公司内部组织机构的地位为标准,可将公司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分公司因不具有法人的资格,,,其业务活动的结果由总公司承受,其债务也由总公司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4.,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为标准,可将公司分为人合公司,(,以个人信用为信用基础,),与资合公司(以资本为信用基础)以及人合兼资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人合”兼“资合”公司。,5.,以公司的国籍为标准可以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根据我国法律,凡是依我国法律、在我国境内登记设立的公司,即为我国的本国公司,即中国公司,而无论其资本构成是否有外资成分。,【,例题,多选题,】,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2007,年),A.,与母公司共同对外承担连带责任,B.,具有法人资格,C.,不需要办理企业工商登记,D.,独立承担民事责任,E.,属于限制行为能力的法人,正确答案,B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公司的分类。子公司是独立法人,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三、公司的能力,1.,公司的权利能力,公司的权利能力始于成立即营业执照签发,终于终止即注销登记。,(,1,)凡与自然人自身性质相关的权利义务,公司均不能享有,如专属于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婚姻权、继承权、隐私权、名誉权等。,(,2,)公司,经营范围的限制,公司的经营范围受到一定的限制:公司的经营范围必须由公司章程作出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必须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公司必须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该办理变更登记;,公司不得超越经营范围进行活动,,如:通信产品(不含无线发射设备),金属产品(不含,稀贵金属,)等,,如果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为了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是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例题,单选题,】,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下列有关公司经营范围的表述中,正确的是()。(,2008,年),A.,公司章程不能对公司的经营范围作出规定,B.,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C.,公司章程可以改变经过登记的公司经营范围而无需办理变更登记,D.,公司超越经营范围对外订立的合同无效,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1,)公司的经营范围必须由公司章程作出规定;,A,错误。(,2,)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B,正确。(,3,)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必须办理变更登记;,C,错误。(,4,)公司不得超越经营范围进行活动,如果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为了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是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D,错误。,(,3,)投资能力的限制,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解释:“,除法律另有规定”:目前是指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也不能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的总额及单项投资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4,)担保能力的限制,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他人”(非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上述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大于,1/2,)通过。,【,例题,多选题,】,根据,公司法,,关于公司提供担保的说法,正确的有()。(,2012,年),A.,公司可以对外提供担保,但不可以为本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B.,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均有权决定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事宜,C.,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提供担保的数额作出限制性规定,D.,公司为公司股东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但接受担保的股东不得参加担保事项的表决,E.,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可以决定为本公司股东提供担保,但是具体事项表决时需由公司半数以上股东同意才能通过,正确答案,B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公司担保能力的限制。选项,A,错误。公司可以为本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选项,E,错误。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大于,1/2,)通过。,2.,公司的行为能力公司的行为能力与公司的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范围和内容也和权利能力一致。公司行为能力的实现分两个阶段:(,1,)公司的意思能力通过公司的法人机关来形成和表示;(,2,)公司的行为能力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现。,提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四、公司章程,1.,公司章程经全体股东或发起人同意并在章程上签名盖章后生效。,提示:(,1,)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共同制定章程;(,2,)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方式设立的,由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则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后需经创立大会通过。,2.,依,公司法,第,2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7,)公司法定代表人;(,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提示:,前,7,项属于公司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第,8,项属于任意记载事项。,3.,依,公司法,第,82,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设立方式;(,4,)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5,)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6,)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7,)公司法定代表人;(,8,)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9,)公司利润分配办法;(,10,)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11,)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12,)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提示:,前,11,项是公司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第,12,项是任意记载事项。,4.,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解释:,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例题,多选题,】,公司章程是公司必备的基本法律文件。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说法,正确的有()。(,2012,年),A.,公司章程须由全体股东共同制定,B.,公司经营范围由公司营业执照确定,公司章程无权规定,C.,公司章程修改,应由董事会表决通过,D.,公司章程修改,须经出席会议股东半数以上通过,E.,公司章程变更后,须由董事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正确答案,AE,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公司章程。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修改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属于股东会特别决议的事项,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第二节公司的设立、变更、解散及清算,一、公司,设立,(一)股东(,2013,年新增),1,股东特征,(,1,)在公司章程上被记载为股东,并在公司章程(包括公司设立协议)上签名盖章,表明自己受公司章程的约束;,(,2,)向公司投入在章程中承诺投入的资产,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3,)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的公司文件中列名为股东;,(,4,)在公司成立后取得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5,)被载入公司股东名册;,(,6,)在公司中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2,股东资格的取得,(,1,)原始取得,。原始取得是指直接向公司认购股份,包括设立取得和增资取得。,设立取得,设立取得股东资格必须同时满足,实际缴纳出资和公司依法设立,两个要件,公司依法成立是出资者取得股东资格的必备要件。,增资取得,增资取得股东资格需区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须由股东会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作出决议。,如果增资未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即使出资者与公司达成出资协议并实际缴纳了出资,亦因公司增资行为无效而导致出资协议无效,出资者无法取得股东资格。,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发行新股的规定更为严格,除了股东大会作出发行新股的决议外,该决议还必须经有权机关批准才能有效。故在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发行新股中取得股东资格,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a,股东大会依法作出决议、,b,决议经有权机关批准,以及,c,投资者按协议认购缴纳出资,缺少任何一个条件的出资者均不能取得股东资格。,(,2,)继受取得,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或派生取得,包括转让取得、继承取得、赠与取得和因公司合并而取得股东资格。,3,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隐名股东,,是指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以他人名义出资,实际享有股东权利,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投资者。,与之相对应,记载于工商登记材料上的股东则为显名股东。,(,1,)隐名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公司或其它组织。,(,2,)隐名股东(实际出资人)的出资是以显名股东(或称挂名股东)的名义投入公司的。,(,3,)隐名股东并非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记载的投资人。,(,4,)公司章程等材料中记载的股东为显名股东,隐名股东的出资由显名股东以其本身名义公示并行使因此出资而获得的权益。,(,5,)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通常以合同约定,且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4,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5,股东的法律地位,(,1,)股东与公司的关系上,股东作为出资者按其出资数额(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享有所有者的分享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2,)股东之间的关系上,股东地位一律平等,原则上同股同权、同股同利,但公司章程可做其他约定。注意:国有独资公司应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二)公司设立原则、方式及条件,1,公司设立原则(,2013,年新增),(,1,)公司设立有四种不同的原则,,即,自由设立原则、特许设立原则、核准设立原则和准则设立原则。公司设立原则不同,形成了不同的市场主体准入制度。,(,2,)我国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采取“,严格准则,设立主义”,对特殊行业实行“核准设立主义”。,2,公司设立方式,有限责任公司,只能,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股份有限公司,既,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方式,,也,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3,公司设立条件,(,1,)股东或者发起人符合法定的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解释,】,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以及中国人和外国人都可以成为发起人,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国家公职人员、受到竞业禁止的人不宜成为发起人。,(,2,)股东出资或者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3,)依法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但在公司规模较小、股东人数较少的情况下,可以不设立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只需设立,1,名执行董事或者,1,2,名监事。,一人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5,)有公司住所,4,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合同责任,(,2013,年新增),(,1,)以发起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订立的合同,原则上应当由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如果公司成立后确认了该合同,或者公司已实际成为合同主体,而且合同相对人也要求公司承担责任,则由公司承担合同责任。,(,2,)以公司名义订立的合同(推定),发起人在公司设立阶段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订立合同,原则上应当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合同责任。如果公司由证据证明发起人是为自己利益而签订该合同,且合同相对人对此是明知的,即非善意时,则由发起人承担。,5,公司,未设立的责任,(,2013,年新增),(,1,)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如果部分发起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2,)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过错责任)。,(,3,)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外部无过错,),。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三)股东的出资形式(基本规定),1,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2,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3,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4,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四)股东的出资形式(司法解释),1,未依法评估的,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2,以已经设定抵押权或者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股东不得以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出资人以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如设定了抵押担保)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该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解释,】,无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当事人先补缴土地出让金后,才能自由处分。,3,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以交付时起享有股东权利,除非未办理变更),(,1,)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指定的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4,以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解释,】,这一规定防止将出资的财产直接从公司抽出的做法,采取将出资财产所形成的股权折价补偿受害人损失的方式,以保障公司资本之维持、维护公司债权人利益。,5,无权处分,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106,条(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予以认定。,【,解释,】,只要公司取得该财产符合,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善意取得条件,该财产可以最终为公司所有。这有利于维持公司资本,从而保障交易相对人的利益。,6,股权出资,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1,)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2,)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3,)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4,)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解释,1】,股权出资不符合第(,1,)、(,2,)、(,3,)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该出资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采取补正措施,以符合上述条件;逾期未补正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解释,2】,股权出资不符合第(,4,)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五)股东未尽出资义务的法律后果(,2013,年教材新增),【,解释,】,未尽出资义务包括“根本未履行出资义务”和“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1,在公司内部,(,1,)全面履行,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不包括认股人)承担连带责任。,(,2,)违约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不依照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3,)股东权利,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4,)股东资格,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经公司催告缴纳,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可以股东会决议形式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并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有权依照规定,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责任。,2,对公司债权人,(,1,)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补充赔偿责任,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其他发起人:连带责任,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解释,1】,发起人股东的这一资本充实责任是法定责任,不得以发起人协议的约定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而免除。,【,解释,2】,所有的“发起人股东”(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成立后”新加入的股东不承担连带责任。,(,3,)恶意受让人:,连带责任,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转让股权时,知道该未尽出资义务事由仍受让股权的受让人,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应责任,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未尽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而致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解释,1】,仅限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包括“监事”。,【,解释,2】,仅限于公司成立后的“增资”环节,不包括“公司设立”环节,公司设立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尚未“出生”。,【,解释,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过错(未尽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时,才承担责任。,【,解释,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而非连带责任)。,【,解释,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承担责任后,在“内部”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3,能否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义务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股东或者发起人未尽出资义务的,不得以该义务已经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不得以自己仅为名义股东来抗辩出资义务的履行。,【,解释,】,(,1,)如果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如果债权人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被告股东以“债权人的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公司变更,(一)公司合并(,P195,),1,公司合并方式,(,1,)吸收合并(兼并):购买兼并;接收兼并;(,2,)新设合并;(,3,)控股合并;,2,公司合并程序,(,1,)股东(大)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解释,】,合并各方股东(大)会批准后,合并协议生效。,(,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3,)通知公告债权人,合并各方应当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4,)公司合并的,相关各方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依法办理有关变更、注销、设立登记申请。,2,公司合并程序,(,1,)股东(大)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解释,】,合并各方股东(大)会批准后,合并协议生效。,(,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3,)通知公告债权人,合并各方应当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4,)公司合并的,相关各方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依法办理有关变更、注销、设立登记申请。,3,公司合并的法律后果,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立的公司承继。,(二)公司分立,公司分立,是在一个公司通过依法签订分立协议,不经过清算程序,分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1,公司分立方式:(,1,)新设分立(,2,)派生分立,2,公司分立程序,(,1,)由股东(大)会通过分立决议,有限责任公司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3,)通知和公告,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4,)公司分立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设立或变更登记。,3,公司分立的法律后果,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例题,1,单选题,】,白阳有限公司分立为阳春有限公司与白雪有限公司时,在对原债权人甲的关系上,不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A,白阳公司应在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甲,B,甲在接到分立通知书后,30,日内,可要求白阳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C,甲可向分立后的阳春公司与白雪公司主张连带清偿责任,D,白阳公司在分立前可与甲就债务偿还问题签订书面协议,【,答案,】B,【,解析,】,在分立程序中没有“债权人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问题。,【,例题,2,单选题,】,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按照一定方式,分成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公司的法律行为。下列关于公司分立的说法中,正确的是()。(,2010,年),A,分立后的公司对公司分立前的债务不承担责任,B,公司分立应由董事会作出批准与否的决议,C,公司分立应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2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告,D,公司分立应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答案,】D,(三)公司增资与减资,1,增资,(,1,)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有限责任公司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2,)缴付出资,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20%/2,年)。,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公司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3,)工商变更登记,【,解释,】,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没有“通知债权人以及债权人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问题。,【,相关链接,1】,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相关链接,2】,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148,条第,1,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2,减资,(,1,)由董事会(执行董事)减资方案,编制资产负债表即财产清单,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限额。,(,2,)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有限责任公司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3,)通知公告债权人,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4,)工商变更,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四)公司组织变更,1,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股份公司不能发行面值低于,1,元钱的股票),2,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三、公司解散,1,公司解散的原因,(,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2,除合并、分立豁免清算外,其他解散的公司应当进行清算。,四、公司清算,1,自行清算,(,1,)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2,)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2,指定清算,(,1,)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公司解散逾期(,15,日)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解释,】,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情形下,如果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2,)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3,清算组的职权,(,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通知、公告债权人;,(,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所产生的税款;,(,5,)清理债权债务;,(,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4,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5,清算组的责任,(,1,)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清算组成员因清算组未按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3,)清算组成员因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4,)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或者债权人可以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股东也可以依法提起股东代位诉讼。,6,清算程序,(,1,)通知和公告,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2,)债权申报,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解释,1】,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不能全额清偿,债权人主张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债权人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除外。,【,解释,2】,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3,)制定清算方案,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大)会决议”确认;,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人民法院”确认;,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清算组不得执行。,(,4,)分配公司财产,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5,)清算结束,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6,)清算时间,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清算完毕。因特殊情况无法在,6,个月内完成清算的,清算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例题,单选题,】,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甲有限责任公司于,2006,年,3,月,20,日召开股东会,讨论公司解散事宜。在股东会上,解散公司的决议经出席股东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多数通过。随后,公司自行清算。下列关于该案公司清算及公告的做法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2010,年),A,公司清算方案经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后开始执行,B,股东会于,4,月,15,日选任公司,5,名股东组成清算组,C,清算组于成立后第,5,天正式启动清算工作,并将公司解散及清算事项分别通知了有关的公司债权人,D,公司在报纸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未向公司申报债权者,公司将不负清偿义务,【,答案,】C,【,解析,】,(,1,)选项,A,: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大)会决议”确认;(,2,)选项,B,: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3,)选项,D,: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第三节有限责任公司,一、股东权利(,P201,),1,股东知情权,(,1,)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2,)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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