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教程ppt课件-公司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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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第三章 公司法律制度,教学目标,1,、掌握广义的公司法的组成、公司的概念和特征、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各机构职权、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公司非破产清算与破产清算。,2,、了解公司的设立程序,公司的非破产清算程序;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第一节公司法概述,一、概念,狭义,,即形式意义上的公司法,即冠以,公司法,名称的公司法典或单行公司法。在我国,即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广义,,公司法,;,特别公司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二、公司的概念和特征,(一)公司的概念,概括界定 美、德、法及我国台湾地区,分别界定 瑞士等及我国,(二)法律特征,依法设立,以营利为目的,具有法人资格,三、公司种类,(一)按股东责任划分,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股份两合公司,(二)依股东构成和股份转让方式,封闭式公司,全部股份由设立该公司的股东所拥有,不能对外发行股份,股份不能在证券市场上自由转让,开放式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公开招股,股票可以在证券市场公开进行交易,(三)依公司信用基础,人合、资合及人合兼资合,(四)以外部控制关系为标准,母公司与子公司,均为独立法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五)以公司内部管辖关系,总公司与分公司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六)依公司国籍,本国公司和外国公司,第二节公司基本制度,一、公司设立,(一)概念,设立人依,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为组建公司,使其取得法人资格而采取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二)设立原则,1,、各国设立原则,自由主义,公司制度萌芽时期 听凭当事人的自由 难以规范,特许主义,17-18,世纪 特别法令许可 限制了公司的自由发展,过强的特权色彩,核准主义,政府主管机关审核批准 行政干预,准则主义,符合法定条件即可设立 难防欺诈和滥设公司,-,严格准则主义,20,世纪后,2,、我国新公司法确立的公司设立原则,严格准则主义,特殊行业,核准主义。,(三)公司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 发起人全部认购,募集设立 渐次设立或复杂设立,发起人认购一部分,其余向社会公开募集,我国: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责任公司只能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股份有限公司既则可采取发起设立方式,又可采取募集设立方式。,二、公司章程,(一)章程的概念和性质,公司必备的、具备法定内容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规则的,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二)章程的特点,法定性,地位、内容、制定修改程序均法定,公开性,不仅要对投资人和债权人公开,必要时还要向一般社会公众公开,自治性,公司股东可根据公司章程的自治性特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公司有关事项作出自主安排。,(三)章程的效力,主体效力,公司法,第,11,条,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时间效力 生效时间,讨论在公司登记前,章程的效力相当于全体设立人之间的合伙契约;在公司登记后,章程才“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具有约束力。”,失效时间,一般认为,公司章程于公司终止时失效,三、公司机关,为公司作出意思表示,代表公司实施行为的自然人或者自然人的集合体,(一)股东(大)会 权力机关,(二)董事会 股东选举 经营决策,(三)监事会 德国监事会权力大 美国,独立监事,(四)经理 业务执行机关,四、公司资本制度,(一)概念,又称股本或股份资本,是指公司章程确定并载明的股东出资总额,(二)我国,1,、最低资本额 目的,-,提供经营活动的物质条件和承担财产责任的基本保证,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不过,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2,、股东出资形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财产(包括财产性权利)作价出资,价值可确定 ;可转让 ;劳务、信用等不可。,非货币形式的出资:评估作价、核实财产;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3,、出资的缴纳,(,1,)有限责任公司 可根据章程分期缴纳,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在,5,年内缴足。而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2,)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募集设立,-,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4,、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与减少,(,1,)增资 股东(大)会决议,认购,-,变更登记,决议:公司股东(大)会就公司增资事项作出股东(大)会决议,该股东会决议须经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或者经股份有限公司,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认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优先购买权问题,(,2,)减资,决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及对外公告,-,债务清偿与担保,-,办理减资登记手续,五、公司债券,(一)债券和股票区别,性质不同(债权与股权);持有人承担的风险不同;交付对价不同(金钱给付与非现金财产出资)。,(二)发行债券的条件,1,、净资产 三千万与六千万,2,、累计债券余额 不超过净资产的,40%,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家吸纳定的利率水平;,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1,、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2,、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的;,3,、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六、公司财务与会计,(一)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由以下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构成: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和利润分配表,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二)利润分配,根据,公司法,第,75,条,如有限责任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该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对股东会该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而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如股东对公司不予分配利润不满的,可通过转让其股份离开公司 。,利润分配顺序 :,1,、弥补亏损;,2,、提取法定公积金(利润的,10%,,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3,、提取任意公积金;,4,、分配税后利润,(按实缴的出资比例或持有的股份比例,章程另有规定除外),七、公司的合并与分立,(一)公司合并,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合并程序:,签订合并协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股东会通过关于公司合并的决议,-,通知或公告债权人,-,办理变更登记或者设立手续,后果:,主体有关事项的变化,债权债务概括转移,解散公司股东身份发生变化,(二)公司分立,分立的,形式,:新设分立与派生分立,分立的,程序,:(,1,)董事会拟定分立方案,(,2,)股东会决议 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3,)编制资产负债表 (,4,)通知或公告债权人(,5,)财产分割(,6,)办理工商登记,分立的,法律后果,(,1,)有关主体登记事项的改变,(,2,)股东的变化,(,3,)公司财产的分割,(,4,)公司分立前债务的承担,根据,公司法,第,177,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一)兼具人合性与资合性,(二)股东人数有限制(,50,人以下),(三)股份转让受限,股东向股东以外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当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四)设立程序简便,组织机构简单,二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一)设立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50,以下,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最低限额,3,万;一人有限公司,10,万,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二)设立程序,1,、发起人发起 通常会签订发起协议,2,、订立公司章程 公司必备的法律文件 ;必须记载法定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也可以记载任意记载事项,3,、申请名称预先核准,4,、报经有关部门审批,5,、缴纳出资,6,、验资,7,、 申请设立登记,8,、登记发照,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经理、监事会或监事,(一)股东会,最高权力机构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批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批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二)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关。,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只设一名执行董事而不设董事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1,、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方案;,7,、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三)经理,业务执行机关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定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基本规章;,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四)监事或监事会,监督机构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的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职权:检查、监督、罢免、诉讼,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国内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诉讼。,四、一人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一)一人有限公司,1,、设立,(,1,)最低资本额要求:人民币十万,且应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2,)股东的限制。一人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3,)公司章程的制定,(,4,)公司登记的要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2,、组织机构,不设股东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作出公司法第,38,条第,1,款所列的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人格否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国有独资公司,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1,、组织机构,(,1,)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国有独资公司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并可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2,)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应有职工代表,由公司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他董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3,)国有独资公司的经理,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4,)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 必设机构,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2,、章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后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第四节 股份有限公司,一、概念 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二、设立,(一)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200,),2,、法定最低资本限额,500,万,法律、行政法规 另有规定除外,3,、发行、筹办事项合法,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公司住所。,(二)设立方式,发起设立,募集设立,(三)设立程序,1,、发起设立,订立发起人协议,制定公司章程、认缴股份及缴纳股款,验资,选举公司董事、监事,申请设立登记、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等,与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程序相同,2,、募集设立,(,1,)发起人签订发起人协议,制定公司章程,(,2,)发起人认购公司股份。不得少于股份总数的,35%,,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除外,(,3,)募集股份,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并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4,)缴纳股款,(,5,)验资,(,6,)召开创立大会,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职权: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通过公司章程;选举董事会成员;选举监事会成员;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做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创立大会对以上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7,)申请设立登记,(,8,)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一)股东大会,权力机构 ;一般决议,过半数,特别决议,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二)董事会,经营决策机构,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相同 。,五人至十九人。其成员中可以有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上市公司应当设立独立董事,(三)经理,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职权同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职权 ,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四)监事会,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第五节 公司的解散、破产与清算,一、公司解散,(一)原因,(,1,)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不过,此种情形出现时,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2/3,以上通过,(,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司法解散公司,公司法第,183,条及,公司法解释(二),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确是符合判决解散条件的,即可判决公司解散。,“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理解,公司法解释(二),(二)解散后果,1,、除不需要进行清算者外(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的),进入清算程序,由清算组接管公司,进行清算,2,、只能进行清算范围内的活动,3,、清算期间,清算组为公司的对外代代表人,对公司进行清算,(三)解散清算,1,、程序,(,1,)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2,)通知与公告债权人,公司法,第,186,条;,公司法解释(二),清算组未按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得清偿, 清算组成员承担相应赔偿责任,(,3,)债权人申报债权(,30,日,,45,日,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4,)清算组核定债权 有异议可要求重新核定;清算组不予重新核定,或者债权人对重新核定的债权仍有异议,债权人可以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5,)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6,)清算组制定清算方案,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7,)执行清算方案,清理债权债务,分配剩余财产,清偿顺序: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之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8,)申请注销公司登记,(,9,)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二、公司破产,根据,破产法,,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该法的规定清理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在人民法院的组织下,进行破产清算,具体见“破产法”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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